Cambridge Bible 注釋|申命記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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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和本 申命記 第12章

1「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上帝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

2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

3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

4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5但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裏去求問,

6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裏。

7在那裏,耶和華-你們上帝的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上帝賜福,就都歡樂。

8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9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

10但你們過了約旦河,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上帝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安然居住。

11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

12你們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們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歡樂。

13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

14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裏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15「然而,在你各城裏都可以照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16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17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裏吃。

18但要在耶和華-你的上帝面前吃,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歡樂。

19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20「耶和華-你的上帝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心裏想要吃肉,說:『我要吃肉』,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吃肉。

21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裏吃。

22你吃那肉,要像吃羚羊與鹿一般;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

23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

24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25不可吃血。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

26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

27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上帝的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上帝的壇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

28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

29「耶和華-你上帝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

30那時就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

31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上帝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

32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 申命記 第十二章

此法典的標題與其他一些標題類似,混合了單數和複數的稱謂形式。撒馬利亞抄本(Sam.)證實了希伯來文本。七十士譯本(LXX)為求一致,則通篇使用複數。

申命記 12:1 1. 這些是你們當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 如同申命記 6:1,但少了誡命或訓誨(Miṣ ?wah),因為這部分,即對律法所基於的宗教原則的引導性強調,現已完成。謹守遵行] 見申命記 4:6,申命記 5:1。你們列祖的神] 見申命記 6:3。你們在世的日子] 參申命記 4:9-10,申命記 31:13。

