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申命記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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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和本 申命記 第6章

1「這是耶和華-你們上帝所吩咐教訓你們的誡命、律例、典章,使你們在所要過去得為業的地上遵行,

2好叫你和你子子孫孫一生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謹守他的一切律例誡命,就是我所吩咐你的,使你的日子得以長久。

3以色列啊,你要聽,要謹守遵行,使你可以在那流奶與蜜之地得以享福,人數極其增多,正如耶和華-你列祖的上帝所應許你的。

4「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

5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

6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

7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裏,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

8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

9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

10「耶和華-你的上帝領你進他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應許給你的地。那裏有城邑,又大又美,非你所建造的;

11有房屋,裝滿各樣美物,非你所裝滿的;有鑿成的水井,非你所鑿成的;還有葡萄園、橄欖園,非你所栽種的;你吃了而且飽足。

12那時你要謹慎,免得你忘記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的耶和華。

13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事奉他,指着他的名起誓。

14不可隨從別神,就是你們四圍國民的神;

15因為在你們中間的耶和華-你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惟恐耶和華-你上帝的怒氣向你發作,就把你從地上除滅。

16「你們不可試探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像你們在瑪撒那樣試探他。

17要留意遵守耶和華-你們上帝所吩咐的誡命、法度、律例。

18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看為善的,你都要遵行,使你可以享福,並可以進去得耶和華向你列祖起誓應許的那美地,

19照耶和華所說的,從你面前攆出你的一切仇敵。

20「日後,你的兒子問你說:『耶和華-我們上帝吩咐你們的這些法度、律例、典章是甚麼意思呢?』

21你就告訴你的兒子說:『我們在埃及作過法老的奴僕;耶和華用大能的手將我們從埃及領出來,

22在我們眼前,將重大可怕的神蹟奇事施行在埃及地和法老並他全家的身上,

23將我們從那裏領出來,要領我們進入他向我們列祖起誓應許之地,把這地賜給我們。

24耶和華又吩咐我們遵行這一切律例,要敬畏耶和華-我們的上帝,使我們常得好處,蒙他保全我們的生命,像今日一樣。

25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上帝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

# 申命記 第六章

律法的基本原則:神的本質與以色列的職責 摩西繼續他的講論:在說明他現在要將在何烈山(Ḥoreb)所領受的誡命(Miṣwah),以及在應許之地應當遵守的律例和典章(申6:1)傳達給以色列之後;摩西解釋了這些誡命的動機:敬畏神以及遵守這些誡命所能獲得的益處(申6:2-3)。接著是莊嚴地宣告基本原則,即耶和華的獨一性,以及以色列的基本職責:全心全意地愛祂(申6:4-5)。因此,他即將傳達的這些話語必須永遠存留在百姓的心中和意念裡,並要殷勤教導他們的兒女(申6:6-9)。尤其,以色列絕不可屈服於忘記耶和華的誘惑,當他們進入祂所帶領的豐饒之地,享受物質的祝福時,他們將會面臨這種誘惑(申6:10-12);也不可去隨從那地的神;否則祂將毀滅以色列(申6:13-15)。以色列不可像在瑪撒那樣試探祂,而要殷勤遵守祂的律法,這樣他們才能蒙福,進入那地並佔有它,看見他們的仇敵在他們面前被趕出(申6:16-19)。將來當兒女詢問這些律法的意義時,必須解釋其起源是從埃及的大拯救。那時,這個民族誕生了;藉著這些律法,它得以存活。那時,耶和華顯明了祂的恩典;這些律法旨在使祂的百姓敬畏祂(申6:20-25)。本章的結構引發了關於其統一性的難題:因為我們在這裡遇到了與其他地方相同的令人困惑的現象——單數和複數稱謂的雙重形式,以及它們之間快速的轉換,以及常見的申命記公式的累積。前者是否表明有兩個來源?或者兩者都證明編輯之手擴展了這篇講論?關於可能的答案,請參閱注釋。

