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你上帝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共七國的民,都比你強大。
2耶和華-你上帝將他們交給你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不可與他們立約,也不可憐恤他們。
3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4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地將你們滅絕。
5你們卻要這樣待他們: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砍下他們的木偶,用火焚燒他們雕刻的偶像。
6因為你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耶和華-你上帝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7「耶和華專愛你們,揀選你們,並非因你們的人數多於別民,原來你們的人數在萬民中是最少的。
8只因耶和華愛你們,又因要守他向你們列祖所起的誓,就用大能的手領你們出來,從為奴之家救贖你們脫離埃及王法老的手。
9所以,你要知道耶和華-你的上帝,他是上帝,是信實的上帝;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直到千代;
10向恨他的人當面報應他們,將他們滅絕。凡恨他的人必報應他們,決不遲延。
11所以,你要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律例、典章。」
12「你們果然聽從這些典章,謹守遵行,耶和華-你上帝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約,施慈愛。
13他必愛你,賜福與你,使你人數增多,也必在他向你列祖起誓應許給你的地上賜福與你身所生的,地所產的,並你的五穀、新酒,和油,以及牛犢、羊羔。
14你必蒙福勝過萬民;你們的男女沒有不能生養的,牲畜也沒有不能生育的。
15耶和華必使一切的病症離開你;你所知道埃及各樣的惡疾,他不加在你身上,只加在一切恨你的人身上。
16耶和華-你上帝所要交給你的一切人民,你要將他們除滅;你眼不可顧惜他們。你也不可事奉他們的神,因這必成為你的網羅。
17「你若心裏說,這些國的民比我更多,我怎能趕出他們呢?
18你不要懼怕他們,要牢牢記念耶和華-你上帝向法老和埃及全地所行的事,
19就是你親眼所看見的大試驗、神蹟、奇事,和大能的手,並伸出來的膀臂,都是耶和華-你上帝領你出來所用的。耶和華-你上帝必照樣待你所懼怕的一切人民。
20並且耶和華-你上帝必打發黃蜂飛到他們中間,直到那剩下而藏躲的人從你面前滅亡。
21你不要因他們驚恐,因為耶和華-你上帝在你們中間是大而可畏的上帝。
22耶和華-你上帝必將這些國的民從你面前漸漸趕出;你不可把他們速速滅盡,恐怕野地的獸多起來害你。
23耶和華-你上帝必將他們交給你,大大地擾亂他們,直到他們滅絕了;
24又要將他們的君王交在你手中,你就使他們的名從天下消滅。必無一人能在你面前站立得住,直到你將他們滅絕了。
25他們雕刻的神像,你們要用火焚燒;其上的金銀,你不可貪圖,也不可收取,免得你因此陷入網羅;這原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26可憎的物,你不可帶進家去;不然,你就成了當毀滅的,與那物一樣。你要十分厭惡,十分憎嫌,因為這是當毀滅的物。」
