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如此說: 摩押三番四次地犯罪, 我必不免去她的刑罰; 因為她將以東王的骸骨焚燒成灰。
2我卻要降火在摩押, 燒滅加略的宮殿。 摩押必在鬨嚷吶喊吹角之中死亡。
3我必剪除摩押中的審判者, 將其中的一切首領和他一同殺戮。 這是耶和華說的。
4耶和華如此說: 猶大人三番四次地犯罪, 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 因為他們厭棄耶和華的訓誨, 不遵守他的律例。 他們列祖所隨從虛假的[偶像]使他們走迷了。
5我卻要降火在猶大, 燒滅耶路撒冷的宮殿。
6耶和華如此說: 以色列人三番四次地犯罪, 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 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 為一雙鞋賣了窮人。
7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 阻礙謙卑人的道路。 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 褻瀆我的聖名。
8他們在各壇旁鋪人所當的衣服,臥在其上, 又在他們神的廟中喝受罰之人的酒。
9我從以色列人面前除滅亞摩利人。 他雖高大如香柏樹,堅固如橡樹, 我卻上滅他的果子,下絕他的根本。
10我也將你們從埃及地領上來, 在曠野引導你們四十年, 使你們得亞摩利人之地為業。
11我從你們子弟中興起先知, 又從你們少年人中興起拿細耳人。 以色列人哪,不是這樣嗎? 這是耶和華說的。
12你們卻給拿細耳人酒喝, 囑咐先知說:不要說預言。
13看哪,在你們所住之地,我必壓[你們], 如同裝滿禾捆的車壓[物]一樣。
14快跑的不能逃脫; 有力的不能用力; 剛勇的也不能自救。
15拿弓的不能站立; 腿快的不能逃脫; 騎馬的也不能自救。
16到那日,勇士中最有膽量的, 必赤身逃跑。 這是耶和華說的。
# 阿摩司書 第二章
阿摩司書 2:1 1. 因為他將以東王的骸骨焚燒成灰] 這是一種不屈不撓的仇恨與報復的標誌:摩押人甚至追擊他們倒下的敵人,直到墳墓的安息之處;他們不僅褻瀆了墳墓的神聖性,甚至移走了他的骸骨,並以一種不尋常且令人震驚的侮辱方式對待它們(參 2Ki_23:16)。眾所周知,在古代,墳墓受到極大的尊重:古代的墓誌銘常對那些擾亂墓中遺骸的人施加可怕的詛咒[141]。先知展現了超越種族區分的崇高精神:他嚴厲譴責對以色列的對手所施加的侮辱,其嚴厲程度不亞於對以色列本身所施加的侮辱。為說明此事實,威爾豪森(Wellhausen)引用了《基塔布·阿爾-阿加尼》(Kitâb al-’Aghâni)十二卷 21, 11;伊本·阿提爾(Ibn Athir)五卷 178. 12, 203. 23;馬克(Maç.)五卷 471。關於所指的行為,我們一無所知:可以推測這是一件最近發生的事件,讓所有聽到的人都感到不寒而慄。以東人與摩押人是鄰居,正如他們與猶大是鄰居一樣;或許他們之間也存在類似的競爭。在約蘭(Jehoram)、約沙法(Jehoshaphat)和以東王聯合出征,旨在迫使摩押人在米沙(Mesha)叛亂後順服的場合,摩押王(2Ki_3:26)被描述為對以東王懷有特殊的敵意。根據耶柔米(Jerome)的說法,希伯來傳統認為這位王就是其骸骨在埋葬後因報復而被如此對待的。 [141] 參閱第 9 節注釋中的引文;另見埃爾奧拉(el ‘Olâ,以東東南部)的銘文,翻譯見《聖經研究》(Studia Biblica),第一卷,第 212 頁(= 尤廷,納巴泰銘文,1885 年,第 2 號:另見第 3、4 號)。
阿摩司書 2:1-3 Amo_2:1-3. 摩押。摩押人居住在死海以東的高地肥沃高原(希伯來文 **מִישֹׁר**,mîshôr,「平原」,Deu_3:10 等)。以色列人將亞嫩河(Arnon)急流形成的深谷視為摩押的北部邊界:因為在以色列人抵達約旦河東岸之前不久,亞摩利王西宏(Sihon)曾迫使摩押人從亞嫩河以北的領土撤退;以色列人擊敗西宏後,佔領了他的領土,這片領土後來被分配給牧民支派流便(Reuben)(Num_21:24-25; Num_32:37 及後)。然而,流便支派不夠強大,無法保有分配給他們的地區;因此,約書亞記 13:15-21 中提到許多屬於流便的城市,後來被以賽亞(賽 15, 16 章)和其他後來的作者提及為摩押所佔領。