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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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和本 哥林多前書 第7章

1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2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3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4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5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6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

7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8我對着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

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10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11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12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14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着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16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17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

18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禮。

19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上帝的誡命就是了。

20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

21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22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

23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

24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這身分。

25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27你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妻子。

28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29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30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

31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32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33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34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35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36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

37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38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39丈夫活着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

40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上帝的靈感動了。

# 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

哥林多前書 7:1 第七章1-9節:關於婚姻與獨身的建議。1. 論到你們所寫的事:新近歸信的哥林多人顯然在婚姻問題上遇到了困難。猶太人普遍而言,無論其中像艾賽尼派(Essenes)和治療者派(Therapeutæ)等禁慾主義者如何,都高度重視婚姻;而最好的異教哲學家則傾向於貶低婚姻,我們主的一些話語(參見太19:5-12)似乎支持他們的觀點。哥林多人顯然寫信諮詢保羅關於此點。使徒的建議可歸納如下:雖然未婚者因擺脫一切纏累,最能自由地以神所安排的任何方式事奉神,並且在當前的試探和逼迫時期(林前7:26;林前7:28),未婚者將免去許多試煉和痛苦,這些試煉和痛苦將沉重地落在已婚者身上,然而,對於那些在未婚狀態下有違背他剛才所闡述的莊嚴基督徒純潔律法之危險的人,他們的職責是「結婚,如此保持自己作為基督身體的無玷污肢體」。在這些奢華的日子裡,與真基督徒簡樸無華的生活方式相悖的習慣日益增長,這給那些願意遵循保羅建議的人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因此,這導致了大量的道德敗壞和痛苦,這些問題最好是預防,而不是被迫去治療。

哥林多前書 7:2 2. 然而,為要避免淫亂:字面意思是「因為淫亂」,即哥林多教會中這種惡習的習慣性實踐。參見林前6:13的注釋。我們不應(參見邁爾 [Meyer])認為我們擁有使徒關於婚姻的全部觀點,而只是與他所被問及的問題相關的觀點。要理解基督徒聖經中普遍闡述的婚姻教義,我們必須比較約翰福音第二章;弗5:23-30;提前5:14;來13:4;彼前3:1-7。「這些是個案研究的問題,取決於具體案例,『個案研究』一詞即源於此。」羅伯遜(Robertson)。各人當有自己的妻子,各人當有自己的丈夫:加爾文(Calvin)指出,這裡禁止一夫多妻制。

哥林多前書 7:3 3. 當盡夫妻之道:更受支持的讀法是「所當盡的」,即「債務」。

哥林多前書 7:4 4.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丈夫有;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妻子有:這裡提醒我們一個寶貴的原則,即在婚姻生活的一切職責中,夫妻雙方都應先考慮對方的舒適、福祉和幸福,而不是自己的,並且應特別小心,不要因自己的任何自私行為而「使弟兄跌倒」。

哥林多前書 7:5 5. 好叫你們專心禱告:最好的抄本、大多數教父和許多最好的譯本,包括拉丁通行本(Vulgate),都省略了「禁食」一詞。撒但:參見彼前5:8。

哥林多前書 7:6 6. 這是准許:即這是使徒對哥林多教會的准許,而非神對使徒的准許,這有時會被誤解。此處譯為「准許」的原文詞義是「同意」。由此引申為「准許」、「寬容」、「讓步」。拉丁通行本(Vulgate)作 *indulgentia*;加爾文(Calvin)和埃斯蒂烏斯(Estius)作 *venia*;貝扎(Beza)作 *concessio*;威克里夫(Wiclif)譯為「給予許可」;廷代爾(Tyndale)譯為「出於恩惠」。

哥林多前書 7:7 7. 各人有神所賜的恩賜:參見太19:11。

哥林多前書 7:10 10-16節:已婚者的相互義務。10. 其實不是我,乃是主:使徒引用了我們主在可10:11-12的話語。這裡並非意圖區分他作為個人所吩咐的,與神所命令的。阿爾福德主任牧師(Dean Alford)說:「他從未憑自己寫作,他乃是聖靈的器皿,聖靈常藉他向教會說話。」妻子不可離開丈夫:字面意思是「被分開」,但並不意味著分開是未經她同意的。使徒在此似乎在談論自願的分居,而非像太19:9所暗示的那種對婚姻基本原則(參見林前6:15-18)的違反。因此,金口約翰(St Chrysostom)在林前7:12上說:「這裡有希望,失喪的肢體可以藉著婚姻得救,但在另一種情況下,婚姻已經解除。」這種自願的分居是違背基督命令的,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參見林前7:15)才被允許。

