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尼希米記 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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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合和本 尼希米記 第13章

1當日,人念摩西的[律法]書給百姓聽,遇見書上寫着說,亞捫人和摩押人永不可入上帝的會;

2因為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來迎接以色列人,且雇了巴蘭咒詛他們,但我們的上帝使那咒詛變為祝福。

3以色列民聽見這律法,就與一切閒雜人絕交。

4先是蒙派管理我們上帝殿中庫房的祭司以利亞實與多比雅結親,

5便為他預備一間大屋子,就是從前收存素祭、乳香、器皿,和照命令供給利未人、歌唱的、守門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歸祭司舉祭的屋子。

6那時我不在耶路撒冷;因為巴比倫王亞達薛西三十二年,我回到王那裏。過了多日,我向王告假。

7我來到耶路撒冷,就知道以利亞實為多比雅在上帝殿的院內預備屋子的那件惡事。

8我甚惱怒,就把多比雅的一切家具從屋裏都拋出去,

9吩咐人潔淨這屋子,遂將上帝殿的器皿和素祭、乳香又搬進去。

10我見利未人所當得的分無人供給他們,甚至供職的利未人與歌唱的俱各奔回自己的田地去了。

11我就斥責官長說:「為何離棄上帝的殿呢?」我便招聚利未人,使他們照舊供職。

12猶大眾人就把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送入庫房。

13我派祭司示利米雅、文士撒督,和利未人毗大雅作庫官管理庫房;副官是哈難。哈難是撒刻的兒子;撒刻是瑪他尼的兒子。這些人都是忠信的,他們的職分是將[所供給的]分給他們的弟兄。

14我的上帝啊,求你因這事記念我,不要塗抹我為上帝的殿與其中的禮節所行的善。

15那些日子,我在猶大見有人在安息日醡酒,搬運禾捆馱在驢上,又把酒、葡萄、無花果,和各樣的擔子在安息日擔入耶路撒冷,我就在他們賣食物的那日警戒他們。

16又有泰爾人住在耶路撒冷;他們把魚和各樣貨物運進來,在安息日賣給猶大人。

17我就斥責猶大的貴冑說:「你們怎麼行這惡事犯了安息日呢?

18從前你們列祖豈不是這樣行,以致我們上帝使一切災禍臨到我們和這城嗎?現在你們還犯安息日,使忿怒越發臨到以色列!」

19在安息日的前一日,耶路撒冷城門有黑影的時候,我就吩咐人將門關鎖,不過安息日不准開放。我又派我幾個僕人管理城門,免得有人在安息日擔甚麼擔子進城。

20於是商人和販賣各樣貨物的,一兩次住宿在耶路撒冷城外。

21我就警戒他們說:「你們為何在城外住宿呢?若再這樣,我必下手拿辦你們。」從此以後,他們在安息日不再來了。

22我吩咐利未人潔淨自己,來守城門,使安息日為聖。我的上帝啊,求你因這事記念我,照你的大慈愛憐恤我。

23那些日子,我也見猶大人娶了亞實突、亞捫、摩押的女子為妻。

24他們的兒女說話,一半是亞實突的話,不會說猶大的話,所說的是照着各族的方言。

25我就斥責他們,咒詛他們,打了他們幾個人,拔下他們的頭髮,叫他們指着上帝起誓,必不將自己的女兒嫁給外邦人的兒子,也不為自己和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26我[又說]:「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嗎?在多國中並沒有一王像他,且蒙他上帝所愛,上帝立他作以色列全國的王;然而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

27如此,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上帝呢?」

28大祭司以利亞實的孫子、耶何耶大的一個兒子是和倫人參巴拉的女婿,我就從我這裏把他趕出去。

29我的上帝啊,求你記念他們的罪;因為他們玷污了祭司的職任,違背你與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約。

30這樣,我潔淨他們,使他們離絕一切外邦人,派定祭司和利未人的班次,使他們各盡其職。

31我又派[百姓]按定期獻柴和初熟的土產。我的上帝啊,求你記念我,施恩與我。

# 尼希米記 第十三章

尼希米記 13:1 1–3. 與雜族分離 1. 那日] 見 尼 12:44 注釋。他們讀] 字面意思是「它被讀」,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是利未人讀的。摩西的書] 這是 尼 8:1 中「摩西律法書」的簡稱。亞捫人和摩押人] 引起注意的經文無疑是 申 23:3-6,該段經文以以下禁令開頭:「亞捫人或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到第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入耶和華的會] 修訂版(R.V.)作「進入耶和華的會」。重要的是,引文中應遵守《申命記》的措辭:「會」(**qahal**)而非「會眾」(**‘êdah**)是《申命記》作者通常使用的詞。

