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列王記下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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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 列王紀下 第十二章

列王紀下 12:1-16 約阿施治國有方,但邱壇未廢。耶和華的殿得以修復(代下 24:1-14)。
1. 約阿施登基的時候,在耶路撒冷作王四十年。] 修訂版(R.V.)將這些詞語按通常的順序排列,將「登基」放在「約阿施」之前,將「他作王」放在「四十年」之前。

列王紀下 12:2 2. 他在世的日子] 原文在此處有分句,而欽定版(A.V.)和修訂版(R.V.)都譯作「其中」的代詞,按原文應譯作「因為」。這句「約阿施在他有生之年都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與《歷代志》的記載相悖。七十士譯本(LXX.)似乎沒有「他」與「日子」連用,其譯文是「他在耶何耶大教導他的所有日子裡都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為了與《歷代志》保持一致,才將關係代詞譯作「其中」。

列王紀下 12:3 3. 只是(修訂版:然而)邱壇還沒有廢去。] 在聖殿建造之前,敬拜已獲允許在邱壇進行,因此很難將百姓從那裡引開,因為邱壇比耶路撒冷這個唯一獻祭之地更近,而且長期使用也使其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聖化。

列王紀下 12:4 4. 約阿施對祭司說] 即使我們沒有《歷代志下》24:7明確記載亞他利雅的兒子們對聖殿的破壞,我們也能理解在她的統治下,聖殿會被忽視,任其失修。因此,約阿施意識到有修復的必要。他向祭司發出這些命令,必定是在他登基數年之後。七歲時的他,對於這類事情的需要還不會有清晰的認識。所有奉獻(修訂版:聖化)之物的銀子] 這裡的改動是為了與本章第18節中同一詞的譯法保持一致。這裡所說的銀子,是為聖殿事奉提供器皿和工具所獻的。參閱《列王紀上》7:51及前幾節。凡經過數點(修訂版:流通的銀子)之人的銀子] 修訂版(R.V.)譯作「流通的銀子」,這與欽定版(A.V.)在《創世記》23:16的譯法一致,該處使用了與本節相同的分詞。然而,我們不應將「流通的」理解為鑄造的貨幣,因為在亞伯拉罕時代和約阿施時代,猶太人都不使用鑄造貨幣。他們使用不同重量的銀塊,並通過稱重來估計其價值。欽定版(A.V.)的譯文使這個詞指《出埃及記》30:12所描述的數點,該處指示以色列人年滿二十歲時,每人要繳納半舍客勒作為贖金。各人所估定(修訂版:各人所估定之人的銀子)的銀子] 希伯來文的直譯是「各人估定其靈魂的銀子」。這指的是《利未記》27:2-8所描述的許願及其相關估價,例如拿細耳人的特殊許願。凡人心中樂意奉獻(修訂版:凡人心中樂意奉獻的)的銀子] 這些是甘心祭。關於這類甘心祭的性質和場合,參閱《利未記》22:18-23;《申命記》16:10,以及平行經文。本節提到了三種奉獻:(1)為聖殿所需器皿和其他物品而獻的流通銀子。(2)祭司奉命向那些許願之人估定的銀子。(3)未指定用途的自願奉獻。在《歷代志》中,這些奉獻被稱為摩西和以色列會眾為會幕所規定的奉獻。

