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耶利米書 第五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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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合和本 耶利米書 第52章

1西底家登基的時候年二十一歲,在耶路撒冷作王十一年。他母親名叫哈慕她,是立拿人耶利米的女兒。

2西底家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是照約雅敬一切所行的。

3因此耶和華的怒氣在耶路撒冷和猶大發作,以致將人民從自己的面前趕出。

4西底家背叛巴比倫王。他作王第九年十月初十日,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率領全軍來攻擊耶路撒冷,對城安營,四圍築壘攻城。

5於是城被圍困直到西底家王十一年。

6四月初九日,城裏有大饑荒,甚至百姓都沒有糧食。

7城被攻破,一切兵丁就在夜間從靠近王園兩城中間的門,出城逃跑;迦勒底人正在四圍攻城。他們就往亞拉巴逃去。

8迦勒底的軍隊追趕西底家王,在耶利哥的平原追上他。他的全軍都離開他四散了。

9迦勒底人就拿住王,帶他到在哈馬地利比拉的巴比倫王那裏;巴比倫王便審判他。

10巴比倫王在西底家眼前殺了他的眾子,又在利比拉殺了猶大的一切首領,

11並且剜了西底家的眼睛,用銅鍊鎖着他,帶到巴比倫去,將他囚在監裏,直到他死的日子。

12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十九年五月初十日,在巴比倫王面前侍立的護衛長尼布撒拉旦進入耶路撒冷,

13用火焚燒耶和華的殿和王宮,又焚燒耶路撒冷的房屋,就是各大戶家的房屋。

14跟從護衛長迦勒底的全軍就拆毀耶路撒冷四圍的城牆。

15那時護衛長尼布撒拉旦將民中最窮的和城裏所剩下的百姓,並已經投降巴比倫王的人,以及大眾所剩下的人,都擄去了。

16但護衛長尼布撒拉旦留下些民中最窮的,使他們修理葡萄園,耕種田地。

17耶和華殿的銅柱並殿內的[盆]座和銅海,迦勒底人都打碎了,將那銅運到巴比倫去了,

18又帶去鍋、鏟子、蠟剪、盤子、調羹,並所用的一切銅器、

19杯、火鼎、碗、盆、燈臺、調羹、爵,無論金的銀的,護衛長也都帶去了。

20所羅門為耶和華殿所造的兩根[銅]柱、一個[銅]海,並座下的十二隻銅牛,這一切的銅多得無法可稱。

21這一根柱子高十八肘,厚四指,是空的,圍十二肘。

22柱上有銅頂,高五肘;銅頂的周圍有網子和石榴,都是銅的。那一根柱子照此一樣,也有石榴。

23柱子四面有九十六個石榴,在網子周圍,共有一百石榴。

24護衛長拿住大祭司西萊雅、副祭司西番亞,和三個把門的,

25又從城中拿住一個管理兵丁的官,並在城裏所遇常見王面的七個人和檢點國民軍長的書記,以及城裏所遇見的國民六十個人。

26護衛長尼布撒拉旦將這些人帶到利比拉的巴比倫王那裏。

27巴比倫王就把他們擊殺在哈馬地的利比拉。這樣,猶大人被擄去離開本地。

28尼布甲尼撒所擄的民數記在下面:在他第七年擄去猶大人三千零二十三名;

29尼布甲尼撒十八年從耶路撒冷擄去八百三十二人;

30尼布甲尼撒二十三年,護衛長尼布撒拉旦擄去猶大人七百四十五名;共有四千六百人。

31猶大王約雅斤被擄後三十七年,巴比倫王以未‧米羅達[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使猶大王約雅斤抬頭,提他出監,

32又對他說恩言,使他的位高過與他一同在巴比倫眾王的位,

33給他脫了囚服。他終身在巴比倫王面前吃飯。

34巴比倫王賜他所需用的食物,日日賜他一分,終身是這樣,直到他死的日子。

# 耶利米書 第52章

第52章:本書的歷史附錄。本章除了耶52:28-30(其來源不明)之外,其餘部分取自王下24:18;王下25:21;王下25:27-30。但在某些情況下,此處的文本比《列王紀》中的文本保存得更為忠實。此處的第4-11、13-16節已在耶39:1-2;耶39:4-10中出現,請參閱該處注釋。本章(參耶52:17-23)提供了第39章未記載的聖殿器皿等細節,而尼布甲尼撒關於耶利米安全的吩咐(耶39:2-14)則未見於本敘事。添加此附錄的目的顯然是為了表明耶利米曾如此堅持預言的傾覆已然應驗。此外,耶52:2-3;耶52:15;耶52:22-30未見於七十士譯本(LXX)。