哥林多前書 7:11 11. 倘若離開了:字面意思是「被分開」,如上所述。在保羅時代,希臘和羅馬法律都為離婚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丈夫的便利比妻子更大。在雅典,丈夫可以隨意休妻。在斯巴達,沒有子嗣被認為是充分的理由。因此,希羅多德(Herodotus)告訴我們(林前7:39),監察官(Ephors)召見阿那克桑德里德斯(Anaxandrides),並敦促他休妻,以免歐律斯忒涅斯(Eurysthenes)的血脈斷絕。這位歷史學家(六章61-63節)也記載了亞里斯頓(Ariston)類似的故事。同樣在羅馬法中,丈夫最初對妻子的身體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權,但這種嚴苛的規定遭到妻子的反對,在帝國時代,妻子也獲得了離婚的權力。西塞羅(Cicero)和凱撒(Cæsar)都曾離婚。尤維納爾(Juvenal)(《諷刺詩》六章229-230節)談到他那個時代妻子們離婚的致命便利:當時公認的理論是,任何終止夫妻感情的原因都足以解除婚姻。參見史密斯《古代詞典》(Smith’s Dictionary of Antiquities)中關於「離婚」(Divortium)的條目,以及梅利瓦爾(Merivale)的《羅馬史》第四卷。猶太人的離婚法也非常寬鬆。參見太5:31-32;申24:1。

哥林多前書 7:12 12.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的:這表示基督自己並未針對此特定情況給出誡命,因此保羅回歸到基督賜予使徒們的普遍啟示。比較林前7:40(參見注釋)和約16:13。史丹利(Stanley)說:「基督定下普遍原則,使徒將其應用於特定緊急情況。」若有弟兄有不信的妻子:這裡處理的是最困難的情況,即已婚的兩人中有一方是不信者,並且在最不利的情況下維護了婚姻關係的神聖性。唯一「弟兄或姊妹不受束縛」於其義務的情況是(林前7:15)不信的伴侶堅持分居。

哥林多前書 7:13 13. 不要離開他:這裡的詞與上一節翻譯為「休掉」的詞相同。

哥林多前書 7:14 14. 被聖化了:在句子的兩個部分中,原文都是「已經被聖化了」,即藉著信徒歸信基督教。基督教所賦予的神聖特質,由於它賦予與萬有之主基督的聯合,具有壓倒非基督徒配偶在婚姻中不潔的力量。邁爾(Meyer)在此處的注釋非常引人注目。他說:「基督徒的聖潔甚至影響婚姻中的非信徒配偶,並傳遞給他,使他不再是世俗之人,而是藉著親密的婚姻結合,(彷彿藉著神聖的感染)分享其配偶更高層次的神聖特質。」這是因為婚姻是「神所設立的神聖狀態」。關於律法下更嚴格的觀點,史丹利主任牧師(Dean Stanley)提到了以斯拉記第九章,以及尼9:2;尼13:23-28。但這些婚姻是違背出34:16;申7:3-4的禁令而締結的,這項禁令因周圍的偶像崇拜及其伴隨的淫亂而變得必要。它們與在與神立約之前締結的婚姻處於不同的基礎上。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這原則也適用於這種婚姻的兒女。擁有基督生命並與不信的丈夫或妻子過著聖潔婚姻生活的信徒父母的聖潔,即奉獻,傳遞給孩子,孩子從出生起就可以被視為「歸主為聖」。胡克(Hooker)在《教會政體論》(Ecclesiastical Polity)第五卷第六十章第六節中說:「我們不可如此理解,彷彿受洗父母的兒女是無罪的,或恩典是從受洗父母藉著傳播而來的,或神藉著聖約和應許,僅因父母的信仰而有義務拯救任何人:然而,對所有宣稱基督之名的人,這項超越不信者的優越性是白白賜予的,即他們身體的果實帶入世界時,就擁有對那些基督的條例所規定的、用以聖化祂教會的手段的現有權益和權利。」然而,這僅適用於在歸信之前締結的婚姻。基督徒在林前7:39和林後6:14中被禁止締結此類婚姻。

哥林多前書 7:15 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弟兄或姊妹在這等事上原是不受束縛的(字面意思是「被奴役」):羅馬天主教神學家,例如拉皮德(à Lapide)和安布羅西亞斯特(Ambrosiaster),以及教會法,都認為如果異教徒伴侶在對方歸信基督教後拒絕與其同住,基督徒有理由再婚。參見沃茲沃斯(Wordsworth)的注釋。歸於平安:邊注的「在平安中」更為可取,表示神呼召我們的精神。