申命記 6:1 1. 這不是一個新的標題,標誌著一個獨立講論的開始,而是前一章講論的自然延續,並且仍然以複數形式表達。「這就是」:這個連接詞不僅延續了講論,而且具有對比的語氣,因此,欽定本(A.V.)和修訂本(R.V.)將其譯為「現在」並未過於強調。當時在何烈山(Ḥoreb)傳達給摩西本人的(如申5:31所述),他現在在摩押地開始呈現。「這就是誡命、律例和典章」:七十士譯本(LXX)作「這些是誡命」,但撒馬利亞抄本(Sam.)證實了希伯來文,後者更為可能。因為這裡使用的是「這」(單數),而非「這些」(複數),並且獨立的律法直到第12章才出現,所以有些人認為「律例和典章」這些詞是編輯上的插入。但這並不確定:在希伯來文中,「這」(單數)後面跟著三個賓語,其中兩個是複數,在語法上是可能的,而且摩西當時正準備在摩押地向百姓宣告的,不僅是誡命(Miṣwah),還有律例和典章。這一點並不重要。清楚的是,誡命(Miṣwah)或「訓誨」(見申5:31)是對律法基本原則的強調,這一點一直持續到第11章末。因為在這篇講論結束之後,申12:1的標題(獨立的律法最終開始的地方)省略了「誡命」(Miṣwah)一詞,只寫著「這些是律例和典章」。比較(Westphal, Sources du Pent. ii. 111)。「你們要去得為業之地」:這是複數經文特有的公式,除了這裡,還出現在申4:14,申11:8;申11:11;而當單數經文使用「去」這個動詞時,它們會加上「約旦河」,如申9:1,申30:18,但在其他地方則偏好使用等效的短語「你所要進去之地」(或「你正進入那地」),如申6:18,申7:1,申9:5,申11:10;申11:29,申12:29,申18:9,申23:20,申28:21;申28:63,申30:16。唯一一節經文中使用此短語並帶有複數的是賽4:5b(見該處);而申4:1(複數)則提供了一個變體。

申命記 6:2 2. 「敬畏耶和華你的神」:申10:12;申10:20。「他一切的律例和誡命」:注意與申6:1的變體。「我所吩咐你的」:即「我將要吩咐你的」。「使你的日子得以長久」:見申5:33的注釋。

申命記 6:2-3 2, 3. 過渡到單數形式,並帶有一些鬆散累積的常見申命記公式;因此,有些人認為這是編輯上的增補。這並不確定,但可能性很高。如果省略申6:2-3,那麼申6:4自然地接續申6:1,作為誡命(Miṣwah)的開始,但像第5章的十誡一樣,是以單數形式表達的。同時,申6:2-3不一定全部是編輯上的。請注意,其中包含的一個複數子句並非常見公式。

申命記 6:3 3. 「謹守遵行」:見申5:1的注釋。「使你們大大增多」:部分恢復到複數形式,並且,對於這樣的動詞,是合乎邏輯和自然的。這個短語在其他地方沒有出現。因此,這可能不僅僅是編輯上的重複。但百姓增多作為神聖祝福的觀念在申命記中是持續不變的,就像在其他舊約著作中一樣。在他們的戰爭世界中,所有閃族部落自然都祈求人數眾多。參見(Doughty)對阿拉伯人的描述:「他們的靈魂首先貪求自己的生存,然後是自己的增長。」「你列祖的神」:申1:21,申12:1,申27:3;「你們的列祖的神」,申1:11,申4:1,比較申29:25。以羅欣文獻(E)出3:15和耶和華文獻(J)出3:16亦然。「賜給你……流奶與蜜之地」:這個結構有缺陷:修訂本(R.V.)補充的「在」字在希伯來文中並不存在。七十士譯本(LXX)添加了「賜給你」,這提供了很好的連接,並且很可能是原文;因為希伯來文抄寫員的眼睛可能很容易混淆第一個和第二個「你」。關於「流奶與蜜之地」:在耶和華文獻(J)和以羅欣文獻(E)中,以及申命記的單數和複數經文中都有出現。關於實例列表和該短語的含義,請參見出3:8的注釋。「只有在富饒的泉水或流動的水源能提供全年充足牧草的地方,才能一直獲得新鮮牛奶;因此,沙漠居民夢想著這樣的水源和隨之而來的牛奶總是流淌的地區。」「在長途跋涉中,母親們這樣安慰哭泣的孩子:我會給你牛奶和蜂蜜」(Musil, Ethn. Ber. 154, 158)。

