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歷代志下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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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合和本 歷代志下 第19章

1猶大王約沙法平平安安地回耶路撒冷,到宮裏去了。

2先見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出來迎接約沙法王,對他說:「你豈當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

3然而你還有善行,因你從國中除掉木偶,立定心意尋求上帝。」

4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後又出巡民間,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上帝;

5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裏設立審判官,

6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他必與你們同在。

7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

8約沙法從利未人和祭司,並以色列族長中派定人,在耶路撒冷為耶和華判斷,聽[民間的]爭訟,就回耶路撒冷去了。

9約沙法囑咐他們說:「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

10住在各城裏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裏,或為流血,或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

11凡屬耶和華的事,有大祭司亞瑪利雅管理你們;凡屬王的事,有猶大支派的族長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管理你們;在你們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長。你們應當壯膽辦事,願耶和華與善人同在。」

# 歷代志下 第十九章

歷代志下 19:1 歷代志下 19:1-3(列王紀無平行經文)。先知耶戶的責備。1. **in peace**(平安歸回)] 即安全歸回。七十士譯本(LXX. B)省略此短語。

歷代志下 19:2 2. **Jehu the son of Hanani**(哈拿尼的兒子耶戶)] 此時他必已年邁,因他曾預言攻擊巴沙(王上 16:1),自巴沙之後,以色列已有兩位君王在位,即暗利(12年)和亞哈(22年)。**the ungodly**(不敬虔的)] 修訂標準譯本(R.V.)作「邪惡的」。**and love them that hate the Lord**(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 參詩 139:21-22。**therefore is wrath upon thee**(因此有忿怒臨到你)] 修訂標準譯本(R.V.)作「為這事,忿怒臨到你」,即將有忿怒的降臨。此忿怒的降臨在第二十章有描述。關於「忿怒」(希伯來文 **qeçeph**),參王下 3:27 修訂標準譯本(R.V.)邊註。

歷代志下 19:3 3. **good things**(善事)] 參歷代志下 12:12(注釋)。**taken away the groves**(除掉木偶)] 修訂標準譯本(R.V.)作「除掉亞舍拉(Asheroth,複數,單數為 Asherah)」,參歷代志下 17:6(注釋)。

歷代志下 19:4 4–11(列王紀無平行經文)。約沙法王的國內政策。4. **Beer-sheba**(別是巴)] 參歷代志上 4:28 注釋。**brought them back**(使他們歸回)] 似乎是指進一步對抗偶像崇拜的措施。

歷代志下 19:5 5. **and he set judges**(他設立審判官)] 參歷代志下 19:11「利未人也要作官長」;以及申 16:18「你要在各城門設立審判官和官長」。在最早的時代,以色列的司法審判,如同今日的貝都因人,可能由所有家族首領執行,(在困難案件中)則由一位在公正和部落習俗知識方面超越眾人的首領執行。在以色列定居迦南之後,後來的「城裡的長老」和「祭司的長老」也行使同樣的職能。約沙法王的措施有兩方面:(1) 在猶大各城設立審判官;(2) 根據申 17:8 等經文,在耶路撒冷設立一種上訴法院。關於第一項措施,無疑其工作在於罷免不稱職的審判官,並確認稱職者繼續任職,而非首次任命審判官。然而,第二項措施可能完全是新的;大衛(撒下 14:4 等;撒下 15:3)和所羅門(王上 3:16)都將審判權掌握在自己手中。祭司作為審判官的顯著地位符合申 17:9;申 19:17。

歷代志下 19:6 6. **Take heed**(謹慎)] 修訂標準譯本(R.V.)作「考慮」。**who is with you in the judgment**(誰與你們一同審判)] 譯作「祂與你們一同審判」(參修訂標準譯本 R.V. 及其邊註)。審判官在裁決富人和有權勢者的案件時,應以「神與我們同在」(「以馬內利」)的思想來堅固自己。

歷代志下 19:8 8. **the chief of the fathers of Israel**(以色列的族長)] 修訂標準譯本(R.V.)作「以色列各宗族的首領」。**for the judgment of the Lord, and for controversies**(為耶和華的判斷,並為爭訟的事)] 歷代志作者無疑是指那些在耶和華的律法(即摩西五經)中可以找到決定的事項。第二個詞(「爭訟的事」)可能指民事糾紛,適合仲裁而非嚴格的法律裁決。**when they returned to Jerusalem**(他們回到耶路撒冷時)] 修訂標準譯本(R.V.)作「他們回到耶路撒冷」。這些詞似乎有誤;應讀作「他們(即約沙法所任命的審判官)住在耶路撒冷」。最困難的案件總可以在耶路撒冷裁決,因為審判官總是在那裡。

歷代志下 19:9 9. **a perfect heart**(誠實的心)] 即忠誠不二的心;參歷代志上 12:38。審判官不應試圖將事奉神與收受賄賂結合起來。

歷代志下 19:10 10. **And what cause soever shall come to you of your brethren**(無論你們的弟兄有何案件臨到你們)] 修訂標準譯本(R.V.)作「無論何時,你們的弟兄有任何爭訟臨到你們」。**between blood and blood**(流血與流血之間)] 決定不同種類的流血事件,即誤殺與謀殺之間。申 17:8。**between law and commandment**(律法與誡命之間)] 決定哪條特定條例適用於特定案件。**ye shall even warn them**(你們就當警戒他們)] 修訂標準譯本(R.V.)作「你們就當警戒他們」。參結 3:17-21。**that they trespass not against**(免得他們得罪)] 修訂標準譯本(R.V.)作「免得他們對……有罪」。參賽 24:6(「被定為有罪」R.V.)。**wrath**(忿怒)] 希伯來文 **qeçeph**;參歷代志下 19:2 注釋。**ye shall not trespass**(你們就不致得罪)] 修訂標準譯本(R.V.)作「你們就不致有罪」。

歷代志下 19:11 11. **Amariah**(亞瑪利雅)] 或許是歷代志上 6:11 [5:37,希伯來文] 中所提及的那位。**officers before you**(在你們面前的官長)] 即等候執行你們指示的官長。**Deal courageously**(當剛強)] 譯作「當剛強作工」(如哈 2:4)。**shall be with the good**(必與善人同在)] 修訂標準譯本(R.V.)作「與善人同在」(這是一種祝福而非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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