耶利米書 52:1 第52:1-11節:城市的陷落。1. 西底家登基的時候年二十一歲。這與代下36:11相同。但如果我們比較代上3:15和王下23:31(=代下36:2),我們會發現,假設我們現在讀到的數字是正確的,那麼西底家此時應該是三十四或三十五歲。某處出現了錯誤。他母親名叫哈慕他。或作哈米他,這是馬索拉文本(MT)在此處和《列王紀》中的另一種讀法。西底家因此是約哈斯的兄弟,但卻是約雅敬的同父異母兄弟(王下23:31;王下23:36)。

耶利米書 52:4 4. 十月。參撒迦利亞書8:19關於紀念禁食。尼布甲尼撒。這是更準確的名稱形式。參耶21:2注釋。築壘。某種防禦工事或攻城牆。

耶利米書 52:6 6. 四月。為紀念此日期,也設立了禁食(亞8:19)。《列王紀》敘事中遺漏的數字在此處得以保留。饑荒。在《耶利米哀歌》中有詳細描述(哀2:19及以下,4:3及以下,5:10)。參結4:16及以下,耶5:16及以下。國民。指較貧困的階層,他們或已在耶路撒冷避難,或居住在那裡。

耶利米書 52:7 7. 參耶39:4注釋。

耶利米書 52:8 8. 哀4:19及以下或許指此事件,若然,情況可能是:一隊迦勒底人追趕,另一隊則在平原埋伏。參結12:13。

耶利米書 52:9 9. 利比拉。參耶39:5注釋。他審判他。關於旁注「與他論斷」的意義,參耶1:16注釋。

耶利米書 52:10 10. 他又在利比拉殺了猶大所有的首領。此句在《列王紀》中省略。

耶利米書 52:10-11 10, 11. 這幾節在王下25:7中以較短的形式出現。

耶利米書 52:11 11. 剜了他的眼睛。參耶34:3和耶39:7注釋。把他鎖在監裡,直到他死的日子。這是《列王紀》敘事中的補充。監裡。字面意義是「懲罰之家」,即懲罰之地。七十士譯本(LXX)譯作「磨坊」,該譯本在耶39:7中也有此譯法的痕跡;這或許表明了關於此事的傳統。

耶利米書 52:12 12–27節:城陷後的嚴厲措施。12. 從本節到耶52:23,這部分敘事在耶39:8-10中已作概述,此處與王下25:8-17幾乎字字相符。五月。參撒迦利亞書7:3關於紀念禁食。十日。列王紀作七日。我們沒有根據來判斷這兩個日期孰是孰非。護衛長。參耶39:9注釋。侍立。參耶15:19注釋。

耶利米書 52:13 13. 各大戶。我們必須按旁注譯作「各顯貴的家」,但希伯來文的表達方式有些奇特。

耶利米書 52:15 15. 整節經文被七十士譯本(LXX)省略。「最貧窮的百姓和」這些詞似乎是抄寫員因視力錯誤從下一節誤入的。本節實際提及的三類人似乎是:(a) 城市被攻陷時在城內的人,(b) 圍城期間投降迦勒底人的人(參耶39:9注釋),(c) 「其餘的群眾」。但「群眾」應讀作旁注的「工匠」。參箴8:30(修訂版譯作「巧匠」)。原文與《列王紀》中的「群眾」僅差一個輔音。

耶利米書 52:17 17. 這段關於聖殿器皿命運的描述比《列王紀》中的段落詳盡得多,在第39章中沒有平行記載。關於本節提及的器皿,參耶27:19及其注釋。它們體積過大,不便原樣搬運,因此被打破,運到巴比倫以取其材料。在本節及以下各節中,「銅」和「銅製的」應讀作「青銅」和「青銅製的」。

耶利米書 52:18 18. 盆。參王上7:45。它們用於燔祭壇(出27:3)。火剪。用於燈盞(出25:38;民4:9)。碗。字面意義是「潑灑器皿」,用於將祭牲的血潑灑(而非「灑」如英文譯本在利1:5;利1:11;利3:2等處)在祭壇的四圍。

耶利米書 52:19 19. 杯、碗和匙在王上7:50中記載為金製。燈臺。參王上7:49。盤。用於與「陳設餅」桌相關的奠祭。參《劍橋聖經》(C. B.)中出25:29,Driver在此處建議譯作「聖杯」,以及民4:7。