摩押,像亞捫人一樣,被大衛征服(2Sa_8:1-2),儘管它可能在王國分裂時恢復了獨立。從 1869 年在底本(Dibon)發現的米沙銘文(2Ki_3:4),通常稱為「摩押石」,我們得知暗利(Omri)重新征服了摩押,但在他兒子亞哈(Ahab)統治期間,摩押叛亂並恢復了獨立(參 2Ki_1:1; 2Ki_3:5)。銘文詳細說明了叛亂情況:例如,米沙將迦得人從亞他錄(‘Aṭ ?ârôth)驅逐,攻佔尼波(Nìbo),並重建(或加固)了摩押的主要城市(參閱銘文翻譯,R.P[139][140] 二卷 194 頁及後,或本書作者的《撒母耳記希伯來文本注釋》,第 lxxxv 頁及後)。摩押語與希伯來語僅有方言上的差異。從舊約中的提及來看,摩押人似乎是一個富裕繁榮的民族,其文明程度不亞於以色列本身。以賽亞書(Isa_16:8-10)提到了摩押豐富的葡萄園:其牧場的肥沃程度可以從其叛亂前每年向以色列繳納的大量羊毛貢品中推斷出來(2Ki_3:4; 參 Isa_16:1)。先知們提到了摩押在與以色列關係中表現出的獨立、侵略性氣質(Isa_16:6; Zep_2:10; Jer_48:29; Jer_48:42):毫無疑問,摩押人經常試圖佔領流便或迦得所聲稱的城市。 [139] .P. … 《過去的記錄》(Records of the Past),分別為第一輯和第二輯。 [140] … 《過去的記錄》(Records of the Past),分別為第一輯和第二輯。
阿摩司書 2:2 2. 基列的宮殿] 更確切地說,**קְרִיּוֹת**(Ḳ ?eriyyoth):在此處和 Jer_48:41(參 Jer_48:24)被提及為摩押的代表性城市,因此顯然是一個重要的地點,如果不是摩押的首都。米沙(Mesha)在他的銘文(第 10-13 行)中,有一段足夠有趣,值得全文摘錄,他以暗示其重要性、擁有國家神祇(Num_21:29; 1Ki_11:7)的聖所和王室居所的語氣談論它:「迦得人自古以來就住在亞他錄(Ataroth,Num_32:3; Num_32:34)之地;以色列王為自己建造了亞他錄。我攻打這城,並佔領了它。我殺死了城中所有[的人],作為獻給基抹(Chĕ ?môsh)和摩押的示眾[參 Nah_3:6]。我從那裡帶回[或,擄獲]了達夫多(Davdoh?)的祭壇爐,並將它拖到基列的基抹面前。」由於儘管其重要性,它並未在以賽亞書 15-16 章中摩押城市的大量列舉中被提及,反之,當摩押的首都亞珥(Ar)被提及時,基列卻未被提及,許多人因此認為亞珥和基列是同一地點的不同名稱。其位置不確定,但如果它與亞珥相同,它將位於摩押北部或東北部邊界,在亞嫩河谷(參 Deu_2:9; Deu_2:18)。摩押必在喧嘩、吶喊和號角聲中滅亡] 國家被擬人化,在此被描繪成在敵人攻擊下死亡,如同 Isa_25:11 中被描繪成溺水。喧嘩是戰鬥中混亂的轟鳴或喧囂(參 Hos_10:14; Psa_74:23; 同一個詞,指遠處大群人或奔騰水流的轟鳴,Isa_17:12-13):吶喊,如 Amo_1:14,是攻擊敵人的吶喊,與 **שֹׁפָר**(shôphâr)或號角平行,號角召喚他們前進,如 Jer_4:19(「戰鬥的吶喊」), Zep_1:16, Job_39:25。**שֹׁפָר**(shpôhâr)是牛角或羊角彎曲的號角,應與長而直的金屬 **חֲצֹצְרָה**(ḥ ?atzôtzerâh)或喇叭仔細區分,後者有擴大的喇叭口,出現在猶太硬幣和提圖斯凱旋門上(Stainer, Music of the Bible, p. 131; 亞述人也使用,同上 p. 132 f.)。**שֹׁפָר**(shôphâr)主要用於世俗目的,在早期以色列可能完全如此,主要是用於戰爭中的信號(Jdg_3:27; 2Sa_2:28; 2Sa_20:1 等,以及此處),或發出警報(參 Amo_3:6),有時也用於宣布或伴隨重要的公共事件,如登基(1Ki_1:34; 1Ki_1:39),或其他歡樂場合(2Sa_6:15[142]; 參 Psa_47:5):作為一種神聖樂器,它很少被提及,而且大多(如果不是全部)出現在後來的作者中(Psa_81:4; Psa_98:6; Psa_150:3; 2Ch_15:14; 參 Lev_23:24; Lev_25:9, 和 Joe_2:15)。另一方面,**חֲצֹצְרָה**(ḥ ?atzôtzerâh)很少作為世俗樂器出現(Hos_5:8; 2Ki_11:14),但經常,尤其是在後期,在編年史家對宗教儀式的描述中,作為一種神聖樂器(2Ki_12:13; 1Ch_13:8; 1Ch_15:28 [添加到 2Sa_6:5; 2Sa_6:15 的早期敘述中]; 2Ch_15:14; 2Ch_20:28; Ezr_3:10 等; 參 Num_10:3-9)。