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斯拉禱告,認罪,哭泣,俯伏在上帝殿前的時候,有以色列中的男女孩童聚集到以斯拉那裏,成了大會,眾民無不痛哭。
2屬以攔的子孫、耶歇的兒子示迦尼對以斯拉說:「我們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干犯了我們的上帝,然而以色列人還有指望。
3現在當與我們的上帝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她們所生的,照着我主和那因上帝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按律法而行。
4你起來,這是你當辦的事,我們必幫助你,你當奮勉而行。」
5以斯拉便起來,使祭司長和利未人,並以色列眾人起誓說,必照這話去行;他們就起了誓。
6以斯拉從上帝殿前起來,進入以利亞實的兒子約哈難的屋裏,到了那裏不吃飯,也不喝水;因為被擄歸回之人所犯的罪,心裏悲傷。
7他們通告猶大和耶路撒冷被擄歸回的人,叫他們在耶路撒冷聚集。
8凡不遵首領和長老所議定、三日之內不來的,就必抄他的家,使他離開被擄歸回之人的會。
9於是,猶大和便雅憫眾人,三日之內都聚集在耶路撒冷。那日正是九月二十日,眾人都坐在上帝殿前的寬闊處;因這事,又因下大雨,就都戰兢。
10祭司以斯拉站起來,對他們說:「你們有罪了;因你們娶了外邦的女子為妻,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惡。
11現在當向耶和華-你們列祖的上帝認罪,遵行他的旨意,離絕這些國的民和外邦的女子。」
12會眾都大聲回答說:「我們必照着你的話行,
13只是百姓眾多,又逢大雨的時令,我們不能站在外頭,這也不是一兩天辦完的事,因我們在這事上犯了大罪;
14不如為全會眾派首領辦理。凡我們城邑中娶外邦女子為妻的,當按所定的日期,同着本城的長老和士師而來,直到辦完這事,上帝的烈怒就轉離我們了。」
15惟有亞撒黑的兒子約拿單,特瓦的兒子雅哈謝阻擋這事,並有米書蘭和利未人沙比太幫助他們。
16被擄歸回的人如此而行。祭司以斯拉和些族長按着宗族都指名見派;在十月初一日,一同在座查辦這事,
17到正月初一日,才查清娶外邦女子的人數。
18在祭司中查出娶外邦女子為妻的,就是耶書亞的子孫約薩達的兒子,和他弟兄瑪西雅、以利以謝、雅立、基大利;
19他們便應許必休他們的妻。他們因有罪,就[獻]群中的一隻公綿羊贖罪。
20音麥的子孫中,有哈拿尼、西巴第雅。
21哈琳的子孫中,有瑪西雅、以利雅、示瑪雅、耶歇、烏西雅。
22巴施戶珥的子孫中,有以利約乃、瑪西雅、以實瑪利、拿坦業、約撒拔、以利亞撒。
23利未人中,有約撒拔、示每、基拉雅(基拉雅就是基利他),還有毗他希雅、猶大、以利以謝。
24歌唱的人中有以利亞實。守門的人中,有沙龍、提聯、烏利。
25以色列人巴錄的子孫中,有拉米、耶西雅、瑪基雅、米雅民、以利亞撒、瑪基雅、比拿雅。
26以攔的子孫中,有瑪他尼、撒迦利亞、耶歇、押底、耶利末、以利雅。
27薩土的子孫中,有以利約乃、以利亞實、瑪他尼、耶利末、撒拔、亞西撒。
28比拜的子孫中,有約哈難、哈拿尼雅、薩拜、亞勒。
29巴尼的子孫中,有米書蘭、瑪鹿、亞大雅、雅述、示押、耶利末。
30巴哈‧摩押的子孫中,有阿底拿、基拉、比拿雅、瑪西雅、瑪他尼、比撒列、賓內、瑪拿西。
31哈琳的子孫中,有以利以謝、伊示雅、瑪基雅、示瑪雅、西緬、
32便雅憫、瑪鹿、示瑪利雅。
33哈順的子孫中,有瑪特乃、瑪達他、撒拔、以利法列、耶利買、瑪拿西、示每。
34巴尼的子孫中,有瑪玳、暗蘭、烏益、
35比拿雅、比底雅、基祿、
36瓦尼雅、米利末、以利亞實、
37瑪他尼、瑪特乃、雅掃、
38巴尼、賓內、示每、
39示利米雅、拿單、亞大雅、
40瑪拿底拜、沙賽、沙賴、
41亞薩利、示利米雅、示瑪利雅、
42沙龍、亞瑪利雅、約瑟。
43尼波的子孫中,有耶利、瑪他提雅、撒拔、西比拿、雅玳、約珥、比拿雅。
44這些人都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其中也有生了兒女的。