哥林多前書 7:16 16. 因為你這作妻子的,怎知道能不能救你的丈夫呢?:直到十四世紀,這段經文的意思被認為是信徒伴侶不應離開不信者,以期促成其歸信。參見彼前3:1。但萊拉(Lyra)隨後指出,相反的觀點更符合上下文。前一節建議離開,而下一節以限定詞「但」或更字面地說「除了,只有」開頭,似乎暗示林前7:15-16的建議應被視為指特定情況,不應被曲解為普遍規則。因為當不信的一方希望解除契約時,堅持婚姻權利是一種強迫的嘗試,這本身是不可取的,而且最終可能無法帶來不信者的救恩。史丹利主任牧師(Dean Stanley)評論了早期解釋對歷史的影響,例如克洛蒂爾德(Clotilda)與克洛維(Clovis)以及伯莎(Bertha)與肯特埃塞爾伯特(Ethelbert of Kent)的婚姻。

哥林多前書 7:17 17-24節:基督教無意徹底改變信徒與社會之間的關係。17. 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允許與異教徒丈夫或妻子分居,僅為應對特殊情況,即不信的伴侶要求分居。普遍原則是,保持你蒙召時的狀態。這是保羅無論到哪裡都給予歸信者的規則。他現在繼續給出兩個顯著的例子來闡明他的原則,旨在立即吸引並固定哥林多人的注意力。他將其應用於猶太人和外邦人的關係;以及奴隸和自由人的關係,從而表明基督教無意將暴力的革命性元素引入社會,而是要聖化現有的關係,直到它們可以被修正的時候。「基督教間接地,而非直接地,干預現有制度。」羅伯遜(Robertson)。參見路12:13-15。

哥林多前書 7:18 18. 有人蒙召的時候是受了割禮的嗎?他就不要除去割禮的記號:我們確信,許多猶太人以他們的猶太教為恥,並渴望抹去其所有外在標誌(馬加比一書1:15)。這種感覺會因歸信基督教而獲得額外的推動力。但保羅相信,一旦是猶太人,一個人就「有責任遵守全律法」(加5:3)。他自己也按照這種觀點行事(徒18:21;徒21:26),這與猶太化教師(加6:13)形成鮮明對比,但在特殊情況下有一個例外(徒16:3)。因此,他敦促那些在猶太教中蒙召的人不要放棄他們民族的習俗。有人蒙召的時候是未受割禮的嗎?:外邦人免除猶太律法義務的決定是在耶路撒冷會議(使徒行傳第十五章)上作出的,經過一些動搖(加2:11-21)後,主要由這位偉大的外邦人使徒的勇氣和清晰的洞察力解決了。

哥林多前書 7:19 19. 割禮算不得什麼:割禮本身並沒有任何價值,而是對神聖命令的順服。

哥林多前書 7:20 20. 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參見林前1:20的注釋。這裡所說的不是我們所謂的人的「職業」,而是神的呼召行動。

哥林多前書 7:21 21. 寧可利用這機會:這可以解釋為 (1)「利用自由」,或 (2)「利用奴役」。史丹利主任牧師(Dean Stanley)評論這段經文說,其解釋「是新約中最勢均力敵的問題之一」。但上下文,詞語 **καὶ** 在句子前半部分的位置(其字面翻譯似乎是「但即使你能獲得自由」),以及「利用」一詞常有「經歷」、「忍受」之意(例如參見阿爾福德主任牧師 [Dean Alford] 的注釋),都使得第二種解釋更為可能,即奴隸在此被指示若獲得自由應拒絕。而對此解釋最強烈的反對意見,即基督教始終允許人們在獲得更廣泛的有用職位時接受,則因保羅並未絕對禁止他的歸信者接受自由而得以消除;他只是指示他們寧願保持蒙召時的狀態,除非有非常強烈的神旨意指示他們離開,就像阿尼西母(Onesimus)的情況所顯明的那樣。參見《腓利門書》。基督徒自由的教義旨在使人們在自己的職責中獲得自由,而不是擺脫職責。但正如彼得提醒我們的(彼前2:16;彼後2:19),基督徒自由的教義可能被濫用。當它導致新歸信者對自己的處境產生不安和不滿,使基督教成為混亂而非平安的源頭時,它就被濫用了(參見林前7:15和林前14:33)。

哥林多前書 7:22 22. 主的自由人:更確切地說,是「被釋放的奴隸」,拉丁文是 *libertus*。貝扎(Beza)、加爾文(Calvin)和拉丁通行本(Vulgate)以及我們譯本的邊注都如此。英文譯者似乎普遍忽略了這一點。基督的僕人:關於此表達,參見弗6:6;雅1:1;彼後1:1;猶大書1。