尼希米記 13:2 2. 因為他們沒有] 參 申 23:4,「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又因為他們(希伯來文作「他」)雇了米所波大米毗奪的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申命記》作者提到巴蘭是那個咒詛會帶來致命後果的先知;《申命記》作者,如同先知彌迦(尼 6:5),遵循《民數記》22-24 章的耶和華文獻記載,並未顯示出對《以羅欣文獻》中巴蘭(民 31:8;民 31:16)作為煽動米甸人陰謀腐蝕以色列子民的描述有所了解。卻雇了] 希伯來文動詞是單數「他雇了」,如 申 23:4,可能指《民數記》22:2 中西撥的兒子巴勒。攻擊他們] 字面意思是「攻擊他」,即以色列,與 申 23:4 中的單數「攻擊你」相對應。咒詛他們] 修訂版作「咒詛他們」。然而我們的神] 該節的其餘部分以概括性語言表達了 申 23:5-6 的實質內容。

尼希米記 13:3 3. 現在] 修訂版作「並且」。欽定版(A.V.)以本節開始一個新段落;然而,本節延續了前幾節,給出了所採取行動的結果。他們就使] 「他們」是無人稱的,但顯然是指人民的領袖。尚不清楚「他們使以色列人分離」是指僅僅在禮儀上將他們排除在聖民的敬拜和節慶之外,還是指將他們強行驅逐出境。後一種解釋的實際不可能性是對其的反對。尼 9:2 中的平行經文為前一種解釋提供了一些支持;尼希米在接下來的 尼 13:4-14 中記載的事件表明,尼希米的憤怒並非針對陌生人的存在,而是針對他與大祭司的關係,以及他沒有「與聖殿分離」的事實。所有雜族] 這裡使用希伯來文單詞「**‘ereb**」而沒有冠詞,可以參考 出 12:38。在那裡,如同這裡,這個詞指的是一大群陌生人,即因婚姻關係或商業利益而與以色列人聯繫在一起的其他種族成員。他們容易引導以色列人走上歧途是眾所周知的,參 民 11:4。

尼希米記 13:4 4. 在這以前] 修訂版作「然而在這以前」。顯然,所指的日期是尼希米在 尼 13:6-7 所述的宮廷居住後返回耶路撒冷之時。我們可以假設尼希米的《回憶錄》涵蓋了整個十二年的間隔。然而,編纂者並未從中間部分摘錄。因此,「在這以前」這些詞與前幾節的事件無關;保留它們僅顯示了摘錄的精確性。祭司以利亞實] 幾乎沒有理由懷疑這就是 尼 13:28 和 尼 3:1;尼 3:20 中提到的大祭司以利亞實,他的名字出現在祭司名單中(尼 12:10;尼 12:22)。他在此處被稱為「祭司」,而在 尼 13:28 中被稱為「大祭司」,這對此一身份的認定構成了一定的異議。另一方面,這裡將「祭司以利亞實」與多比雅聯繫起來的事件,與將「大祭司以利亞實」與參巴拉結盟聯繫起來的事件(尼 13:28)性質如此相似,以至於最自然地會認為是指同一個人。並非如某些人憑空想像的那樣,為了尊重被如此貶低的神職而隱瞞其完整頭銜。更可能的是,尼希米正在記錄這樣一個事實:「被任命管理神殿庫房的祭司」在此事件中恰好是大祭司本人:或許他在繼任大祭司職位之前已被任命執行此職責,他仍然保留著這項職務。此外,可以記住,在古代,「祭司」是大祭司的慣用頭銜。如果他與大祭司是同一人,有人指出他的名字並未出現在第 10 章簽署聖約的人名單中。然而,像注釋家通常那樣斷定他因此拒絕簽署並公開反對尼希米的政策,是有些冒險的。第 10 章中的名字大多是家族名稱,大祭司的名字可能在提到「西萊雅」時有所代表。管理] 修訂版作「被任命管理」。庫房] 修訂版作「庫房」。旁註:「希伯來文作『庫房』」。單數詞未能表達正確含義。以利亞實為了將「一個大庫房」交給多比雅,他必須掌管所有聖殿庫房。將單數「庫房」(**lishkath**)讀作複數「庫房」(**lishkôth**)的提議可能是正確的。見 尼 13:9。各譯本對此段落的理解完全錯誤;七十士譯本(LXX.)作 **ïἰ ?êῶ ?í ἐ ?í ãáæïöõëáêßῳ ?**,拉丁通行本(Vulg.)作「**præpositus in gazophylacio**」。與他結親] 修訂版作「與他結親」。此表達意指婚姻關係,與 路 2:20 中譯作「那人與我們是近親」的表達相同。在七十士譯本 **ἐ ?ããßùí** 和拉丁通行本「**proximus**」中,地方鄰近的概念誤解了原文。我們並未被告知多比雅與以利亞實的確切關係。但在 尼 6:17 中,似乎他娶了示迦尼的女兒;而他的兒子約哈難娶了比利迦的兒子米書蘭的女兒。示迦尼和米書蘭的名字都出現在 尼 3:20;尼 3:30 中;很可能他們是高級祭司。多比雅與以利亞實的結盟自然是源於他與這兩個家族之一或兩者的聯繫。