列王紀下 12:5 5. 祭司要從他們所認識的人手中收取] 這段經文若不結合《歷代志》的平行記載,便難以理解。從《列王紀》來看,約阿施的話語似乎適用於在聖殿所獻的祭物,那麼一個人所認識的人與此事有何關係就難以理解了。但在《歷代志下》中,我們得知祭司和利未人奉命「出去到猶大各城,從以色列眾人中收取銀子」。因此,每個人都到自己最熟悉的人群中去,從他們那裡最有可能獲得捐款,這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了。約瑟夫(Josephus,《猶太古史》IX. 8. 2)說:「祭司和利未人被派往全國各地,向每個人收取半舍客勒,用於聖殿的器具和修復,這些器具和聖殿曾被約蘭、亞他利雅及其兒子們毀壞。」他們要修補] 修訂版(R.V.)譯作「他們應當修補」。這是直譯,而且更能強調原文中置於顯著位置的代詞「他們」。國王最初的願望是將整件事交由祭司負責。破壞之處] 希伯來文這個詞,七十士譯本(LXX.)僅音譯(âåäÝê),只出現在本章和《列王紀下》22:5,以及《以西結書》27:9;27:27。但在後兩處經文中,它是指用填縫料填補船隻的裂縫。因此,我們可以理解聖殿建築所遭受的損壞類型。多年的疏忽導致牆壁崩塌、開裂,以及各處出現類似的損壞。

列王紀下 12:6 6. 約阿施王二十三年] 此時他必定已年屆三十,能夠果斷行事。根據《歷代志》的記載,最初的命令是:「你們要趕快辦理這事。然而利未人卻沒有趕快。」該記載也讓耶何耶大比這裡所描述的更負個人責任。「王召了祭司長耶何耶大來,對他說:你為何沒有要求利未人從猶大和耶路撒冷收取捐款呢?」祭司卻沒有修補破壞之處] 我們沒有被告知原因,儘管國王提出了這個問題。他們顯然一直在收取銀子,因為國王在下一節的命令是「不可再收銀子」。

列王紀下 12:7 7. 你們為何不修補破壞之處呢?] 無論是這裡還是《歷代志下》都沒有給出這個問題的答案。毫無疑問,隨著耶和華殿的衰敗,奉獻也隨之減少。祭司和利未人可能在增加所收取的款項方面遇到了很多困難,並且在他們自己的維持費用和修復基金之間分配所收到的款項。國王似乎沒有責怪他們,他們所提供的解釋,無論是什麼,都令人滿意,以至於看守殿門的祭司被指派負責存放奉獻的箱子。現在你們不可再收(修訂版:取)銀子] 最初命令的收取(代下 24:5)現在要停止了。不再挨家挨戶收取,而是當敬拜者來到耶路撒冷時,在祭壇旁公開奉獻。這似乎是真正的原則,在所有情況下都能激發人們對善行的慷慨。

列王紀下 12:8 8. 祭司同意不再收銀子……也不再修補] 修訂版(R.V.)譯作「他們應當不再收銀子……也不再修補」。他們顯然發現這項工作超出了他們的能力,很高興能擺脫收取和支出基金的責任。《歷代志》沒有提及他們的這項同意。

列王紀下 12:9 9. 於是祭司耶何耶大取了一個箱子] 《歷代志》記載「王下令,他們就做了一個箱子」。顯然,國王和祭司都同意改變籌集修復基金的計劃。但值得注意的是,《歷代志》的記載,雖然被認為處處突出祭司,卻在此處省略了耶何耶大的名字。放在祭壇旁邊] 《歷代志》記載它「放在耶和華殿門外」。這裡所說的祭壇是殿外院子裡,殿廊前的銅祭壇,用於獻燔祭。因此,《歷代志》的描述似乎比我們眼前的經文略不精確。但這裡補充的「在進耶和華殿的右邊」這句話,可能導致了《歷代志》更為模糊的描述「在耶和華殿門外」。《列王紀》的記載應當更受青睞,因為它是從一些當代記錄中提取並比《歷代志》的記載更早編纂的。所有奉獻的銀子] 在《歷代志下》24:9-10中,我們得知當箱子設置好後,「他們就在猶大和耶路撒冷宣告,要將神僕人摩西在曠野所吩咐以色列人收集的銀子奉給耶和華。眾首領和眾民都歡喜,將銀子送來,投入箱中,直到收足。」當銀子由個人在家中奉獻,沒有統一行動時,準備工作停滯不前。新的安排為這項工作注入了活力。奉獻者看到其他人也在奉獻,並發現正在收集一筆有規律記錄的款項,因此現在有了完成這項工作的希望。約瑟夫(Josephus)精確地捕捉到了這種方式所產生的感受,他說:「他們熱心奉獻金銀,積累了許多。」合作精神被激發起來,奉獻者看到他們所做的事情很可能成功。因此他們熱心努力。這段歷史在我們今天也具有其價值。