申命記 12:2-7 2–7. 關於獨一祭壇律法的第一個陳述。以複數稱謂形式呈現,其中有一處後來的插入(申命記 12:3),可能還有另一處(申命記 12:5b);其餘部分則是一個整體。它以命令以色列人摧毀他們即將取代的列國所敬拜的一切地方作為開端,這是非常恰當的。因為將這些聖所用於敬拜耶和華,並因此將祂與迦南神祇混淆,產生了惡果,而唯一實際的解決之道就是集中對祂的敬拜。這第一種律法形式的序言與第二種(也是複數形式)不同。申命記 12:2. 務要毀壞] 此動詞形式僅用於複數稱謂,申命記 11:4,申命記 12:2-3。同一動詞的另一種形式則用於單數和複數,申命記 7:24,申命記 8:20 等。一切地方] 希伯來文 **מָקוֹם**(maḳ ?ôm),字面意思是「站立之處」,但在本章中應理解為最廣泛的「地點」或「場所」之意,即聖地或神聖之地(參創世記 12:6,示劍的 **מָקוֹם**);如同其阿拉伯語形式 **مقام**(maḳ ?âm),意為「聖地」,無論是指人站立禱告的地方(動詞 **קָם**(kâm)的特殊含義之一),或是附有聖人名字的埋葬地,據信聖人仍在此地徘徊,或曾在此地站立,例如「易卜拉欣的 **مقام**」(Pocock, Specimen Hist. Arabum, 124)。但在這種受限的意義上,希伯來文 **מָקוֹם** 更指神祇的居所:參申命記 12:5,以賽亞書 60:13,我聖所之地 = 我腳掌之地;以西結書 43:7,我寶座之地,我腳掌之地,我居住之處等;使徒行傳 6:13,這聖地,14,這地方。你們要趕出的國民所事奉他們神的地方] 關於「趕出」,見申命記 9:1。這裡的「事奉」或「曾事奉」可能暗示作者所處的時代,當時迦南人已不復存在;然而,這與說話者的立場並不矛盾。在高山、小山、各青翠樹下] 舊約中常見的組合。為神龕選擇的山丘部分並非山頂,而是較低的山脊(何西阿書 4:13;以西結書 6:13 中應作「山脊」,而非「山頂」),或山頂下方或兩山頂之間的窪地(例如麥卡利斯特先生在基色發現的高地),且靠近水源。希伯來文 **רַעֲנָן**(ra‘ãnân)的意思很難是「青翠」,它可能是「茂盛的」、「枝葉繁茂遮蔭的」,或是「搖曳的」、「充滿聲音的」;這從阿拉伯語中同一詞根的形式(鬆散的、多動的、快速變化的,但也指冗餘和膨脹),從七十士譯本對希伯來文的翻譯(多葉的、遮蔭的等等),以及從何西阿書 4:13(他們在橡樹、楊樹、篤耨香樹下獻祭,因為樹蔭甚好)、以西結書 6:13(在各茂盛樹下和濃密的橡樹下)、以西結書 20:28(各茂盛樹下)等經文中可見一斑。「樹木的奢華」(培根),「她枝葉繁茂的臂膀如此廣闊」(德萊頓)。神的存在不僅透過樹木青翠所顯現的生命力(W. K. Smith, Rel. Sem. 173),也不僅透過其在景觀中的顯著性以及在炎熱氣候下提供的蔭涼來暗示,還透過樹木的搖曳(參新希伯來文 **רָעַל**(ra‘al),意為「搖擺」,以及敘利亞文 **רְעוּלָא**(r‘ula),意為「搖動」)和沙沙聲來暗示神祇的移動或說話;「在桑樹梢上有腳步的聲音……耶和華在你前面出去了」(撒母耳記下 5:24),「耶和華神在園中,在風中行走」(創世記 3:8),以及摩利(即「啟示者」、「神諭者」)的橡樹(申命記 11:30;創世記 12:6)。**רַעֲנָן**(ra‘ãnân)的含義應在茂盛、蔭涼、搖曳和聲音這些概念中尋找。它不能指「青翠」也由其應用於油(詩篇 92:10 (11))得到證明,七十士譯本在此處將其譯為「豐盛」。這些自然適合敬拜的地點,如同其他民族一樣,也被閃族人使用。關於山作為特別的燔祭之地,見 W. R. Smith, Rel. Sem. 99, III, 470 f.;關於樹木作為敬拜對象,見同上 125 f., 169;現代阿拉伯人相信樹木有精靈居住,Musil, Ethn. Bericht, 325 f.。舊約中經常提及迦南人的這些崇拜場所。但同樣的地點也被神指示給希伯來列祖:—亞伯拉罕被吩咐在山上獻以撒(J,創世記 22:2),耶和華在示劍之地,摩利的橡樹或篤耨香樹下向他顯現,他在那裡為耶和華築了一座壇(J,創世記 12:6 f.),在幔利的橡樹下也如此(J,創世記 13:18);而在別是巴,他栽種了一棵垂絲柳樹,並求告神的名(J,創世記 21:33)。在西奈山,摩西上山與神相會(JE,出埃及記 19 章及以後)。以色列進入迦南後也是如此:—在示劍耶和華的聖所裡有一棵橡樹(E,約書亞記 24:26)。如同亞伯拉罕時代,基甸被吩咐在堅固營寨頂上築壇,耶和華的使者在俄弗拉的橡樹下向他顯現,基甸在那裡獻祭並為耶和華築壇(士師記 6:11;士師記 6:19;士師記 6:24;士師記 6:26);在撒母耳時代,耶和華的約櫃被抬到山上亞比拿達的家裡(撒母耳記上 7:1),以色列人在米斯巴、吉甲和拉瑪的高地獻祭(撒母耳記上 7:5 ff., 撒母耳記上 7:16 f., 撒母耳記上 9:12 f., 撒母耳記上 9:19),在有高地的神之山(撒母耳記上 10:5;撒母耳記上 10:10;撒母耳記上 10:13),以及挪伯(撒母耳記上 21:1 ff.);參掃羅在戰勝非利士人的戰場上築的壇(撒母耳記上 14:35),以及大衛在亞勞拿禾場上築的壇,天使曾在那裡顯現(撒母耳記下 24:21;撒母耳記下 24:25),還有大衛家族每年在伯利恆的獻祭(撒母耳記上 20:6;撒母耳記上 20:29),以及所羅門在基遍大高地的獻祭(列王紀上 3:4)。以利亞被吩咐去迦密山,在那裡為耶和華築壇(列王紀上 18:19 f., 列王紀上 18:32),又去了神的山何烈(列王紀上 19:8 ff.)。申命記本身重複了摩西在山上與耶和華交通的記載(9, 10),並包含(申命記 27:4 ff.,部分來自 E?)在以巴勒山上立刻有律法的石頭和一座壇的命令。因此,至少直到耶路撒冷聖殿建成之前,猶大和便雅憫地區的習俗是在迦南人敬拜他們神祇的那些高地敬拜耶和華,而這種習俗在北以色列被以利亞延續。到了八世紀,以色列似乎已混雜地採用了迦南人的神龕,先知們抱怨他們在山頭和山丘上以及各茂盛樹下背道和淫亂的儀式,特別提到橡樹、楊樹和篤耨香樹,並預言他們對這些地方的信任將是徒勞和失望的(何西阿書 4:12 f.;以賽亞書 1:29;耶利米書 2:20;耶利米書 3:6;耶利米書 3:8;耶利米書 3:13;耶利米書 3:23;耶利米書 17:1 f.;以西結書 6:13;以西結書 18:5 f., 以西結書 20:28;以賽亞書 57:5;以賽亞書 65:7)。先知們將這一切視為從早期純潔敬拜的倒退。以色列本應知道不該墮落到這種背叛和墮落的行為。但先知們沒有援引任何關於此事的律法,顯然他們反對這些自然適合敬拜、並經列祖和以色列領袖在以色列神認可下使用的地點,是出於兩個原因:一是隨著先知運動的興起,一種更純潔的宗教觀念出現;二是數百年來,這些地點與迦南人淫亂習俗的聯繫,以及它們在敬拜者心中滋生的對純物質對象的信任,對以色列產生了惡劣影響。除了摧毀高地並將對耶和華的敬拜集中於一個祭壇之外,沒有什麼能克服這些弊端。因此,申命記的律法應運而生,顯然在士師、先知和以色列的君王(至少直到所羅門)以及以利亞時代都未曾知曉。這條律法因此是八世紀先知教導的結果;但這個結論並不排除早期零星嘗試,尤其是在猶大,廢除異教聖所的可能性(見導論 § 11)。申命記 12:3. 摧毀迦南人地方的祭壇和其他聖物。類似申命記 8:5;參出埃及記 34:13。但此處此節顯然是後來的插入;它打斷了申命記 12:2 和申命記 12:4 之間的聯繫。拆毀] 更確切地說,是「撕毀」;在舊約中指祭壇、高地、城牆。祭壇] 字面意思是「宰殺和獻祭的位置」。見 Driver 對出埃及記 20:24 的注釋。柱像……亞舍拉] 關於這些,見申命記 16:21-22。動詞「焚燒」和「砍伐」可能應當對調(Grätz),參七十士譯本和申命記 7:5;申命記 7:25。他們神雕刻的偶像] 顯然與柱像和亞舍拉不同。希伯來文 **פָּסִיל**(pasîl),如申命記 7:5;申命記 7:25(也見於何西阿書和彌迦書),是 **פֶּסֶל**(pesel)的另一種形式,申命記 4:16;申命記 4:23;申命記 4:25,申命記 5:8。並將他們的名從那地方除滅] 申命記 7:24 使用同一動詞的另一種形式:見申命記 12:2。摧毀對神的敬拜就是阻止祂向人顯現,因此就好像祂不復存在一樣。參以色列的類比,摩西懇求耶和華不要為祂的名而毀滅;如果他們滅亡,誰將延續祂的名,即祂的敬拜、祂的啟示、祂自己?見申命記 12:4。申命記 12:4. 你們不可照樣待耶和華你們的神] 這顯然不是承接前一節,而是申命記 12:2。申命記 12:5. 耶和華你們的神所選擇的地方] 「地方」為單數,與申命記 12:2 的「一切地方」形成對比。「耶和華選擇它(與以色列人自己選擇的聖所形成對比),作為祂自己的聖所,正如祂選擇了這個民族,使他們歸祂為聖(參申命記 7:6)。因此,祂不是一個受限於土地的地方神,不像巴力。祂本可以在你們所有的支派中選擇耶路撒冷以外的另一個地方」(Bertholet)。這個短語是申命記對獨一聖所的慣常描述:或單獨使用,申命記 12:18;申命記 12:26,申命記 14:25,申命記 15:20;申命記 16:7;申命記 16:15-16,申命記 17:8;申命記 17:10,申命記 18:6,申命記 31:11;或加上補充:—在你的支派中(申命記 12:14)= 在你們所有的支派中(此處七十士譯本作「在你們的城市中」);將祂的名安置在那裡,此處申命記 12:21,申命記 14:24;使祂的名居住在那裡,申命記 12:11,申命記 14:23,申命記 16:2;申命記 16:6;申命記 16:11,申命記 26:2。