哥林多前書 7:23 23. 不要作人的奴僕:字面意思是「人的奴隸」。無論你的外在狀況如何,讓你的思想和精神自由,即完全對純粹的外在關係漠不關心,因為人可以奴役身體,卻不能奴役靈魂。

哥林多前書 7:24 24. 在神面前:字面意思是「在神面前」。這是林前7:20誡命的重複,帶有更莊嚴的認可。信徒被提醒是誰命定了他的處境,這足以成為他應當滿足於此的理由。

哥林多前書 7:25 25-38節:關於處女婚姻的一般指示。25. 處女:即未婚女子。保羅現在回到婚姻問題。但在他進入處女婚姻問題之前,他按照他通常的規則,處理了其所屬的普遍原則。時間短促,他希望所有人都盡可能地免於憂慮。

哥林多前書 7:26 26. 現今的艱難:這裡翻譯為「艱難」的詞,其字面意思是「必要」,在林前7:37中也如此翻譯。但在新約中,如同在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中,它經常有「困苦」的意思,如路21:23;林後6:4;林後12:10;帖前3:7。這裡它指的是 (1)「大災難」,即在我們主降臨之前將發生的(參見馬太福音第二十四章;馬可福音第十三章;路加福音第二十一章;啟7:14),或 (2) 在那些時代,信奉基督教所伴隨的普遍困苦和焦慮。如此才好:如下一節所解釋的,「這樣才好」。

哥林多前書 7:28 28. 肉身必受苦難:苦難,如同莫妮卡(Monica)看見她的兒子奧古斯丁(Augustine)陷入罪惡和不信時所受的,或許多其他基督徒父母,當他們目睹自己孩子的殉道時,劊子手的「刀劍」注定要「刺透」他們的靈魂。但我憐恤你們:這可以解釋為 (1) 使徒出於對他們的溫柔,不願向他們詳述將臨到他們的許多悲傷,或 (2) 他渴望使他們免受這些悲傷本身。

哥林多前書 7:29 29. 弟兄們,我對你們說:這一切的結論。時間短促,世界正在消逝。無論一個人處於何種境況,他都應時刻準備好在神的吩咐下放棄它。他應讓自己的靈魂不受今生牽絆、享樂,尤其是憂慮的束縛。這段經文有幾種翻譯方式,但它們並未實質性地影響其意義。時候減少了: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時間。這裡的詞表示一個確定的時間段。參見約壹2:18的英文譯本,「末時」。翻譯為「減少」的詞更確切地說是「縮短了」。「壓縮了。」羅伯遜(Robertson)。「將許多歲月壓縮成一年。」史丹利(Stanley)。

哥林多前書 7:30 30. 快樂的,要像沒有快樂:羅伯遜(Robertson)說:「環顧神這美麗的世界:海洋泛起無數漣漪;天空是顫抖、閃爍的藍色,使人心靈狂喜;每一種色彩,每一種形式,都充滿了美。神說,『要喜樂。』不要強迫年輕、快樂的心靈陷入不自然的嚴肅,彷彿快樂是一種罪。讓我們聽到他們響亮、歡快、清脆的笑聲,即使更嚴肅的心靈已無法再快樂;看到純真的歡樂和喜悅對心靈有益。但現在請注意,永恆的考量將會介入,不是為了使喜樂悲傷,而是為了使它平靜……我們應當平靜、愉快、自持;對所有這些享樂之源保持超然,成為自己的主人。」

哥林多前書 7:31 31. 好像不濫用世物:或許譯為「好像不過度使用世物」更好。林前9:18亦同。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更確切地說,是「正在過去」,如同劇場中的一幕(參見史丹利 [Stanley] 和阿爾福德 [Alford] 的注釋)。這個翻譯更清楚地表達了早期教會對基督迅速降臨的信念。參見約壹2:17。

哥林多前書 7:32 32. 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使徒推薦獨身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它能使人免於世俗事務的憂慮,提供「專心事奉主」的機會。但使徒不希望他的建議成為一個陷阱,纏住那些覺得在婚姻狀態下能更少分心事奉神的人。他讓每個人根據自己認為最合適和最得體的判斷來決定。這裡翻譯為「掛慮」、「掛慮」的詞,如同在太6:25;太6:27-28;太6:31;太6:34(我們的譯本翻譯為「思慮」)中一樣,帶有「煩惱」、「焦慮」的意思。