申命記 6:4 4. 「以色列啊,你要聽」:申9:1;申20:3,類似的還有申4:1,申6:3;在六經中其他地方沒有。單數形式的解釋與申5:1相同;但本節其餘部分持續使用單數形式(特別是如果它緊接在申6:1之後,見上文),類似於十誡在複數語境中出現單數形式。在那裡,如同這裡,摩西用複數稱謂來表達自己的話語,但引用神在何烈山(Ḥoreb)賜給他的話語時則用單數。「耶和華我們的神是獨一的耶和華」:如修訂本(R.V.)邊注所示,這是對省略的希伯來文「耶和華我們的神,耶和華獨一」的四種可能翻譯之一。其他三種是:耶和華我們的神,耶和華是獨一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神,耶和華是獨一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神,耶和華獨一。但這四種可以歸結為兩種:第一,「耶和華我們的神是獨一的」,表達祂的合一性,這在當時是合適的,因為我們從耶利米書得知,猶大百姓藉著增設聖所,將祂視為巴力或亞斯他錄那樣,不是獨一的,而是許多具有不同特徵和對不同地區擁有權能的神祇,比較耶2:28。第二,「耶和華是我們獨一的神」:即以色列唯一的真神,比較亞14:9;歌6:9;代上29:1。這些經文都是被擄後的,在前兩處「獨一」可能意味著「獨特」,但在這裡它意味著「(對以色列而言)唯一」的可能性很高,從下一節經文可見。有些解釋者將這節經文視為「一項偉大的獨一神論宣告」(Driver亦如此認為)。但如果作者的意圖是這樣,那麼這句話就會是「耶和華是神,耶和華獨一」。使用「我們的神」一詞表明其意義僅是「耶和華是以色列唯一的真神」。關於其他神祇的存在與否,這裡沒有提及,因此這節經文與申5:7(第一條誡命)和申7:9是等同的,後者僅暗示耶和華確實是神或獨一的神;比較申4:19b這段奇特的經文,它試圖調和祂的主權與其他國家崇拜其他神祇的事實。只有在申4:35;申4:39中,申命記才出現明確的獨一神論宣告;然而,必須記住,基於其他理由,這些經文的被擄後日期是可能的[126]。同時,這裡使用的短語很容易表達絕對的獨一神論,後世更廣泛的信仰將其讀入其中。將我們的經文與聖保羅在林前8:4-6的陳述進行比較是很有趣的:「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也知道神只有一位;雖有稱為神的……,就如神明眾多,主宰也眾多,但對我們而言,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祂。」請注意,即使在這裡,仍然是「對我們而言」![126] 這並非暗示在被擄之前,以色列中沒有人放棄對其他神祇真實性的信仰。耶利米肯定有:例如耶2:11。

申命記 6:4-9 4-9. 以色列的基本信條和職責,並加以強調。這段經文(連同申11:13-21和民15:37-41)因其開頭的詞「示瑪」(Shĕma‘,意為「聽」)而聞名,「在許多世紀以來,一直是猶太兒童學習說和讀的第一段聖經,正如它在許多世紀以來,構成了猶太教所有成員的信仰告白」(C. G. Montefiore, The Bible for Home Reading, Pt i. 127)。後來的律法要求猶太人每天背誦兩次;詳情請參閱(Schürer, Gesrh. des jüd. Volkes, § 27 and Appendix (3rd Germ. ed. ii. 459 f.; E.T. Div. ii. Vol. ii. pp. 77, 84))。七十士譯本(LXX)在其前面插入了一個較長的標題[125],這表明在申命記重要章節中插入標題的編輯做法持續到很晚,並解釋了希伯來文文本中一些類似的標題。[125] 「這些是耶和華吩咐以色列子民的律例和典章,當他們從埃及地出來的時候。」

申命記 6:5 5. 「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愛,在耶和華文獻(J)和以羅欣文獻(E)中被描述為人與人之間的情感(父子、夫妻、奴隸與主人),在聖潔條例(H)中則被描述為對鄰居以色列人和陌生人的職責(利19:18;利19:34),但在六經中,除了申命記(D)和申命記相關經文外,從未被描述為人與神關係的一部分。在申命記中,愛被頻繁而充分地強調為基本的宗教職責;在十誡的申命記擴展版本中,出20:6 = 申5:10;比較申7:9,還有申10:12;申11:1;申11:13;申11:22;申13:3;申19:9;申30:6;申30:16;申30:20(其中只有申11:13;申11:22和申13:3是複數),以及申命記相關經文書22:5;書23:11。必須注意的是,先知書已經在倫理上使用了這個詞(摩5:15「愛良善」),也在宗教上使用了這個詞,因為何西阿除了頻繁強調神對以色列的愛(何3:1,何9:15,何11:1;何11:4,何14:4),並且用如此溫暖的詞語必然激發他們對神的愛之外,也將人與他們的神的關係描述為愛,並稱耶和華為以色列的丈夫(何2:7;何2:13,何9:10)。因此,在這方面,我們也可以大膽地看到何西阿對申命記的影響,但申命記以一種非常顯著和潛力巨大的原創性和豐滿性發展了它,這在舊約和新約中仍然被視為最終的。對申命記而言,愛神是祂真正敬拜者的獨特標誌,是以色列對祂的憐憫(特別是將他們從埃及救贖出來)的必要回應(比較「我們愛,因為神先愛我們」,約壹4:19),是他們遵守祂律法的核心義務、動機和力量;用基督的話說,是誡命中最大的一條(可12:29-30)。更多詳情請參閱出20:6的注釋。「盡心、盡性」:這是申命記中常用的短語。關於其含義和實例列表,請參閱申4:29的注釋。這裡補充了「盡力」,如王下23:25。「獨一的神要求整個人」(Smend, Rel. Gesch.2 286)。