除了申命記 12:4;申命記 12:11 之外,所有這些都使用單數稱謂。六經中唯一出現此短語的另一處是申命記化的約書亞記 9:27。在出埃及記 20:24(E)中,平行但矛盾的短語是「在我使我名被記念的各處」(見 Driver 的注釋)。對於「將選擇」,撒馬利亞抄本(Sam.)奇特地寫作「已選擇」,放棄了希伯來文本所採用的說話者立場,轉而採用作者的立場。這個地方當然是耶路撒冷(參列王紀上 8:44;列王紀上 8:48 以及列王紀中其他申命記化的段落)。指明這個地方與說話者的立場不符,而且對於申命記寫作的世代來說是多餘的。將祂的名安置在那裡] 關於申命記中此短語的其他例子及其替代形式「使祂的名居住在那裡」,見前一注釋。神的名就是神自己向人顯現。因此,出埃及記 23:21(E)論到祂差遣在以色列人前面的使者:「我的名在他裡面」;創世記 33:19(J)論到以色列神的道德本質:「我要使我一切的恩慈在你面前經過,並要在你面前宣告耶和華的名」。祂的聖所是耶和華名的地方(以賽亞書 18:7),因為祂在那裡向以色列顯現;列國將聚集到耶路撒冷,歸於耶和華的名(耶利米書 3:17);參申命記化的短語「為耶和華的名建造殿宇」(撒母耳記下 7:13;列王紀上 3:2;列王紀上 5:3;列王紀上 5:5 (17, 19). 列王紀上 8:16-20;列王紀上 8:44;列王紀上 8:48)。甚至到祂的居所] 希伯來文本如此;但七十士譯本(如申命記 12:11)作「使它居住」。如果採用此讀法,則後面的動詞必須回溯到本節開頭的「到那地方」這些詞。你們要尋求] 這是指求告神或其聖所的專門術語:申命記 12:30,尋求別神(但有「詢問」之意);創世記 25:22(J),求問耶和華;阿摩司書 5:5,到伯特利尋求。在申命記 4:29 中,此詞並非專門術語,而是具有道德力量。關於同一動詞的另一種含義,見申命記 11:12。你們要到那裡去] 這是此律法陳述中唯一的單數短語;但可與七十士譯本 B 版一同刪除「你們要到那裡去」,或與撒馬利亞抄本(Sam.)、七十士譯本 A 版及其他抄本和路加本(Luc.)一同讀作「你們要到那裡去」。申命記 12:6. 你們一切的祭物和聖物都要帶到那裡;關於律法其他陳述中的變體,見申命記 12:11;申命記 12:13;申命記 12:17;申命記 12:27。你們的燔祭和你們的祭物] **עֹלוֹת**(‘Olôth)和 **זְבָחִים**(zebaḥ ?im):兩種最常見的動物獻祭形式,申命記 12:11;申命記 12:27;出埃及記 10:25(J)和申命記 18:12(E),但在出埃及記 20:24(E)中是 **עֹלוֹת**(‘olôth)和 **שְׁלָמִים**(shelamîm)。**עֹלָה**(‘ôlah),意為「上升之物」,無論是升到祭壇上還是煙升到天上,是指整個祭牲(除了皮),並且完全被焚燒(因此七十士譯本譯作 **ὁλοκαύτωμα**,拉丁通行本譯作 holocaustum);敬拜者不取其任何部分。**זֶבַח**(zebaḥ ?),字面意思是「宰殺」——起初所有宰殺家畜都是獻祭——是更古老、更常見的獻祭形式,其血被倒出,脂肪被焚燒作為神祇的份,某些其他部分作為祭司的份(見下文 **תְּרוּמָה**(terumah)的注釋)給予祭司,其餘部分由敬拜者食用。在早期以色列,**זֶבַח**(zebaḥ ?)與 **מִנְחָה**(minḥ ?ah)(字面意思是「禮物」),即穀物或「素祭」一同提及(撒母耳記上 3:14;撒母耳記上 26:19)。**שֶׁלֶם**(shelem):和合本譯作「平安祭」(依七十士譯本),根據其他說法是「感謝祭」,但更可能因為其名稱(源自 **שִׁלֵּם**(shillem),意為「履行」或「償還」)以及其用於一般獻祭(代替 **זֶבַח**(zebaḥ ?))而指「履行」、「償還」,即履行誓願等。然而,在這種情況下,**שִׁלּוּם**(shillum)的形式會更自然。見申命記 27:7。因此,這些普通祭物,在 E 的舊律法中指示應在耶和華使祂名被記念的各處祭壇上獻上(出埃及記 20:24),根據申命記,必須帶到獨一的祭壇。必要的推論並未在此律法的第一個陳述中給出,而是在第三個陳述中(申命記 12:15 f., 申命記 12:20 ff.)。你們的十分之一] 或十分之一:起初在英語中普遍使用——「每一個十分之一的靈魂」、「一根頭髮的十分之一」(莎士比亞)——但像蘇格蘭語的「tiends」一樣,通常限於十分之一的稅收,特別是實物稅;在申命記中指穀物、酒和油,申命記 12:17,申命記 14:23,指你種子的增產,申命記 14:22,指每三年增產的,申命記 14:28,申命記 26:12。關於這些經文的進一步說明。你們手中的舉祭] 希伯來文 **תְּרוּמָה**(terumah),源自 **הֵרִים**(herîm),意為「舉起」;並非如英文翻譯所暗示的,指在祭壇前儀式性地舉起的東西;而是從一大塊中「舉起」或「取出」的東西,七十士譯本作 **ἀφαίρεμα**,並為聖所「分離」或「抽取」出來,七十士譯本作 **ἀφόρισμα**。在申命記中(在此之前並未出現)僅見於此處和申命記 12:11;申命記 12:17。它可能在此處旨在涵蓋穀物、酒、油和羊毛的初熟之物,申命記 18:4,你地上一切的出產,申命記 26:2(關於此處的進一步說明),這些在 E 的早期立法中已規定,出埃及記 23:16;出埃及記 23:19。此術語在 P 和以西結書中更為常見,且應用範圍更廣:指土地的出產,民數記 15:19-21(參尼希米記 10:37);指為聖所奉獻的金、銀、銅和其他貴重物品,出埃及記 25:2 f.;指聖所的半舍客勒,出埃及記 30:13;指為祭司和利未人保留的土地,以西結書 45:1;以西結書 45:6 f.;指從祭牲中為祭司取出的份,利未記 7:14;出埃及記 29:27 f.。因此,「奉獻」(Contribution)是與其最接近的英文詞,但並不完全令人滿意[131]。你們手中的:它不是由官員抽取,而必須是敬拜者直接和個人的禮物。[131] 「轉移」或「傳送」也是可能的。你們所許的願] 指向神或聖所許下的願,與祈求脫離某種緊迫危險或事業成功有關,詳見申命記 23:21-23 (22–24),此處僅注意從申命記的簡單指示發展到 P 中關於同一主題的詳細而區分的律法,利未記 27:1-29;民數記 30(詳見密示拿 Nedarim 篇);以及以許願為名的欺詐行為,瑪拉基書 1:14,和詭辯,馬太福音 15:4 f.;馬可福音 7:10 f.。你們的甘心祭] 指你們在沒有事先承諾或法律規定下,受感動而獻的祭。你們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見申命記 15:19-23。申命記 12:7. 你們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吃] 即以聖禮形式;因為這種吃食與在祭壇上獻上祭牲的某些部分一樣,都是宗教儀式的一部分。在你們的神面前(申命記 12:12;申命記 12:18,申命記 14:23;申命記 14:26 等),在祂面前;沒有說明宴席是否與祂分享,儘管在祭壇上焚燒脂肪當然意味著祂分享了;毫無疑問,神祇與其敬拜者之間的這種身體上的交通是此類獻祭的原始意義(見 W. R. Smith, Rel. Sem. 207 ff.)。然而,在申命記中,預期不會出現任何此類觀念的陳述。你們要在你們手所辦的一切事上歡樂] 歡樂,如此簡單地說,申命記 14:26;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申命記 16:11,申命記 27:7;在節期中歡樂,申命記 16:14;全然歡樂,申命記 16:15;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給你的一切美物上,申命記 25:11;在你們手所辦的一切使命或事業上,申命記 12:18,申命記 15:10,申命記 23:20 (21);參申命記 28:8;申命記 28:20,在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和責備。這最後一個表達是申命記獨有的,與「你手所作的工」(申命記 2:7,申命記 14:29,申命記 16:15,申命記 24:19,申命記 28:12,申命記 30:9)同義。因此,聖禮也是一種感恩祭;為一年辛勞的成功而獻上的感謝。有人正確地強調(Steuern. 和 Berth.),在如此詳盡的祭物清單中,顯然旨在完整,卻沒有提及 P 中強制執行的贖罪祭和贖愆祭;因此,這些祭物在申命記作者看來是未知或被忽視的。儘管申命記有嚴格的倫理教導和對以色列罪惡的意識,但它所命令以色列人進行的敬拜,卻只是一種與耶和華歡樂交通,並為祂每年提供的物質祝福而感恩的敬拜。你們和你們的家眷] 申命記經常強調敬拜的家庭性質,鑑於其將以色列的敬拜集中化,這一點非常引人注目。這裡再次與 P 形成對比。