# 以斯拉記 第十章
**第九章與第十章注釋**
這兩章所描述的以斯拉政策,其嚴厲程度值得特別關注。他對律法的深入研究,賦予其行為特殊的意義。他自己的話(拉9:10-12)表明了他的觀點。猶太人與外邦女子通婚,違反了神的律法。他們招致了國家災難的重演。他們唯一的希望在於神憐憫的更新。他們目前的職責很明確。他們必須藉著休棄「外邦女子」來證明他們悔改的誠意。儘管這會毀掉許多家庭的幸福,但這一步將會維護「誡命」,並根除對人民的潛在危險。以斯拉所指的律法應當是出埃及記23:31-33;34:12-16;申命記7:1-5中所載的。這些經文包含性質非常相似的禁令,旨在禁止與居住在迦南地的列國通婚,理由是此類婚姻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偶像崇拜以及與偶像崇拜相關的惡行。士師記3:5-6觸及了忽視這些律法所產生的惡果,其中語言若基於上述律法,則屬於編纂者而非早期文獻片段。這些律法本身,其內容顯然比我們所見的文學形式更為古老,確實很早以前就可能被忽視(參士11;撒下11:3;王上11:1);但其古老性可由主題的三重處理,或許也由創世記24:3;27:46中對同一主題的明顯暗示來證明。然而,當與外邦人,甚至與亞捫人和摩押人通婚被習俗允許時(參利24:10;申21:11-12;得1:4;撒下3:3;王上3:1;14:21;代上2:17;2:34等),當寄居者的權利受到尊重和保障時(出12:49;利24:22),當以東人和埃及人可以在第三代被接納為以色列公民時(申23:7-8),這種禁令變成一紙空文也就不足為奇了。以斯拉改革的嚴格性包括了迦南七個被禁止的民族(申7:1-5)中的所有「外邦妻子」。最嚴格的法典被接受為最高的行為標準。律法原先要求只對迦南人實行的排他性,現在要對所有人都實行。如果律法的字面意義被超越了,猶太社群的危急處境解釋了這一措施。猶太教的存續取決於猶太人在宗教上的分離。猶太民族的神聖使命唯有藉著完全擺脫偶像崇拜的影響才能實現。以斯拉藉著解除與異教徒的婚姻,試圖從源頭上遏制對宗教職責的鬆懈觀念。他要求人民付出如此沉重的代價,教導他們「聖潔的後裔」的純潔值得如此巨大的犧牲。他喚醒了民族對他們被召作耶和華「特選子民」的自豪感。他的行動,即使它可能超出了律法的字面意義(如傳給我們的),也強制執行了其統治的主權。他將人民與偶像崇拜更為微妙的誘惑隔離開來,並避免了當時迫在眉睫的危險,即耶路撒冷的猶太人與半異教的「當地居民」融合。
**以斯拉記 10:1**
**第十章 1-5節。百姓的認罪與起誓**
1. **那時以斯拉禱告,認罪的時候** [R.V. 那時以斯拉禱告,並認罪的時候]。希伯來文顯示百姓在以斯拉禱告時正在聚集。以斯拉公開悲傷的消息會迅速傳開,他整天都保持著羞愧和謙卑的姿態(拉9:4)。《拉丁通行本》(Vulgate)的「Orante Esra et implorante」(以斯拉禱告並懇求)比《七十士譯本》(LXX)的「ὡς προσηύξατο Ἔσδρας καὶ ὡς ἐξηγόρευσε」(當以斯拉禱告並認罪時)更為準確。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第一人稱被省略了,自拉7:27以來一直保持著。從此以後,編纂者只改編以斯拉的回憶錄,而不是引用,或者他可能在這裡使用了其他材料。「認罪」。如尼1:6;9:2-3;但9:4;9:20;代下30:22;利5:5;16:21;26:40;民5:7。
**俯伏在神殿前** 在他認罪的痛苦中,他已停止跪下(拉9:5),而是俯伏在地。「在神殿前」。以斯拉可能在聖殿的外院之一,禱告時面向聖殿,參王上8:30;8:35;8:38等。代下20:9「倘若有禍患臨到我們……我們就站在這殿前,在你面前(因為你的名在這殿裡),在急難中向你哀求,你必垂聽而拯救」,但6:10。參拉9:15注釋。
**聚集** [R.V. 聚集起來],參拉10:7「聚集」。
**從以色列中** 參拉7:28。這裡「以色列」一詞,如拉10:2;10:10,指整個社群,不像拉10:5指平民。
**一大群人……哭泣** 許多人與以斯拉同心。
**以斯拉記 10:2**
2. **示迦尼,耶歇的兒子,屬以攔的子孫** [R.V. 示迦尼,耶歇的兒子,屬以攔的子孫]。拉10:26提到一個耶歇,是「以攔的子孫」之一,娶了「外邦女子」。示迦尼不太可能對自己的父母(或繼母)採取行動;不過,如果他這樣做了,那將有力地說明所激發情感的強度。「以攔的子孫」在拉2:7,8:7中被提及。
