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摩西將以色列眾人召了來,對他們說:「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曉諭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可以學習,謹守遵行。
2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
3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裏存活之人立的。
4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
5那時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要將耶和華的話傳給你們;因為你們懼怕那火,沒有上山-說:
6「『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7「『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8「『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9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10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11「『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12「『當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
13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14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牛、驢、牲畜,並在你城裏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
15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上帝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裏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
16「『當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17「『不可殺人。
18「『不可姦淫。
19「『不可偷盜。
20「『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21「『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22「這些話是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雲中、幽暗中,大聲曉諭你們全會眾的;此外並沒有添別的話。他就把這話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我了。」
23「那時,火焰燒山,你們聽見從黑暗中出來的聲音;你們支派中所有的首領和長老都來就近我,
24說:『看哪,耶和華-我們上帝將他的榮光和他的大能顯給我們看,我們又聽見他的聲音從火中出來。今日我們得見上帝與人說話,人還存活。
25現在這大火將要燒滅我們,我們何必冒死呢?若再聽見耶和華-我們上帝的聲音就必死亡。
26凡屬血氣的,曾有何人聽見永生上帝的聲音從火中出來,像我們聽見還能存活呢?
27求你近前去,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所要說的一切話,將他對你說的話都傳給我們,我們就聽從遵行。』
28「你們對我說的話,耶和華都聽見了。耶和華對我說:『這百姓的話,我聽見了;他們所說的都是。
29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的一切誡命,使他們和他們的子孫永遠得福。
30你去對他們說:你們回帳棚去吧!
31至於你,可以站在我這裏,我要將一切誡命、律例、典章傳給你;你要教訓他們,使他們在我賜他們為業的地上遵行。』
32所以,你們要照耶和華-你們上帝所吩咐的謹守遵行,不可偏離左右。
33耶和華-你們上帝所吩咐你們行的,你們都要去行,使你們可以存活得福,並使你們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長久。」
# 申命記 第五章
B. 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第二篇律法導論講章。這篇講章的特色是始終強調以色列與耶和華他們的神之間的關係和責任,作為一切的基礎。若沒有對祂的愛、敬畏和忠誠,若不認識祂是誰以及祂在他們經歷中如何顯明自己,若不感恩地記念祂在埃及和曠野為他們所做的一切,並且同樣意識到他們完全依賴祂才能獲得祂將帶他們進入之地的祝福——簡而言之,若不以敬畏之心和溫暖、專一的愛來謹守他們的心歸向祂——他們就無法持守祂的律法,無論是恆久性還是能力。正是這種對屬靈主題的熱情和專一追求,將這些章節融為一體。然而,不僅有編輯們的許多小插入,打斷了講章當時的特定主題(關於這些,請參閱各節注釋),而且有跡象表明,講章的主體是由不止一個來源編纂而成的。在整個講章中,單數和複數的稱謂形式交替出現,有長有短;這些段落同時也以主題、態度、語氣和語言上的某些差異為標誌。兩個主要的複數段落,即第五章和申命記9:7下至10:11,主要是歷史性和回顧性的;前者包含單數形式的十誡,顯然是引文。構成講章大部分的單數段落主要是(儘管不完全是)勸誡性的;而且只有它們才詳述了以色列即將進入之地的美麗和祝福。關於兩者區別的更多細節,請參閱各節注釋;關於所提出的一般問題,請參閱導論第八節。