# 申命記 第七章
本篇論述回歸申命記第六章第十節及其後經文的主題,即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所面臨的誘惑。他不可與當地居民立約、示好或通婚,以免被引誘去拜偶像(1-4節),反而要摧毀他們的祭壇及其他宗教象徵(5節)。因為以色列是歸耶和華為聖、為祂所特選的子民,祂揀選他們是因為愛他們,並救贖他們,為要遵守祂向他們列祖所起的誓(6-8節)。祂向愛祂的人守約施慈愛,直到千代,但祂會報應恨祂的人,將他們滅絕;因此,以色列必須遵守祂的律法(9-11節)。若以色列人如此行,耶和華必與他們守約,確保他們、他們的土地和牲畜豐饒,並將疾病從他們身上轉移到他們的敵人身上(12-15節)。以色列人必須無情地消滅這些敵人,因為他們的眾神將成為網羅;如果以色列人懼怕他們,就必須記住,他們的上帝已經對法老和埃及所行的,也必對這些敵人如此行,因為耶和華在以色列中間是偉大可畏的上帝(16-21節)。祂將逐漸(為了祂子民的緣故)但徹底地消滅他們(22-24節)。本章以其主旨作結:以色列人必須摧毀這些民族神明的偶像,甚至不可貪圖其上的金銀,因為這些對以色列人而言是可憎之物(25-26節)。除了某些編輯上的增補(見注釋),本章的實質完整性沒有理由受到質疑;除了這些增補——申命記第七章第五節;第七章第七至八節(除了最後一句),第十二節上半——其餘部分均保持單數稱謂。
申命記 第七章 第一節
**1. 領你進入,等等** 見申命記第六章第十節注釋。**趕出,等等** 剝除,或清除;申命記第七章第二十二節,列王紀下第十六章第六節:此動詞僅用於滅絕人類;在申命記第十九章第五節,此動詞為不及物動詞,指斧頭從柄上滑落;申命記第二十八章第四十節指橄欖掉落。在J和E文獻中,指脫鞋,出埃及記第三章第五節;約書亞記第五章第十五節。隨後列出的七個民族,在J、E、D(申命記第二十章第十七節)以及其他書卷中屬於申命記文段中頻繁出現的類型;「在許多情況下,可能——約書亞記第二十四章第十一節是一個非常清楚的例子——是由編纂者引入的」(Driver),但總是帶有修辭目的。這些列表的順序甚至內容各不相同;詳情請參閱Driver對此節以及出埃及記第三章第八節的注釋。**赫人** 埃及和亞述的碑文記載了在敘利亞北部存在一個赫人勢力,其中心位於奧龍特斯河畔的加低斯。士師記第一章第二十六節;第三章第二十三節,約書亞記第十一章第三節(在後兩處應將「希未人」讀作「赫人」)將此名稱帶到黑門山南端。P文獻提到在巴勒斯坦南部有同名或類似名稱的民族,擁有希伯崙周圍的土地(創世記第二十三章第三節;第二十三章第十節),並記載以掃娶了赫人的女兒為妻(創世記第二十六章第四節;第二十七章第四十六節)。以西結書(以西結書第十六章第三節,參第十六章第四十五節)稱耶路撒冷的母親為赫人。基於這些理由(及其他),至少在巴勒斯坦南部存在赫人殖民地或宗主權的說法一直得到支持。但在P文獻中,赫人可能與E和D文獻中的亞摩利人以及J文獻中的迦南人一樣,用於廣義的意義;參約書亞記第一章第四節(申命記文段)「赫人全地」=「全敘利亞」,亞述人也用「赫地」來指稱;而P文獻中希伯崙的赫人,在E文獻中被稱為亞摩利人,約書亞記第十章第五節;以西結書也可能沒有考慮民族學上的區別,而只是強調耶路撒冷與生俱來的異教性質。這個問題仍然不確定,對於理解像這樣具有修辭目的的列表而言並不重要。詳情請參閱筆者的《耶路撒冷》第二卷第16-18頁。**革迦撒人** 僅在少數列表中出現;此處、約書亞記第三章第十節;第二十四章第十一節;創世記第十五章第二十一節。創世記第十章第十六節(J)將他們置於迦南(由迦南所生)或腓尼基的政治統治之下。他們的領土不明。這個名字似乎是擬聲詞,如「散送憫」(申命記第二章第二十節);參阿拉伯語「garas」,意為發出低沉的聲音或輕聲說話。**亞摩利人……迦南人** 見申命記第一章第七節注釋。**比利洗人** 除了兩三個列表外,在所有列表中都出現。J文獻提到這個民族,連同迦南人,是以色列人的前身(創世記第十三章第七節;第三十四章第三十節;士師記第一章第四至五節),他們的土地位於巴勒斯坦西部山脈的中心(約書亞記第十七章第十五節)。這個名字的來源,雖然不確定,但可能來自「perazah」,意為「開闊地區」或「無城牆城鎮地區」,「perazi」意為「此類居民」(申命記第三章第五節)。**希未人** 在所有列表中都出現。在J文獻中,他們受腓尼基(迦南,創世記第十章第十七節)管轄,基遍人被稱為希未人(約書亞記第九章第七節;參申命記第十一章第十九節的申命記文段)。在撒母耳記下第二十四章第七節,他們的城市與迦南人的城市並列,現已歸以色列所有。希伯來文「Ḥiwwi」似乎與「ḥawwah」(帳篷村落)有關。**耶布斯人** 除了一個列表外,在所有列表中都出現;根據J文獻和其他資料,他們是耶路撒冷及其土地的居民,直到大衛征服他們(約書亞記第十五章第六十三節;士師記第一章第二十一節;第十九章第十一節;撒母耳記下第五章第六節;第五章第八節);參P文獻中的「耶布斯人的山坡,就是耶路撒冷」(約書亞記第十八章第十六節;第十八章第二十八節)。詳見筆者的《耶路撒冷》第一卷第226頁及後,第二卷第18、28頁。
申命記 第七章 第二節