**我們犯了罪** 參拉9:2注釋。
**娶了外邦女子** [R.V. 娶了外邦女子]。這裡「娶了」這個詞字面意思是「使居住」,在此處和拉10:10;10:14;10:17-18;尼13:23;13:27中以這種專業意義使用。
**當地居民** [R.V. 當地居民]。這裡指「當地居民」,不像拉9:1-2;9:11指「各地居民」。示迦尼特別指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的異教徒。
**然而現在以色列還有指望** 「指望」。這個希伯來詞在耶14:8;17:13;50:7中用於指望的對象。在代上29:15「我們在世的日子如影兒,沒有長存的(希伯來文作「指望」)」,而在這段經文中,則指「指望」的來源或方式。示迦尼依賴於附帶悔改的應許(例如申30:1-10)。「現在」與拉9:10中的「現在」相對應。
**關於這事** 希伯來文與「因此」(拉9:15)的詞語相同。示迦尼顯然不是指「因為這次悔改」,而是指「關於這次過犯」。
**以斯拉記 10:3**
3. **讓我們立約** 等。比較百姓所立的其他約,例如代下15:12;29:10;34:31-32;尼10:29;耶34:15。
**休棄妻子** 等。指合法的離婚,或通過公開法令廢除婚姻。這些婚姻曾是有效的,但現在被宣告為有罪。分離的方式是強制驅逐。對於那些已成為「歸信者」並接受以色列宗教的妻子及其子女的情況,並未考慮在內。「以及她們所生的」這些詞可能指年幼的子女。
**照我主的意思** [R.V. 正文:照我主的意思;R.V. 旁注:或作「主」]。希伯來文是「Adonai」,「我主」,《拉丁通行本》因此譯作「juxta voluntatem Domini」。有人反對,(1) 「意思」(如拉10:8)這個詞在此上下文中似乎暗示人的意思,如同一般情況。(2) 用於神聖目的時,主要見於詩歌和預言(例如詩33:11;賽5:19;19:17;耶49:20;50:45)。(3) 「Adonai」(主)作為神聖稱謂,在這些書卷中只出現在尼1:11;4:14;8:10;10:30。(4) 「主的意思和那些敬畏神話語的人」這種表達方式顯得生硬。譯作「我主」需要我們讀作「Adoni」,這是一個非常微小的改動。這顯然是《七十士譯本》和《以斯拉一書》所讀的,其中沒有提及神聖的名字。將「我主」這個稱謂應用於以斯拉是獨特的(但參尼3:5),而且提及他的「意思」,這只能指以斯拉禱告的實質,也不是很自然。在這兩種讀法之間很難做出決定。總體而言,R.V. 正文的譯法更為可取。猶太抄寫員的傾向是,如果文本中沒有神聖的名字,他們寧願引入,而不是如果文本中有,就將其改為一個普通詞:而這種傾向,在這種情況下,會因尼1:11;4:14中「Adonai」的使用而得到助長。如果採用R.V. 旁注的譯法,那麼「主的意思」將指律法的教導。將神聖的名字與「那些敬畏我們神誡命的人」結合起來,可以與拉6:14或徒15:28相提並論。
**那些敬畏** 等。參拉9:4注釋。
**並照律法而行** 或「並照律法而行」。這句話表達得不是很明確。它被不同地理解為:要遵守禁止與異教徒通婚的一般律法,或者說,這種「休棄外邦妻子」的特定行為應當按照律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例如申24:1-4)來執行。
**以斯拉記 10:4**
4. **對以斯拉的呼籲。起來** 並非指以斯拉的俯伏,而是召喚他採取積極行動,書1:2;士4:14;撒上16:12等多次出現。
**這事是你的責任** [R.V. 這事是你的責任]。字面意思是「這事在你身上」。參尼13:13,「他們的職責是(字面意思是:這事在他們身上)分給他們的弟兄」。賽9:6,「政權必擔在他的肩頭上」。以斯拉被選定執行這項職責,部分原因是他如此公開地證明他譴責百姓的罪,部分原因是他已獲得王的委任,「教導」那些不認識他神律法的人(拉7:25)。
**我們也必與你同在** [R.V. 我們與你同在]。R.V. 藉著在「你」之後只加一個逗號,給出了完整的意義。這項工作的領導權是以斯拉的,但示迦尼和他的朋友們已準備好立即合作進行改革。因此,現在時態比將來時態更為恰當。
**你當剛強,去行** 字面意思是「你當剛強,去行」。當這項政策不可避免地會引起廣泛不滿而沒有物質補償時,主動承擔責任需要特別的勇氣。大衛在將建造聖殿的工作託付給所羅門時,也使用了同樣的話。代上28:10,「你當謹慎,因為耶和華揀選你建造殿宇作為聖所:你當剛強,去行」;參代下19:11,「你們當勇敢行事」(希伯來文作:你當剛強,去行),這是約沙法鼓勵亞瑪利雅、西巴第雅和利未人的話,當時他委任他們在百姓中作審判官。
**以斯拉記 10:5**
5. **以斯拉的迅速行動:向首領們施加誓言。祭司長、利未人、和以色列眾人** [R.V. 祭司的首領]。這裡如同拉8:29,A.V. 譯作「祭司長」給出了錯誤的意義。這裡所說的「首領」是當時人民分為三組的首領或領袖: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人或平民。參「祭司的首領」(代下36:14),「利未人的首領」(代下35:9),「猶大的首領」(尼12:31),「人民的首領」(尼11:1)。《七十士譯本》(ὥρκισε τοὺς ἄρχοντας τοὺς ἱερεῖς κ.τ.λ.)的譯法似乎將「首領」或領袖視為與祭司和利未人不同的階層。以斯拉的政策是立即將人民的領袖們團結在他身邊。藉著在公眾情緒仍然高度激動時,向他們施加合作改革工作的誓言,他從他們那裡獲得了公開的支持保證。之後,他們就不能輕易違背誓言。如果他們不協助他的努力,他們的手就被有效地束縛住了。在處理一個實際上是宗教寡頭的社群時,讓首領或領袖們為他妥協是取得成功的第一步,也是最可靠的一步。