申命記 12:2-28 律法的第一部分:關於敬拜和宗教制度——申命記 12:2 至 申命記 16:17,申命記 16:21 至 申命記 17:7。約有 16 條律法,因其主題而在法典中佔據首要地位。2–28. 獨一祭壇的律法及其推論。正如我們所見,在七世紀以色列人的情況下,獨一聖所的律法是先知宣告以色列獨一真神的必然結果。因為在以色列定居的早期,祂自己所認可的在許多神龕敬拜祂的習俗,特別是許多選定的地點是迦南人敬拜當地巴力的地方,往往會破壞人們對祂獨一性的信仰。在他們心中,祂變成了許多耶和華(見上文申命記 6:4 的注釋);同時,他們對祂的觀念也因祂的屬性與祂所繼承的神祇的屬性混淆而降格。因此,既然耶和華的獨一性和祂的倫理品格是法典引言中「誡命」(Miṣ ?wah)或「訓誨」的重點,那麼第一條律法應當是廢除在許多聖所獻祭的習俗,並將祂的儀式限制在一個祭壇上,這是恰當的。還要留意,這條律法緊接著就是警告不可敬拜別神(申命記 12:29-31);而接下來的律法(申命記 12:32 至 申命記 13:18)則處理那些引誘或被引誘去敬拜別神的人。沒有什麼能比這更清楚地表明,為了維護對耶和華獨一性和祂屬靈本質的信心,集中對耶和華的敬拜是多麼迫切。這條律法與早期關於祭壇的立法,以及以色列定居後神所認可的獻祭習俗是多麼徹底地矛盾;以及它與 P 中相應的律法是多麼不相容,將在注釋中闡明。本章有一些明顯的編輯性插入,擾亂了上下文的連貫性(申命記 12:3;申命記 12:15-16;申命記 12:32);但此外,還有以相同或相似措辭重複該律法核心命令的段落,並附有或後接不同的理由。仔細分析表明,這些並非出自一位作者的冗長敘述,而是同一宗教學派不同作者對同一律法的陳述。這一結論得到了申命記 12:2-12 中普遍使用複數稱謂,以及申命記 12:13-28 中普遍使用單數稱謂的證實。但即使在申命記 12:2-12 內部,核心命令也有雙重陳述;另一方面,在申命記 12:13-28 中,重複要麼是明顯的編輯性插入,要麼是為了在實際推論中重複該律法的核心命令,允許以色列人非獻祭性地享用肉食,因為他們離獨一祭壇太遠,無法定期在那裡獻祭。因此,我們可以區分該律法的三個陳述或版本:第一版申命記 12:2-7(複數);第二版申命記 12:8-12(複數);第三版申命記 12:13-19(單數),並附有該律法的實際推論或補充,申命記 12:20-27,整個部分由申命記 12:28 中的一般勸誡加以強調。這三個陳述有許多共同之處:將獨一聖所定義為耶和華你們(或你)的神將選擇將祂的名安置在那裡(第一版和第三版)或使祂的名居住在那裡(第二版)的地方;詳細列出要帶去(第一版和第二版)或獻上(第三版,其中還有「取」和「去」)的相同祭物和供物清單,但有一些變體,因為所有版本都有燔祭、許願、什一奉獻、奉獻(A.V. 和 R.V. 作「舉祭」),但只有第一版和第三版在燔祭之外加上了祭物,第二版提到了「精選的許願」,第三版將什一奉獻定義為實物,第一版和第三版加上了甘心祭和頭生之物,第三版提到了聖物。關於如何享用宴席以及由誰享用的描述中的變體,正是不同但立場一致的作者為達到同一目的而可能作出的。但這三個版本都為律法提供了不同的序言,前兩個版本包含了不同的理由。由於我們不確定這些律法的三種讀法是否完整,因此無法判斷哪一個更早。自然會認為單數陳述具有優先性;但就其現有形式而言,第一版是發展程度最低的。而且只有第三版或單數陳述才附加了允許非獻祭性享用肉食的實際推論。