這兩個詞在英文譯本中非常不幸地混淆了,除非它們同時出現,此時 **שֹׁפָר**(shôphâr)被譯為「號角」(例如 Hos_5:8; Psa_98:6; 1Ch_15:28; 2Ch_15:14)。參 Stainer, Music of the Bible, p. 127; Nowack, Heb. Arch. i. 277 f. [142] 請注意,此處的 **שֹׁפָר**(shôphâr)在世俗以色列人手中。現代猶太會堂在新年(Lev_23:24, Num_29:1)和贖罪日結束時(Lev_25:9)使用的 **שֹׁפָר**(shôphârs)。(摘自恩格爾《最古老民族的音樂》,1870 年,第 293 頁。)提圖斯凱旋門上描繪的兩支銀製 **חֲצֹצְרָה**(ḥ ?atzôtzerahs)(Num_10:2),在陳設餅桌前。(摘自《講員注釋》,第一卷,第 363 頁。參 Reland, De Spoliis Templi, 1716, p. 70。)
阿摩司書 2:3 3. 審判官] 為何提及審判官,而非如預期般提及君王?一種解釋是,摩押當時受制於耶羅波安二世(Jeroboam II.),因此摩押沒有「王」,只有一位以色列的代表或總督。然而,2Ki_14:25(描述耶羅波安二世如何收復以色列舊有領土,直至死海)的措辭並未證明摩押被納入耶羅波安的征服範圍:而且米沙(Mesha)在摩押依賴以色列時,仍被稱為「王」(2Ki_3:4)。更可能的是,「審判官」(judge),如 Mic_5:1,是君王的稱謂——源於東方君主的首要職責之一是管理其臣民的司法事務(2Sa_8:15; 2Sa_15:2; 1Ki_7:7; Jer_21:12 等)。亞捫和摩押在已提及的銘文中經常被提及向亞述人進貢——例如,亞捫的薩尼布(Sanib)和摩押的薩勒曼(Salman)向提革拉毗列色(Tiglath-pileser)進貢;亞捫的普杜伊爾(Puduil)和摩押的卡莫什納達布(Kamoshnadab)向西拿基立(Sennacherib)進貢;摩押王穆蘇里(Mussuri)向以撒哈頓(Esarhaddon)進貢(K.A.T[143][144],第 258, 291, 356 頁)。以賽亞在一篇引人注目的預言中,預言了摩押的入侵和災難(以賽亞書 15-16 章):一個世紀後,耶利米也做了同樣的預言,其中包含許多對他偉大前輩神諭的回憶(第 48 章):他也預言了亞捫(Jer_49:1-6)。以西結對這兩個國家都發出了預言(Eze_25:1-11; 參 Eze_21:28-32),特別指責他們惡意地為猶大的淪陷而歡欣鼓舞,並預言他們的毀滅。另見 Zep_2:8-10; 和 Isa_25:10 及後(被擄後)。 [143] .A.T. … 施拉德(Eb. Schrader),《楔形文字銘文與舊約》(Die Keilinschriften und das A. T.),第二版,1883 年(譯為《楔形文字銘文與舊約》,1885, 1888 年)。參考頁碼為德文版,英文譯本邊緣有標註。 [144] … 施拉德(Eb. Schrader),《楔形文字銘文與舊約》(Die Keilinschriften und das A. T.),第二版,1883 年(譯為《楔形文字銘文與舊約》,1885, 1888 年)。參考頁碼為德文版,英文譯本邊緣有標註。
阿摩司書 2:4 4. 藐視] 修訂版(R.V.)譯作「棄絕」——如 1Sa_15:23; 1Sa_15:26, Isa_7:15-16 所示,這是所用希伯來詞(**מָאַס**,mâ’as)更好的譯法:參 Isa_5:24; Jer_6:19。耶和華的律法] 耶和華的指示。關於此表達,請參閱第 230 頁的補充注釋。如該處所示,此處所指可能不是儀式條例,而是屬靈和道德教導,由祭司或先知奉耶和華的名發出。不遵守他的誡命] 修訂版(R.V.)譯作「他的律例」(**חֹק**,ḥ ?oḳ ?——原意為雕刻之物,即刻在公共石碑上,故引申為法令、律例——在申命記及其他地方如此翻譯):參(也與「遵守」連用)Exo_15:26; Deu_4:40; Deu_7:11 等。他們的謊言] 即他們虛假的諸神,其存在、能力、幫助能力等皆為虛假想像。使他們走錯路] 或引導他們走入歧途:父輩所設立作為敬拜對象的假神,迷惑並誤導了他們的兒女。