**照這話** 即示迦尼的提議,讓百姓休棄他們所娶的外邦女子。
**以斯拉記 10:6**
**6-15節。大會與改革**
**約哈難,以利亞實的兒子** [R.V. 約哈難,以利亞實的兒子]。這個時期最著名的以利亞實是大祭司,他是尼希米的同時代人(尼3:1;13:4;13:28)。在尼12:23中,我們發現提到了「約哈難,以利亞實的兒子」,但與拉10:7;10:22比較,他必定是以利亞實的孫子。很可能「約哈難,以利亞實的兒子」與「約哈難,約雅大的兒子,以利亞實的孫子」是同一個人。如果是這樣,我們如何解釋一個房間,大概在聖殿範圍內,被分配給一個大祭司以利亞實的孫子?(a) 有些人認為,以利亞實的孫子約哈難當時年紀夠大,可以作為大祭司家族的一員獲得一個特別的房間。但以斯拉為何要到一個可能只是個小男孩的房間呢?因為以利亞實在二十年後仍然活著(參尼13:7)。(b) 另一些人認為編纂者使用的是比以斯拉時代晚得多的語言;他知道聖殿範圍內有一個房間是約哈難的房間,因為它在以利亞實的孫子擔任大祭司期間與他的名字聯繫在一起。這似乎是最可能的解釋。如果是這樣,這個名字的使用有助於確定以斯拉回憶錄編纂的日期。然而,也有可能約哈難,以利亞實的兒子,與約哈難,約雅大的兒子,以利亞實的孫子,屬於不同的家族,而這個困難只是由於同一個大家族或支派中名字相似而產生的表面困難。
**他到了那裡,沒有吃** 等。R.V. 正文如此。R.V. 旁注說:「根據一些古老譯本,他住在那裡。」希伯來文「他到了」與前一句中的「去了」是同一個詞。這種讀法得到希伯來文文本和《七十士譯本》(καὶ ἐπορεύθη ἐκεῖ)的支持。然而,很難相信這會是原始讀法。(1) 這個詞的重複顯得笨拙。(2) 說明他拒絕品嚐食物的子句,在提及他到達之後,接續得不恰當。(3) 原文中的副詞並不嚴格意味著「到那裡」,而是「在那裡」。《以斯拉一書》(拉9:2)中的平行經文是「他住在那裡」,這種讀法得到敘利亞《別西大》和阿拉伯語的支持。希伯來文文本中給出這個意思所需的變動極小。在古希伯來文字中,兩個字母(ו 和 י)非常容易混淆,而前面剛好使用了非常相似的動詞,使得意外重複的可能性非常大。這種讀法可能是正確的,我們應當翻譯為「他住在(或過夜)那裡」。這些詞與創28:11「他就在那裡過夜」;32:13「他就在那夜住宿」;書8:9「約書亞卻在那夜住宿」相同。強調的重點是以斯拉整夜都留在聖殿範圍內,並延長了他的禁食。「他住在那裡,沒有吃餅,也沒有喝水」:即他在那裡住宿期間,禁食了。
**因為被擄歸回之人所犯的罪** [R.V. 因為被擄之人所犯的罪]。
**罪** 參拉9:4。
**被擄之人** 即「haggolah」,參拉8:35注釋。
**以斯拉記 10:7**
7. **他們就宣告** 等。宣告的措辭很特別;它也出現在第一章1節,參該處注釋。這項宣告的發布者沒有提及。但我們顯然應當理解為那些已向以斯拉起誓的首領和百姓的領袖(拉10:5)。在剛才敘述的事件與這項宣告發布之間,經過了一小段時間,這是很自然的推測。示迦尼所倡導的政策(拉10:2-3)已獲批准。但需要時間和審議來決定最佳的執行方法(參拉9:1注釋)。
**遍及猶大和耶路撒冷** 也就是說,在巴勒斯坦南部的每個地區和首都的每個角落。參「耶路撒冷和猶大」(拉2:1),「猶大和耶路撒冷」(拉4:6,5:1,9:9)。
**給所有被擄歸回的子民** 參此短語的注釋:拉2:1,4:1,6:16;6:19,8:35。
**以斯拉記 10:8**
**三天之內** 這個表達顯示了新社群建立的狹窄範圍。提到伯特利(拉2:28)、呂大(拉2:33)和耶利哥(拉2:34)是一些屬於猶太人最遠的城鎮,這表明在三天之內到達耶路撒冷的要求,對於一個通常活躍的人來說,並非不可能。
**照首領和長老的意見** 耶路撒冷真正的行政機構。主要家族和家庭的代表。關於長老,參拉5:5。
**他一切所有的財物都必充公** [R.V. 旁注:希伯來文作「奉獻」]。一個人的財物是他的所有物,「貨物」。參拉1:4。懲罰的第一部分是沒收財產,並將其出售所得的錢款歸入聖殿庫房。關於「奉獻」(ḥerem),參利27:28-29。