申命記 12:8-12 8–12. 獨一聖所律法的第二個陳述。與第一個陳述有不同的序言,對比了以色列人在定居後集中於獨一祭壇的職責,不是與迦南人的習俗對比,而是與以色列人自己在漂流時期的習俗對比:其餘部分與第一個陳述基本相同,並且像它一樣採用複數稱謂,只有一處可疑地轉為單數:見申命記 12:9 的注釋。申命記 12:8. 你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一切事,你們都不可照樣行] 這指的是說話者摩西時代,以及在摩押地;但(如以下經文所示)是指以色列人在定居前四十年期間的整個儀式習俗。然而,這裡也可能反映了作者自己時代的宗教習俗(Oettli)。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 關於在迦南

**申命記 12:13-19**

**13-19. 關於獨一聖所律法的第三次陳述**

此段以單數形式的稱謂,並使用該形式特有的詞句。其內容與前兩次陳述大致相同,但奇怪的是,**zebaḥ**(平安祭)從獻祭清單中被省略了。申 12:15-16 明顯是後來的插入。我們從這段陳述中看到,律法在申命記作者手中,無論在內容還是形式上,都有增長的趨勢。

**申 12:13.** **你要謹慎**(Take heed to thyself)] 見申 6:12 的注釋。**燔祭**(burnt offerings)] 僅指 **‘Olôth**(燔祭),不包括 **zebaḥ**(平安祭)。這可能是律法最初的形式。對比申 12:6;申 12:11。**在你所看見的各處**(in every place that thou seest)] 這是此段陳述特有的措辭:即迦南人按照申 12:2 所描述的顯著位置,用作聖地的每個地方。**你所看見的**,比較結 20:28,「我領他們進入那地……他們就看見(或尋找)各高山、各茂盛樹木,在那裡獻祭,等等。」

**申 12:14.** 見申 12:5 的注釋:這裡用「在你的一個支派中」,而非「從你所有的支派中」。

**申 12:15-16.** **然而……只是**(Notwithstanding … Only)] 兩者皆為希伯來文 **רַק**(raḳ),用於引入律法的例外或限制,在申命記中出現 10 次,在本書其餘部分再出現 10 次(見申 10:15 的注釋)。關於這些經文的內容,見申 12:20-25,它們預先提及了這些內容,同時也打斷了申 12:13-14 開始並在申 12:17 繼續的獻祭清單。申 12:17 與申 12:14 的直接聯繫是清楚的。基於這些理由,申 12:15-16 通常被視為後來的插入。另請注意,第 16 節中的「你們不可吃」是複數形式。在律法的其餘陳述中,複數形式並未出現,這很可能是由於添加此內容的編輯者所為;因為許多此類零星的稱謂變化都出現在編輯性的增補中。LXX(七十士譯本)在此處證實了複數形式:撒瑪利亞抄本(Sam.)的單數形式可能是為了協調。

**申 12:17.** 直接承接申 12:13-14,完成了要帶到獨一祭壇的獻祭清單。關於內容,見申 12:6;申 12:11 的注釋:然而,其措辭是單數經文的特徵。**你不可**(Thou mayest not)] 希伯來文直譯為「你將不能」:在單數經文中,其意義為「你必須」或「你不敢」,例如申 16:5,申 17:15,申 22:3,或與 **הוא**(he)連用,如申 21:16;申 22:19;申 22:29;申 24:4。**在你城中**(within thy gates)] 你的家園或居住城鎮:幾乎只與單數形式連用(申 5:14,申 12:17-18,21,申 14:21;申 14:27-29,申 15:22,申 16:11;申 16:14,申 17:8,申 24:14,申 26:12,申 31:12,比較申 28:57)。只有一處複數經文使用它,即申 12:12。

**申 12:18.** 見申 12:5;申 12:7;申 12:12 的注釋。

**申 12:19.** **你要謹慎,不可**(Take heed, etc.)] 見申 6:12 的注釋。**不可離棄利未人**(thou forsake not the Levite, etc.)] 同申 14:27。

**申命記 12:20-28**

**20-28. 獨一祭壇律法的實際推論**

最初,在閃族人和其他一些民族中,所有宰殺家畜的行為都具有聖禮性質[132]:比較希伯來文和阿拉伯文的「祭壇」一詞,字面意思是「宰殺之地」(見申 12:3 的注釋)。但是,如果這條律法在獻祭僅限於一個祭壇時仍然有效,那麼這些動物的肉就只能在祭壇處享用,對於所有遠離祭壇的人來說,合法或「潔淨」地享用肉食就變得不可能了。比較何 9:3-4 中的類比,其中說到,當以色列被流放,不再居住在耶和華的土地上,那裡是他們唯一可以合法獻祭的地方時,他們必須吃不潔淨的食物,並因此被玷污,因為他們的食物沒有先進入耶和華的殿(比較摩 7:17)。因此,將獻祭限制在一個地方,使得有必要批准非儀式性的宰殺和食用動物。這在以下經文中得到了闡明,但有兩個條件:(1)上帝必須擴大以色列的領土,以及(2)食者不住在祭壇附近。在這些條件下,食用家畜將如同食用野味一樣,無需任何儀式性的批准(申 12:22)。只有牠們的血必須倒在地上(申 12:23-25)。所有聖物,特別是奉獻的,都必須帶到獨一的祭壇,而燔祭(**‘olôth**)和平安祭(**zebaḥ**)的血則要灑在祭壇上(申 12:26-27)。本節以普遍的順服命令作結(申 12:28)。——除了少量可能是編輯性的插入外,沒有理由懷疑這段獨一聖所律法補充的統一性。它始終以單數稱謂,並且安排合乎邏輯。回歸律法的核心主題是自然的。請注意它所包含的宗教進步。通過將享用動物食物與宗教儀式分開(以及指示將動物的血倒在地上),這條律法切斷了古代原始的迷信,即部落及其神與其動物之間存在物理上的親緣關係,並減少了這些迷信所產生的動物崇拜的可能性。