**2. 交給你在前面** 見申命記第一章第八節注釋。**你必將他們滅絕淨盡** 施行「herem」(禁令)。見申命記第二章第三十四節注釋。**不可與他們立約** 不可締結條約或聯盟;J、E文獻中亦如此,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第三十二節;第三十四章第十二節;參約書亞記第九章第六節,撒母耳記上第十一章第一節及後(此類實例)。
申命記 第七章 第三節
**3. 也不可與他們結親** 在創世記和士師記的敘事中,婚姻被認為最好是在同一家族或支派成員之間(創世記第二十八章第二節;第二十八章第八節及後),而與外族婦女的婚姻則被視為不幸(創世記第二十六章第三十四節及後,第二十七章第四十六節;士師記第十四章第三節)。但沒有任何律法假定或暗示禁止與外族人通婚。相反地,摩西(出埃及記第二章第二十一節)、大衛(撒母耳記下第三章第三節)、所羅門(列王紀上第十一章第一節)、亞哈(列王紀上第十六章第三十一節)都娶了外族人,還有其他例子(拔示巴和烏利亞等)。因此,申命記的禁令,可以被認為是最早針對此類婚姻的律法(出埃及記第三十四章第十六節是編輯上的增補),並且是因其導致偶像崇拜的惡果(士師記第三章第五節及後,申命記文段)而變得必要。同時,申命記允許與戰俘中的外族婦女結婚(申命記第二十一章第十節)。從以斯拉記中可以看出,這條律法並未被遵守。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四節
**4. 使你的兒子轉離不跟從我** 在出埃及記第三十四章第十六節下半以不同方式表達,但效果相同,即外族妻子對其以色列丈夫的影響將導致他陷入偶像崇拜。**從我後面**(直譯):由於說話者是摩西,「我」被認為是神聖名稱縮寫所致,應讀作「耶和華」;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讀作「耶和華你的上帝」。因此,保留「我」,並將此視為一個例子,在申命記第十七章第三節、第二十八章第二十節、第二十九章第五節(第四節)再次出現,並在先知們的講論中頻繁出現,即說話者的個性融入了神明的個性,他為神明說話。**攻擊你們** 暫時轉為複數(撒馬利亞抄本和七十士譯本證實)。無法判斷這是否為原文或編輯上的增補。**速速地** 申命記第四章第二十六節。
申命記 第七章 第五節
**5. 轉為複數,加上此節並未指示滅絕異教徒的個人(這與前文相關),而僅指示摧毀他們的祭壇等,這表明此節是引文或後來的插入。** 申命記第七章第六節接續第四節。見Steuern.,Berth.。參編輯段落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節下半,出埃及記第三十四章第十三節。這三段經文的原文可能都是申命記的律法,申命記第十二章第三節。**柱像……亞舍拉** 見申命記第十六章第二十一節及後注釋。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六節
**6. 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的子民** 申命記第十四章第二節;第十四章第二十一節;第二十六章第十九節;第二十八章第九節;參出埃及記第十九章第六節(J可能有所擴展):一個聖潔的國度。如同申命記其他地方,「聖潔」在此處用於形式意義,即「分別歸於」或「保留給」耶和華,僅透過暗示包含倫理意義,即以色列因其歸耶和華為聖,被禁止與異教徒往來並參與其神明崇拜,這必然會使人民陷入不道德的行為。見下一個注釋。**申命記及其他舊約作者筆下的聖潔** 形容詞「聖潔」(**קָדוֹשׁ**,qadosh)和名詞「聖潔」(**קֹדֶשׁ**,qodesh),以及動詞(可能為名詞派生)「成為聖潔」和「使聖潔」的各種形式,需要單獨的注釋,特別是考慮到申命記中這些術語用法的一些獨特現象。詞根「q-d-sh」的意義「似乎是物質性的:『切斷』、『分離』、『分別出來』。」但在希伯來語和其他閃族語言中,由此派生的詞語總是帶有宗教意義,既指上帝或眾神,也指與神明相關的事物和人。不確定它們是否首先應用於神明,指其與人分離或超越人,然後轉移到屬於神明的人和事物;或者它們最初是用於這些事物,指其從一般用途中分別出來供神明使用,然後轉移到神明本身。