在早期,「奉獻」等同於「毀滅」(參出22:20;書7:1-26等;撒上15:8;15:33)。
**他自己也必從被擄歸回的會眾中被革除** [R.V. 他自己也必從被擄歸回的會眾中被革除]。革除的判決(參尼13:28注釋)。被革除出會眾不僅僅是放逐的法令。一個被判此刑的人將被自己的民族視為法外之徒和不認可者。這個社群是一個宗教社群。其最嚴厲的懲罰是將其排除在特權階層之外。
**從被擄歸回的會眾中** [R.V. 從被擄歸回的會眾中]。
**以斯拉記 10:9**
**那時是九月** [R.V. 那時是九月]——不是一個新的句子。「九月」是基斯流月,大約相當於我們的十二月。亞述的基斯流月(Ki-shilivu)是同一個名字。這個月在尼1:1;亞7:1中被提及。公元前168年這個月的15日,聖殿被安提阿哥四世玷污,祭壇被污染;三年後,公元前165年這個月的25日,猶大馬加比和他的同伴慶祝了聖殿的「獻殿禮」或潔淨禮,後來被定為年度節日(參約10:22)。參馬加比一書1:54;4:59。因此,這次大會是在以斯拉抵達後僅四個月召開的(參拉7:8)。
**坐在神殿前的廣場上** [R.V. 坐在神殿前的廣場上]。字面意思是「在神殿的廣場上」。參尼8:1「眾民如同一人聚集在水門前的廣場上(A.V. 街道)」,以及第3節。一個屬於「神殿」的區域,整個會眾可以在其中聚集,必定是一個大的開放庭院。參申13:16和撒下21:12中相同的詞,那裡指城鎮中央的開放空間或廣場,比「街道」一詞更能表達真實意義。原文中這個詞的意思是寬廣,而不是狹窄。
**因這事和因大雨戰兢** [R.V. 旁注:希伯來文作「因大雨」]。我們必須假設,巴勒斯坦在十二月盛行的雨水,這次異常「大」,在人民看來預示著神的憤怒(參撒上12:18),此外還增加了聚集到耶路撒冷的不適。這是播種後的「早雨」(參申11:14;耶5:24;珥2:23),與春天的「晚雨」不同。
**以斯拉記 10:10**
**你們犯了罪** [R.V. 你們犯了罪],如拉10:2;10:6,9:4和尼1:8;13:27。最好將「transgress」(犯罪)和「transgression」(罪過)保留給希伯來文的「pâsha」和「pesha」,這兩個詞在這本書中只出現一次(拉10:13),但在其他地方非常頻繁。
**娶了外邦女子** [R.V. 娶了外邦女子]。參拉10:2注釋。
**增添以色列的罪過** [R.V. 增添以色列的罪過]。以色列的「罪過」或「罪孽」,參拉9:6;9:15注釋。新的過犯加重了以色列的罪惡記錄。
**以斯拉記 10:10-11**
**10-11節。以斯拉對百姓的講話:(1) 陳述罪行;(2) 命令改革,包括 (a) 公開認罪,(b) 實際改正。**
**以斯拉記 10:11**
**認罪** 字面意思是「獻上感謝或讚美」。這個名詞與動詞相關,其反身形式如拉10:1,意為「認罪」。在這些書卷的其他地方(尼12:27;12:31;12:38-40;代下29:31;33:16)也出現,意為「感謝」,這也是該詞在其他書卷中的普遍意義(利7:12-13;7:15;詩26:7;42:4;50:14;50:23;56:12;100:4;107:22;116:17;147:7;賽51:3;耶17:26;30:19;33:11;摩4:5;拿2:9)。唯一可能的例外是書7:19「我兒,我求你將榮耀歸給耶和華以色列的神,並向他認罪(旁注:或作「獻上讚美」)」。在那裡,如同在這段經文中,「認罪」是一個很好的意譯,而非嚴格的翻譯。「讚美」是藉著認罪的表達而歸於神的。悔改者放棄罪惡,投靠神的憐憫,獻上那源於「認罪」的真實信靠和愛之讚美。參詩50:23「凡獻感謝祭的,就是榮耀我」。關於「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參拉8:28注釋。
**遵行他的旨意** 讚美之詞將在行動中得到驗證。與詩40:8「我的神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詩143:10「求你指教我遵行你的旨意」是相同的短語。
**並與當地居民和外邦女子分離** [R.V. 與當地居民和外邦女子分離]。參拉10:2注釋。這種分離不僅僅是休棄妻子,而是與所有未接受猶太人宗教的當地居民完全斷絕往來。
**以斯拉記 10:12**
12. **於是全會眾** 等。審議過程沒有記錄。他們的決定實質在此被意譯。其表達方式可能是全體一致的歡呼。我們很難想像有自由討論。首領們辯論並向群眾演說:群眾聆聽並通過呼喊和喧嘩表達不贊成或贊成。