列王紀下 12:10 10. 他們看見箱子裡有許多銀子] 他們可以通過抬起箱子來判斷,此外,祭司們也是慷慨奉獻的目擊者。王的書記] 這是王的秘書,王通過他了解基金的進展。從《歷代志下》24:11看來,箱子由利未人未經開啟地抬到王的辦公室,在那裡進行內容物的檢查和處理。大祭司] 《歷代志》記載「大祭司的官員」。約瑟夫(Josephus)說王在場開啟。這些不同說法的意思是,這兩個人總是有人代表,而且毫無疑問,有時王和大祭司本人都在場。上來] 到箱子被帶去檢查和清空的那個地方。裝在袋子裡] 欽定版(A.V.)和修訂版(R.V.)的旁註給出了「捆綁起來」的字面意思。這個動詞用於將錢財捆成一包(申 14:25)。我們必須理解這個過程與未鑄造的金銀有關。首先,它以某種方式捆成包裹,然後通過稱重來確定其價值。數點銀子] 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數算」。但總價值是通過稱重得出的。「數點」(tell)在舊約中多次用於「數算」。「參閱《詩篇》147:4『他數點星宿的數目』」。又如《耶利米書》33:13,「羊群從數點的人手下經過」。比較彌爾頓(Milton)的《快樂的人》(L’Allegro)第67行,「每個牧羊人都在山楂樹下的山谷中數點他的羊群」。即他數算羊的數量,以確保夜間沒有丟失。

列王紀下 12:11 11. 他們將數點(修訂版:稱重)的銀子] 這裡作者使用不同的詞語,闡明了之前「數點」或「數算」的含義。《歷代志》補充說,完成這項工作後,箱子被送回原處,他們日復一日(即不時地)這樣做,並收集了大量的銀子。交給做工的人手中] 下一句解釋為「監工」,即負責修復工作的首要人物。祭司和王的官員不直接支付工人,而是將大筆款項交給承包商。他們將銀子付給(修訂版:支付給)木匠和(修訂版:以及)建築工人] 這兩個名詞都已定義,下一節中的「石匠和鑿石的」也一樣。修訂版(R.V.)在那裡也插入了冠詞。

列王紀下 12:12 12. 並購買木料和鑿好的石頭] 修訂版(R.V.)譯作「並用於購買木料和鑿好的石頭」。因此,整個段落,如同希伯來文所示,都依賴於前面的動詞「他們將銀子付給」,這樣,監工就被描述為支付所有工資和購買所有材料。

列王紀下 12:13 13. 然而(修訂版:但是)耶和華殿裡沒有製造] 《列王紀》的編纂者提到了某些器皿和工具,這些東西當時並未用這些捐款製造。例如銀杯、剪燈器、盤子、號筒,以及金器或銀器等,如這裡所列舉的。《歷代志》則著重於那些已製造出來的東西,其清單包括「供事奉和獻祭用的器皿,以及匙子,還有金器和銀器」。由此可見,一個說金銀器皿已製造,另一個說金銀器皿未製造。但兩位作者都指的是他們之前提到的那一類物品。因此,金銀器皿中沒有製造杯子、剪燈器、盤子等,但製造了供事奉用的器皿和匙子。它們不一定相互矛盾。碗(修訂版:杯)銀] 修訂版(R.V.)試圖在列舉聖殿器皿時,對相同的詞語給出相同的譯法。因此,這裡以及《列王紀上》7:50和《耶利米書》52:19都做了改動。希伯來文這個詞在《撒迦利亞書》12:2中被欽定版(A.V.)譯作「杯」,在《撒母耳記下》17:28的旁註中也是如此。這個詞經常表示「門檻」。因此,七十士譯本(LXX.)在這裡譯作 èýñáé = 門。