第五章:律法導論第二篇講章的序言。本章本身相當完整;除了引用十誡之外,它始終使用複數稱謂形式,而緊隨其後的第六章則轉為單數,並在接下來的幾章中佔主導地位。基於這些理由,並且因為其主題獨特,(Bertholet)將第五章視為一篇獨立的講章,其目的——或許是為申命記法典的「民眾版」——是將十誡與該法典聯繫起來。但沒有理由認為這樣的設計不能由法典的作者來完成,他們的範圍包括歷史和立法。施特爾納格爾(Steuernagel)將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分析為兩份文獻,一份是複數稱謂且主要為歷史性的,另一份是單數且主要為勸誡性的,他當然將第五章歸入前者。摩西(沒有給出日期或地點,但講章的標題是申命記4:45-49,其中給出了兩者)召集以色列人聽他要對他們說的律法(申命記5:1)。但首先他告訴他們這些律法的起源(申命記4:11-14中也曾提及)。他提醒他們,在何烈山,神與現今這一代人(這與申命記2:14及以下經文相矛盾)立了聖約,直接從火中對他們說話(而摩西站在中間,宣告那可畏聲音的意義)(申命記5:2-5)。那聖約的話語就是他現在引用的十條誡命(申命記5:6-21)。這些話語是對全體會眾說的,神沒有再加添什麼,而是將它們寫在兩塊石版上(申命記5:22)。摩西見證說,百姓聽見神的聲音,雖然仍然活著,卻害怕火會吞滅他們,如果他們再聽見什麼,他們就會死去(申命記5:23-26);他們曾懇求他上前為他們聽神還有什麼要說的,並承諾會順從(申命記5:27)。神聽見他們的話,就指示摩西讓他們回到帳篷(申命記5:28-30),但摩西自己要留下,領受誡命、律例和典章,教導百姓在祂即將賜給他們的地上去遵行(申命記5:31)。他沒有立即宣布這些在何烈山單獨對他說的誡命,而是首先勸誡百姓要順從它們(申命記5:32及以下經文)。
這段敘述是從E文獻中關於何烈山神顯現和頒布十誡的片段擴展而來的,並對術語進行了一些修改:出埃及記19:15;出埃及記19:17;出埃及記19:19;出埃及記20:1-21。(關於出埃及記第十九章、第二十章中何烈山神顯現的兩個記載如何混合,以及如何區分E和J的證據,請參閱(Driver)的《出埃及記》第168頁及以下,以及(W. R. Smith)的《舊約聖經批判導論》第二版,第336頁腳註。)E文獻指出,神在何烈山降臨,伴隨著雷電(D文獻則有火和黑暗),並同意D文獻(但請參閱下文)的說法,即十誡是從山上頒布的,全體百姓都聽見了;他們因懼怕死亡,懇求神對摩西說話,而不是直接對他們說話;摩西上前,領受了額外的律法。然而,此處存在巨大差異。在E文獻中,單獨傳達給摩西的律法,據推測是緊隨其後的所謂《聖約之書》,即出埃及記20:22至出埃及記23:33;而在D文獻中,這些顯然是申命記法典的第十二章至第二十六章,直到百姓在摩押地時(距離他們在何烈山已有38年)才由摩西啟示。
(Kuenen)提出一個有趣的建議,認為E文獻最初也將《聖約之書》的頒布時間定在摩押,但當該法典被申命記立法取代時,它就被移到了何烈山事件的記載中。
申命記5:1
1. **召集**(called unto):即召集在一起。LXX(七十士譯本)正確地如此翻譯。
**全以色列**(all Israel):D文獻對百姓的典型用語:參申命記4:44。
**以色列啊,要聽**(Hear, O Israel):此動詞是這段複數經文中唯一的單數形式。在其他複數經文中也有相同的用法:申命記4:1,申命記20:3(比較申命記1:8)。
**律例和典章**(the statutes and the judgements):也是D文獻的特色。
**謹守遵行**(observe to do):也是D文獻的特色;出現約20次,有單數和複數形式;但許多例子是編輯性的。
申命記5:2
2. **聖約**(covenant):參申命記4:13。
申命記5:3
3. **不是與我們的列祖**(not … with our fathers):更確切地說,是「祖先」,即列祖——「你教會的那些偉大祖先」[119]——然而,D文獻承認與他們有先前的聖約,申命記4:31,申命記7:12,申命記8:18。根據申命記2:14及以下經文,這一代人的直系父輩在進入摩押之前都已去世。這裡卻強調,在何烈山立約的那些人,今天都還活著——「我們,我們所有的人」。迪爾曼(Dillmann)通過將申命記2:14及以下經文視為後來的旁註來解決這個矛盾。其他人則認為這是第一篇講章(申命記1:6至申命記4:49)與現今系列之間作者不同的證據;但這仍然無法解決前一篇講章中申命記1:30與申命記2:14及以下經文之間的差異。一個更合理的解釋是,講者為了修辭目的,忽略了那些在何烈山時已成年的人死亡的傳統(作者不可能不知道),其目的有二:(1)強調列祖與出埃及後的以色列之間的對比;(2)強調何烈山聖約給後者及其後代所帶來的新責任。迪爾曼在申命記1:30對前一篇講章的評論,同樣適用於這篇講章(比較申命記11:2-7):「在整個講章中,摩西將現今這一代人視為與前一代人相同。」[119] (Donne),《連禱文》,第七章。
申命記5:4
4. **面對面**(face to face):即人與人之間,沒有他人的介入。這個比喻很難說是D文獻風格傾向於誇張的例子[120]。因為雖然百姓所感知到的只是一個聲音,或話語的聲音(申命記4:12),但這聲音起初是直接傳給全體百姓的,正是因為他們懼怕其直接性所帶來的影響,才懇求摩西作中保(申命記5:22-27)。但如果這不是誇張,那麼「面對面」這個詞就需要限定——神(從道德上說)只是與摩西面對面說話(申命記34:10,出埃及記33:11);因此,在下一節的括號中立即給出了限定。
[120] 然而,這是一個有趣的例子,說明舊約作者(像許多先知一樣),在極力禁止以任何物質形式描繪神性的同時,卻毫不猶豫地使用擬人化來描述祂向人顯現。申命記4:12;申命記4:45強調以色列在山上沒有看見任何形狀;而申命記5:4現在卻斷言神與百姓面對面說話。事實上被否認的,是為了排除任何塑像描繪神性的藉口,卻在比喻中被允許。
**從火中**(out of the midst of the fire):在申命記4:12(但沒有「在山上」這個短語)、15、33、36中也有,以及申命記5:22;申命記5:24,申命記9:10,申命記10:4。
申命記5:5