尼希米記 13:4-9 第四部分。尼希米第二次來訪 尼 13:4-9。他維護聖殿的聖潔。尼 13:10-14。他為利未人的供養作出規定。尼 13:15-22。他採取措施維護安息日的遵守。尼 13:23-29。他針對異族通婚的行動。尼 13:30-31。他的結語。4–31. 尼希米的回憶錄繼續 4–9. 十二年後的一件事:以利亞實將聖殿的一個庫房讓給多比雅,以及尼希米對其的潔淨。關於尼希米的行動及其必要性,參 瑪 2:1-9。

尼希米記 13:5 5. 他就預備] 修訂版作「預備了」。字面意思是「做了」。我們可能要理解為以利亞實通過打通兩三個小房間為多比雅做了一個大房間。但更好的理解是「裝修」或「佈置」。庫房] 聖殿側邊或與聖殿相連的建築物中的一個房間。多比雅是猶太人,大祭司的行為在技術上可能是可辯護的說法,與從尼希米敘述中得出的普遍印象不符,參 尼 2:10。素祭] 修訂版作「素祭」。關於素祭的律法,參 利 2:6。乳香] 關於乳香在獻祭中的使用,參 出 30:34;利 2:1;利 2:15;利 6:15;利 24:7;代上 9:29。器皿] 可能指用於測量所獻數量並將其運到祭壇的各種器具,參 尼 10:39。什一奉獻] 這裡所指的什一奉獻是田產的什一奉獻,參 尼 10:37。新酒] 修訂版作「酒」。照例當給的] 修訂版作「照命令所給的」。字面意思是「命令的」,即「法定的權利」、「應得的」,參 申 18:3。利未人……歌唱的……守門的] 和祭司的供物] 修訂版作「和祭司的舉祭」。這些是祭司從利未人什一奉獻中所得的什一奉獻,如 尼 10:39, 40,尼 12:47 所述。

尼希米記 13:6 6. 那時我] 修訂版作「我不在」。亞達薛西王三十二年] 即公元前 433 年,自他被任命為猶大省長(尼 2:6)以來已十二年。巴比倫王] 關於波斯王亞達薛西使用此稱號,參 斯 6:22,「亞述王」。巴比倫是波斯帝國西部最大、最重要的城市,因此猶太人使用此表達是自然的。這幾乎不足以作為假設亞達薛西王在尼希米申請休假時恰好居住在巴比倫的基礎。我來到] 修訂版作「我去了」。我們只能假設尼希米此前已從耶路撒冷返回他在書珊的職位。國王在 尼 2:6 中問「你幾時回來呢?」清楚地暗示他對猶大的治理期是有限的。我們沒有被明確告知持續了多久。從 尼 5:14 我們可以假設他擔任省長大部分時間為 12 年。過了些日子] 字面意思是「在日子結束時」。一個概括性的表達,表示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根據某些經文(例如 出 13:10;利 25:29;民 9:22;士 17:10)將其意義限制為「一年」,對此短語的解釋非常不可信,該短語常用於更長的時間,例如「過了些日子」創 4:3,「過了一段時間」王上 17:7。我向王告假] 修訂版作「我請求告假」。或許是因為他收到了令人不安的消息。

尼希米記 13:7 7. 明白以利亞實所行的惡事] 即「留意到」、「察覺其重要性」。大祭司的有害榜樣所造成的「惡事」在於無視最近為使人民與「外邦民族」分離而採取的一切措施。所行的] 修訂版作「所行的」,即不僅是持續的結盟,更是這個臭名昭著的例子,結合了對聖殿的褻瀆和對偶像崇拜者的縱容。