耶利米書 52:20 20. 十二隻銅牛在……之下。馬索拉文本(MT)似乎有些混亂。在所羅門建造的聖殿中,座子在洗濯盆之下,而十二隻牛則支撐著銅海(王上7:25;王上7:44)。

耶利米書 52:21 21. 十八肘。一肘約為18英寸。

耶利米書 52:21-23 21–23. 參王上7:15-18。

耶利米書 52:22 22. 柱頂。即柱頭。五肘。根據此處與王上7:16一致的記載,我們必須修正王下25:17的「三肘」,除非我們將較小的數字理解為柱頭網狀結構的實際尺寸,不包括石榴。和石榴。希伯來文的「網狀結構」似乎在這些詞之前意外脫落,而相反地,「網狀結構」在王下25:17中得以保留,而「和石榴」這些詞顯然是因疏忽而脫落。

耶利米書 52:23 23. 在王上7:20;王上7:42中,每根柱子都有兩行石榴,每行一百個,一行在柱頭的裝飾網狀結構之上,另一行在之下。此處的記載可能與每根柱頭上存在這樣雙排石榴並不矛盾,儘管它確實沒有暗示這一點;或者,其中一排可能在此時期之前已被移除,使得每根柱頭上只剩一百個。在旁邊。旁注中的其他譯法表明該表達的含義不明。建議有 (a) 向外可見,即每排一百個中有四個因柱子靠近門廊牆壁而被遮擋,或 (b) 鬆散懸掛,即一百個石榴中有四個固定在柱頭的網狀結構上,其餘的則以花環狀懸掛其間。

耶利米書 52:24 24. 祭司長西萊雅。可能與以斯拉記7:1中提及的以斯拉的祖先是同一人。西番雅。參耶21:1注釋。守門的。希伯來文作「門檻」。參耶35:4注釋。

耶利米書 52:24-27 24–27. 在第39章中省略,但可與王下25:18-21比較。

耶利米書 52:25 25. 七個人。在《列王紀》(王下25:19)中是五個人。常見王的面。作為宮廷特權成員,他們靠近君王。參斯1:14。比較撒下3:13;撒下14:24;撒下14:28。書記。秘書。招募。以軍事方式組織。

耶利米書 52:28 28–30節:尼布甲尼撒俘虜人數的列舉。28. 在第七年。這些經文在七十士譯本(LXX)和《列王紀下》第25章中均未出現,顯然來自與其餘部分不同的獨立文獻。對於「第七年」,我們應讀作「第十七年」,因為在約雅斤被擄時,人數遠多於此處所列(王下24:14;王下24:16)。因此,第一次流放應包括圍城第一年(耶39:1)在耶路撒冷城外被俘的猶大人;第二次(耶52:29)則包括「從耶路撒冷」本身被擄的人,但不包括城陷後被流放的人。關於幾年後發生的第三次流放,我們沒有其他明確記載,儘管我們從約瑟夫(《猶太古史》X. ix. 7)得知,尼布甲尼撒在其統治的第二十三年,在巴勒斯坦和埃及方向進行了相當大規模的軍事行動,並將該地的猶太人擄到巴比倫。

耶利米書 52:31 31. 三十七年。公元前561年。二十五日。列王紀作二十七日。以未米羅達。參耶27:7注釋。抬起頭來。此短語通常(但非總是)如這裡一樣用於褒義,參創40:13;創40:20。

耶利米書 52:31-34 31–34節:約雅斤的最後記載。31–34節:在王下25:27-30中,略有差異。

耶利米書 52:32 32. 使他的位高過。總體而言,給予他更高的榮譽。列王。被俘的君王被留在征服者的宮廷中,以延續其勝利的記憶,並作為防止叛亂的安全措施。參士1:7。克羅伊斯(Croesus)就曾居住在居魯士(Cyrus)的宮廷中。

耶利米書 52:33 33. 換了囚衣。參創41:14;路15:22。常在王面前吃飯。被允許與王同桌吃飯。參撒下9:7;撒下19:33。希臘醫生德摩西德(Democêdês)治癒大流士(Darius)後,也獲得了這項特權(希羅多德《歷史》III. 132)。

耶利米書 52:34 34. 直到他死的日子,他一生的日子。後者(七十士譯本LXX中沒有)可能要麼是前者的補充,要麼最初是為了避免以「死」字作不吉利的結尾而替換前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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