[132] 關於這種做法源於部落(及其神)與其動物之間存在親緣關係的信念,因此這些動物過於神聖,除非經過莊嚴的儀式,並在整個家庭、宗族或部落在場並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宰殺,所有人都分享肉食,並將某些部分和血獻給他們的神,請參見 W. R. Smith, 《閃族宗教講義》(Rel. Sem. Lects.)第八、九章。

**申 12:20.** **擴張你的境界**(shall enlarge thy border)] 同申 19:8,也見出 34:24,可能為編輯性內容。**照他所應許你的**(as he hath promised thee)] 希伯來文為「已說」。認為這是編輯性增補,理由是它預先提及了 21b 節(Steuern., Berth.),這是不可靠的。這種應許的精神在之前的幾段經文中都有體現:例如申 1:21。**你心所願的**(thy soul desireth)] 關於靈魂作為食慾的所在,見申 14:26,申 24:15;創 27:9;箴 27:7。這段陳述的坦率值得注意。**照你心所願的一切**(after all the (or every) desire of thy soul)] 授予了最大的自由。但整段經文暗示,在早期以色列,肉食很少被食用,這得到了拿單的比喻和路得記的證實(W. R. Smith, 《舊約聖經批判研究》(OTJC2), 249 頁注)。

**申 12:21.** **若**(If)] 更確切地說,是「因為」(Because)。**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the place which the Lord thy God shall choose, etc.)] 見申 12:5 的注釋。**你就可以宰殺**(thou shalt kill)] 與用於獻祭的動詞相同,但這裡是非儀式性的意義。**照我所吩咐你的**(as I have commanded thee)] 只能指申 12:15,如果那節經文,如我們所見,很可能是後來的插入,那麼這節經文也應具有相同的性質(Steuern., Bertholet)。**在你城中**(within thy gates)] 見申 12:17 的注釋。

**申 12:22.** **如同吃羚羊與鹿一般**(Even as the gazelle and as the hart is eaten)] **羚羊**(Gazelle)。希伯來文 **צְבִי**(ṣᵉbî),阿拉伯文 **ظَبْي**(ẓaby)或 **thobby**(Doughty, 《阿拉伯沙漠》(Ar. Des.)二,468 頁)都特指瞪羚(gazella Dorcas),一種有角的動物,大小約與狍子相當,但更優雅,在阿拉伯和敘利亞數量眾多;但由於 **ẓaby** 被用作 **ghazâl** 或瞪羚的更通用術語(Lane),所以 **ṣᵉbî** 可能涵蓋了幾種瞪羚和羚羊。**鹿**(Hart),希伯來文 **אַיָּל**(’ayyal),源自 **אוּל**(’ul),意為「領先」,作為獸群的領頭者,可能指黇鹿(cervus dama);但阿拉伯文 **’iyyal** 意為山羊(Lane)。這兩個名稱在此處、申 12:15、申 14:5、申 15:22 同時出現,不應被具體理解,而是泛指以色列人和阿拉伯人食用的多種瞪羚、羚羊和鹿,但不允許用於獻祭(除了阿拉伯人某些情況下,Wellh. 《阿拉伯異教殘餘》(Reste d. Arab. Heid.)112 頁)。原因是,狩獵所得的野獸與人類沒有親緣關係,因此無需以聖禮方式食用。因此,接下來的條款——**不潔淨的人與潔淨的人都可以吃**(unclean and clean shall eat thereof alike)] 這兩個形容詞,也用於物理和倫理意義,這裡指儀式上的不潔淨和潔淨:這條命令在申命記其他地方也有,如申 12:15,申 15:22,以及在祭司法典(P)中。撒瑪利亞抄本(Sam.)、LXX(七十士譯本)增補了「在你中間」。**都可以**(Alike),希伯來文為「一起」,即彼此一樣。**你就可以吃**(so thou shalt eat thereof)] 即家畜:在聖所之外,它們可以被宰殺和食用,無需儀式。申命記律法所帶來的這種自由,與祭司法典(P)及其在後期猶太教中的闡述所產生的瑣碎和令人尷尬的謹慎相比,只有通過研究新約中關於肉食問題的經文才能體會。比較徒 10:15,「神所潔淨的,你不可當作俗物」;林前 10:25;林前 11:20 等;羅 14:20;提前 4:4,以及表達更高原則的太 15:11。

**申 12:23.** **只是**(Only)] 希伯來文 **רַק**(raḳ),見申 10:15 和申 12:15-16 的注釋。**總要謹慎**(be sure)] 字面意思是「要堅定或強壯」:在申命記中通常與另一個動詞連用——「要剛強壯膽」;見申 1:38,申 3:28 的注釋。**不可吃血**(that thou eat not the blood)] 撒上 14:32 等經文表明,當時既有強烈的誘惑去吃血,從最早的時候起,也有全國性的良心反對這樣做。根據該經文,百姓「飛奔到掠物那裡,宰殺羊、牛、犢在地上,沒有祭壇或儀式,就帶著血吃了……於是百姓因吃帶血的肉而得罪耶和華,他說:你們犯了罪。」關於阿拉伯人中類似的良心和違反行為,見 Doughty, 《阿拉伯沙漠》(Ar. Des.)二,238 頁。**因為血就是生命**(for the blood is the life)] 血與生命的等同是普通的觀察結果;隨著血的流失,生命也隨之消逝。作為生命,血屬於神。比較祭司法典(P)(創 9:4;利 17:11;利 17:14),然而,在祭司法典中,這種信念因其強調獻祭的贖罪價值而得到加強。其他閃族人民也持有相同的信念。「在所有阿拉伯獻祭中,除了全燔祭……獻給神的儀式方面總結為流出犧牲品的血,使其流過神聖的象徵,或聚集在祭壇偶像腳下的坑中(**ghabghab**)……進入坑中的被認為傳達給了神」(W. R. Smith, 《閃族宗教》(Rel. Sem.)321 頁)。同一位權威指出,這種做法也存在於一些敘利亞聖所中。R. A. S. Macalister 先生在基色(Gezer)發現新石器時代聖所,證明它比閃族人更古老。然而,請注意,申命記(與祭司法典不同)並未賦予流血或生命任何贖罪價值,也未賦予除了獨一祭壇之外的宰殺動物任何儀式意義,而只是簡單地陳述——