5. **(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為要將話指示你們)**(I stood between the Lord and you … to shew you the word):在希伯來文中,這是一個狀語從句:**我當時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為要向你們宣佈或宣告這話語**,等等;為要闡明那雖然直接宣告,但在其可畏之中卻只是一個話語的聲音(申命記4:12)。無法判斷這個限定是原來的還是後來的。
**那時**(at that time):參申命記1:9。
**「十誡」**
在這個系列中——參(Driver),《出埃及記》,第191頁及以下;比較(Chapman),《五經導論》,第112頁及以下——「十誡」已經被介紹、分析和注釋。但這裡也需要說明文本數據及其引發的問題,特別是關於「十誡」的兩個版本(在D文獻和E文獻中)彼此之間以及與E文獻和J文獻所說在何烈山頒布的其他「誡命」之間的關係。
首先,這個核心希伯來法典的名稱:
(a) **「誡命」**(Words):E文獻如此稱呼,出埃及記20:1(所有這些誡命);要麼是廣義上的「話語」、「言論」,要麼更具體地指「命令」或「指令」,如用於君王的諭旨,歷代志上21:4;歷代志上21:6,或用於神的諭旨,創世記44:2;創世記47:30,以及其他許多地方。
(b) **「十誡」**(The Ten Words):僅見於D文獻(申命記4:13,申命記10:4),A.V.(欽定本)譯為「十誡」(The Ten Commandments),這也成為了常見的英文名稱;LXX(七十士譯本)更廣泛地譯為 **τὰ δέκα ῥήματα** 和 **οἱ δέκα λόγοι**,由此產生了單一術語 **ἡ δεκάλογος**,即「十誡」(The Decalogue),已知最早出現於亞歷山大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的《訓蒙師》(Paedagogus)第三卷第89章等。
(c) **「聖約」**(The Covenant):也僅見於D文獻;申命記4:13(祂的聖約),申命記4:23,申命記5:2及以下;比較「聖約的石版」,申命記9:9;申命記9:11;申命記9:15;「耶和華的聖約櫃」,申命記10:8,申命記31:9;申命記31:25及以下;當相同的短語出現在JE文獻或其他申命記前著作中時,應解釋為後來的插入(比較(Driver),《出埃及記》第193頁);這一事實有時會因插入造成的語法混亂而暴露,例如約書亞記3:14;約書亞記3:17;因此,這個名稱的申命記起源幾乎不容置疑。
(d) **「法版」**(The Testimony,希伯來文:**‘edûth**):更確切地說是「見證」或「莊嚴的諭旨」(參上文申命記5:1),P文獻的名稱,在P文獻中出現36次,其他地方則沒有。
其次,**「十誡」的兩個版本及其彼此之間以及與在何烈山頒布的其他「誡命」的關係**:
像D文獻中的許多其他內容一樣,「十誡」作為神在何烈山向以色列啟示的內容,也記錄在E文獻中(出埃及記20:1及以下),但其形式在E文獻中並不常見,因為它包含了相當數量的申命記短語(申命記5:2;申命記5:4下,申命記5:5上,申命記5:10上,申命記5:10下,申命記5:12下)。此外,它還有一個句子(申命記5:5下,申命記5:6)呼應了J文獻;另一個句子既反映了P文獻的風格,又包含了一個僅在P文獻中出現的陳述(創世記2:3;比較出埃及記31:17下);關於所有這些,請參閱出埃及記20:1及以下經文的注釋和下面的注釋。——此外,E文獻的這個十誡版本不像D文獻那樣被稱為「聖約」,也沒有與聖約相關聯。然而,E文獻確實記錄了耶和華與以色列在何烈山立約,出埃及記24:3-8,但將此與其他「誡命」聯繫起來,顯然是出埃及記20:22-26;出埃及記23:10-33中的「誡命」或道德和宗教律法的法令,這些與嵌入在兩組之間的「典章」(**mishpatim**)或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判決(出埃及記21:1至出埃及記23:9)是不同的(這現在已普遍得到承認)[121]。這些「誡命」與十誡有一些驚人的相似之處。
[121] 關於「誡命」和「典章」的區別,請參閱(Driver)的《出埃及記》,第202、252頁及以下;以及《牛津六經》。
J文獻也記錄了在西奈山立約,出埃及記34:10,基於第11-27節的「誡命」,這些被稱為「第二十誡」。但它們更像是E文獻聖約誡命的平行,並且像它們一樣,數量超過十條。(參看出埃及記第三十四章的注釋)申命記5:28中的「十誡」這個短語可能是一個旁註。
在我們面前的D文獻十誡版本中,我們再次發現了E文獻版本的所有特徵,除了第四條誡命的最後一句話,即反映P文獻的句子(這是支持P文獻晚於D文獻論點的眾多事實之一)。取而代之的是,D文獻以其特有的仁慈精神,為這條誡命賦予了另一個理由。在同一條誡命中,D文獻將E文獻的「記念」改為其常用的「守」或「遵守」,並增加了「正如耶和華你的神所吩咐你的」以及「你的牛、你的驢,或你任何的(牲畜)」等子句;在第五條誡命中,它增加了「正如耶和華你的神所吩咐你的」和「使你亨通」等短語;在第九條誡命中,它將E文獻的「虛假」改為更廣泛的「無根據的」或「虛妄的」;在第十條誡命中,它以更精細的倫理區分增加了並重新排列了細節,使用了兩個動詞來表示「貪戀」或「渴望」,並將「你鄰舍的妻子」放在首位並單獨列出,與他家中的其餘部分區分開來。此外,D文獻斷言(申命記5:22),與E文獻相反,十誡是神在何烈山對以色列說的唯一話語;並補充說,祂將它們寫在兩塊石版上。另請注意,在D文獻中,十誡是以單數稱謂形式的引文引入的,而整篇講章都使用複數。