列王紀下 12:14 14. 卻(修訂版:因為)將那銀子給了做工的人] 修訂版(R.V.)譯作「給了那些做工的人」。希伯來文的表達與第11節相同,指的是監工,而非工匠。

列王紀下 12:15 15. 他們將銀子交給那些人] 這必定是指某些司庫,每當有新的裝滿奉獻的箱子時,就交由他們保管。這些人最初被選中,是因為他們被認為是正直可靠的人,所有款項都交給他們,無需任何帳目,然後通過他們的手轉交給監工和承包商,再分配給工人。用於支付做工的人] 修訂版(R.V.)譯作「給那些做工的人」。與第11和14節的表達相同,含義也相同。

列王紀下 12:16 16. 贖愆祭的銀子] 修訂版(R.V.)譯作「贖罪祭的銀子」。修訂版(R.V.)在《利未記》5:1-6及整部律法中,將欽定版(A.V.)的「贖愆祭」改為「贖罪祭」,以與該主要經文中譯作「有罪」的動詞和形容詞保持一致。「贖愆祭的銀子」只出現在本節。贖罪祭的銀子] 修訂版(R.V.)譯作「贖罪祭的銀子」。關於此,請參閱《利未記》5:7-12。「贖罪祭的銀子」只出現在本節。這銀子都歸祭司] 參閱《利未記》14:13。「因為贖罪祭歸祭司,贖愆祭(修訂版:贖罪祭)也歸祭司。」

列王紀下 12:17-21 哈薛威脅攻打耶路撒冷,但被約阿施賄賂退兵。約阿施遭人謀殺(代下 24:23-27)。
17. 哈薛] 參閱《列王紀下》8:8。攻打迦特] 迦特是非利士人的五大城之一,儘管此時它是否在猶大或非利士人手中尚不清楚。它幾乎直接位於耶路撒冷和地中海之間。在到達迦特之前,哈薛必定已經穿過以色列的北方王國。哈薛定意要上耶路撒冷] 在此有必要提及《歷代志》在敘利亞入侵故事之前所記載的猶大歷史事件,而這些事件在《列王紀下》中並未提及。大祭司耶何耶大享年130歲,被隆重安葬在猶大列王之中。此後,約阿施聽從猶大眾首領的勸說,轉而崇拜偶像,於是神的忿怒降在猶大和耶路撒冷。神差遣先知到他們那裡,他們卻不聽。其中,耶何耶大的兒子撒迦利亞因他們的過犯責備國王和百姓,國王下令,百姓在耶和華殿的院子裡用石頭將他打死。約阿施殺害了他的恩人耶何耶大的兒子,撒迦利亞臨死前向神呼求,反對他的同胞和他們的國王,說:「願耶和華鑒察,為此討罪。」《歷代志》顯然將敘利亞的遠征視為神因這地的罪惡而降下的懲罰。但它也給我們提供了一些理解《列王紀下》所需的細節。當我們讀到這裡,約阿施因為哈薛僅僅定意(即形成計劃)要上耶路撒冷,就作出了下一節所描述的大量犧牲,這似乎很奇怪。但當這與《歷代志下》24:23-24的記載相輔相成時,即敘利亞軍隊來到猶大和耶路撒冷,毀滅了所有百姓的首領,並將擄物送給大馬士革王(即哈薛),而且猶大一支龐大的軍隊被一小隊敘利亞人擊敗,我們就不難理解約阿施為了賄賂如此強大的敵人而作出的犧牲了。