「隨從」(有時譯作「跟隨」)是一個常用於指偶像崇拜的表達:參 Deu_4:3; Deu_8:19; Deu_11:28; Deu_13:2; Jer_2:5; Jer_2:8; Jer_2:23 等(也用於指對耶和華的忠誠,Deu_13:4 等)。關於阿摩司書 2:4(「**תּוֹרָה**」,律法)的補充注釋。舊約中「律法」(希伯來文 **תּוֹרָה**,tôrâh)的普遍意義是權威性的指示(源自 **יָרָה**,hôrâh,指點,Gen_46:28,或指示,Jdg_13:8)[219],但其所指的「指示」類型隨上下文而異。其主要且可能最初的應用是指祭司奉耶和華的名,就儀式遵守事項所給予的口頭指示,例如關於潔淨與不潔淨的區分,不同種類的獻祭及其各自應獻的情況,麻風病的標準等:Lev_6:8; Lev_6:14; Lev_11:46; Lev_14:57; Lev_15:32; Num_5:29 等;Jer_18:18(「指示必不從祭司那裡斷絕」,即祭司及其職能永不終止——由那些不相信耶利米關於國家毀滅預言的人所說),Eze_7:26; Hag_2:11(「現在你當向祭司求問指示」,隨後舉例說明);Mal_2:7(「人當從他口中尋求指示」):相關動詞[A.V., R.V. 教導]也類似使用,Deu_24:8(關於麻風病),Deu_33:10(「他們以你的判斷(Exo_21:1)教導雅各,以你的指示教導以色列」);Mic_3:11(「她的祭司為利施教」);Eze_44:23;以及其他地方——這些經文表明這是專門用來指祭司職責這一方面的詞。動詞和名詞在英文中最確切的表達分別是「direct」和「direction」:「teach」、「teaching」和「law」當它們代表其中任何一個時,必須理解為具有相同的含義。然而,該詞也更普遍地用於世俗或民事法律問題的裁決(Exo_18:16; Exo_18:20),以及祭司或先知奉耶和華的名,就道德或宗教義務問題所給予的權威性教導。因此,何西阿(Hos_4:6-8)將耶和華的 **תּוֹרָה**(Tôrâh)視為一種道德力量,並將以色列普遍存在的罪行(Hos_4:1 b, Hos_4:2)歸因於祭司忘記了其真實性質(Amo_4:6 b),以及他們對其所蘊含的上帝「知識」的世俗漠不關心(Amo_4:6 a; 參 Jer_2:8):另見 Amo_8:1; Amo_8:12。在 Isa_1:10 中,「我們上帝的 **תּוֹרָה**」(Tôrâh of our God)是隨後(Amo_2:11-16)關於宗教事奉真實性質的闡述;Isa_5:24 中,猶大「棄絕」(與 Amo_2:4 中相同的詞)的 **תּוֹרָה**(Tôrâh)包括先知剛剛譴責的民事公義和道德誡命,對這些誡命的漠視,Amo_2:8-16;Isa_8:16; Isa_8:20 它指的是先知剛剛給予的半政治半宗教的建議(Amo_2:12-15);Isa_30:9 它類似地用於指先知部分政治部分宗教的警告(參 Amo_2:10-15);Isa_30:20 先知被稱為耶路撒冷人民的「指示者」(教師),使用相應的名詞。在申命記中,佔該書大部分的道德和宗教義務闡述,被反覆描述為「這 **תּוֹרָה**」(this Tôrâh)(Deu_1:5, Deu_4:8; Deu_4:44, Deu_17:18 等)。耶利米以類似的意義使用該詞:例如 Jer_6:19(如 Isa_1:10,指履行宗教義務的精神,參 Isa_1:20);Amo_9:13 f.(指反對偶像崇拜的勸誡——可能包含在申命記中),Jer_16:11(類似地),Jer_26:4(指先知的講道,參 Amo_2:5)。它也用於指先知所描繪的未來將由上帝自己或其代表賜予世界的權威性宗教和道德教導:Isa_2:3(= Mic_4:2);Jer_31:33; Isa_42:4(指耶和華理想「僕人」的講道),Isa_51:4。在此處,上下文(參同節中「謊言」的注釋),以及阿摩司一貫重視道德義務的重要性,使得他很可能像以賽亞和耶利米一樣,將該詞理解為屬靈和道德教導,由祭司或先知奉耶和華的名發出。 [219] 詞根 **יָרָה**(yârâh)原意為「投擲」或「拋擲」(Exo_15:4);因此,**הוֹרָה**(hôrâh)在此語境中的原始意義很可能是指在聖所投擲聖籤,以查明神祇對前來諮詢者意願的目的。參閱祭司使用「以弗得」(Ephod)和「烏陵與土明」(Urim and Thummim)的方式(1Sa_14:3; 1Sa_14:18 (LXX.), 41 [特別注意 LXX.], 42, 1Sa_23:9-12, 1Sa_28:6, 1Sa_30:7-8)。