P文獻沒有記錄十誡。它歸於西奈山的立法,出埃及記25-31章(另一個版本是35-40章),包括在山上給摩西,然後向百姓宣告的關於聖所和祭司職分的指示(參(Driver)對這些經文的注釋)。這項立法與十誡唯一的相似之處是安息日律法(出埃及記31:22-27,出埃及記35:1及以下)。但P文獻偶然提到了「我將要賜給你的法版」(出埃及記25:16),並說「耶和華在西奈山與摩西說完了話,就把兩塊法版賜給他」(出埃及記31:18)。
這些是西奈-何烈山立法各種傳統的主要數據。它們引發了嚴肅的文學建構和歷史事實問題,對此有幾種假設性但沒有確定的答案。這裡主要關注的問題是E文獻和D文獻中十誡兩個版本之間的關係。對於「因為D文獻中許多其他律法和敘事都基於E文獻,所以D文獻也必然從E文獻中獲得十誡」的論點,存在以下反對意見:
(1)E文獻的版本不僅有許多申命記短語,而且在第四條誡命中反映了P文獻;而D文獻的版本在風格和精神上始終是申命記式的。
(2)E文獻將何烈山的聖約與其他誡命而非十誡聯繫起來。
(3)這些其他誡命,雖然與十誡有一些相似之處,但其屬靈性質明顯較低,顯然處於倫理發展的更原始階段;很難想像E文獻會先記錄在何烈山頒布的十誡,然後將那裡的聖約建立在性質較低的誡命之上。
(4)E文獻關於神顯現的敘述,出埃及記19:14-17;出埃及記19:19;出埃及記20:18-21,也並不清楚地暗示百姓在摩西(因為他們擔心神會直接對他們說話)進入黑暗之前,從神那裡聽到了任何清晰的話語,而摩西是為他們領受了聖約所依據的誡命(出埃及記20:22-26;出埃及記23:10-33)。
基於這些理由,一個強有力的論證支持以下假設:E文獻最初不包含十誡;十誡是申命記學派的作品,基於八世紀先知的教導,並始終以申命記的措辭表達;D文獻雖然從E文獻借用了何烈山聖約的傳統,但將十誡作為該聖約的基礎,取代了E文獻與之相關的其他誡命,或者D文獻根本不知道E文獻中的那些其他誡命,因為他明確斷言(申命記5:22)神在何烈山沒有在十誡之外再加添其他誡命;最後,一位晚期編輯,在D文獻和P文獻都在他面前的情況下,將十誡插入E文獻,重複了大部分申命記的措辭,但在第四條誡命中,用一個基於P文獻的短語取代了D文獻的一個短語。
這個假設得到了十誡內容的支持,據稱其內容適合農業社會而非游牧民族;特別是禁止雕刻偶像的誡命,其早期日期很難(如果不是不可能)與八世紀之前以色列使用偶像,特別是E文獻寫作的北國使用偶像相協調。
然而,並非所有數據都支持D文獻十誡優先的假設。E文獻的「記念安息日」是否早於D文獻的「守」或「遵守」可能不確定,E文獻的「作假見證」也未必比D文獻使用的更廣泛的「虛妄的」或「無根據的」更原始——儘管它們看起來是如此(前者可與J文獻中相同意義的「記念」比較,出埃及記13:3)。但D文獻第十條誡命的形式,因為更為發展且具有更高的倫理標準,幾乎肯定晚於E文獻;第四和第五條誡命的補充也是如此。此外,在E文獻中,即使與創造相關的神名也不是「伊羅欣」(Elohim),而是「耶和華」(Jehovah)。然而,這只會引發進一步的問題,即在兩個版本背後是否存在一個更早、更簡單的形式。
在這兩個版本中,十誡的長度都非常不均等。在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十條誡命中,超出其他誡命的部分是勸誡性的加強,以D文獻的語言表達,並與D文獻闡述材料、添加理由和加強的常用方法相符: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教導和解釋律法。去除這些多餘的部分,除了序言之外,還剩下十條長度相似的誡命,可以分為兩塊大小幾乎相等的石版。
我是耶和華 [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你不可在我面前有別的神。
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你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當孝敬父母。
你不可殺人。
你不可姦淫。
你不可偷盜。
你不可作假見證 [陷害你的鄰舍]。
你不可貪戀 [你鄰舍的房屋]。
總結來說——基於以下理由,似乎有必要假設十誡存在這樣一個簡短的形式,並早於E文獻和D文獻的版本:這些版本中超出此形式的所有內容,都是易於分離的勸誡性或解釋性擴展,以D文獻的語言和精神表達;而且D文獻的普遍做法就是這樣擴展、完善和加強早期傳統的材料。D文獻也將十誡視為引文(參上文)。
這個申命記前的十誡是否最初是E文獻的一部分,這非常值得懷疑。在E文獻中,在E文獻所依據的聖約誡命之前,既沒有空間也沒有理由在何烈山有任何「誡命」;也沒有任何跡象表明神聖的聲音在後者說出之前變得清晰可辨。E文獻和J文獻的雙重傳統是,神在何烈山-西奈山所說的聖約「誡命」,雖然與十誡有一些相似之處,但比十誡更原始。這排除了唯一可能的替代理論,即如果這些現在在E文獻中與聖約相關的「誡命」,連同嵌入在它們兩部分之間的「典章」,最初被歸於以色列在摩押的時期,那麼它們被移到何烈山時期(參上文)就將十誡從其與何烈山聖約的關聯中移開,並將其推到敘述中一個與其上下文沒有適當聯繫的地方。因此,從文學數據來看,最可能的結論是十誡來自一個獨立於J文獻和E文獻的來源。
至於其起源是早於E文獻,甚至可能是摩西時代,還是晚於E文獻,實際上是八世紀先知教導的結果,這些問題要困難得多;答案必須從十誡的實質思想中尋找,而不是從文學形式中尋找。十誡晚於E文獻的理論,消除了第二條誡命早期日期的歷史困難,這些困難源於以色列領袖,特別是北國在八世紀之前使用偶像,而沒有受到先知的任何譴責;也消除了第四條誡命早期日期的困難,因為它對於一個仍處於牧業文化階段的民族來說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也不自然地被規定。如果J文獻和E文獻關於何烈山聖約誡命的更原始形式的記載被認為是可靠的,這也是將十誡歸於以色列社會和倫理發展後期的一個理由。
另一方面,有充分的理由認為禁止偶像的誡命可能早在摩西時代就已存在。E文獻歸於何烈山聖約的「誡命」不僅禁止金銀神像(出埃及記20:23),J文獻也禁止鑄造的偶像(出埃及記34:17);而且E文獻和J文獻從未將使用偶像歸咎於列祖,而E文獻(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記載了摩西的憤怒和神威脅要毀滅百姓,因為他們製造了金牛犢。更重要的是,所有歷史記載中都沒有提及與約櫃、示羅、基遍或耶路撒冷的聖所,或王國分裂之前的其他地方有關的偶像。
