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列王記上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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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 列王紀上 第21章

列王紀上 21:1 1-16節。耶斯列人拿伯被石頭打死,亞哈佔據了他的葡萄園(《歷代志》未載)。1. 本章在七十士譯本(LXX.)中置於前一章之前,編號為20。約瑟夫(Josephus)也採用了這種事件順序。因此,七十士譯本(LXX.)省略了21:1中「這些事以後」的字句。七十士譯本(LXX.,亞歷山大抄本)稱拿伯為「以色列人」。他當然是以色列人。但「耶斯列」(**יִזְרְעֶאל**)很容易,尤其是在手稿中,被誤認為「以色列」(**יִשְׂרָאֵל**)。七十士譯本(LXX.)的兩個版本都認為葡萄園不在宮殿附近,而是在亞哈的打穀場附近。

列王紀上 21:2 2. 我可以得它作菜園] 這些事件必定發生在和平時期,當時亞哈有閒暇考慮他園地的便利佈局。而且,它們很可能發生在便哈達(Ben-hadad)徹底戰敗之後,否則,那時賜予亞哈的勝利,就會像是在赦免他的罪,與本章(21:19)以利亞(Elijah)所宣告的厄運不符。七十士譯本(LXX.)在本節中兩次重複了「作菜園」的願望。

列王紀上 21:3 3. 願耶和華禁止我] 本節非常有趣,因為 (1) 它清楚表明拿伯是耶和華的敬拜者,儘管先知們受到迫害,他仍不畏懼透過他的言語向國王表明這一點。這是一個沒有向巴力(Baal)屈膝或親吻巴力的人的榜樣。而且 (2) 他堅持繼承產業的理由表明,摩西律法(民數記 36:7-8;利未記 25:27-28)關於父輩產業神聖性的教導,已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以至於亞哈不敢對一個提出這種宗教理由來阻礙王室願望的人採取嚴厲措施。

列王紀上 21:4 4. 亞哈就回他的家去] 最後四個字被七十士譯本(LXX.)省略,同樣被省略的還有「因為拿伯說……我祖的產業」這句話。從故事的後續發展來看,亞哈在與拿伯會面後是回到撒馬利亞(Samaria)。愁煩不樂] 見上文 列王紀上 20:43。他就躺在床上,等等] 這個細節,就像亞哈歷史中的許多其他細節一樣,顯示出他性格的軟弱,以及他如何徹底被耶洗別(Jezebel)更強大的心智所支配。當他不在她身邊時,可能會出現一些改善的跡象,甚至可能讓以利亞(Elijah)看到改變的希望;但當她出現時,這些跡象都消失了。這裡所描述的這種情緒化,更像是一個任性孩子的情緒,而不是一個成熟且身居高位的人的情緒。

列王紀上 21:6 6. 我不將我的葡萄園給你] 對於最後兩個字,七十士譯本(LXX.)作「我祖的產業」。當然,可以理解亞哈會向耶洗別(Jezebel)說明拿伯拒絕國王請求的動機。但如果他一開始只提到斷然拒絕,那麼敘述就更符合亞哈其餘的行為特徵。堅持繼承產業的理由很可能在許多以色列人心中引起共鳴。我們看到耶洗別(Jezebel)沒有向任何人透露她想除掉拿伯的真正原因。如果她這樣做了,她就必須提到他顧慮的原因,而耶斯列(Jezreel)的長老們,儘管他們已經忘記了耶和華的律法,但無論如何也不會願意公開拿伯的回答。

列王紀上 21:7 7. 你現在治理以色列國嗎?] 原文中沒有任何疑問的標誌,但毫無疑問,這就是這些話的含義。希伯來文的語序是「你現在治理,等等」,代詞被強調地表達出來。因此,其含義是「你是國王,不是嗎?那麼為什麼讓這樣的事情困擾你或阻礙你的意願呢?」有些人提議將這些話理解為命令式,「你,你行使你的主權,等等」,這與接下來的內容相悖。因為耶洗別(Jezebel)並沒有催促亞哈(Ahab)扮演暴君的角色,而是替他扮演了這個角色。我必將……給你] 這句話中的「我」被強調地表達出來,就像前一句中的「你」一樣。