**大聲說** 參拉3:12;撒下15:23。
**照你所說的,我們必照辦** [R.V. 照你所說關於我們的,我們必照辦。R.V. 旁注:照你所說的,我們應當照辦]。字面意思是「照你的話(或話語)在我們身上去行」。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即「在我們身上」是與前文還是與後文連用,即「照你關於我們的話,有必要去行」或「照你的話,這落在我們身上去行」。(a) R.V. 正文的譯法與《拉丁通行本》「juxta verbum tuum ad nos, sic fiat」相同,並得到希伯來文重音符號所提供的傳統猶太解釋的支持。這樣,句子顯然被大大壓縮了,儘管動詞「去行」的結構非常生硬,但意思很清楚。(b) 然而,由於百姓其餘的回答沒有顯示出這種壓縮的跡象,旁注譯法的另一種解釋似乎更可取。介詞「在……上」帶有「責任」或「義務」的意義,曾出現在拉10:4。參尼13:13;撒下18:11。百姓因此接受了他們的同意所帶來的責任。
**以斯拉記 10:12-14**
**12-14節。大會決議的摘要。普遍同意以斯拉的提議。由於一年中的時間和任務的艱鉅性,有必要任命一個委員會來執行。**
**以斯拉記 10:13**
13. 這樣的調查必然是漫長的。這件事不能草率處理。遠道而來的百姓在雨季無法通過露宿來延長他們在城裡的逗留,如果是在夏天,他們本可以這樣做。
**因為我們在這事上犯了重罪** [R.V. 因為我們在這事上犯了重罪]。A.V. 的譯法不正確,但它表達了大致的意思。罪過的嚴重性在於犯罪者的數量以及罪行的惡劣程度。「犯罪」,參拉10:10注釋。這個動詞(pâshâ)經常指叛逆(例如王下1:1;3:5;3:7;8:20;8:22;代下21:8)。百姓的罪過是對神聖君王「律法」的「叛逆」。
以斯拉記 10:14
14. 建議成立委員會。**Let now our rulers of all the congregation stand**] 修訂版(R.V.)譯作:「現在就讓我們的首領們被指派(旁註:希伯來文作『站立』)為全會眾服務。」欽定版(A.V.)未能表達原文的意思,其中介詞「為」(for)造成了困難。解釋此段落實際上主要有兩種方式:(1) 「現在就讓我們的首領們站立,為(即代替,**ἀντὶ**)全會眾。」(2) 「現在就讓我們的首領們站立,為(即為了…的利益,**ὑπὲρ**)全會眾。」後者較為可取。因此,該委員會將由首領們組成,他們將與地方長老和審判官一同,調查每個城鎮和地區發生的案件。**and let all them which have taken strange wives in our cities**] 修訂版譯作:「並讓所有在我們城中娶了外邦女子的人。」修訂版重現了原文中的兩個關係子句,一個指明了犯罪者的所在地,另一個則具體說明了罪行;或許這裡透露出實際法令措辭的正式性質。**in our cities**] 這個表達似乎排除了耶路撒冷。居住在首都的人的案件可以由首領們當場且不延遲地進行調查。至於其他城鎮的居民,每個城鎮的官員將被召集到耶路撒冷,協助常設委員會;同時,犯罪者也將被傳喚親自出席調查。**at appointed times**] 參閱尼希米記 10:34;13:31 的「在指定的時間」。**the elders of every city, and the judges thereof**] 即每個城鎮的民眾代表和司法行政官。**until the fierce wrath of our God … be turned from us**] 修訂版亦同。這是否能被視為一個令人滿意的譯法,實屬可疑。(1) 先前的句子「現在就讓我們的首領們被指派…」與「直到我們神的烈怒…」之間沒有真正的關聯。「烈怒」並未像在大衛時代那樣,透過瘟疫或饑荒等災禍,或任何新的敵對壓迫來顯現。因此,對於這個表達,沒有自然的解釋,不像以賽亞書 26:20 的「隱藏片刻,直到憤怒過去」;詩篇 57:1 的「我要投靠在你翅膀的蔭下,直到這些災難過去」那樣。如果沒有神不悅的外在徵兆,其持續性只能在心智上或道德上被理解,與罪行的調查和懲罰沒有任何關係。(2) 委員會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民眾悔改的行動,但也在很大程度上表達了將外邦人排除在社群之外的明確政策——除非其目的已經達成,否則無法結束。現在,除非我們準備將「直到烈怒…」這些詞語改變為「直到烈怒的原因被消除…」這樣截然不同的意思,否則時間上的限制似乎在此處沒有正當的位置。(3) 英文譯法忽略了動詞字面上的及物意義。字面翻譯,該句子是:「直到,轉離我們神的烈怒。」我們很可能應該拒絕將「直到」這個詞理解為時間上的意義,而將其視為晚期希伯來文中常見的冗餘現象。