哥林多前書 7:34 34. 婦女也有分別:此處經文混亂,編輯者之間標點符號差異甚大。拉丁通行本(Vulgate)和加爾文(Calvin),以及許多現代編輯者,皆譯為:「已婚的男人為世上的事掛慮,如何取悅妻子,就分心了。未婚的婦女和處女(有些抄本讀作:未婚的處女)則為主的事掛慮。」此譯法有兩點異議:(1) 「未婚婦女」一詞用來指寡婦或與丈夫分居的已婚婦女,顯得奇特;(2) 難以理解使徒如何能稱讚後者,因為他明確禁止分居,除非是林前7:15-16所提及的特殊情況。沃茲沃斯(Wordsworth)譯為:「妻子和處女,各有其命定的份」,如此保留了此處所用詞語的原始意義。另參林前7:17,該詞譯為「分給」,以及林後10:13和林前1:13。

哥林多前書 7:35 35. 專心事奉主:字面意思是「方便地坐在祂面前(或旁邊)」。史丹利主任牧師(Dean Stanley)提到路10:39-41中的馬大和馬利亞,作為此表達的確切例證。馬大「為許多事煩擾」,馬利亞則坐在耶穌腳前。

哥林多前書 7:36 36. 他的處女:即他的女兒。這裡的建議是給父母的。在保羅時代,以及現在大多數歐洲大陸國家,都是父母決定子女的婚姻。在法國和其他一些外國,年輕人常常在訂婚前甚至沒有見過面。但保羅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父母拒絕女兒希望在婚姻狀態中事奉神的求婚,可能是「不合宜」的行為。若過了出嫁的年齡:更確切地說,是「若她已完全達到」。而且事勢需要如此:字面意思是「而且理當如此」;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的願望得以實現是公平合理的,而採取其他行動將是嚴苛的。有些人認為這是指少女,尤其是猶太少女,過了成熟年齡仍未婚所蒙受的恥辱——這種恥辱也附著在未能為女兒提供合適婚姻的猶太父親身上。參見《便西拉智訓》7:25,「嫁你的女兒,你就完成了一件大事。」另參《便西拉智訓》42:9。拉比們建議寧可釋放一個奴隸作為女兒的丈夫,也不讓她保持未婚。另一些人則認為這裡指的是犯罪的危險(林前7:2;林前7:5;林前7:9)。參見《便西拉智訓》42:10。讓他們結婚:即女兒和她的愛人。

哥林多前書 7:37 37. 沒有不得已的事:這可能是以下情況之一:(1) 如果少女並非特別渴望婚姻生活,或 (2) 如果她的手沒有被求婚,或 (3) 如果被求婚時,她不願接受。使徒的語言涵蓋了這三種假設。但由得自己作主:父母的合法權威很大,但他們無權將子女視為單純的財產。只有當他們能夠不自私地阻撓神所託付給他們照管之人的合理願望時,才能說他們「由得自己作主」。心裡也決定了:加爾文(Calvin)說:「如果其他輕微的行為,沒有父母的權威,子女什麼都不能做,那麼在締結婚姻方面,更不宜給予他們自由。」保守他的處女:即讓她在家中保持未婚。

哥林多前書 7:39 39, 40節:婦女的再婚。39. 妻子憑律法是被約束的,只要丈夫活著:參見羅7:2。如果她的丈夫死了:字面意思是「如果她的丈夫睡了」,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被安置入睡」,這個詞通常用於基督徒的死亡,甚至舊約聖徒的死亡。參見太27:52;約11:11;徒7:60;徒13:36。保羅在林前11:30和林前15:6;林前15:18;林前15:20;林前15:51,以及帖前4:13-15中使用了這個詞。同樣的觀念也出現在太9:24,以及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平行經文中,但希臘文所用的詞不同。舊約的作者也如此描述死亡,例如在申31:16;王上2:10;但12:2中。因此,死亡被剝奪了一半的恐怖。它是一種部分而非完全暫停意識的狀態;是靈魂與其主聯合(帖前4:14),直到大覺醒的等待。加爾文(Calvin)評論說,如果從這段經文推斷靈魂與身體分離後是沒有感覺或智力的,那將是說它沒有生命。參見林後12:2。只要在主裡面:參見林後6:14。寡婦再婚不被鼓勵,但也不被禁止。在某些情況下甚至被命令。參見提前5:9;提前5:11;提前5:14。但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避免異教徒通婚。

哥林多前書 7:40 40. 我也想自己有神的靈:並非使徒對此點有任何疑慮。所用的詞暗示著完全確信,他所給予的建議是在聖靈的引導下說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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