至於安息日律法,其據推測最古老的形式對於一個純粹的牧業民族來說是完全可能的;而更完整的形式,雖然顯然是為農業民族設計的,但即使是他們也無法完全遵守(除非希伯來文的「工作」一詞僅限於田間勞動),因為他們仍然擁有羊群和牛群。至於其他誡命,沒有一條以其較短的形式使得其日期不可能早於以色列定居迦南——甚至第一條誡命也不例外,因為它只是禁止敬拜耶和華以外的任何神(一神崇拜),而沒有斷言祂是獨一的神(獨神論)。因此,就其理想而言,十誡的摩西起源是清楚的。關於它的真正困難在於它優於其他傳統所描述的何烈山聖約律法「誡命」。更多內容請參閱(Driver)的《出埃及記》附錄四「十誡的日期」。
無論申命記作者從何種來源獲得十誡,有趣的是他們以不止一個版本發展了它。我們將在他們處理其他律法(申命記5:12-26)的做法中找到類似之處。
十誡及其序言有不同的排列和劃分方式。LXX(七十士譯本,B抄本)將禁止姦淫的誡命緊隨孝敬父母的誡命之後,這樣自然地將兩條關於家庭生活的誡命放在一起:在《出埃及記》中,禁止殺人的誡命在禁止偷盜的誡命之後,但在《申命記》中則在其之前。在新約中,順序有所不同,馬太福音5:21;馬太福音5:27[122](就殺人與姦淫而言)、申命記19:18和馬可福音10:19遵循希伯來文的順序;但路加福音18:20和羅馬書13:9則遵循希臘文《申命記》的順序。他勒目(Talmud)將序言視為第一條誡命,並將禁止別神和偶像的誡命合在一起視為第二條,大概是因為後者所附的理由同樣(甚至更)適用於前者。這種結合被奧古斯丁(Augustine)接受,並通過他被羅馬天主教和路德宗教會接受,但他們將序言保留為序言,並將第十條誡命分為兩條(儘管我們已經看到後半部分並非原創)。斐羅(Philo)、約瑟夫斯(Josephus)、俄利根(Origen)和其他教父、希臘正教和改革宗教會以及大多數現代學者則按以下方式劃分:序言;1. 別神;2. 偶像;3. 耶和華的名;4. 安息日;5. 父母;6. 殺人;7. 姦淫;8. 偷盜;9. 作假見證;10. 貪戀。
[122] R.V.(修訂版)如此;但A.V.(欽定本)遵循另一個文本,其順序是:姦淫,殺人。馬太、馬可和路加都將第五條誡命放在第六至第九條誡命之後。
關於十誡的範圍和精神,只需說它們規定了以色列人對神和對人的雙重責任:宗教和道德。對神的責任是針對當時百姓的特殊誘惑而表達的——相信有其他神實際存在,並擁有神聖的能力和行動領域,以及以偶像敬拜神的習俗。第一條誡命並非純粹獨神論的表達,值得注意的是,申命記作者沒有像擴展其後的誡命那樣擴展它(但請參閱下文申命記5:7的注釋)。然而,它被認為是合適的陳述,不僅表達了神的主權,也表達了神的獨一性。同樣,第二條誡命也被理解為表達了神的靈性。第三條誡命禁止不敬虔,這是不知者、粗心者以及熟悉卻形式化的敬拜者同樣會犯的罪。
對人的責任在家庭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由第五至第十條「誡命」涵蓋,最後一條將思想和情感的領域添加到其他誡命所詳述的行動領域。在這兩組之間,第四條誡命形成了過渡,因為它表達了人對神應盡的義務,即將一段固定的時間分別為祂,同時在其擴展形式中也強調安息日同樣是對自己、家人和受撫養者的義務。申命記作者如此擴展安息日律法,其本能是多麼精妙和真實,基督所說的「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123]這句話就證明了這一點。
[123] 以下是關於十誡神學和倫理內容的基督教闡釋,可供參考。從羅馬天主教方面,有《特倫特會議教理問答》(Catechism of the Council of Trent),第三部分,第一至第十章。從新教方面,有《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Larger Westminster Catechism),約翰·福布斯(John Forbes,即「亞伯丁博士」)的《道德神學》(Theologia Moralis),以及R. W. 戴爾(R. W. Dale)的《十誡》(The Ten Commandments)。另請參閱W. P. 帕特森教授(Prof. W. P. Paterson)在《赫斯廷斯聖經詞典》(Hastings’ Dict. of the Bible)中的文章「十誡」。
關於各節的完整注釋,讀者可參閱出埃及記20:1-17。以下內容可作為補充:它們主要針對僅在《申命記》中出現或與出埃及記21:1-17表達方式不同的內容。
申命記5:6
6. **「十誡的序言」**(‘The Preface’ to the Ten Commandments):與出埃及記20:2相同。所使用的短語,雖然在D文獻中出現頻率更高,但也見於J文獻和E文獻(要麼與此處完全相同,要麼有語法變體)(參出埃及記20:2的注釋);因此很難說原始形式是簡單的「我是耶和華」還是我們面前的長形式。序言比每一條誡命都長,這並非不自然;然而,原始形式可能只是「我是耶和華你的神」,如第六章所示。序言陳述了立法者的名字,以及祂對以色列的義務,「藉此祂預備他們的心順服」[124],呼喚他們的忠誠和感恩。序言的這種溫柔(馬太·亨利(Matthew Henry)將其與神顯現的可畏性形成對比)及其對崇高動機的訴求是D文獻的特色。但在所有以色列宗教起源的傳統中,救贖的基調是根本性的;恩典先於律法,神的拯救行動先於祂的誡命。因此,神學家在將十誡實際應用於基督教時,對序言的強調是恰當的。序言的形式與幾處閃族君王紀念碑上的開頭語句相似:摩押石碑,「我是基抹的兒子米沙」;比布魯斯石碑,「我是基巴勒王耶哈米勒,等等」;西頓石棺,「我是塔布尼特……西頓王,等等」。但請參閱(Driver),《撒母耳記》第二版,第xxiv頁。漢謨拉比法典的序言是立法者成就的記錄。
[124] 加爾文(Calvin)。
**為奴之家**(house of bondage):奴隸,參申命記6:12的注釋。
申命記5:7
7. **第一條誡命**(The First Commandment):與出埃及記20:3相同。