申命記 6:6 6. 「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些話」:在其他地方,這個短語的全部或部分指的是摩西的整個講論(例如申11:18),但在這裡它必須指前兩節經文,作為律法的精髓。「要記在心上」:申11:18,「你們要將我這些話存記在心,留在意中」;耶31:33,「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由於心是實踐理智的所在地,這意味著要將它們牢記在心;但要帶著良心去實行。

申命記 6:6-9 6-9. 進一步強調這個信條和職責。

申命記 6:7 7. 「殷勤教訓」:字面意思是「磨利」或「使鋒利」,申32:41;使它們深刻並銘刻在你的兒女心中;反覆灌輸,德文為「einschärfen」。英文中「sharpen」或「whet」(「whet on」、「whet forward」)的比喻用法通常以心靈為對象,而非作用於心靈的物質。然而,比較莎士比亞的詩句:「你心中藏著千把匕首,你已在你的鐵石心腸上磨利,要刺殺我脆弱生命中的半小時。」「你的兒女」:不僅在申命記中(申6:20,申4:9,申11:19),也在耶和華文獻(J)中(出13:8等)。「談論」:申11:19。與七十士譯本(LXX)和撒馬利亞抄本(Sam.)一同,在「家」之前讀作「你的」。

申命記 6:8 8. 「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關於確切含義,請參閱出13:9;出13:16的注釋。如同那裡,這裡的吩咐可能也應被理解為比喻而非字面意義,儘管後來的猶太人是按字面理解的,但他們並非透過紋身(這似乎是這裡的含義),而是將這些話以及申11:15-21和出13:1-16寫在小羊皮卷上,裝入金屬套中,並在早禱時將其繫在手臂和額頭上佩戴。它們在晚期希伯來文中稱為 **tephillin**,在新約中稱為 **φυλακτήρια**(phylaktēria)。參見《聖經百科全書》(E.B.)「額牌」(Frontlets)條目。

申命記 6:9 9. 「門框上」:古埃及人有在門楣和門框上刻寫吉語的習俗(Wilkinson-Birch, Anc. Egyptians2, i. 361 f.);但我們不應因此推斷希伯來人是從那裡學來的(Driver),因為這在閃族世界也是一種習俗(大英博物館有兩塊來自亞述的刻字碑,見King, Z.A. 11:50),並且在現代埃及人中也很普遍(Lane, Mod. Egypt. ed. 1896, 262 f.),以及在豪蘭(Ḥauran)的農民中,他們相信文字的魔法功效,會將最不合適的古希臘銘文(墓碑之類)放在門上或門旁,有時甚至倒置!後來的猶太人將「門框」(mezuzah)這個名稱賦予裝有上述銘文的小金屬盒或皮袋,並將其掛在右側門框內。虔誠的猶太人在進入時會觸摸或致敬它(Driver, i. l.)。即使這節經文也不必按字面意義解釋(Driver);申命記作者甚至可能意圖將其理解為比喻(Marti in Kautzsch’s Heil. Schr. des A. T.)。

申命記 6:10 10. 「耶和華你的神領你進入」:這個公式部分源自耶和華文獻(J)(出13:5;出13:11,迦南人的地),但被申命記(D)修改,加入了「你的神」並以其他方式特徵性地擴展了它。類似的還有申7:1,申11:29。另見申4:38;申6:23;申8:7;申9:4;申9:28;申31:20-21。「他向你列祖起誓」:申1:8。因此,在警告不要屈服於崇拜新地之神的同時,以莊嚴的語句強調是耶和華將他們帶入那地的事實。

申命記 6:10-15 10-15. 以色列進入他們即將到達之地的文明享受時,將會遇到忘記剛才強調的職責的主要誘惑:這是一個他們沒有貢獻的文明,他們可能會被誘惑將其歸因於他們自己的神以外的其他神。本節與前文的相關性及其緊密聯繫是清楚的。