列王紀下 12:18 18. 聖物] 參閱上文第4節。猶大列王所獻的] 毫無疑問,幾乎每個君王的統治時期,都有機會從其征服所得中獻上禮物,作為對神賜予成功的感恩祭。因此,聖殿的寶藏會變得非常貴重。他就離開耶路撒冷去了] 由於《歷代志》沒有提及哈薛參與這次遠征,並且擄物被描述為送給他,我們可以推斷,這裡所說他所做的一切,是由他派出的敘利亞軍隊完成的。在《歷代志》中,雖然沒有提及約阿施如何賄賂敘利亞人離開,但我們得知,由於某種原因,他們確實離開了,沒有繼續圍攻耶路撒冷。

列王紀下 12:19 19. 約阿施其餘的事] 這裡和下一節都使用了國王名字的簡短形式。約阿施的一些事蹟已在第17節提及。《列王紀》的編纂者似乎認為,除了真繼承人如何復位,以及在他統治時期聖殿如何修復,大衛家族和耶和華的事奉如何在此時重新紮根之外,沒有必要提及其他任何事情。

列王紀下 12:20 20. 他的臣僕起來] 《歷代志》告訴我們,敘利亞人離開時,國王正患「重病」,或許是與敘利亞人作戰時受的傷。它還補充說,正是因為「耶何耶大眾子的血」,才形成了針對約阿施的陰謀。由此看來,似乎不僅撒迦利亞,而是耶何耶大全家都被這位忘恩負義的國王處死了。在米羅宮殺了約阿施] 修訂版(R.V.)譯作「在米羅宮擊殺約阿施」。我們從《歷代志下》得知,國王當時正在此地臥病。所以這可能是一些皇家住所,或是其一部分。關於「米羅」,耶路撒冷防禦工事的一部分名稱,參閱《列王紀上》9:15。或許本節所指的地方可能是那座堡壘的一部分。「米羅宮」在此之前在《士師記》9:6中被提及,但那段經文與此無關。希伯來文「Beth-Millo」,譯作「米羅宮」,可能是一個專有名詞,我們應當保留不譯,就像許多其他以「Beth」為前綴的詞一樣。下到西拉的路] 修訂版(R.V.)譯作「下到西拉的路上」。七十士譯本(LXX.)和其他譯本將「西拉」視為專有名詞,但除了此處,我們對它一無所知。

列王紀下 12:21 21. 約撒迦(修訂版:約撒迦)是示米押的兒子,約薩拔是朔默的兒子] 在《歷代志下》中,這些陰謀者的名字被列為「撒拔是亞捫婦人示米押的兒子,約薩拔是摩押婦人示米利特的兒子」。在 æáã Zabad 和 æëø Zacar(約撒迦的縮寫形式)之間,很容易看出由於希伯來字母的相似性而可能產生錯誤。《歷代志》記載了母親的國籍,並以陰性形式給出了她們的名字。在《列王紀》中,ùׁ ?îøéú (Shemrith) 的最後兩個字母脫落,因此名字變成了 ùׁ ?îø (Shomer)。儘管這些名字無疑是歷史性的,但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泰尼烏斯(Thenius)所指出的),當它們被翻譯時,它們會讓人想起撒迦利亞的遺言「願耶和華鑒察,為此討罪」。因為它們的意思是「耶和華記念」,「聽者」的兒子;以及「耶和華賜予」,「守望者」的兒子。他們將他葬在他列祖那裡] 即在大衛城,但正如《歷代志》所記載的,並非葬在列王的墳墓中。《歷代志》中關於約阿施所受「重擔」的說法,指的是因他的惡行而發出的許多預言性神諭。關於「重擔」這個詞的含義,參閱《以賽亞書》13:1,以及該先知的許多其他經文。在修訂版(R.V.)的旁註中,在這種情況下,給出了「關於……的神諭」。他的兒子亞瑪謝] 《歷代志下》(24:27)提到了「約阿施的眾子」;然而,除了亞瑪謝,我們對其他兒子一無所知,儘管《歷代志下》(24:3)說「耶何耶大為約阿施娶了兩個妻子,他生了兒子和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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