**在我
申命記 5:8 8. **任何形像**] 見申命記 4:12 的注釋。
申命記 5:8-10 8–10. 第二條誡命;與出埃及記 20:4-6 的差異極小(出埃及記在「任何形像」前有連詞,在「第三」前省略,而各古譯本顯示這些差異並不確定)。關於禁止偶像所引發的年代問題,見上文第 85 頁。這條誡命的實質內容,在(Driver)德萊弗對出埃及記 20:4-6 的注釋中已詳盡闡述,請參閱。
申命記 5:9 9. **忌邪的神**] 見申命記 4:24 的注釋。
申命記 5:10 10. **施慈愛**] 更好的翻譯是「忠誠或真實的愛」;參申命記 7:9;申命記 7:12 「守約施慈愛」(Sg.)。希伯來文 **חֶסֶד**(ḥesed)一詞,包含情感與堅貞,在此處特別貼切。
申命記 5:11 11. 第三條誡命與出埃及記 20:7 完全相同。關於以色列需要這條誡命的原因,見申命記 6:13 的注釋。
申命記 5:12 12. **謹守**] 欽定本(A.V.)作「遵守」(keep),而非出埃及記 20:8 的「記念」(remember)。在申命記中,「記念」幾乎專指歷史事實,例如申命記 5:15,申命記 7:18,申命記 8:2,申命記 9:7,申命記 15:15,申命記 16:3;但有一次以神為對象,指財富的賜予者,申命記 8:18。「謹守」或「遵守」用於無酵節,在(E)以羅欣文獻中為出埃及記 23:15,在(J)耶和華文獻中為出埃及記 34:18;用於安息日,在(P)祭司文獻中為出埃及記 31:13 及以下,16,利未記 19:3;利未記 19:30;利未記 26:2(H);用於亞筆月,在(D)申命記文獻中為申命記 16:1。在詩篇 103:18 中,「遵守祂的約」與「記念祂的訓詞」是平行句。**正如耶和華你的神所吩咐你的**] 出埃及記 20:8 中沒有這句;參申命記 5:16,此處和彼處都是不必要的擴充,因為它不可能指安息日先前的設立。
申命記 5:12-15 12–15. 第四條誡命與出埃及記 20:8-11 相同,但有以下差異:
申命記 5:14 14. **在其中**] 希伯來文原文在此處和出埃及記中都沒有,但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在兩處都補上了;納什紙草(Nash papyrus)亦然(見(Driver)德萊弗,《出埃及記》第 417 頁)。**你的僕婢**] 出埃及記 20:10 省略了連詞。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在此處亦然。**你的牛,你的驢,你的任何牲畜**] 這是另一個明顯的擴充。出埃及記只說「你的牲畜」。**使你的僕婢可以與你一同安息**] 這是申命記人道精神的另一個特徵;參律法書中的申命記 12:12,申命記 14:26;申命記 14:29,申命記 15:13 及以下,申命記 16:11,申命記 24:14-18。
申命記 5:15 15. 遵守安息日的理由與出埃及記 20:11 所給出的不同。這與申命記在前一節的補充相關,起初似乎只是為了強調安息日律法對奴隸的延伸:「**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但在結尾之前,它將遵守安息日的整個基礎建立在從埃及的拯救上,彷彿安息日是那事件的記念——「**所以耶和華你的神吩咐你守安息日**」。這種歷史性的提及和由此強調的人道精神是申命記的特徵。但出埃及記 20:11,在(P)祭司文獻的影響下,將神在第七日從創造之工中安息作為遵守安息日的動機。祭司文獻對出埃及記的影響證明申命記的形式更為原始。請注意,雖然它強調了遵守安息日的慈善動機,但它與另一種動機一樣具有神學性,並且像它一樣,將神的行動作為安息日的最終依據。**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 同樣的動機也表達在強制對奴隸慷慨的律法中,申命記 15:15;與貧困的依賴者分享節期喜樂的義務,申命記 16:12;以及對窮人的公義和慷慨,申命記 24:18;申命記 24:22。**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 見申命記 4:34 的注釋。**遵守**] 字面意思是「做」或「製造」,即「付諸實施」;申命記也用於逾越節,申命記 16:1;在(P)祭司文獻中更頻繁使用:用於安息日,出埃及記 31:16;用於逾越節,出埃及記 12:47 及以下;民數記 9:4-6 等。
申命記 5:16 16. 第五條誡命與出埃及記 20:12 相同,但有兩處補充:**正如耶和華你的神所吩咐你的**] 見申命記 5:12 的注釋。**使你得享福樂**] 參申命記 5:29。**賜給你**] 正在賜予或即將賜予。
申命記 5:17-20 17–20. 第六至第九條誡命,與出埃及記 20:13-16 相同,除了那裡簡單的「不可」之外,這裡我們有「也不」(neither),用來引導第七、第八和第九條誡命;並且在第九條誡命中,代替出埃及記 20:16 的 **שֶׁקֶר**(sheqer,虛假),這裡使用了更廣泛的詞 **שָׁוְא**(shav’,虛妄、無根據),如同第三條誡命。關於這個詞,見出埃及記 20:7 的注釋;並參出埃及記 23:1(E),那裡它被應用於報告或謠言。