但清楚的是,隨著這些術語在以色列人使用中意義的發展,其主要影響因素是耶和華上帝所啟示的本質。起初,「聖潔」和「神聖」的意義純粹是形式性的,沒有倫理內容,並且是負面的。即使在以色列,即使在對上帝的道德和形而上學本質有著非常豐富概念的先知們那裡,這些術語仍然經常保留其原始和負面的特徵。對何西阿而言,上帝是聖潔的,是與人截然不同的,何西阿書第十一章第九節:「上帝而非人,聖者在你中間」;對被擄時期的先知而言,祂是無可比擬的,以賽亞書第四十章第二十五節:「你們將誰比我,使我與他相等呢?聖者說。」但正如這些經文所示,當這些術語用於上帝時,它們不可能保持負面,而是變為正面,等同於神性。在腓尼基語中(正如A. B. Davidson所指出的),「聖潔的眾神」一詞僅指「神聖的眾神」。同樣地,在以色列,術語「聖潔」的內容變成了耶和華本質的內容,正如這些內容向先知們所啟示的那樣。對何西阿而言(何西阿書第十一章第九節,見上文),上帝的聖潔,祂與人的截然不同,是祂的愛和赦免的能力。對以賽亞而言,這是祂的超越性、威嚴和可畏的純潔,壓碎並使罪人困惑(以賽亞書第六章第一至五節:「高高在上,根基震動……殿充滿煙雲……禍哉,我滅亡了……我是嘴唇不潔的人」),以及祂的公義(以賽亞書第五章第十六節:「聖者因公義顯為聖」);這與祂的榮耀並列(以賽亞書第六章第三節)。然而,「這些屬性嚴格來說都不是聖潔的同義詞,它們寧可說是聖潔的要素」(Davidson)。當應用於事物時,「聖潔」僅指它們已被禮儀性地分別出來歸於神明;例如安息日(使之聖潔)、頭生的(將他們歸我為聖 || 他們是我的)、聖所(**מִקְדָּשׁ**,miqdash)、其器具、祭司的衣服和食物(實際上等同於潔淨)等。同樣地,人之所以聖潔,不是因為他們的品格,而是因為他們對神明或其事奉的奉獻,例如撒母耳記上第二十一章第五至六節,指為戰爭而奉獻的士兵(品格各異)(見申命記第二十章第一節及後,第三十三章第三節注釋);指先知,列王紀下第四章第九節;在P文獻中頻繁指祭司、利未人和拿細耳人。在E文獻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第三十一節,「聖潔」應用於整個民族:他們不可吃被野獸撕裂且未經儀式宰殺的肉,因為他們是歸耶和華為聖的人,是祂自己的,為祂分別出來的;而在耶利米書第二章第三節,「聖潔」=「不可侵犯」:作為歸耶和華為聖的早期以色列,若被其他民族吞噬,這些民族必有罪。然而,在此處,以色列所歸屬的上帝的品格,也逐漸使「聖潔」一詞倫理化。這早在J文獻中就已顯現。出埃及記第十九章第五至六節(除非此段經文是編輯上的增補),其中宣告如果百姓順服上帝的聲音並遵守祂的聖約,他們就將成為聖潔;這在「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這句話中非常清楚,因為它與道德要求相關,利未記第十九章第一至三節;第二十章第七節。即使以色列的聖潔被強調為與參與異教崇拜不相容,但這些崇拜臭名昭著的不道德性質暗示著聖潔不僅是儀式性的,也是倫理性的。在詩篇第十五篇、第二十四篇中,只有正直和純潔的人才配住在上帝的聖所;然而即使在此處,聖潔可能也僅指一種可畏的神聖性(參以賽亞書第三十三章第十四至十五節)。關於整個主題,請參閱A. B. Davidson,《舊約神學》第144頁及後,以及J. Skinner在Hastings’ D.B.中關於「舊約中的聖潔」一文。在申命記中,「聖潔」和「神聖」的用法不像在先知書和P文獻中那樣頻繁或具有特色,我們只發現上述某些意義;並未涵蓋其全部範圍。純粹的儀式意義,應用於獻給上帝的事物和人,最常表達:申命記第五章第十二節(安息日);第十五章第十九節(頭生的公畜);第十二章第二十六節,第二十六章第十三節(你一切的聖物,田地和羊群出產的許願和什一奉獻);第二十三章第十四節(營地,因為上帝的同在);參申命記第二十二章第九節,其中R.V.譯為「沒收」,可能正是其確切意義,直譯為「聖化」或「奉獻」;以及第二十三章第十七至十八節,其中為眾神犧牲貞潔的男女被稱為在整個閃族世界中他們所用的名稱(**קָדֵשׁ**,Qadesh和**קְדֵשָׁה**,Qedesha)。以色列五次被稱為「聖潔的子民」——「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的子民」。