申命記 6:11 11. 「房屋……水井……葡萄園和橄欖樹……」:與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一同,省略「和」在「房屋」和「水井」之前。這些東西構成了申6:10所指的城市(更確切地說是城鎮)的主要財富。沒有提及穀物和牲畜(如申32:14)並不令人驚訝。這是一個概括性的描述;以色列所繼承的是一個農業文明,在巴勒斯坦西部山區的農業中,果樹比小麥或大麥更有價值,而且它們的價值更依賴於前幾代人的勞動。「你吃得飽足」:申8:10;申8:12,申11:15,申31:20;比較申14:29,申26:12,申32:15(七十士譯本LXX)。

申命記 6:12 12. 「你要謹慎」:即「你要留意自己」或「你要警惕自己」,這顯然是人與人之間常用的短語,出10:28(耶和華文獻J)等;在編輯段落出34:12中向以色列發出,並在申命記中頻繁出現:申4:9,申8:11(兩者都像這裡一樣,後面跟著「免得你忘記」),申12:13;申12:19;申12:30,申15:9,這些都是單數形式,而在複數形式中則有申4:23;申9:16(比較申4:15)。「領你出來的」:再次強調以色列神的護理。「為奴之家」:在耶和華文獻(J)中,出13:3;出13:14;在申命記中僅以單數形式出現:申5:6;申6:12;申7:8;申8:14;申13:5;申13:10;指奴隸區(ergastulum)。

申命記 6:13 13. 「你要敬畏他……事奉他……指著他的名起誓」:旨在涵蓋宗教的整個範疇:屬靈的性情(關於頻繁強調敬畏神及其意義,請參閱申4:10的注釋);敬拜行為(希伯來文術語,雖然技術上用於這些,但也可能涵蓋其他職責,請參閱Driver, i. l.並比較申10:12的注釋);以及在與同伴的言語和行為交往中對神的忠誠。最後一點,在如此簡短的宗教職責總結中,對我們來說聽起來有些奇怪,但其原因很清楚。原始人比我們更明確地將生活的細節與宗教聯繫起來。他們天真而持續地向上帝祈求他們言論的真實性和商業交易的誠實。在申命記作者時代的以色列也是如此,耶5:2。因此,一個人的誓言在日常生活中就是他信仰的宣告。如果他指著巴力起誓,巴力就是他的神。因此,這裡和耶4:2;耶12:16中對以色列的命令是必要的。這是將一個人的宗教信仰貫徹到生活細節中的職責。因此,將耶和華的真正敬拜者定義為「指著耶和華起誓的人」,詩63:11。但因此,十誡中也需要有一條「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這種做法,無論其起源多麼真誠,都極易被濫用,並且在閃族國家中被濫用(並且仍在濫用)的程度超過所有其他國家。關於現代阿拉伯人,Doughty說:「他們整天妄稱神的名(也許在古以色列也是如此),用愉快的『billahs』證實每一句輕浮和玩笑的話」,並且「他們會用誓言證實任何話」(Ar. Des. i. 265, 269)。因此基督命令:「總不要起誓」。

申命記 6:14 14. 「不可隨從別神」:這只是明確地陳述了前幾節經文所隱含的內容。由於它是多餘的,並在單數語境中引入了複數形式,因此可以確信地將其視為編輯上的增補。「別神」是申命記(D)和六經中申命記相關經文的特徵,出現約20次;關於「隨從別神」,見申8:19,申11:28,申13:2,申28:14等。

申命記 6:15 15. 「在你們中間」:申7:21;申23:14(比較申1:42)。何西阿書有相同的思想,何11:9,耶利米書也有,耶14:9。「忌邪的神」:如申4:24,申5:9;見出20:5的注釋。「免得耶和華的怒氣」:比較申7:4,申11:17。

申命記 6:16 16. 「你們不可試探」:更確切地說,是「考驗」或「試驗」。關於瑪撒(Massah),比較申9:22,申33:8,並參閱出17:2;出17:7的注釋。

申命記 6:16-17 16, 17. 再次被複數形式打斷。由於這個原因;由於提及瑪撒(Massah)與上下文幾乎不相關,並且由於完成式「他已吩咐」對於獨立的律法尚未成立;這些句子似乎是後來的編輯插入。結尾處恢復單數形式,可以解釋為受申6:18單數形式的吸引。