申命記 5:21 21. 第十條誡命,將律法從行為領域帶入思想和情感領域,因此即使在如此簡短的律法摘要中,或在第六、第七和第八條誡命之後,也並非多餘(參(Calvin)加爾文,此處注釋)。這條誡命不僅作為這些誡命的補充,而且作為聚焦所有誡命精神的必要性,從聖保羅的經歷中可見一斑,他選擇第十條誡命來說明整個律法的力量:羅馬書 7:7-8;羅馬書 7:14,律法是屬靈的。這條誡命的性質使其特別容易擴充(第六至第九條則不然);在如此普遍的誡命下,細節自然而然地呈現出來;而申命記的作者們在此處找到了他們喜歡利用的機會,並且是在他們自己的領域上,參申命記 7:25,那裡禁止了對非法金銀的渴望以及實際佔有。十誡的這兩個擴充版本在此處展示了它們之間最有趣的差異。出埃及記 20:17,保留了誡命的原始形式:「不可貪戀你鄰舍的房屋」,並重複動詞,只是將房屋的組成部分:妻子、奴隸、動物,以及所有屬於你鄰舍的東西,簡單地列舉出來,視為同一層次。但申命記的這個後期版本在這些事物之間做出了根本性的區分,具有深遠的道德影響;它首先將妻子單獨列為一類,然後——用另一個動詞,彷彿為了強調差異——將其餘的放在一起;並且,由於申命記對鄉村生活的特殊關注,又加上了「你鄰舍的田地」。**貪戀**] 與出埃及記 20:17 相同的希伯來文動詞。修訂本的翻譯並不恰當,因為儘管英文「covet」最初意為過度的慾望,但現在通常用於妻子以外的對象。欽定本(A.V.)的「desire」字面翻譯了希伯來文動詞,其含義是中性的,必須由其對象來限定。在出埃及記 34:24 中指對土地的不誠實慾望;在申命記 7:25 中指對金銀的慾望(參約書亞記 7:21,JE);彌迦書 2:2(參亞哈和拿伯的葡萄園)指對田地和房屋的慾望。但在箴言 6:25 中,它表示對女性美貌的慾望。因此,在此處應如此翻譯,一些較早的英文譯本也如此翻譯。同樣,七十士譯本(LXX)的 **ἐπιθυμεῖν**(epithymein),當對象是人時,希臘文總是如此;參馬太福音 5:28。(Kautzsch)考茨施:「verlangen tragen」(懷有慾望),在約書亞記 7:21 中,「da gelüstete mich nach」(我渴望)。**你鄰舍的妻子**] 妻子在此處(與出埃及記對比)被首先單獨列為一類的方式,可以與申命記中其他旨在提升女性地位的律法相比較,申命記 21:10-14,申命記 23:13 及以下,申命記 24:1 及以下。**貪圖**] 代替出埃及記中原始動詞的重複,這裡使用了另一個意義更強的動詞,但顯然只是「修辭上的變體」((Driver)德萊弗),而非高潮。指對水的渴望,撒母耳記下 3:15;對美食的渴望,箴言 23:3。**田地**] 名詞 **שָׂדֶה**(sadeh)或 **שָׂדַי**(sadai),在希伯來詩歌中(例如申命記 32:13;士師記 5:4)似乎具有亞述語中「山」的含義,而在早期希伯來散文中(JE)意為牧場(在申命記中也是如此,申命記 11:15,可能在申命記 21:1 中,與城市對比,申命記 22:25;申命記 22:27),未經耕種且是野獸(=野地的走獸)的家園,在此處應取其後期意義,指耕地,且為私人財產。在八世紀的先知書中如此使用:以賽亞書 5:8;彌迦書 2:2;彌迦書 2:4。見本書作者的《耶路撒冷》第一卷第 291 頁。
申命記 5:22 22. 十誡的結束及其書寫。**你們的全會眾**] 或會眾。希伯來文 **קָהָל**(qahal),字面意思是「聚集」,在舊約中專指人民或其代表為有組織的國家行動而舉行的任何集會:(a) 在早期著作中,最常用於所有能持械者在神面前莊嚴聚集,為戰爭而奉獻,士師記 20:2;士師記 21:5;士師記 21:8;撒母耳記上 17:47;同樣在(E)以羅欣文獻中,民數記 22:4,巴勒用它來指以色列準備與其他國家作戰;而在以西結書中,它與「軍隊」同義,以西結書 17:17,以西結書 38:4;以西結書 38:15。(b) 也指人民聚集以作出裁決或執行公義,耶利米書 26:17;耶利米書 44:15;參以西結書 16:40;箴言 5:14。(c) 也指整個有組織的以色列共同體或會眾,彌迦書 2:5;以及在申命記律法中,申命記 23:1-3;申命記 23:8。但申命記特別將此詞應用於以色列在何烈山聚集立約,因此在此處(參申命記 4:10 中動詞的用法),「會眾」,「會眾的日子」申命記 9:10,申命記 10:4(複數),申命記 18:16(單數)。在律法中,申命記 23:1-3;申命記 23:8(單數)稱之為「耶和華的會眾」。對於這個會眾,(P)祭司文獻也使用 **קָהָל**(qahal),但更常用其偏愛的詞 **עֵדָה**(‘edah),「以色列子孫的會眾」,出埃及記 35:1;出埃及記 35:4;出埃及記 35:20(這個詞從未在(JE)耶和華以羅欣文獻或申命記中使用,但在(P)祭司文獻中出現超過 100 次,有時也將兩者結合,參箴言 5:14)。否則,申命記作者只將 **קָהָל**(qahal)用於人民的和平集會;聽摩西之歌,申命記 31:30;在示劍聽律法宣讀,約書亞記 8:35;以及聖殿的奉獻,列王紀上 8:14;列王紀上 8:22;列王紀上 8:55(列王紀上 12:3 是一個可疑的例子;七十士譯本(LXX)省略了它)。關於流亡後 **קָהָל**(qahal)和 **עֵדָה**(‘edah)的用法,見本書作者的《耶路撒冷》第一卷第 380 頁及以下。**火……密雲……幽暗……**] 見申命記 4:11 的注釋。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在「密雲」前加上「幽暗」。比較(E)以羅欣文獻,出埃及記 20:18-21 非常有啟發性:雷轟、閃電、山冒煙。**大聲**] (E)以羅欣文獻作「號角的聲音」。**並沒有加添什麼**] 關於這與(E)以羅欣文獻的矛盾,見上文第 83 頁。**兩塊石版**] 申命記 4:13;申命記 9:9-11;申命記 10:1;申命記 10:3;「約版」,申命記 9:9;申命記 9:11;申命記 9:15;(J)耶和華文獻作「兩塊石版」,出埃及記 34:1;出埃及記 34:4;(E)以羅欣文獻作「石版」,出埃及記 24:12;出埃及記 31:18b;(P)祭司文獻作「兩塊法版」,出埃及記 31:18a,出埃及記 32:15a,出埃及記 34:29。關於石版書寫的陳述並非真正預示出埃及記 9:9 及以下,因此不應作為次要內容刪除((Steuernagel)施特爾納格爾),而是此處完成十誡記錄所必需的。見出埃及記 9:9 及以下的注釋。
申命記 5:23 23. **你們就近我來**] 申命記 1:22。**就是你們各支派的首領和長老**] 這可能是一個旁註((Dill.)迪爾曼,(Steuern.)施特爾納格爾,(Berth.)貝爾托),因為申命記 5:24 繼續說「你們」(而非「他們」),並且在該節的其餘部分,是向全體人民說話。
申命記 5:23-27 23–27. 人民害怕直接聽到神的聲音會帶來致命後果,於是請求摩西作中保。見出埃及記 20:19-21,(E)以羅欣文獻,一個更簡單的敘述形式,但申命記 5:20 包含摩西的一句話,此處未重複。