尼希米記 13:8 8. 我甚惱怒] 參 尼 2:10,「他們甚惱怒」。他一切的家具] 字面意思是「他家裡所有的器皿」。「家具」(stuff)是一個古老的英語詞。關於「家具」此義,參 創 31:37;創 45:20;撒上 10:22。Aldis Wright(《聖經詞典》,第一版,第 463 頁)引用 Hall(亨利四世,第 26 頁 b)「托馬斯·蘭普斯頓爵士,國王的副侍從長,帶著他所有的臥室家具和服飾」;以及莎士比亞(《錯誤的喜劇》第四幕第四場)「因此,趕快把我們的家具裝上船」。

尼希米記 13:9 9. 他們就潔淨那屋子] 「他們」是無人稱的。那屋子] 不止一個房間被褻瀆,以便為多比雅提供「一個大房間」。器皿……素祭……乳香] 也許只提到了典型的物品。但與 尼 13:5 的清單比較,可能由於利未人的什一奉獻被扣留,導致 尼 13:10-14 中需要重新制定規定,這解釋了此清單中省略了利未人和祭司的部分。

尼希米記 13:10 10–14. 百姓未能向利未人提供應有的供應;以及尼希米的改革 10. 利未人的份] 百姓承諾要獻給利未人的份(參 尼 10:37 及以後)沒有繳納。利未人為了避免飢餓,分散到鄉下。因此,聖殿的服事受到阻礙。比較 瑪 3:7-12 中類似的責備。「利未人」在此處指整個階層。因為] 修訂版作「以致」。他們的散居是未繳納的結果,而非原因。歌唱的] 在此類別下,守門的(尼 13:5)也包括在內。各歸自己的田地] 關於「耶路撒冷周圍」的鄉村,利未人和歌唱者前往的地方,參 尼 12:27-29。

尼希米記 13:11 11. 我就斥責] 參 尼 13:17-25,尼 5:7。官長] 修訂版旁註:「或作『副官』」。被離棄] 被猶太人忽視,被利未人拋棄。我招聚他們] 尼希米召集利未人。在他們原有的職位上] 即在他們應有的位置上。見 尼 8:7,尼 9:3 注釋。七十士譯本 **ἐ ?ðὶ ? óôÜóåé áὐ ?ôῶ ?í**。拉丁通行本「**in stationibus suis**」。

尼希米記 13:12 12. 於是猶大人] 尼希米的勸誡立即產生了效果。關於「所有猶大」=「整個國家」的表達,參 尼 12:34-44。什一奉獻……五穀……新酒(修訂版作「酒」)……油] 這是 尼 13:5 和 尼 10:37 中所說的什一奉獻,其貢獻在 尼 12:44-47 中有所描述。入庫] 希伯來文與 尼 12:44 中譯作「庫房」的詞相同;這裡可以譯作「作為(或,如同)庫房」,即儲存起來。但英文譯本的意義更佳,七十士譯本 **åἰ ?ò ôïὺ ?ò èçóáõñïýò**,拉丁通行本「**in horrea**」亦然;它在 瑪 3:10 中也以相同的意思出現,恰當地說明了本段經文。

尼希米記 13:13 13. 祭司示利米雅和文士撒督] 從這些名字後面跟著「和利未人」這一事實,自然可以推斷示利米雅和撒督是祭司,而庫官由兩位祭司和兩位利未人組成。「祭司示利米雅」可能與 尼 3:30 中提到的示利米雅是同一人;如果是這樣,「文士撒督」可以與 尼 3:29 中提到的「音麥的兒子撒督」相認,他無疑是祭司後裔(參 音麥,尼 7:40)。他與以斯拉都被賦予「文士」的頭銜,儘管兩人都是祭司出身,這表明「文士」的工作正日益重要。這是否意味著以斯拉已逝世,撒督繼承了他的職位,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但我們無法決定。毗大雅] 可能與 尼 8:4 中提到的是同一人。次於他們] 字面意思是「在他們手上」,即侍奉和協助,參 尼 11:24,「在王手下」。哈難的兒子撒刻的兒子瑪他尼] 我們曾提到瑪他尼是代表亞薩子孫的利未家族(尼 11:17,尼 12:8;尼 12:25-35)。我們可以推測示利米雅代表聖殿祭司,撒督代表祭司中的「司法」部門;毗大雅代表真正的利未人,哈難代表歌唱者和守門人。他們的職責是] 修訂版作「他們的職責是」。此結構與 斯 10:12 相同,但對各譯本來說太難了。七十士譯本將兩句合併為 **ὅ ?ôé ðßóôïé ἐ ?ëïãßóèçóáí ἐ ?ðʼ ? áὐ ?ôïὺ ?ò ìåñßæåéí ôïῖ ?ò ἀ ?äåëöïῖ ?ò áὐ ?ôῶ ?í**,拉丁通行本「**et ipsis creditae sunt partes patrum suorum**」。分給他們的弟兄] 即公平地分給各家族,並決定繳給祭司的利未人什一奉獻。

