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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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27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3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5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

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

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11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

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

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着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

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着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27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 利未記 第27章

利未記27:1-34。許願與什一奉獻的折算(祭司法典P)。祭司法典的措辭在此章中隨處可見,例如「男」和「女」(3-7節)、「供物」(**קָרְבָּן**,*qorbân*,9、11節)、「至聖」(字面意義為「聖中之聖」,28節)。此外,禧年(利未記27:17及以後)的律法被假定為有效。這一事實,以及其對救贖權利(第25章)的提及,或許解釋了本章在此處的位置。最後一節(34節)旨在作為本章的結論,不僅如此,更是祭司法典所包含的「誡命」彙編的結論,並歸屬於西乃山立法,正如前一章利未記26:46是「聖潔律法」的結論一樣。請參閱該處的注釋。本章的主題可分析如下:(1) 許願,包括 (a) 人,利未記27:1-8;(b) 牲畜,利未記27:9-13;(c) 房屋,利未記27:14-15;(d) 田地,利未記27:16-25;但頭生的和「歸耶和華為聖的」則被排除在外,利未記27:26-29。(2) 什一奉獻,利未記27:30-33;結尾的簽署,利未記27:34。

利未記27:1-8 1-8節。關於人的情況。

利未記27:2 2節。許願(accomplish a vow)] 更確切地說,如旁注所示,是「作特別的(字面意義為『困難的』)許願」。關於許願與其他種類供物的定義,請參閱利未記7:11的注釋。構成許願約束力的,是其言詞的發出,而不僅僅是意圖(申命記23:22)。在第一種情況,即人被許願時,可以透過獻上金錢來進行救贖,其估價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修訂版聖經(R.V.)的旁注比正文更接近希伯來原文,但從嚴格的語法來看,其「of」應省略,「persons」在原文中與「vow」一詞同位。代詞「你的」(thy),如果保留,似乎是指摩西,但請參閱利未記27:13的注釋。估價顯然取決於兩性在不同生命階段的相對力量和工作能力,實際上,用現代術語來說,就是他們在勞動市場上的價值。

利未記27:3 3節。聖所的舍客勒(the shekel of the sanctuary)] 請參閱利未記5:15的注釋。

利未記27:8 8節。窮人的情況。參閱利未記5:11。

利未記27:9-13 9-13節。關於牲畜的情況。當動物被獻為許願時,不可更換,不可用劣質的換優質的。否則,兩隻動物都將被獻為聖。如果所獻的動物是「不潔淨的」,因此不能合法地獻給上帝,祭司應根據其價值來估價,然後主人可以按該價格出售,並將所得款項繳納。然而,如果他希望將其贖回,他必須額外支付祭司所估定價格的五分之一。

利未記27:12 12節。你這祭司(thou the priest)] 或作「你,哦,祭司」。

利未記27:13 13節。你的估價(thy estimation)] 參閱利未記27:15等。代詞構成了一個難題,如同利未記27:2。在那裡,似乎是指摩西,他自己正在對百姓說話。這裡的指涉顯然是利未記27:12中的祭司。在利未記27:23中,「你的」不能指這兩者中的任何一個。七十士譯本(LXX.)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都省略了它。有人認為這是修訂者為了與利未記27:15協調而插入的,因為那裡的主題相似,且代詞應用於摩西時沒有困難,摩西在那裡是被說話的對象。但它也可能,正如利未記27:23希伯來原文中異常的語法所暗示的,是來自對祭司的舊指示中的一個短語的殘留,因此已不再具有任何明確的意義。

利未記27:14-15 14、15節。關於房屋的情況。16-25節。關於田地的情況。許願的期限,就其持續時間而言,因此被限制為最長50年,由禧年的距離決定。當禧年到來時,田地將歸還給原主,由他隨意處置。但即使在此期間,只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贖價,田地仍歸原主享用,其估價標準為每五十舍客勒銀子,用於約三又四分之三英畝的土地(根據Kennedy的注釋),這塊土地可產出一賀梅珥(約十一蒲式耳)大麥,並按距離下一個禧年剩餘的年數按比例扣減。然而,為了享用這塊田地,原主必須額外支付相當於贖價五分之一的款項。如果原主不願贖回,或已將土地出售給他人,禧年律法將不適用;土地將歸祭司所有。如果一個人許願的土地是透過購買而非繼承所得,該購買在禧年之後將不再有效,購買者在此期間可按上述相同原則計算的款項贖回。

利未記27:16 16節。五十舍客勒銀子(fifty shekels of silver)] 顯然是指每年一舍客勒的費率,這將是贖價的最高金額。在這些情況下,標準應為「聖所的舍客勒」。關於「聖所的舍客勒」的意義和價值,請參閱Driver在出埃及記30:13(使用了相同的詞語)中的討論。

利未記27:23 23節。你的估價(thy estimation)] 代表這兩個詞的希伯來原文呈現出語法上的異常,儘管在馬索拉文本(MT)中並非完全沒有平行例子。但請參閱利未記27:13的注釋。

利未記27:26-29 26、29節。不可許願的類別。頭生的已經屬於耶和華(出埃及記13:2)。如果頭生的是被列為「不潔淨」的動物(根據利未記11:3所定的規則),則應估價並以其估價的五分之六贖回。Driver在出埃及記13:13(J)中指出,祭司法典(P)在此處的律法對祭司更有利。在出埃及記中,贖回是用一隻羊羔,一種價值較低的動物。

利未記27:28 28節。任何歸耶和華為聖的物(no devoted thing)] 這個詞字面意思是「分別出來的,隔離的」(阿拉伯語 *harama*,由此產生 *harem*,指穆斯林家庭中女性居住的部分,或指這些房間本身)。關於其應用的例子,以及修訂版聖經(R.V.)在英文翻譯上優於欽定版聖經(A.V.)之處,請參閱出埃及記22:20的注釋。關於這種意義上的不同種類的「分別」,請參閱《聖經辭典》(HDB.),「禁令」(Ban,Kennedy)條目,其中區分了個人為上帝分別出來的物品(「私人禁令」),本節所指的即是此類,以及那些被當局判處司法刑罰的人,例如拜偶像者或褻瀆者。後者是利未記27:29所指的。

利未記27:30-33 30-33節。關於什一奉獻的律法。這裡區分了土地或果樹產物的什一奉獻,以及動物的什一奉獻。根據這段經文,前者可以透過支付估價的五分之六來贖回。在民數記18:21-24中,沒有給予這樣的許可。請參閱McNeile(C.B.)對這兩段經文的比較。他指出,這裡所規定的牲畜什一奉獻是一項新的要求,除了歷代志下31:6之外,在舊約其他地方都未曾提及。

利未記27:32 32節。從杖下經過的(under the rod)] 牧羊人所攜帶的「杖」(詩篇23:4;彌迦書7:14;撒迦利亞書11:7),用於計算羊群進出羊圈時的數量(塔勒目巴比倫,*Bechoroth*,第58b頁)。關於這個短語,以及古典作家對類似習俗的提及,請參閱Davidson(C.B.)對以西結書20:37的注釋。

利未記27:33 33節。參閱利未記27:10。

利未記27:34 34節。請參閱本章的導論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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