它將僅僅加強動詞前表示目的的介詞。如果這是正確的解釋,那麼譯法將是「為了(或,為此目的)轉離我們神的烈怒」。這樣,這個及物動詞就獲得了其在其他類似經文中熟悉的恰當力量。詩篇 78:38「他屢次轉離他的怒氣」;詩篇 106:23「若非他所揀選的摩西站在破口中,使他的怒氣轉離」;耶利米書 18:20「求你記念我站在你面前,為他們說好話,為要使你的烈怒轉離他們」;箴言 15:1「溫和的回答使怒氣消退」。英文譯本以與拉丁通行本(Vulgate)「**donec revertatur ira Dei nostri a vobis**」(直到我們神的怒氣從你們身上轉離)相同的方式表達了大致的意思。但英文讀者絕不會猜到這個動詞不是以不及物形式「返回」(如民數記 25:4;歷代志下 29:10;30:8;耶利米書 30:24),而是以使役形式「使返回」、「轉離」、「避免」來使用。**the fierce wrath of our God**] 這個特定的表達「烈怒」,當用於全能者時,在舊約中出現了三十四次,在耶利米書中尤其頻繁(十次)。另參歷代志下 28:11;28:13;29:10;30:8。**for this matter**] 修訂版譯作:「直到這事辦妥。」旁註:「或作:關於這事。」字面翻譯,希伯來文是「直到(或,關於),這事」。修訂版顯然將此子句與前一個子句協調。但毫無疑問,整個句子「現在就讓我們的首領們被指派…直到我們神的烈怒從我們身上轉離,直到這事辦妥」是完全無法忍受的生硬。最後一個子句只有在插入「辦妥」這些詞語後才獲得明確性。但聲明調查應持續到其事務辦妥為止,這構成了一個最空洞的補充。如果文本正確,目前的短語顯然只是上述晚期希伯來文中表達冗餘的另一個例子。被譯為「直到」的詞語擴展了介詞。複合介詞的用法與簡單介詞在其他地方與相同詞語一起出現時的用法相同。創世記 19:21「關於這事」;撒母耳記上 30:24;但以理書 1:14「在這事上」。因此,旁註的譯法「轉離我們神的烈怒,關於這事」更為可取。這些詞語的意思與以斯拉記 9:15 的「因為這事」、以斯拉記 10:2 的「關於這事」相同。
以斯拉記 10:15
15. 輕微的反對。**Only Jonathan the son of Asahel and Jahaziah the son of Tikvah were employed about this matter**] 修訂版譯作:「只有亞撒黑的兒子約拿單和提瓦的兒子雅哈謝起來反對(旁註:或作:被指派負責)這事。」英文讀者應注意,「only」這個詞在這裡不是「單獨」的意思,而是作為一個轉折詞,意為「儘管如此」、「然而」。因此,它自然會引出對例外或反對的提及。關於本節的正確譯法有兩種觀點。分歧點在於希伯來文詞語,它們被不同地譯為「被指派負責」和「起來反對」。—(1) 欽定版(A.V.)的譯法「被指派負責」,雖然不夠精確,但與修訂版(R.V.)旁註的「被指派負責」一致。—希伯來文的字面翻譯是「站在上面」;(a)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動詞「站立」與前一節以斯拉記 10:12 中使用的動詞相同:「現在就讓我們的首領們被指派(希伯來文作『站立』)」。如果沒有其他要考慮的點,那麼敘述以剛才在報導的講話中出現的相同動詞,並重複「關於這事」(以斯拉記 9:15)這個短語來恢復,似乎是最自然的。(b) 在民眾宣告之後,預計會記錄一些委員會成員的名字。(c) 轉折詞的使用可能暗示偏離了最初的委員會提議。(d) 提到米書蘭和沙比太「幫助」,似乎暗示他們在執行而非反對該計劃方面的合作。(2) 修訂版(R.V.)的譯法「起來反對」具有更大的可能性。(a) 它解釋了轉折詞「只有」的使用。(b) 「站立在…之上或反對」這個詞語在敵對意義上的使用得到了歷代志上 21:1;歷代志下 20:23;但以理書 8:25;但以理書 11:14 的支持。(c) 除了這一節,我們將沒有任何關於反對的記錄,考慮到措施的極端嚴厲性,這種反對幾乎是不可避免的。確實,一個合理的反對意見是,反對的提及非常尷尬地插入在民眾的宣告和他們行動的聲明(以斯拉記 10:16)之間。但這個反對意見適用於整個第 15 節,而不是其特殊的解釋,而且,事實上,插入的突兀性是由編纂者(Compiler)的工作造成的,並且替代解釋也幾乎沒有減輕這種突兀性。另一個反對意見是,用於米書蘭和沙比太的「幫助」一詞,不會自然地表達他們對反對的支持,這只能部分承認。的確,由於只提到了四個反對者的名字,他們本可以更容易地歸為一組,除非有特殊原因將他們分開。但無論將這兩對名字分開的特殊原因是什麼,無論這些人是被說成執行還是反對該計劃,都同樣適用。