尼希米記 13:14 14. 我的神啊,求你記念我] 關於此感嘆詞,見 尼 5:19 注釋,並參 尼 13:22;尼 13:31;詩 106:4。不要塗抹我的善行] 修訂版旁註:「希伯來文作『恩慈』」。此短語在舊約其他地方未見。此比喻,即從皮革記錄卷軸上擦去,我們從 出 17:14;出 32:32-33 中很熟悉。我的善行] 字面意思是「我的憐憫或恩慈」(七十士譯本 **ἔ ?ëåïò**,拉丁通行本「**miserationes**」)。乍看之下,此詞似乎不太恰當。它是否指尼希米為利未人所行的恩慈之舉?還是他對神所行的愛與敬畏之舉,「善行」?希伯來文「**khesed**」一詞通常用於指神的憐憫對待人類,以及人對人的慈愛。然而,它也較少用於指人對神聖憐憫的回應之愛。可能在此意義上,它以複數形式出現,如 代下 32:32「希西家其餘的事蹟和他的善行」,代下 35:26「約西亞其餘的事蹟和他的善行」。這些「善行」(**khesed** 的複數)顯然是這兩位君王努力更徹底地遵守律法儀式的努力。我們也可能記得,「虔誠的」以色列人是「**khasîd**」,在公元前二世紀,「哈西典人」(**khasidim**)是法利賽人最狂熱的先驅者的名稱。何西阿在單數形式中使用此詞(何 6:4「你們的良善如同早晨的雲霧」,6「我喜愛憐憫,不喜愛祭祀」)不太可能對本節的用法提供任何啟示,除了表明它可能在他那個時代用於指人對神的態度;但這種解釋非常可疑。拉比關於 **khasadim** 的教導使「施予恩慈」等同於「人對鄰舍的責任」。比較西門義人(Simon the Just)在 尼 10:37 注釋中引用的話,並見 Taylor 在《猶太教父箴言》(Sayings of the Jewish Fathers)中第 26、27 頁的注釋。我神的殿] 見 尼 2:8;尼 2:12。與 尼 13:4 中「我們神的殿」相比,此短語適合作者從敘述轉為獨白。職務] 修訂版作「禮儀」。此詞字面意思是「被保守的」或「將被保守的」,參 尼 13:30 和 尼 12:9;尼 12:24(=「守衛」)。它在此處的意義可能相當普遍,指「禮儀」、「習俗」和「慣例」,而非拉丁通行本「**cærimoniis**」所指的任何特定職能。七十士譯本省略。

尼希米記 13:15 15–22. 尼希米維護安息日 15. 猶太人在安息日勞動。我在猶大] 即尼希米居住在鄉間時。踹酒榨] 關於此短語,參 賽 63:2;哀 1:15。這裡用於「酒榨」的詞(**gath**)與例如 賽 5:2;珥 2:24;珥 3:13(**yeqeb**)中使用的詞不同。「酒榨」(**gath**)是踩踏葡萄的地方;「酒池」(**yeqeb**)是從酒榨流出的汁液流入的容器。禾捆] 修訂版旁註:「或作『穀堆』」。踩踏葡萄的時間會比運送穀物晚。也許穀物是用驢子從鄉間運到城裡打穀:或者是指稻草捆。馱在驢上] 修訂版補充「其上」。在安息日] 遵守安息日一直是虔誠猶太人與外邦人自由交往的絆腳石。為了與外邦商人保持友好關係而褻瀆安息日的誘惑,是猶太人宗教墮落的持續根源。因此,在被擄期間,安息日的遵守被嚴格教導,賽 56:2;賽 58:13;耶 17:21;結 20:16;結 22:26。在他們賣食物的日子] 似乎貨物在安息日被運入城中,尼希米在第二天或隨後的某一天,當貨物被出售時,提出了抗議。這不太可能意味著他們在安息日出售;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尼希米會將重點放在安息日的交易上,如下一節所示,而不是運輸行為上。

尼希米記 13:16 16. 安息日的交易。在那裡] 即在城裡。有推羅人] 修訂版作「有推羅人帶來魚」。這些將是來自地中海的鹹魚和乾魚,參 尼 3:3。貨物] 即任何出售的物品。在安息日賣給猶大人] 錯誤在於買方,如下一節所示。在耶路撒冷] 這些詞被強調地加上,彷彿尼希米說:「想想在聖城裡竟然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