如果此觀點正確,**תּוֹרָה**(Tôrâh)最初將指透過聖籤獲得的「指示」。教導耶和華的 **תּוֹרָה**(Tôrâh)仍然是以色列祭司的主要職責,儘管這種查明方法無疑很早就被廢棄了,該詞也獲得了更普遍的意義。參 Nowack, Hebr. Arch. ii. 97f。值得注意的是,在阿拉伯語中,**كاهن**(kâhin,與希伯來文 **כֹּהֵן**,kôhçn,祭司相對應)意為占卜者,他作為神或精靈的代言人說話;比較希伯來語和阿拉伯語的術語,很可能兩者的共同原始意義都是指在聖所奉其神的名給予答案的人:在阿拉伯,**كاهن**(kâhin)逐漸脫離聖所,成為單純的占卜者;在迦南,他與聖所的聯繫得以保留,並額外獲得了重要的獻祭職能。
阿摩司書 2:4-5 4–5. 猶大。先知現在更接近本土;並對南國宣判。
阿摩司書 2:5 5. 我卻要降火在猶大] 因此,在措辭上略有變化,Jer_17:27 b。就猶大而言,阿摩司的威脅在一個半世紀後才生效:「火」直到公元前 586 年迦勒底人攻佔耶路撒冷時(2Ki_25:9),才「吞滅耶路撒冷的宮殿」。關於這兩節經文的真實性,請參閱第 117 頁及後。
阿摩司書 2:6 6. 為銀子賣了義人] 貪財的以色列審判官,為了一點賄賂,宣判無辜者有罪,即為了某人的利益而「賣」了他們,讓他們被定罪:在民事案件中,判決有利於真正有錯的一方;在刑事案件中,判決無辜者有罪,而非有罪者。此處的「義人」並非指道德上的義人,而是指法庭上的義人,即在所控告的特定罪名上「無辜」的人,正如 Deu_25:1。腐敗的司法,這是東方最常見的弊病,是阿摩司首先譴責的罪惡;立法者徒勞地試圖防範(Exo_23:6-8; Lev_19:15; Deu_16:18-20),先知們也一個接一個地徒勞地攻擊(Isa_1:23; Isa_3:14 及後, Isa_5:23, Isa_10:1 及後; Mic_3:9-11; Mic_7:3; Jer_5:28; Jer_22:3; Eze_22:29; Mal_3:5):掌握司法權的大人物、貴族,濫用職權為己謀利,無視弱勢群體(「貧窮人」、「窮人」和「謙卑人」)的權利,將公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和窮人] 修訂版(R.V.)譯作「困苦人」(與 Jer_5:28; Jer_22:16 等在 A.V. 中完全相同);與 Amo_2:7 中譯作「窮人」的詞不同。為了一雙鞋] 被提及為微不足道的物品。此句所指似乎不是不義的審判官,而是鐵石心腸的債主,如果他的債務人無法償還一些微不足道的物品的價值,他就會立即將其賣為奴隸(2Ki_4:1; Mat_18:25)。在「賣」這個詞的使用上,存在輕微的「軛式修辭」(zeugma):因為它在第一句中是比喻用法,在第二句中是字面用法。
阿摩司書 2:6-16 Amo_2:6-16. 以色列的罪惡及其懲罰 6–16。阿摩司終於談到以色列。以色列人可能平靜地,甚至滿意地聽著鄰國的過錯被揭露:但他們現在發現,同樣的標準也將應用於他們自己。除了第一節之外,刻板的格式並未保留;控訴和懲罰的篇幅都比之前任何一個國家長得多。控訴(Amo_2:6-8)包含四項罪名:1. 司法不公;2. 壓迫窮人;3. 不道德行為;4. 以宗教之名過度放縱——所有這些,鑑於耶和華過去對以色列的顯著恩惠,都因忘恩負義而加重(Amo_2:9-12)。審判,即在敵人面前戰敗和逃跑,隨後在 Amo_2:13-16 中。
阿摩司書 2:7 7. 他們切慕窮人頭上的塵土] 這個表達很特別;但如果文本無誤,其意思可能是(Hitzig, Pusey, Duhm),「他們如此貪婪,甚至渴望得到窮人因苦難而撒在頭上的塵土」——無論是在不公正的定罪之後,還是任何其他不幸。頭上撒灰是悲傷或不幸的標誌:例如 2Sa_1:2; 2Sa_15:32; Lam_2:10。另一些人(Keil, Gunning)認為其意思僅是,他們渴望看到窮人頭上的塵土,即渴望看到他們陷入悲慘境地。前一種解釋涉及一個思想,必須承認有些牽強;但它在釋經上比第二種更精確。耶柔米(Jerome)以不同的方式發音動詞(**שָׁפִים**,shâphîm,而非 **שֹׁאֲפִים**,shô’ãphîm),且未表達介詞「在…上」,譯作:「他們將窮人的頭壓在塵土上」(Gen_3:15; Psa_94:5, Targ.)——這是一個有力的比喻(參以賽亞的「磨碎窮人的臉」,Amo_3:15;彌迦的「剝下他們骨頭上的肉」,Amo_3:2-3),用來形容壓迫。