**申 12:24.** **你不可吃,要倒在地上,如同水一般**(Thou shalt not eat it; thou shalt pour it out upon the earth as water)] 它將沒有其他意義!

**申 12:26-27.** 回歸到莊嚴的獻祭仍應在獨一祭壇上進行的事實是自然的。關於**聖物**(holy things),比較民 5:9 等,申 18:19。關於**燔祭**(burnt offerings),當然包括血,以及**祭物**(sacrifices),見申 12:6 的注釋。兩者的血都具有宗教意義。

**申 12:28.** 結束時命令遵守獨一聖所的全部律法。**謹守遵行**(Observe and hear)] 見申 6:3,申 7:12 的注釋。**使你亨通**(that it may go well with thee)] 申 4:40。

**申命記 12:29-31**

**29-31. 過渡到第 13 章的律法(以及申 16:21 至 申 17:7 的律法)**

當以色列人定居在巴勒斯坦西部時,他們不應探究當地神祇的崇拜方式,以免被引誘在崇拜自己的上帝時模仿這些方式,因為迦南人在他們的崇拜中實行了耶和華所憎惡的一切可憎之事:他們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給神祇。——這裡我們遇到法典中律法順序所引起的一個較大困難。因為除非這段簡短的經文僅是眾多勸誡之一,像合唱一樣打斷了申命記的敘事和律法,否則它旨在作為引導至第 13 章中關於引誘人拜偶像的律法。然而,作為引導,它顯得突兀且不完整;申 12:31 警告要提防耶和華所憎惡的一切可憎之事,然後,卻沒有列出這些可憎之事,只給出了一項。現在,其他可憎之事在申 16:21 至 申 17:7 中給出;而那段經文顯然與其所在位置不符,它夾在與司法權威和程序相關的律法之間。因此,有人提出(Dillmann 首先提出,比較 Driver 關於申 16:21 的注釋和 Bertholet 關於申 12:29 的注釋,以及 Marti 在 Kautzsch 的《舊約聖經》(Heil. Schrift des A.T.)中的觀點),申 16:21 至 申 17:7 最初位於申 12:29-31 和申 13:2 等經文之間。這個建議有很多有利之處;申 16:21 至 申 17:7 自然地延續了申 12:29-31,並與之有共同的詞句(「你神所憎惡的」和「可憎之事」),而其第二部分命令懲罰拜偶像的以色列人,也自然地引導至申 13:2 等經文中的三條律法(申 13:1 等經文)。關於申 12:29-31 與申 18:9-12(也關於獻祭兒童)的關係,見後者經文的注釋。另一個困難是申 12:32(希伯來文為申 13:1),見其注釋。

**申 12:29.** **耶和華你神將列國剪除**(When the Lord thy God shall cut off the nations)] 同申 19:1(比較申命記的約 23:4 等);除此之外,經文有所不同。**你進去趕出他們**(whither thou goest in to dispossess them)] 單數經文的特徵,比較申 9:5;申 19:1 則為「耶和華你神將要賜給你的地」。**你趕出他們**(and thou shalt have dispossessed them)] 同申 19:1:R.V.(修訂版聖經)作「繼承他們」。**住在他們的地**(and dwellest in their land)] 申 19:1 作「他們的城」。