尼希米記 13:17 17. 我就斥責] 參 尼 13:11。猶大的貴冑] 與 尼 13:11 中用於「官長」的詞(**ḥ ?orim**)不同。

尼希米記 13:18 18. 你們列祖不是這樣行嗎] 參 耶 17:22-23;耶 17:27,「但要使安息日為聖,正如我吩咐你們列祖的;他們卻不聽從,也不側耳,反倒硬著頸項,不肯聽從,不受教訓……你們若不聽從我,不使安息日為聖,不在安息日挑擔子進入耶路撒冷的城門;我就必在城門中點火,燒毀耶路撒冷的宮殿,這火必不熄滅。」我們的神] 注意從「你們列祖」到「我們的神」和「在我們身上」的轉變。這一切的災禍] 即受制於外邦勢力。你們又使忿怒加增在以色列身上] 參 斯 10:10,「娶了外邦女子,以增加以色列的罪孽。」

尼希米記 13:19 19. 耶路撒冷的城門將要昏黑] 「將要昏黑」這個罕見的詞導致了七十士譯本 **ἡ ?íßêá êáôÝóôçóáí ðýëáé**,拉丁通行本「**cum quievissent portæ**」的譯法。另一種建議的譯法是「敲響了他們的鐘」,這非常滑稽,將這個詞的詞根與「鈸」的詞根聯繫起來。在安息日以前] 從這點我們可以推斷,安息日是在天黑後立即開始的;並非絕對在日落時,而是在短暫的黃昏結束時。城門] 修訂版作「門」。吩咐] 修訂版作「命令」。與前一句中的詞相同。僕人] 字面意思是「少年人」,**ðáῖ ?äåò**,即私人侍從,參 尼 4:10。在城門口] 修訂版作「在城門上」,即監督守衛。不准人挑擔子] 守衛的目的是不阻礙自由出入,而只是阻止在那一天引入商品。

尼希米記 13:20 20. 於是商人和販賣各樣貨物的] 這辦法只部分成功;一些商人,被迫在城牆外停留了 24 小時,似乎與那些出來與他們交易的居民進行了貿易。我們從本節中得知,主要的市場是在一周的第一天舉行。住宿] 即過夜,如 創 19:2;創 24:25。

尼希米記 13:21 21. 你們為何在城牆邊住宿呢?] 修訂版旁註:「希伯來文作『在前面』」,七十士譯本 **ἀ ?ðÝíáíôé**,拉丁通行本「**ex adverso**」。尼希米以省長的身份,能夠制止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他威脅這些商人,如果他們在安息日逗留在城牆外圍,他將把他們視為公敵。

尼希米記 13:22 22. 我又吩咐利未人] 本節包含尼希米為確保遵守安息日而採取的額外預防措施。然而,其確切性質有些模糊。尼希米向利未人發出特別委託,要求他們在安息日接管城門的守衛。為此,他們必須潔淨自己;這是一項神聖的職責,因為國家的安息日忠誠度取決於此。我們沒有被告知這些利未人是被任命為常規守衛的補充,還是替代者;或者他們是否旨在繼續尼希米暫時委託給他的僕人(尼 13:19)的職責。來守城門] 希伯來文中缺少連詞;因此有人提議譯作「他們應當來見守城門的人」等等,即利未人應在安息日傍晚巡視各城門,莊嚴地宣告聖日的到來。即使這種翻譯所假設的語法結構是可接受的,其意義也不具備可能性。各譯本都補上了連詞。七十士譯本 **åἶ ?ðá ôïῖ ?ò Ëåõßôáéò ïἳ ? ἦ ?óáí êáèáñéæüìåíïé êáὶ ? ἐ ?ñ÷üìåíïé öõëÜóóïíôåò ôὰ ?ò ðýëáò ἁ ?ãéÜæåéí ôὴ ?í ἡ ?ìÝñáí**。拉丁通行本「**ut mundarentur et venirent ad custodiendas portas**」。我的神啊,求你為這事也記念我] 修訂版作「我的神啊,求你為這事也記念我」。參 尼 13:15。

尼希米記 13:23 23. 我看見猶大人] 修訂版作「我看見那些猶大人」。修訂版正確翻譯的冠詞表明尼希米並非對猶太民族提出普遍指控,而是報告他在某些猶太人身上所見的例子。有人建議尼希米是在一次旅程中(參 尼 13:15)穿越南猶大地區時遇到他們的。娶了外邦女子(修訂版作「婦女」)] 修訂版旁註:「希伯來文作『使她們與他們同住』」。七十士譯本 **ïἳ ? ἐ ?êÜèéóáí ãõíῖ ?êáò**。參 斯 10:2;斯 10:10;斯 10:14;斯 10:17-18。