列王紀上 21:8 8. 她就奉亞哈的名寫信] 她是真正的統治者,他只是名義上的國王。信件會由王室秘書為她準備。耶洗別(Jezebel)的職責是拿走她丈夫的印戒,並用它蓋上王室印章,使文件具有權威性。顯然,亞哈(Ahab)沒有詢問他妻子打算採用什麼手段。長老和貴冑] 律法規定(申命記 16:18),每座城都應設立審判官,我們不能懷疑在耶斯列(Jezreel)這樣重要的城市存在這樣的法庭,那裡的長老和貴冑將組成地方法官的席位。後續事件表明,對於像拿伯(Naboth)所被指控的罪行,他們擁有生殺大權。但整個過程都非常東方化。王室信件規定了判決,以及如何獲得判決,而收信人毫不猶豫地服從,儘管本節的最後幾個字透過說明他們「住在他的城裡,與拿伯同住」,從而增加了他們行為的嚴重性,因此他們似乎非常了解他的品格。七十士譯本(LXX.)省略了「在他的城裡」這幾個字。

列王紀上 21:9 9. 宣告禁食] 設立一個禁食日,因為必須表明已經對上帝和國王犯下了大錯。參見撒母耳記上 7:6,那裡百姓聚集在米斯巴(Mizpeh)禁食,說:「我們得罪了耶和華。」上帝藉著祂的先知命令(約珥書 2:12):「你們要一心歸向我,以禁食、哭泣、哀號。」因此,這行動是要表達百姓因所犯的罪而感到的普遍悲傷,這罪玷污了整個城市。使拿伯坐在民中高位] 字面意思是「在百姓的首位」。七十士譯本(LXX.)作 **ἐπὶ ἀρχῇ τοῦ λαοῦ**。他要被安置在顯眼的地方,作為一個迄今為止享有尊貴地位的人。約瑟夫(Josephus)稱他為 **γένους ἐπιφανοῦς**,「出身名門」。透過在審判開始時如此尊敬拿伯,他們似乎表明,如果沒有針對他的證據,他們會很高興認為他是無辜的。

列王紀上 21:10 10. 匪徒] 在申命記 13:13 中,修訂版聖經(R.V.)將此表達翻譯為「惡棍」(base fellows),並在旁註中寫著「無賴之子」(sons of worthlessness)。這在舊約中到處都是這個意思,也應該在正文中。在新約時代,「彼列」(Belial)被擬人化(見哥林多後書 6:15),但在早期經文中沒有這種觀念的痕跡。七十士譯本(LXX.)作 **υἱοὶ παρανόμων**。這些人是無賴,為了錢什麼都敢發誓。約瑟夫(Josephus)說他們有三個人。你咒罵 [修訂版聖經(R.V.)作 咒詛] 神和王] 希伯來原文動詞 **בָּרַךְ** 經常被用於祝福,但它也有相反的含義。其詞根概念似乎是「告別」。這可能是,而且最常見的是,帶著告別的祝福;但它也可能是一種放棄,一種敵意的宣告。因此,修訂版聖經(R.V.)在旁註中寫著「放棄」(renounce),以表明「咒詛」的含義是如何得來的。該動詞在約伯記 1:5;約伯記 2:9 中也用於貶義。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性質的指控竟然是由耶洗別(Jezebel)發起的。然而,我們不必假設她關心咒罵上帝;她只是發現這是擺脫拿伯(Naboth)最方便的方式。但在那些認為拿伯被公正處決的百姓中,一定仍然對神聖的名字和神聖的律法有所尊重。摩西律法(利未記 24:16)規定了用石頭打死的死刑,並且至少需要兩名證人(申命記 17:6;申命記 19:15)才能處死被告。他就死] 修訂版聖經(R.V.)省略了「就」。

列王紀上 21:11 11. 那些居民] 修訂版聖經(R.V.)作 那些住在那裡的人。這個詞與 列王紀上 21:8 中的詞相同。

列王紀上 21:13 13. 有兩個匪徒來] 修訂版聖經(R.V.)作 那兩個匪徒來了。希伯來文名詞是確定的,其含義要求應當指明。作見證] 修訂版聖經(R.V.)作 作了見證。如 列王紀上 21:10。攻擊拿伯,在眾民面前] 這些字被七十士譯本(LXX.)省略。盡可能地公開指控,以便使其具有合法執行的色彩。咒罵] 修訂版聖經(R.V.)作 咒詛。這個詞與 列王紀上 21:10 中的詞相同。但在利未記 24:16 中,「褻瀆」使用了不同的詞。他們就把他拉到城外] 這解釋了 列王紀上 21:10 中「拉他出去」的意思。根據律法規定(利未記 24:14),行刑地點應在城牆外,「把那咒罵的人帶到營外……讓全會眾用石頭打死他。」由此可見,這條法令是在被擄之前。他就死了] 拿伯不僅被處死,而且根據另一段經文(列王紀下 9:26),他的兒子們也一同被殺。