但在其中一段經文,申命記第二十六章第十九節,這意味著一個與其他民族不同,並在聲譽上高於他們的民族;而在另一段經文,申命記第二十八章第九節(如上下文所示),一個不可侵犯的民族,正如耶利米書第二章第三節一樣,儘管這種不可侵犯的條件是道德的,即他們順服耶和華的一切誡命。在另外兩處,申命記第十四章第二節;第十四章第二十一節,這句話被用作他們不為死者自殘,以及不吃未經儀式宰殺之物的理由;而在申命記第七章第六節,它被給出(如我們所見)作為不與異教徒往來或參與其崇拜的理由。在後三種情況下,「聖潔」無疑暗示著道德意義,因為此類崇拜臭名昭著的不道德性質,但它並不明確。這在我們看到先知書中「聖潔」一詞的道德內容之後,顯得有些奇怪。但更奇怪的是,在先知書之後(見上文),申命記中沒有任何地方將「聖潔」應用於上帝本身(儘管在申命記第二十六章第十五節,天被稱為祂的聖居);祂也沒有像以賽亞書中頻繁稱呼祂為「以色列的聖者」那樣被稱呼。申命記的作者是否故意避免將這個名稱與耶和華聯繫起來,因為它可能被迷信地使用(參耶利米拒絕以賽亞對聖殿神聖性的信念,當時這已成為百姓的純粹偶像),或者因為它也被應用於異教神明?**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你** 原文的語序更具強調性:「而(撒馬利亞抄本、七十士譯本和一些希伯來文抄本亦如此)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你。」類似地,申命記第四章第三十七節,第十章第十五節,第十四章第二節為單數,而複數僅見於申命記第七章第七節。這個概念及其表達是D文獻的特徵;在六經的其他文獻和申命記前期的著作中均未發現(但參阿摩司書第三章第二節),但在D文獻之後頻繁出現,在申命記文段的耶利米書第三十三章第二十四節,以及列王紀上第三章第八節;並頻繁出現在以賽亞書第四十一章第八至九節;第四十三章第十節;第四十四章第一至二節;參以賽亞書第四十二章第一節;第四十三章第二十節;第四十五章第四節;第四十九章第七節;也指上帝復興被擄的以色列,以賽亞書第十四章第一節。我們不應將新約或基督教神學中「揀選」的完整意義賦予此短語。正如第二以賽亞書中的經文所示,「上帝的揀選」是為了事奉(見筆者的《以賽亞書四十至六十六》第237頁及後),正如耶利米書第十八章所示,如果被揀選的對象證明不配,揀選可能會被廢除;然而,根據以賽亞書第十四章第一節,若表現出悔改,揀選可能會被更新;參下文申命記第三十章第三節及後。**特選的子民** 直譯為「特別產業的子民」;在晚期舊約中指君王的私有財產,歷代志上第二十九章第三節,傳道書第二章第八節;在新希伯來語中,其派生動詞意為「獲得財產」。在申命記第十四章第二節和第二十六章第十八節,如同此段經文,為單數。在D文獻之前不確定是否存在,因為出埃及記第十九章第五節是編輯上的增補。詳情請參閱該節注釋。該形容詞具有英文「peculiar」(獨特的)名詞所保留的意義。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六至十一節
**6-11. 關於先前命令滅絕當地居民,並禁止與他們往來的理由,因為這將導致參與他們對其他神明的崇拜。** 以色列人單單屬於耶和華:為此祂愛他們、揀選他們並救贖他們。這是申命記中許多例子之一,其中為以色列人所命令的某些行為或行動所提供的原則或思想,其標準遠高於這些行為本身,因此當這些行為不再被規定或實際上被禁止(如在基督教中)時,這些原則或思想作為宗教的本質而得以存續。這段經文可能基於出埃及記第十九章第五至六節,但並不確定;因為出埃及記第十九章第五至六節(見注釋)可能已被擴展。在申命記第七章第七至八節,稱謂變為複數,這可能是一個後來的插入:見下文。
申命記 第七章 第七節
**7. 專愛你們** 此動詞的根本意義是「固定」或「綁定」,用於男子愛上女子,申命記第二十一章第十一節;創世記第三十四章第八節;參英文中「attachment」(依戀)用於此義(也指對建築的熱情,列王紀上第九章第十九節)。耶和華對以色列的愛僅見於此處和申命記第十章第十五節。關於類似的短語,見何西阿書第二章第十四節:「我必安慰她」,直譯為「我必對她的心說話」,如同男子向女子求愛時說話;另見以賽亞書第四十章第二節。**你們在萬民中是人數最少的** 參申命記第四章第三十八節,第七章第一節,第九章第一節,皆為單數,而第七章第二十三節為複數,如同此處;另一方面,申命記第一章第十節為複數,第十章第二十二節為單數「如同天上的星」,第四章第六節為複數「一個大國」,第二十六章第五節為單數「又大又強,人數眾多」。「以色列的人數和力量的描述在不同經文中似乎有所不同,取決於作者當時想要表達的思想」(Driver)。然而,見申命記第一章第十節注釋。
申命記 第七章 第七至八節