尼希米記 13:23-29 23–29. 尼希米對異族通婚的抗議,參 尼 9:2,尼 10:28;尼 10:30;斯 9:1 及以後;斯 10:1 及以後。

尼希米記 13:24 24. 說亞實突的方言,一半] 七十士譯本 **ïἱ ? õἱ ?ïὶ ? áὐ ?ôῶ ?í ἥ ?ìéóõ ëáëïῦ ?óéí Ἀ ?æùôéóôß**。拉丁通行本「**filii eorum ex media parte loquebantur Azotice**」,他們一半的話是用非利士方言說的。這種方言會與希伯來語非常相似,但由於口音和特殊詞彙的使用,對猶太人來說幾乎難以理解。關於猶太人與亞實突的關係,見 尼 4:7 注釋,並比較 亞 9:6。猶大語] 即希伯來語(**Yehudîth**)七十士譯本 **Ἰ ?ïõäáúóôß**。拉丁通行本「**Judaice**」,如 王下 18:26;王下 18:28;賽 36:11;賽 36:13;代下 32:18。希西家統治時期的語言在歸回後的猶太人中仍然使用,正如以斯拉和尼希米的這些紀念碑以及哈該、撒迦利亞和瑪拉基的著作所充分顯示的那樣。關於在被擄期間猶太人將希伯來語改為迦勒底語,即亞蘭語的錯誤觀念,見導論 § 8。卻是照各族的方言] 指亞捫人和摩押人,他們代表方言上的差異。

尼希米記 13:25 25. 我就斥責] 參 尼 13:11;尼 13:17。咒詛] 修訂版旁註:「或作『辱罵』」。關於「咒詛」(**qalal**)一詞,參 尼 13:2;瑪 3:9;瑪 4:6。擊打……拔他們的頭髮] 尼希米對這些同胞的狂怒伴隨著在敘利亞可見但在我們西方觀念中幾乎令人難以置信的手勢和毆打。拔他們的頭髮] 七十士譯本 **ἐ ?ìáäÜñùóá áὐ ?ôïýò**。拉丁通行本「**decalvavi eos**」。注釋家認為這是尼希米命令做的,而非他親手做的;此外,這是一種「剃髮」的司法判決。但上下文完全支持他親自虐待他們的觀點;他的憤怒是如此狂暴。他並非如某些人所建議的那樣,通過拔他們的頭髮來強迫他們表現出悔改的樣子。關於拔頭髮的行為,參 斯 9:3。叫他們指著神起誓說] 即他叫他們奉神的名起誓,誓言的內容在隨後的子句中給出。這比另一種譯法「我奉神的名咒詛他們」(參 王上 18:10;歌 2:7)更好。你們必不] 尼希米以第二人稱複數施行的誓言,由猶太人以第一人稱重複。給你們的兒子] 修訂版作「為你們的兒子」。

尼希米記 13:26 26. 以色列王所羅門] 從大到小的論證。如果所羅門,神的愛子,因這陷阱而跌倒,這些無知的猶太人豈不更有可能犯罪嗎?因這些事] 即因為娶了拜偶像的民族的妻子。在許多國中] 參 彌 4:3,「他必在許多民族中施行審判」。沒有一個王像他] 參 王上 3:12-13;代下 1:12。他(修訂版作「並且他」)為他的神所愛] 或許特別指所羅門有特權領受建造聖殿和安排神聖敬拜的任務;但此表達令人想起 撒下 12:25,「耶和華愛他;……並為耶和華的緣故給他起名叫耶底底亞。」外邦女子] 修訂版