列王紀上 21:15 15. 拿伯被石頭打死,已經死了] 這些字被七十士譯本(LXX.)省略。重複的語氣與希臘文風格不符,但完全符合希伯來文的習慣。佔據葡萄園] 有些人認為國王可以這樣做,因為據說被處決者的財產會被沒收。另一些人則認為亞哈(Ahab)與拿伯(Naboth)的家族之間存在某種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似乎沒有必要尋找理由。既然已經做了這麼多非法的事情,並且透過虛假指控奪走了一條或可能幾條生命,那麼在沒有任何法律或親屬關係的藉口下佔據土地,就只是一件小事了。

列王紀上 21:16 16. 亞哈聽見拿伯死了] 在這裡,七十士譯本(LXX.)補充說:「他撕裂衣服,披上麻布。」這句話必定完全不合時宜。約瑟夫(Josephus)給了我們一個更符合亞哈(Ahab)性格的細節。他說(《猶太古史》卷八,13章,8節):「亞哈對所做的事感到高興,從床上跳起來,去看拿伯的葡萄園。」他確實沒有浪費時間。他似乎在拿伯死後的第二天就佔有了這片產業。我們後來得知(列王紀下 9:26),耶戶(Jehu)和比得甲(Bidkar)當時與亞哈一同騎行,以利亞(Elijah)對這位可憐的國王所宣告的咒詛是如此令人震驚,以至於它深深地印在耶戶的記憶中,他多年後仍能引用它,顯然是原話。

列王紀上 21:18 17-29節。以利亞(Elijah)遇見亞哈(Ahab),告訴他上帝的判決。亞哈悔改,懲罰被推遲(《歷代志》未載)。18. 在撒馬利亞 [修訂版聖經(R.V.)作 住在撒馬利亞] 這種改變對於敘述的一致性是必要的。原文中沒有動詞,從欽定版聖經(A.V.)的斜體字可以看出。描述亞哈和以利亞行動的動詞表明,兩人都已下山,一個從撒馬利亞,另一個可能從迦密山(Carmel),來到耶斯列(Jezreel)城,該城地勢比兩者都低。去佔有它] 修訂版聖經(R.V.)作 去佔據它。因此表明,這個表達與 列王紀上 21:15-16;列王紀上 21:19 中的表達相同。

列王紀上 21:19 19. 你殺了人,又奪了他的產業嗎?] 所做的一切罪過立刻歸咎於亞哈(Ahab)。他既不知道,似乎也不關心耶洗別(Jezebel)的計劃是什麼,只想到它們所達成的目的。他願意透過佔有來收穫他認為的利益;上帝將第一個懲罰降在他身上。你還要對他說] 七十士譯本(LXX.)省略了這些字。見上文 列王紀上 21:15。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 從 列王紀上 22:38 亞哈之死的歷史來看,他的血被狗舔,不是在耶斯列(Jezreel),而是在撒馬利亞(Samaria)附近。對此最好的解釋是,「地方」這個詞在這裡並不意味著「精確地點」。拿伯的血是在耶斯列城門外流的,而撒馬利亞的水池,從下一章的描述以及我們對東方城市導水管和水庫的了解來看,顯然是在該城城門外。因此,這兩種情況之間存在相似之處。我們還必須記住,對亞哈的判決被修改了,其確切的實現被推遲了。當約蘭(Jehoram)被殺時(列王紀下 9:25),對於他屍體被拋出的地方,使用了更明確的短語。那裡是「在耶斯列人拿伯的田地裡」。七十士譯本(LXX.,梵蒂岡抄本)沒有簡單地說「狗」,而是說「豬和狗」,而亞歷山大抄本(Alex.)則說「狗和豬」。很難判斷豬是如何在希臘譯本中被提及的,但由於兩個文本在這一句的第二部分都沒有提及它們,這些字必須被視為某人為了給畫面增添更多恐怖色彩而插入的。梵蒂岡抄本(Vat. LXX.)在本節結尾補充說「妓女要在你的血中洗澡」,而在 列王紀上 22:38 中,亞歷山大抄本(Alex.)和梵蒂岡抄本(Vat.)都記載了這件事。此外,該處的正確翻譯,對於欽定版聖經(A.V.)讀作「他們洗他的軍裝」的字句,是「妓女在那裡洗澡」。見 列王紀上 22:38 的注釋。

列王紀上 21:20 20. 我仇敵啊,你找到我了嗎?] 亞哈(Ahab)沒有想到會有懲罰降臨在他身上,但以利亞(Elijah)的出現讓他感到不是悔改,而是憤怒,因為報應者來得如此之快。因此他稱以利亞為他的仇敵。因為你賣了自己] 在這裡,七十士譯本(LXX.)補充了 **μάτην** = 徒然。這似乎是一種解釋的嘗試,表明亞哈曾想為他的交易收取代價,並逃避一切後果,而他將會在這方面感到失望。國王完全屈服於他人之手,這句話「你賣了自己」表達得很好。行惡] 修訂版聖經(R.V.)作 行那惡事。如同所有其他出現此表達的地方。在耶和華眼中] 在這裡,七十士譯本(LXX.)補充了「惹祂發怒」。