**7, 8. 轉為複數稱謂。** 因為這個原因,也因為耶和華揀選以色列在其他複數經文中沒有提及,並且因為這些經文對於上下文並非必要,它們很可能是後來的編輯插入——或者至少是引文。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八節
**8. 愛你們** 耶和華對以色列的愛與以色列對上帝的愛(見申命記第六章第五節注釋)同樣是D文獻的特徵,在六經其他地方均未發現;最早且最充分地表達於何西阿書第一至三章和第十一章第一至四節。在申命記中,指上帝對民族列祖的愛,申命記第四章第三十七節,第十章第十五節,皆為單數;對民族的愛,申命記第七章第八節為複數(編輯上的增補),第七章第十三節,第二十三章第五節為單數;對寄居者的愛,申命記第十章第十八節為單數。**他所起的誓** 見申命記第九章第五節。**大能的手** 見申命記第三章第二十四節注釋。**救贖了你** 希伯來文為「你」,單數,並由撒馬利亞抄本和七十士譯本的大部分抄本證實。這個單數子句不僅方便地接續申命記第七章第六節(最後一個單數子句),而且因其「救贖」和該子句中的「特選子民」而非常恰當。**救贖** 贖回牲畜或人脫離奴役或死亡的常用詞(見出埃及記第十三章第十三節注釋),在D文獻中用於以色列從埃及被救贖,見此處、申命記第十三章第五節,第十五章第十五節,第二十一章第八節,第二十四章第八節,皆為單數,並在申命記第九章第二十六節的複數語境中;在六經其他地方均未出現。
申命記 第七章 第九節
**9. 所以你要知道** 在D文獻中頻繁出現的公式,有單數和複數形式。申命記第四章第三十九節(+「也要放在心上」),第八章第五節(A.V.「你也要心裡思想」),第九章第三節;第九章第六節(A.V.「所以你要明白」),第十一章第二節(「你們也要知道」);參第二十九章第四節複數(「認識的心」);那些以其他神明為對象,因此意義為「經歷他們」的經文,第十三章第六節;第十三章第十三節,第二十八章第六十四節(單數),以及第十一章第二十八節(複數),還有第二十九章第二十六節;第三十二章第十七節;以類似意義指其他民族,第二十八章第三十三節;第二十八章第三十六節(單數),以及指埃及的疾病,第七章第十五節(單數);以及指嗎哪,第八章第三節;第八章第十六節(單數);也指上帝試驗祂的百姓,為要知道,即查明他們心裡有什麼,第八章第二節(單數),第十三章第三節(複數)。這些經文及其上下文表明,D文獻使用「知道」這個動詞,特別是在宗教事務上,具有與何西阿書使用時相同的實踐力量。「這不是知道以看見事實,而是知道以感受其力量;知識不是作為獲取和掌握,而是作為印象、情感。引用保羅的區別,這不是『抓住』,而是『被抓住』。它導致一個生動的結果——要麼是熱烈的欣賞,要麼是思想的改變,要麼是實際的努力……這是伴隨著羞恥、愛、敬畏或責任感的知識……它非常接近我們『良心』的意義。」(《十二先知書》第一卷第322頁:關於此主題,請參閱該章節的全部內容。)**他是上帝** 「那上帝」,或「確實是上帝」,申命記第四章第三十五節;第四章第三十九節,第十章第十七節;肯定耶和華神性的真實性,而非僅僅是獨一性(Dillm.),正如經文(後續經文)所示,祂在歷史中的作為。**信實的** 一個分詞,具有動名詞的力量,意為「顯明自己是值得信賴的」,即透過祂的作為。**守約施慈愛** 這個連詞表明,希伯來文譯為「慈愛」的詞,**חֶסֶד**(ḥesed),特別是在何西阿書中,不僅僅是一種情感;它是一種關係和責任,最好譯為「忠誠的愛」。但請參閱Driver對此處的注釋。**愛他的人** 見申命記第六章第五節注釋。**一千代** 「一種修辭上的誇大,而非對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六節 [申命記第五章第十節] 中『千代』的精確解釋」(Driver)。
申命記 第七章 第九至十節