這產生了一個很好的意義,可能是原始文本。威爾豪森(Wellh.)也讀作「壓碎」,省略了「在塵土上」(參 Amo_8:4,「他們切慕[或壓碎]困苦人」);但如果這些詞不是真實的,就很難理解它們是如何進入文本的。——譯作「窮人」(**דַּל**,dal)的詞字面意思是「瘦弱的」(指牛,Gen_41:19;指暗嫩,2Sa_13:4);引申為「境況窘迫的,貧窮的」,Exo_23:3,並經常出現。使謙卑人的道路彎曲] 在他們的道路上設置障礙,阻撓他們的計劃,迫使他們偏離他們本應遵循的道路,使他們陷入困境。參 Job_24:4,「使困苦人偏離正道」(在其他高壓壓迫行為中被提及)。「謙卑人」是指謙卑的耶和華僕人,他們因性格,也常因境況,無法保護自己免受世俗貴族的壓迫或迫害,尤其在詩篇中,他們常被提及為既配得又得到耶和華的眷顧。在 Isa_32:7 中,他們是不擇手段的陰謀家的受害者;在 Isa_29:19 中,他們被描述為能夠透過推翻不公(Isa_29:20-21)而感恩地在他們的上帝中歡喜;在 Isa_11:4 中,彌賽亞君王以公義審判他們的案件。他們在此處與「窮人」(**דַּל**,dal)平行提及,如 Isa_11:4,並與「困苦人」(**אֶבְיוֹן**,ebhyôn)平行提及,如 Isa_29:19; Isa_32:7; Psa_9:19; Job_24:4;另見 Isa_61:1; Psa_22:26; Psa_34:2; Psa_37:11; Psa_76:9。與同一個婢女同寢] 與一個女孩同寢:冠詞是泛指的,因此在英文中應以不定冠詞表示:其罪惡不在於它是對普通不道德行為的誇大(1Co_5:1),而在於其頻繁和公開的實踐:父子因此被發現出入同一場所。此處的暗示很可能不是指普通的淫亂,而是指在聖殿範圍內實行的淫亂,特別是在亞斯他錄(Ashtoreth)的崇拜中,作為崇拜者將自己置於女神庇護和保護之下的一種方式;這是一種奇特而令人厭惡的習俗,存在於許多閃族宗教中,並在舊約中經常被提及。附屬於聖殿,與崇拜者賣淫的人被稱為 **קְדֵשׁוֹת**(Kĕ ?dçshôth),即神聖的或獻給(相關神祇)的人:參 Gen_38:21-22 和(在北以色列)Hos_4:14;並參男性 **קְדֵשִׁים**(Kìdçshîm),1Ki_14:24; 1Ki_15:12; 1Ki_22:46; 2Ki_23:7(在瑪拿西統治下,甚至在耶路撒冷的聖殿中)。Deu_23:17 禁止以色列人(無論男女)成為此類聖殿妓女。參巴比倫的希羅多德(Hdt.)1. 199, 巴錄書(Bar.)6:43, 斯特拉博(Strabo)十六卷 1, 20, 比布魯斯(Byblus)的路西安(Lucian),《敘利亞女神論》(De dea Syria),§ 4, 塞浦路斯(在塞浦路斯阿芙羅狄蒂(Aphrodite)的崇拜中,她與亞斯他錄相對應),希羅多德(Hdt.)1. 199 結尾, 革利免亞歷山大(Clem. Alex.)《勸勉希臘人書》(Protrep.)第 12, 13 頁;另見本書作者關於 Deu_23:17 及後的注釋。褻瀆我的聖名] 為了褻瀆等:他們應該如此清楚地知道這種行為違背了耶和華的旨意,以至於阿摩司將他們描繪成故意和有意地違反它。褻瀆耶和華的名是一個表達,特別用於「聖潔律法」(利未記 17-26 章)和以西結書。耶和華是以色列的主人;因此,他的名「被稱在它上面」(參 Amo_9:12):因此,當做出一些使其名譽受損,或因其與以色列的聯繫而貶低他的事時,就說他的名「被褻瀆」:例如,透過崇拜摩洛(Lev_18:21; Lev_20:3),偽誓(Lev_19:12),以色列在流亡中的屈辱(Isa_48:11; Eze_2
阿摩司書 2:11
11. **興起**] 參閱 申 18:15,耶 6:17;同樣用於士師,士 2:16;士 2:18;拯救者(同上,士 3:9;士 3:15);祭司,撒上 2:35;君王或其他統治者,撒下 7:8,耶 23:4-5;耶 30:9,結 34:23。「當上帝藉著祂的護理或恩典,呼召那些先前未曾蒙召的人擔任祂所預定的職務時,就稱祂為興起」(普西博士 [Dr Pusey] 論 阿摩司書 6:14)。**作先知**] 就像摩西本人(申 34:10;何 12:13)、撒母耳、拿單、迦得、亞希雅、示瑪雅、哈拿尼的兒子耶戶、音拉的兒子米該亞、以利亞和以利沙;更不用說許多未個別提及的先知(比較 撒上 28:15;何 4:5;何 6:5;何 9:7-8;何 12:10;本章 3:7,以及本章 7:14 的注釋)。