申命記 6:18 18. 「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比較申12:25。「可以進去得那地」:見上文申6:1的注釋。

申命記 6:18-19 18, 19. 恢復單數稱謂;儘管如此,這些經文的原始性也受到質疑。至少奇怪的是,我們在其中只見神的名字,而沒有加上申命記(D)特有的「你的神」。

申命記 6:19 19. 「將你的一切仇敵從你面前趕出」:希伯來文僅在此處和申9:4(單數)用於此事件;在申命記相關的約書亞記23:5中也有。「正如耶和華所說的」:出23:27 ff。

申命記 6:20 20. 「將來」:與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一同讀作「將來必是如此」,如同申6:10開頭和出13:14(耶和華文獻J)一樣,本句其餘部分也與之相符。「法度……律例和典章」:如申4:45,見該處。與撒馬利亞抄本(Sam.)一同,省略「和」在「律例」之前;律例和典章是法度的內容。「我們的神」:關於這裡使用「我們的神」而非通常的單數「你的神」的原因,請參閱申5:24的注釋。「吩咐你們的」:對於發問者那一代人來說,完成式是自然的,因為那時律法已經頒布。你們(撒馬利亞抄本如此,但七十士譯本LXX作「我們」)當然是指較老的世代;因此,這不是複數稱謂的一個例子。

申命記 6:20-25 20-25. 這些經文回到了申命記的一個常用主題:耶和華的律法與祂的作為之間的密切關係。當後代詢問律法的意義時,應當將其歸因於主將以色列民族從埃及的奴役中拯救出來,並引導他們進入祂所應許之地。祂既使他們成為一個民族,現在就要藉著祂所吩咐的律法來維護他們的民族存在。這些經文,通篇都是單數形式,擴展了申6:7a,並且沒有任何內容讓我們懷疑它們的原始性。參閱申6:24的注釋。

申命記 6:21 21. 「為奴的」:見申5:6的注釋。「大能的手」:見申4:34的注釋。

申命記 6:22 22. 「神蹟奇事……在我們眼前」:見申4:34的注釋。

申命記 6:23 23. 「將我們從那裡領出來」:這個翻譯壓抑了原文中強調甚至歡欣的語氣:「但祂將我們從那裡領出來」,比較申4:20。「為要領我們進去」:見申6:10的注釋;一些七十士譯本(LXX)抄本省略了這句。「他向我們列祖起誓」:申1:8。

申命記 6:24 24. 「耶和華又吩咐我們遵行這一切律例」:這句話對於申6:20-25所假設的時間和立場是自然的,即後代人,在他們面前律例已經頒布。請注意,這裡自然地使用了「耶和華」而不是申命記中常用的「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裡不是摩西對以色列說話,而是摩西引用以色列人將對他們兒女說的話;因此,「耶和華我們的神」(三次)也應作此解釋。這樣,施特伊納格爾(Steuernagel)將這段經文視為次要的兩個理由(即在導論性講論中,單數形式沒有將律法視為已頒布,以及「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在單數形式中出現)就被排除了。他錯過了摩西所引用說話者的立場。施特伊納格爾將這段經文視為次要的第三個理由——即它以強調順服的方式打斷了單數形式的思緒,而在此之前和之後都警告不要崇拜別神——是不充分的。「使我們常得存活」:維持祂藉著從埃及的救贖(申6:21)所開始的民族存在。律法的頒布是為了維護那恩典之舉所誕生的生命。見上文。「今日一樣存活」:「值得注意的是,這表明(這段經文的)寫作是在被擄之前,因為被擄被視為死亡」(Bertholet)。如果這些話是摩西直接對以色列說的,這將是一個很好的論點,但它們是從定居在巴勒斯坦的一代人的立場說出的。

申命記 6:25 25. 「這就是我們的義」:前一節經文的思想表明,這裡的「義」不是指良善、正直,而是指稱義、辯護、生存的權利,以及隨之而來的生命本身。比較被擄後的賽61:11,賽62:1-2,其中「義」與「名聲」、「救恩」和「榮耀」平行。(參見本書作者的《以賽亞書四十至六十六》217頁及以後。)對比申25:13。「在耶和華我們的神面前」:比較申24:13,其中這句話(你的神)緊隨「你的義」之後。正如有些人建議的,這裡的順序可能也是如此,但這種調換並非必要。「在耶和華面前遵行誡命,意味著如此遵行,以致祂看見,這是律法虔誠的一個顯著特徵(尼5:19;尼13:14;尼13:22;尼13:31)」(Bertho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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