**9, 10. 第二誡命的自由意譯。**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十節
**10. 當面報應** 即在他們本人身上;插入此句是為了防止罪人自以為其罪的懲罰會延遲到後代(申命記第七章第十一節)。**他必不遲延** 寧可譯為「他必不耽延」(它)。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十一節
**11. 誡命、律例、典章** 見申命記第六章第一節注釋。撒馬利亞抄本再次省略了「和」在「律例」之前。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十二節
**12. 必成就** 參申命記第六章第十節。**因為** 比A.V.的「如果」更好;希伯來文意為「由於……的結果」,或「作為……的獎賞」。**你們聽從……並遵行** 另一個複數子句,且是多餘的。下一句恢復單數,恰當地接續申命記第七章第十一節。**耶和華你的上帝必與你守約,等等** 申命記第七章第九節的擴展,見該節。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十三節
**13. 愛你……賜福與你……使你人數增多** 參創世記第二十二章第十七節(E?),創世記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四節(J),「賜福與你,使你人數增多」;注意D文獻特有的增補「愛你」。隨後的祝福是物質性的;類似但有所不同地見於申命記第二十八章第四節;第二十八章第十一節;第二十八章第十八節;第二十八章第五十一節,第三十章第九節,皆為單數。注意何西阿書中類似列表的有趣差異:糧食、水、羊毛、麻、油、飲料、五穀、新酒、油(何西阿書第二章第五節;第二章第八至九節,第二章第十五節;第二章第二十二節)。何西阿書為北方王國而寫,提到了麻,這是D文獻所省略的;其餘的都是猶大的特徵。何西阿書對此主題的處理更具屬靈性;他對耶和華與以色列關係的道德祝福描述得更詳細,而物質祝福則較少。**你身所生的** 胎,如A.V.;創世記第三十章第二節(E)。**五穀……新酒……油** 申命記第十一章第十四節,第十二章第十七節,第十四章第二十三節,第二十八章第五十一節。所用的詞語指的是這些產品在較少加工的狀態。酒是**תִּירוֹשׁ**(tîrôsh)而非**יַיִן**(yain),五穀是**דָּגָן**(dagan)而非**חִטִּים**(ḥiṭṭim),油是**יִצְהָר**(yiṣhar)而非**שֶׁמֶן**(shemen)。**תִּירוֹשׁ**(tîrôsh)雖然並非完全未發酵或無害(何西阿書第四章第十一節),但它比**יַיִן**(yain)更為新鮮的葡萄提取物,是新酒或葡萄汁;**דָּגָן**(dagan)是已脫粒的五穀(民數記第十八章第二十七節);而**יִצְהָר**(yiṣhar)是新鮮的油(摘自Driver對此處及其第三版第xx頁及後注釋)。**你牛犢的生產** 申命記第二十八章第四節;第二十八章第十八節;第二十八章第五十一節:指動物所產下或生出的;出埃及記第十三章第十二節(J)指從牲畜而來的。其他地方均未見。**牛犢** 寧可譯為「牲畜」,該名詞為陽性。**你羊群的生產** 直譯為「亞斯他錄」。W. R. Smith在《閃族宗教》第458頁中說:「像這樣從宗教進入日常生活的短語,並在獨一神論的希伯來人中得以保存,是亞斯他錄與羊群相關聯的非常古老的證據。」**在那地,等等** 見申命記第六章第十節:在「起誓」之後,撒馬利亞抄本和七十士譯本讀作「耶和華」。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十四節
**14. 沒有……不生育的** 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六節(編輯上的增補);參上文申命記第七章第十三節注釋。
申命記 第七章 第十五節
**15. 除去……一切疾病** 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五節(編輯上的增補)。**埃及各樣的惡疾** 在出埃及記第十五章第二十六節(編輯上的增補)中,「疾病」(另一個詞)指的是耶和華為以色列的緣故降在埃及人身上的特殊瘟疫。此處指的是古代埃及臭名昭著的各種人類自然疾病來源:象皮病,「埃及特有的惡疾」(老普林尼,《自然史》第二十六章第一章第五節),眼疾,痢疾,但特別是腺鼠疫(阿布德拉的赫卡泰烏斯在Diod. Sic. xl.