先知們以各種方式,透過榜樣和教訓,在以色列人面前樹立了公義生活的典範:但他們卻拒絕聽從他們:比較 何 6:5,特別是 阿摩司書 9:7-8,這段經文闡明了在阿摩司時代,先知們所面臨的反對和敵意。關於早期以色列的先知,請參閱 G. A. 史密斯(G. A. Smith)的《十二先知書》(Book of the Twelve Prophets),阿摩司書 1:11-15 中精彩的一章(另參閱 第 44–58 頁)。**作拿細耳人**] 希伯來文 **נָזִיר**(nâzîr)原意是指從一般民眾中分別出來,或被分別為聖的人(儘管沒有附帶 **קָדוֹשׁ** [ḳâdôsh,聖潔] 的特殊含義),這種「分別」的具體方向由習俗決定。比較相應的動詞(在不同應用中),何 9:10;利 15:31;利 22:2;結 14:7;亞 7:3;特別是關於拿細耳人「分別」的,民 6:2-3;民 6:5-6;民 6:12;以及名詞 **נֵזֶר**(nézer),「分別」,同上,民 6:4-21(多次出現)。拿細耳人是這樣一群人:當迦南人感官放縱和自我放任的習性威脅要滲入以色列時,他們藉著禁戒的誓言,努力樹立節制和自我克制的榜樣,這可能有助於維護以色列人古樸的生活方式。拿細耳人的主要義務是禁戒一切醉人的飲料,不吃「不潔淨」之物[145],並且(根據 民 6:6 及以下)避免因接觸屍體而造成的禮儀性「不潔淨」:作為其「分別」的標誌(參閱 民 6:7 結尾),他們的頭髮也不剃,任其自然生長[146]。舊約中唯一確鑿提及的拿細耳人歷史例子是參孫(參閱 士 13:5;士 13:7;士 13:14;士 16:17)。然而,撒母耳常被認為是拿細耳人(參閱 撒上 1:11;撒上 1:28),儘管這個詞本身並未實際應用於他[147]。但從本段經文可以推斷,他們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群體。規範拿細耳人誓言的律法編纂於 民 6:1-21:但其現有形式可能源於比阿摩司時代更晚的時期,並代表了相關規定的最終形式。參孫在出生前就被獻為拿細耳人,撒母耳也是如此(如果他被正確地視為拿細耳人):但這無疑是例外;阿摩司暗示,「年輕人」在感受到內在呼召時,會自發地獻身於禁慾生活。利甲族人(耶利米書 35 章),其創始人是耶戶的同時代人(王下 10:15 及以下),是一個宗派或團體,其建立目的相同,即維持簡樸的生活習慣,以對比這些城市中普遍存在的鬆懈和柔弱。阿摩司將拿細耳人視為對以色列人當時過度沉溺於奢華和感官享受的活生生抗議(參閱 阿摩司書 4:1,阿摩司書 6:3-7);並將他們的出現,如同先知們的出現一樣,視為上帝關心祂子民更高福祉的標誌。關於拿細耳人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 諾瓦克(Nowack),《希伯來考古學》(Hebr. Archäologie),第二卷,第 133–138 頁。[145] 至少可以從對參孫母親施加的條件(士 13:4;士 13:7;士 13:14)中推斷出來。[146] 比較阿拉伯人的規定,當他們肩負神聖義務時(如血仇或朝聖期間),絕不剃髮(威爾豪森 [Wellhausen],Reste Arab. Heidentumes,第 116 頁及以下)。另比較 撒上 1:11(關於撒母耳)。[147] 至少,直到 傳道經 46:13(希伯來文和西利亞文本)。**耶和華說**] 更確切地說,「(這是)耶和華的低語(或神諭)!」這是一個莊嚴的肯定性感嘆詞,通常以括號形式插入句中或句末。這在先知書中非常常見,例如本書中,阿摩司書 2:16,阿摩司書 3:10;阿摩司書 3:13;阿摩司書 3:15,阿摩司書 4:3;阿摩司書 4:5-6;阿摩司書 4:8 等(在 阿摩司書 1:8;阿摩司書 1:15,阿摩司書 2:3,阿摩司書 5:16-17;阿摩司書 5:27,阿摩司書 7:3,阿摩司書 9:15 中,這個詞反而是常用的「說」)。只有極少數情況下,人類說話者是主語,如果指的是某種預言性或神諭性宣告(民 24:3;民 24:15;撒下 23:1;箴 30:1;參閱 詩 36:1)。這個詞在形式上是一個被動分詞,來自一個似乎並未普遍使用的動詞,儘管它在 耶 23:31 中為特殊目的從名詞中創造出來(「並說,『祂說』」,即未經授權使用這個莊嚴的先知公式 [參閱 結 13:6-7]:更確切地說,「並神諭神諭」)。這個詞根在阿拉伯語中意為發出低沉的聲音;因此,希伯來語術語可能原意是指低語或喃喃的發言,是一種心靈之耳安靜聽到的啟示:參閱 約伯記 4:12(儘管這裡譯為「低語」的詞不同);以及「揭開耳朵」(即向其低語)的表達,用於人,撒上 20:2;撒上 20:12-13 等,以及用於上帝,向心靈之耳說話,撒上 9:15,伯 33:16;伯 36:10;伯 36:15;參閱 撒下 7:27。