尼希米記 13:28
28. 約雅大的兒子之一] 我們應當推斷,祖父以利亞實當時仍然健在,因為重點在於冒犯者與大祭司的關係。「約雅大。」參見 尼 12:10。關於以利亞實,請參見 尼 13:4 的注釋。和合羅人參巴拉的女婿] 關於參巴拉,參見 尼 2:10,尼 3:33,尼 4:1,尼 6:1。大祭司的孫子與參巴拉的女兒通婚,在各方面都是一種冒犯。(1) 這顯示出與以色列最苦毒的敵人結盟的叛國行為,(2) 這違反了以斯拉時代所訂立的禁止異族通婚的規定,(3) 這損害了大祭司家族的純潔性(利 21:6 等)。因此我把他從我這裡趕走] LXX. ἐξέβαλόν。顯然是因為他頑固不化,拒絕休妻。拉比(Rashi)的解釋,認為尼希米把他趕走是為了防止他充當間諜,報告進出城的方法,這種解釋顯得異常不足。約瑟夫(Josephus)記載了一個與此非常相似的故事,很可能指的是同一事件,儘管他必定是從其他來源獲得的。根據約瑟夫(《猶太古史》Ant. xi. 7, 8),一個名叫瑪拿西(Manasse)的人,他是押杜亞(Jaddua)的兄弟,約翰(John)或約哈難(Johanan)的兒子(因此是約雅大的孫子而非兒子),娶了古他人參巴拉的女兒尼卡索(Nikaso)為妻。他拒絕休妻,被猶太貴族逐出耶路撒冷,並在撒馬利亞人中避難。作為大祭司家族的一員,他在基利心山(Mt Gerizim)上建立了一個對立的聖殿和祭司職分。可以看出,約瑟夫將此事歸於亞歷山大大帝時期。但約瑟夫在此處很可能犯了錯誤;因為他完全未能意識到從被擄歸回與亞歷山大時代之間的時間間隔;我們應將他與尼希米回憶錄的主要差異歸因於這種年代上的混淆,而非將「押杜亞」(Jaddua)誤寫為「約雅大」(Joiada)。因為 (1) 在亞歷山大時代,撒馬利亞人的敬拜組織早已完全建立,(2) 在尼希米時代一個世紀之後,再次發生如此引人注目的事件,可能性微乎其微。

尼希米記 13:29
29. 求你記念他們] 在此處是負面的意思。因為他們玷污了] 修訂版邊註:「希伯來文:為了玷污。」這個詞只在此處出現。它與「戈爾」(Goel,贖回者)一詞來自同一詞根,這解釋了七十士譯本(LXX. ἐπὶ ἀγχειστίᾳ τῆς ἱερατείας)的混淆。祭司職分……祭司和利未人的聖約] 約雅大的兒子,由於不是大祭司,他本人不受大祭司婚姻律法(利 21:13-15)的約束。但作為該職位的可能繼承者,他與參巴拉女兒的婚姻違反了律法的精神。「祭司和利未人的聖約」似乎是指祭司和利未人作為聖潔、被分別出來專門事奉上帝,並作為全體百姓代表的特殊關係。尼希米的話語可能不是指個人的過犯,而是指因叛教祭司在基利心山(Mt Gerizim)上,在被憎惡的撒馬利亞人中建立了對立的耶和華敬拜,而給整個祭司職分帶來的羞辱。這個表達與瑪 2:8 非常相似:「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敗壞了利未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關於「祭司的聖約」,參見 申 33:8-11,瑪 2:1-8 將對尼希米嚴肅的譴責提供極佳的注釋。

尼希米記 13:30
30. 尼希米將他的工作歸納為潔淨和組織兩方面。我潔淨了他們] 即以色列百姓。所有外邦人] 修訂版邊註:「或作:一切外邦事物。」LXX. ἀπὸ πάσης ἀλλοτριώσεως;指外來的因素,它威脅要侵蝕以色列的獨特性,並再次成為偶像崇拜的根源。Vulg. 「ab omnibus alienigenis.」職責] 修訂版作「職責」。尼希米並非創立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他只是著手更系統地分配他們的工作。「職責」一詞在此處可能指祭司和利未人輪流的班次或「守望」(LXX. ἐφημερίας. Vulg. 「ordines」);或者,更廣泛地說,指他們的「職務」和「規矩」,如 尼 13:13,這似乎與接下來的子句「各人按自己的工作」最為吻合。在他的事務中] 修訂版作「在他的工作中」,尼 13:10,尼 10:33,尼 11:12。如同這些書卷中通常的情況,除了 尼 11:16;尼 11:22,那裡保留了「事務」。參見 箴 22:29,「你看見辦事殷勤的人嗎?」

尼希米記 13:31
31. 又為木柴的供獻] 參見 尼 10:35。初熟的果子] 參見 尼 10:36-39。特別提及這些實際的重組措施,或許暗示它們糾正了兩個主要的不滿原因,以及最容易因疏忽而產生弊端的地方。我的上帝啊,求你為我的好處記念我] 參見 尼 13:14;尼 13:22,尼 5:19。尼 13:6 的補充注釋。 Kirkpatrick 教授認為尼希米第一次的使命「或許不超過一年」,然後他返回書珊。他將「我到王那裡去」解釋為尼希米去擔任酒政的職務;而「過了些日子」他則認為是指他任期結束。這個解釋的優點是允許尼希米兩次訪問耶路撒冷之間有 12 年的間隔。他對 尼 5:14 中日期所產生的異議,則以推測編纂者是因誤解 尼 13:6 而插入,或者「尼希米繼續擔任名義上的省長……儘管不住在猶大」來回應。(《先知教義》,倫敦,1892 年,第 508、5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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