列王紀上 21:21 21. 我必除盡你的後裔] 修訂版聖經(R.V.)作 我必將你徹底掃除。見上文 列王紀上 14:10,該節實質上與此處相同。在以色列中] 修訂版聖經(R.V.)作 凡在以色列中自由的。這個表達是一個諺語,旨在指代各種各樣的人。也許它的起源是「奴隸和自由人」的概念,或者可能是「年輕的,不能自主的,和年老的,可以自由選擇自己道路的」。這個表達讓人想起申命記 32:36。

列王紀上 21:22 22. 使以色列人犯罪] 參見 列王紀上 16:2。

列王紀上 21:23 23. 狗必吃耶洗別] 關於應驗,見 列王紀下 9:35-37。在耶斯列的城牆 [修訂版聖經(R.V.)作 城垣] 旁] 這裡經文中的希伯來詞在撒母耳記下 20:15 中再次出現,那裡被翻譯為「壕溝」(trench),欽定版聖經(A.V.)的旁註為「最外層的牆」(outmost wall)。修訂版聖經(R.V.)在那裡也翻譯為「城垣」(rampart)。在列王紀下 9:10;列王紀下 9:36-37 中,屍體據說是在「耶斯列的地界」被吞噬的,由於「在城垣旁」(**בְּחֵל**)這個詞,只需多一個字母就可以變成「在地界」(**בְּחֵלֶק**),因此有人建議後者應該是這裡的讀法。但沒有必要進行任何更改。這兩個表達的意思相同。「地界」是指城牆外靠近城牆的土地。耶洗別(Jezebel)必定是從構成城牆一部分的某個建築物的窗戶向外望去。這樣她就能在耶戶(Jehu)靠近時向他展示自己。

列王紀上 21:24 24. 凡屬他的人死了] 見上文 列王紀上 14:11。

列王紀上 21:25 25. 行惡] 修訂版聖經(R.V.)作 行那惡事。見上文 列王紀上 21:20。亞哈(Ahab)的邪惡超越了所有其他國王,因為他引進了巴力(Baal)崇拜,並允許他的妻子竭盡所能地摧毀對耶和華的任何認可,即使是北方王國腐敗崇拜中殘存的認可。

列王紀上 21:26 26. 他行了極其可憎的事] 亞哈(Ahab)自己拋棄了他前任所開創和遵循的崇拜,並跟隨耶洗別(Jezebel)的偶像崇拜。照亞摩利人所行的一切] 最好是,如修訂版聖經(R.V.)所譯,照亞摩利人所行的一切。提及亞摩利人(Amorites)可能是因為他們分佈廣泛,這個名字已成為所有在以色列人面前被趕出的民族的代表。他們是住在山區的人,像赫人(Hittite)和耶布斯人(Jebusite)一樣。因此,亞摩利人的崇拜和習俗可能在撒馬利亞(Samaria)的山區殘留下來,並在亞哈(Ahab)偶像崇拜的統治期間復興。耶和華所趕出的] 修訂版聖經(R.V.)在這些經文中通常將「趕出」(cast)改為「驅逐」(drave)。見 列王紀上 14:24。這裡似乎沒有理由不這樣做。

列王紀上 21:27 27. 七十士譯本(LXX.)對本節的翻譯是:「亞哈因這話(來自耶和華面前)心裡受責備,就去哭泣,撕裂衣服,用麻布束身,禁食。他在殺害耶斯列人拿伯的那天穿上麻布,並(輕輕地)行走。」沒有任何詞語代表括號中的最後一個詞,因此句子不完整。約瑟夫(Josephus)解釋說國王赤腳行走。關於提及拿伯被謀殺的那一天,見上文 列王紀上 21:16。

列王紀上 21:29 29. 因為他在我面前自卑] 這些字被七十士譯本(LXX.)省略,同樣被省略的還有本節末尾的「降在他家」。我不在他活著的時候降這災] 也就是說,全部的懲罰不會降在他身上。其中一部分確實降臨了,如 列王紀上 22:37-38 所述。猶太人解釋「赦免」(**נָשָׂא**)罪孽(出埃及記 34:7;民數記 14:18 等)這個詞,是參考其原始含義「舉起」。他們說,上帝舉起重擔,使其不會一下子全部壓下,否則人們會因此滅亡,但被舉起的重擔被分成幾部分,人們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感受到它。在以色列的每一次懲罰中,都混雜著一盎司金牛犢的罪。卻在他兒子活著的時候] 應驗在亞哈的兒子約蘭(Jehoram)之死上。列王紀下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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