阿摩司書 2:11-12
11–12. 上帝恩惠的進一步標誌。祂不僅賜予他們物質的祝福;祂也為他們的道德和屬靈需求提供了預備:祂在他們中間興起先知來宣告祂的旨意,並興起拿細耳人作為節制和敬虔生活的榜樣。但他們卻拒絕聽從這兩者。
阿摩司書 2:12
12. 但以色列人拒絕尊重這兩者。他們引誘拿細耳人違背誓言;並竭力使先知們噤聲。**你們不可說預言**] 參閱 王上 22:13-28(米該亞);阿摩司書 7:13;阿摩司書 7:16;何 9:8;賽 30:10-11;彌 2:6;耶 11:21;耶 20:7-10。
阿摩司書 2:13
13. **看哪,我必壓在你們下面,如同裝滿禾捆的車壓物一樣**] Hifil 語態 **אֶעֱקֶה**(ä‘êḳeh)的不及物意義(原意是顯示壓力或約束),雖然勉強可能,但不能說是可能性大;而「看哪」(與分詞連用)強烈支持這節經文引入對懲罰的描述的觀點。因此,更好的翻譯是,如同修訂版(R.V.)和許多古代及現代釋經家(他爾根 [Targ.]、伊本·以斯拉 [Ibn Ezra]、金奇 [Kimchi];革西紐斯 [Ges.]、艾瓦爾德 [Ew.]、凱爾 [Keil] 等):「看哪,我必在你們所在之處壓制(你們),如同裝滿禾捆的車壓制一樣」[在希伯來文中,「在某人下面」是「在他所在之處」的慣用語:例如 士 7:21;賽 25:10;伯 40:12]:耶和華必在他們所在之處壓制他們,如同裝滿禾捆的車,使他們被牢牢困住,無法逃脫。然而,這個動詞更像是亞蘭語而非希伯來語;在舊約其他地方也未出現(只有 詩 55:4;詩 66:11 中有兩個派生詞):它原是希伯來語 **צָק**(ṣâḳ,約束、困苦)的亞蘭語對應詞(士 14:17;耶 19:9;賽 29:2;賽 51:13);在上述最後三段經文的他爾根中,它被用來代替 **צָק**。因此,文本是否正確值得懷疑。威爾豪森(Wellh.)的一個合理修訂(略微修改自希齊格 [Hitzig])是將 **אֶעֱקֶה** 改為 **אֶרְעַד**(’er‘ad),將 **תַּעֲקֶה** 改為 **תִּרְעַד**(tir‘ad):「看哪,我必使它在你們下面搖晃,如同裝滿禾捆的車搖晃一樣」;地面將在他們腳下搖晃或塌陷——這是即將來臨的毀滅的象徵。
阿摩司書 2:13-16
13–16. 報應。
阿摩司書 2:14-16
14–16. 一場災難,其中最快和裝備最好的戰士都無法逃脫,將使以色列國走向終結。**所以**] 簡單地說「並且」(如同修訂版 [R.V.])。**快跑的不能逃脫**] 更確切地說,是「逃跑之地,避難所」;對於「不能逃脫」,我們應該說「失敗」(修訂版 [R.V.] 旁註)。這種慣用語在其他地方也出現,即 耶 25:35;伯 11:20(參閱 修訂版 [R.V.] 旁註);詩 142:4(欽定版 [A.V.]「避難所失敗了我」)。**有力的不能用力量救自己**] 即不能集結他的力量;他在敵人面前將會失去鬥志。**勇士**] 或「戰士」。這個詞特指在戰爭中強大的人:參閱 賽 3:2;耶 46:6;耶 46:12;賽 42:13;鴻 2:4(注意每個案例的上下文):在複數形式中,它是用來指大衛精選戰士的術語,撒下 16:6;撒下 23:8 等。
阿摩司書 2:15
15. **站立**] 即堅守陣地,或在逃跑中停下:參閱 鴻 2:8;耶 46:21。**腳快的**] 關於戰士的這種美德,參閱 撒下 1:23;撒下 2:18(與此處相同的表達),代上 12:8。**救自己**] 按照現有文本,**自己**必須從下一句中理解:但更好的做法是,改變元音點,讀作 **יִמָּלֵט**(yimmâlçṭ),這本身就意味著「救自己」。
阿摩司書 2:16
16. **心中勇敢的**] 字面意思是「心裡強壯的」(與 阿摩司書 2:14 的「加強」同源):參閱 詩 27:14;詩 31:24(「你們要剛強,讓你們的心顯出力量」,即讓它鼓起勇氣)。**勇士**,如同 阿摩司書 2:14。**赤身逃跑**] 扔掉了一切,無論是武器、盔甲還是衣物,任何可能妨礙他逃跑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