申命記 5:24 24. **祂的偉大**] 見申命記 3:24。
申命記 5:24-26 24–26. 見申命記 4:33 的注釋。人民在聽到神的聲音後得以存活,這出乎意料:他們不願再次冒險。
申命記 5:26 26. **肉身**] 強調;它無法直接接觸靈(以賽亞書 31:3)。**永生神**] 更確切地說,是「一位永生神」,參申命記 4:33。這個詞組在舊約中總是沒有冠詞,即使在撒母耳記上 17:26;撒母耳記上 17:36 和耶利米書 23:36 中指的是「那位永生神」時也是如此。在耶利米書 10:10 中,它像此處一樣是不確定的。這些是這種形式的所有例子。相關形式在約書亞記 3:10 中是不確定的;何西阿書 2:1,列王紀下 19:4;列王紀下 19:16 中是確定的。
申命記 5:27 27. **你近前去**] 這是接近神及其代表的專門術語(申命記 5:23 和申命記 1:22)。(E)以羅欣文獻使用另一個動詞,作「摩西就近前去」(出埃及記 20:21)。該節的其餘部分,(E)以羅欣文獻只作「你與我們說話,我們就聽從」(出埃及記 20:19)。
申命記 5:28 28. **耶和華聽見了你們說話的聲音**] 申命記 1:34。**他們所說的都很好**] 申命記 18:17。然而——
申命記 5:28-30 28–30. 耶和華批准了人民的請求,並打發他們回帳棚。 (E)以羅欣文獻只說「百姓遠遠地站著」(出埃及記 20:21)。
申命記 5:29 29. **惟願他們常存這樣的心**] 「心」與前一節的「說」和「講」形成對比。神認可他們當時言辭所表現出的情緒,但懷疑其持久性。**我一切的誡命**] 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省略了「一切」。**常常**] 希伯來文作「所有的日子」。何西阿書與申命記之間有許多相似之處,其中之一是對國家悔改或順服情感的持久性(如果不是真誠性)的懷疑;參何西阿書 5:15 至 6:3,以色列悔改的禱告,與申命記 6:4-6,神對其的拒絕:「你們的良善如同早晨的雲霧,又如速散的甘露」。見申命記 1:41 的注釋。先知和申命記都強調宗教中的「心」。**使他們可以得享福樂**] 申命記 5:16;申命記 5:33,申命記 4:40。
申命記 5:31 31. 摩西奉命站在神身邊,以便接受其他律法(而非十誡),隨後教導百姓。**一切的誡命**] 或「吩咐」;希伯來文 **מִצְוָה**(miṣwah)。「『這(或此)誡命』在申命記 6:1,申命記 7:11,申命記 30:11 中重複出現;與『一切』連用,則在申命記 6:25,申命記 8:1,申命記 9:8;申命記 9:22,申命記 15:5,申命記 19:9,申命記 27:1(指一項特別的命令),申命記 31:5。正如申命記 11:22,申命記 19:9 所示,它泛指申命記的立法(特別是其道德和宗教方面),被視為單一原則的表達,即申命記 6:5 的基本義務」((Driver)德萊弗);然而,在此處,如同在申命記 11:22,申命記 19:9 中,也可能將其解釋為這些律法背後的原則,並在本篇講章中闡述。見下文申命記 6:1 的注釋。**律例和典章**] 與撒馬利亞五經(Sam.)一同省略前面的「和」。因此,律例和典章(申命記常用的詞組)是 **מִצְוָה**(miṣwah)的內容或詳細應用,即隨後將在摩押地,在百姓進入應許之地前夕(如該節其餘部分所述)頒布的個別律法,這些律法包含在第 12-26 章中。**我所賜給他們的地**] 更確切地說,是「我即將賜給他們的地」。因此,在複數稱呼中,申命記 4:1,申命記 11:17 沒有補充;在單數稱呼中,申命記 15:7,申命記 18:9,申命記 26:2,申命記 27:2-3,申命記 28:8;申命記 28:52 亦然。加上「去得為業」如這裡,申命記 3:18(已賜給),複數;申命記 9:6,申命記 12:1,申命記 17:14(將得為業),申命記 19:14,皆為單數(申命記 12:1 可能除外,此處存疑)。加上「為產業」,申命記 4:21,申命記 15:4(+去得為業),申命記 19:10,申命記 24:4,申命記 25:19,申命記 26:1,皆為單數。參申命記 12:10 「使你們」,申命記 19:3 「使你」承受。
申命記 5:32-33 32, 33. 勸勉要遵守這新的吩咐:許多申命記的典型句式。因此,特別是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所吩咐你們的」這句話,有些人認為這些經文是後來的補充。然而,對於本章其餘部分的作者來說,在摩押地將這句話放在摩西口中,無疑是合乎邏輯的,因為神已經在何烈山將這些律法吩咐給他;這句話並不意味著它們之前已經公布。**你們不可偏離**] 申命記 17:11;申命記 17:20,申命記 28:14,以及其他書卷中申命記的段落;參申命記 9:2。**耶和華你們的神所吩咐你們的道**] 即透過我,我現在即將向你們展示的道。這句話也出現在申命記 9:12;申命記 9:16,申命記 11:28,申命記 31:29(皆為複數),以及申命記 13:5(單數)。「行祂的道」見申命記 8:6(單數),申命記 11:22(複數)。(Buhl)布爾(《以色列的社會關係》第 9 頁)評論說,這個比喻對遊牧民族很適用;但對農民來說也同樣適用。因此,不能從中推斷出年代。參新約中的 **ἡ ὁδός**(hē hodos,這道)使徒行傳 9:2;使徒行傳 19:9;使徒行傳 19:23;使徒行傳 22:4,以及《古蘭經》第 1 章。**活著**] 申命記 4:1。**使你們可以得享福樂**] 申命記 5:16;申命記 5:29,申命記 4:40。**延長……日子**] 在此處和申命記 4:26(參申命記 30:18),申命記 11:9,申命記 32:47 中均為複數,在申命記 4:40 中為單數;「使你的日子得以長久」申命記 5:16,申命記 6:2,申命記 25:15;參申命記 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