**申 12:30.** **你要謹慎**(take heed to thyself)] 見申 6:12。**被他們所誘惑而隨從他們**(ensnared to follow them)] 被誘惑而隨從他們;比較申 7:16;申 7:25。**不可查問**(inquire not after)] 見申 12:5 中「尋求」的注釋。**這些國家怎樣事奉**(How do these nations, serve, etc.)] 更確切地說,是「這些國家過去是怎樣崇拜的」。**我也必照樣行**(so will I do, I also or in my turn)] 較輕的代詞形式 **אֲנִי**(’anî),在詩篇 32 篇和祭司法典(P)中普遍使用,在申命記中(其他地方使用較重的形式 **אָנֹכִי**(’ânôki))僅在此處和申 29:5 發現;這可以解釋為舊約中常見的用法,即當代詞用於強調時,如這裡,更傾向於使用 **אֲנִי**。整節經文真實地反映了以色列人定居迦南後所處的宗教狀況。他們受到古代普遍存在的信念影響,即入侵者不僅必須安撫當地神祇,而且崇拜必須按照當地的 **mishpat**(律例)或儀式進行(撒上 26:19;王下 17:25 等)。因此,他們查問那 **mishpat** 是什麼,並按照它來崇拜自己的上帝,結果是將祂與當地的神祇混淆。**因為他們連自己的兒女也用火焚燒**(for even their sons and their daughters do they burn)] 或「過去常常焚燒」。閃族人(以及其他古代民族)獻祭兒童已被充分證明。摩押王米沙(Mesha),在以色列的重壓下,將他的長子獻給基抹(Kemosh)(王下 3:27),正如我們通過希臘人(Diod. Sic. xx. 14, Porph. apud Euseb. Praep. Evang. iv. (64, 4))所知,這是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在國家危險或災難時期的做法。關於他們、敘利亞人和古代阿拉伯人的人祭,見 W. R. Smith 的《閃族宗教》(Rel. Sem.)346 頁及以後的注釋。對於迦南人,通過宰殺和焚燒獻祭兒童的證據是確鑿的,無論是從舊約經文還是最近的發現:——在基色(Gezer),在 **maṣṣeboth**(見申 16:22 的注釋)的腳下,「在整個高地(High Place)區域,發現泥土是一個正規的墓地,埋葬著嬰幼兒的骨骸。這些嬰兒從未超過一周大。至少有兩個顯示出火燒的痕跡。」他們被埋在罐子裡,每個罐子都帶有一盞燈和一個碗,彷彿是火和血的象徵(R. A. S. Macalister, PEFQ, 1903, 《聖經側光》(Bible Side Lights etc.), 73 頁等)。在塔阿納克(Ta‘anak),Sellin 在一個岩石祭壇附近發現了裝有 20 個嬰兒遺骸的罐子,有些嬰兒年齡達 5 歲(《塔阿納克遺址》(Tell Ta‘annek), 35 頁等)。在米吉多(Megiddo)(Tell el-Mutesellim),在一座神廟的角落下方,從一個可能是晚期以色列時期的地層中挖出了四個裝有嬰兒遺骸的罐子。其他嬰兒遺骸在房屋牆壁下方被發現,但這些是死產嬰兒還是自然死亡的嬰兒尚不清楚;在埃及,正如本文作者從美國傳教士那裡得知,科普特人的死產嬰兒被埋在家中(是否希望他們能重生到家中?)。另見 Frazer, 《阿多尼斯、阿提斯等》(Adonis, Attis etc.)78 頁。但對於在聖所中發現的那些嬰兒的命運,毫無疑問;一些嬰兒身上的火燒痕跡以及燈和碗的存在證明了宰殺和火祭。同樣,這裡和耶 7:31;耶 19:5 中使用的動詞「焚燒」,以及亞伯拉罕和以撒的故事,都表明是一種完全的獻祭,即宰殺並至少部分地在祭壇上用火焚燒。關於這一點,結 16:21(比較結 23:39)明確指出:「你殺了我的兒女,並將他們獻上,使他們經火(即火)歸給他們。」火是他們傳達給神祇的媒介。因此,「使兒女經火」(申 18:10)的表達不能解釋為僅僅是奉獻或火的考驗。現有資料無法確定在任何時候,獻長子的習俗是否在迦南人中具有約束力和普遍性,或者是否僅限於災難時期。即使在迦南人中,也曾有反對這種做法的現象,Macalister 先生的發現(前引書 170 頁等,PEFQ, 1903, 8 頁等)證明了這一點,在一些以色列前時期的地層中,發現了與罐子一起埋葬的燈和碗,而不是兒童,彷彿是作為兒童的替代品。以色列人以同樣方式和出於同樣動機獻祭兒童的做法,得到了舊約敘事和律法以及先知們的證明:——創世記 22 章中以羅欣(E)的記載,說神的話語命令亞伯拉罕獻祭以撒,然後啟示以公羊作為替代品,這證明在某個時期,希伯來人中曾流行一種信念,即父親有責任在必要時殺死自己的兒女,作為他們對上帝忠誠的證明,但上帝因其憐憫而允許替代品。這得到了雅威(J)律法形式的證實,出 13:12。儘管這條律法批准用動物贖回長子,但其開頭的方式——「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要歸耶和華為聖」——表明以色列人最初所依據的原則是,人的長子,與動物的長子一樣,都應通過獻祭歸給神。在公元前七世紀的猶大,普遍的信念是耶和華自己頒布了一條命令焚燒兒童的律法,因為耶利米(或一位申命記作者,其話語被置於他的預言中)堅決否認存在這樣的律法:「這是我沒有吩咐的,也沒有進入我的心」(耶 7:31,耶 19:5)。另一方面,以西結支持以色列的上帝曾頒布這樣一條律法的觀點,並解釋說這是為了懲罰曠野中的第二代。結 20:25:「我也賜給他們不好的律例,使他們不能存活的典章,又使他們因自己的禮物而污穢,因為他們使所有頭生的都經火(即火),好使我使他們荒涼」(見 A. B. Davidson 在本系列中以西結書此段的注釋)。因此,以色列人中存在一種記憶,即他們的祖先曾與普遍的閃族良心一樣,認為獻祭兒童是上帝所批准甚至明確命令的,但從早期開始,祂就允許用動物替代,雅威(J)告訴我們,摩西在出埃及時明確指示了這種許可。在定居後的早期幾個世紀,以色列人中沒有獻祭兒童的例子,除了耶弗他(Jephthah)的故事(以及希勒(Hiel)重建耶利哥的故事,但更具爭議性)。後來再次出現的案例都可以解釋為鄰近異教的惡劣影響,以及實際或威脅的國家災難所造成的恐慌。例如亞哈斯(Ahaz)的案例(王下 16:4),其歷史真實性沒有理由懷疑(見反駁 Moore, E.B. 關於「摩洛」條目的本文作者的《耶路撒冷》(Jerusalem), 二,127, 264 頁);以及在七世紀瑪拿西(Manasseh)統治下這種做法的復興,以及在欣嫩谷(Hinnom)使用可怕的陀斐特(Topheth)或特法特(Tephath)(耶 7:31;耶 19:5;彌 6:6 等;結 16:21;結 20:18 等;結 23:39)。耶利米書目前的希伯來文本說這些獻祭是獻給「摩洛」(Molech)的,但「有理由相信這是一個神聖的稱號,**Melek** 或『王』,而不是一個名字;而要求這種挽回祭的可怕暴君被猶太人視為就是他們自己的上帝」(《耶路撒冷》(Jerusalem), 二,264 頁)。正如我們上面所見,從耶利米書和以西結書的經文中可以清楚看出這一點。而申命記作為七世紀的作品,為何在以色列所有律法書中,與當時的偉大先知一樣,熱切地拒絕獻祭兒童,其原因也很明顯。

**申命記 12:32**

**32.** (希伯來文為申 13:1)在此處顯得引人注目;似乎更適合放在第 29 節之前的章節開頭。文本不確定;LXX A(七十士譯本 A 抄本)在整段中協調為單數,但其他譯本證實了希伯來文,儘管有所不同(LXX B 為「你們」,其餘為單數,但撒瑪利亞抄本為「你」,其餘為複數),在稱謂上有所變化。這以及常用公式的使用,標誌著這節經文是編輯性的。在將申 16:21 至 申 17:7 從此處移除後(見上文),它可能被認為是作為申 13:1 等經文(希伯來文為申 13:2 等經文)的引言而有必要存在的。**吩咐你們**(command you)] 撒瑪利亞抄本(Sam.)、LXX(七十士譯本)增補了「今日」。**謹守遵行**(observe to do)] 見申 5:1 的注釋。**你不可加添**(thou shall not add, etc.)] 見申 4:2 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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