申命記 7:25
25. 那些雕刻的偶像……用火焚燒] 申 7:5。奇怪的是,此處使用了複數形式,而上下文其餘部分皆為單數(此文本已由撒馬利亞文本和七十士譯本證實)。施托伊恩(Steuern)將此節標記為次要文本,但這並非必要;此處孤立的複數形式可能是由於抄寫員的眼睛或耳朵受到申 7:5 的影響(伯索萊特 [Bertholet] 亦持此觀點)。焚燒,因此偶像的主體是木頭,但包覆或裝飾著金屬(參閱 出 32:20)。因此進一步——你不可貪圖其上的金銀] 參閱 書 7:1;書 7:21,亞干在當滅之物上的過犯。前者是編輯性的;後者,亞干承認他貪圖了二百舍客勒銀子和一條金子,屬於耶和華文獻(JE)。
網羅] 參閱 申 7:16 的注釋。
可憎惡的] 希伯來文 **תּוֹעֵבָה**(tô‘ebah)是指在某種宗教體系中,在儀式上不合法,因此是不潔淨且令人厭惡的事物。例如,它被用來指以色列在埃及獻祭是不合法的,埃及人會因此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出 8:26,J(參閱該節注釋)。同樣,在申命記中,它經常(單獨使用或後接「耶和華」)用來指異教民族的儀式和宗教習俗,這些對以色列來說是不合法和不潔淨的,申 12:31,申 13:14(引誘人參與這些儀式的行為),申 17:4,申 18:9,申 20:18;並以轉喻的方式指那些儀式中使用的物品,申 7:25-26,申 27:15(偶像,參閱 申 32:16 與外邦神平行);指有瑕疵的祭物,申 17:1,以及不潔淨的食物,申 14:3;也指參與此類儀式的人,申 18:12,申 23:18,或遵循其他不合法行為的人,申 22:5(穿異性衣服),申 25:16(使用不公的砝碼);最後,申 24:4,指與已離婚的妻子在她嫁給他人後再婚。所有這 16 個例子都出現在單數語境中,有兩個例外:申 20:18,一個在單數語境中的複數子句,以及 申 32:16,詩歌中的一行(動詞「厭惡」,申 7:26,申 23:7)。在耶和華文獻(JE)中沒有這種名詞指涉以色列的用法,但在利未記 17-26 章的聖潔法典中,它多次用於指不貞潔的罪。在箴言中,「耶和華所憎惡的」具有倫理意義。
申命記 7:26
26. 當滅之物] **חֵרֶם**(ḥērem),參閱 申 2:34 的注釋;參閱 申 13:17 (18)。使用或觸摸任何屬於 **חֵרֶם** 或在禁令之下的物品的人,自己也會成為 **חֵרֶם**,參閱 書 6:18;書 7:12。
極其憎惡……極其厭棄] 後一個動詞是名詞 **תּוֹעֵבָה**(tô‘ebah,可憎惡的)的動詞形式,參閱 申 7:25;前一個動詞 **שִׁקּוּץ**(shiḳḳūṣ),及其名詞,也用於指儀式上被禁止或不潔淨的事物,但主要出現在祭司文獻(P)中,例如 利 11:10-13;利 11:20;利 11:23;利 11:41 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