因此,這個反對意見與另一個反對意見一樣,對該節的任何解釋都同樣適用;它不影響在兩種譯法之間做出選擇。接受修訂版(R.V.)的譯法,我們不必假設這四個人是以斯拉政策的唯一反對者。他們在這裡被提及為反對派的領袖,並且有充分理由假設他們的意見一定得到了許多人的認同。**and Meshullam**] 可能與以斯拉記 10:29 中提到的米書蘭是同一個人。如果是這樣,我們可以從以斯拉記 10:19 推斷,他與其他同樣犯錯的人「立約」要休妻。或許他已被說服行動的公共必要性,儘管出於私人原因他覺得有義務譴責。這種情感衝突可能解釋了他被描述為僅僅「幫助」反對者。**Shabbethai the Levite**] 這個名字沒有出現在 23 或 24 節中犯錯的利未人名單中。沙比太可能出於其他原因反對,要麼是因為他的家人牽涉其中,要麼是因為他認為所提出的措施過度解釋了律法的字面意義。利未人的反對值得特別記錄。**helped them**] 彷彿他們在反對中處於次要地位。他們支持,但沒有領導這場運動,參閱列王紀上 1:7「他們跟隨亞多尼雅,幫助他」。
以斯拉記 10:16
16, 17. 委員會的工作。16. **the children of the captivity did so**] 關於這個表達,參閱以斯拉記 10:7。這個提議一經提出,便立即付諸實施。以斯拉的個人影響力必須解釋民眾普遍的欣然同意。**And Ezra the priest**] 以斯拉在這裡首先被提及,他很可能主持了調查法庭。關於他的稱號「祭司」,參閱以斯拉記 7:11。**with certain chief of the fathers, after the house of their fathers**] 修訂版(R.V.)譯作:「與某些族長,按著他們的宗族。」希伯來文中沒有「與」(with)這個詞,但是,如果現有文本正確,我們顯然需要這樣一個連詞,七十士譯本(LXX)和拉丁通行本(Vulg.)都提供了這個詞。短語「某些族長,按著他們的宗族」似乎意味著每個「宗族」(參閱以斯拉記 2:3 等)都由其首領或族長代表參與委員會。希伯來文的字面翻譯是:「祭司以斯拉,人,族長,等等。」**all of them by their names**] 提供了一份完整的家族名單後,要求某些「家族」的代表首領按名出席。參閱以斯拉記 8:20 的「按名記錄」。**were separated**] 即被分別出來從事這項工作。使用「分別」這個詞表明,這次只僱用了部分而非全部首領。文本並非完全沒有疑點。在「人(或,某些)首領」之前缺少連詞,加上西利亞文本(Peshitta)的讀法,支持另一種譯法:「祭司以斯拉分別(或,為這工作設立)了某些人(他們是)首領,等等。」換句話說,以斯拉做了必要的選擇。並非所有大家族的首領都被召集來參加委員會。我們在以斯拉記 2:3-61 中讀到九十八個,這個數字對於目的來說太過龐大。因此,他們中的一些人將從總數中被分別出來。而以斯拉是做出選擇的自然人選。他剛從巴比倫回來,會是公正的,而他發起了整個運動的事實,也使他成為調查的負責人。**and sat down**] 修訂版(R.V.)譯作:「他們就坐下。」修訂版更明確地將此子句與前一個子句分開。希伯來文短語與英文的「委員會舉行了第一次會議」相同。**in the first day of the tenth month**] 提別月(Tebeth)的第一天(參閱以斯帖記 2:16),亞述語為 Tibi-tuv,大約相當於我們的元月。**to examine the matter**] 希伯來文「檢查」這個詞的形式非常奇怪,看起來像是抄寫員不小心將「大流士」(Darius)這個名字引入,取代了類似的詞「檢查」。他或許是被字母的外觀提醒,想起了構成這位國王熟悉名字的類似詞。
以斯拉記 10:17
17. **And they made an end with all the men, &c.**] 希伯來文是「他們結束了整個(事務),即那些娶了外邦妻子的男人,等等。」英文譯法表達了其意義。但現有希伯來文本的措辭很難說是正確的,並且有理由推測「那些娶了外邦妻子的男人」這些詞語是從標題或旁註中進入文本的。**that had taken strange wives**] 修訂版(R.V.)譯作:「那些娶了外邦女子的。」**by the first day of the first month**] 調查恰好持續了三個月。它一直持續到尼散月(Nisan)的第一天,貫穿了提別月(Tebeth)、細罷特月(Shebat)(撒迦利亞書 1:7)和亞達月(Adar)(以斯拉記 6:15)。
以斯拉記 10:18
18–22. 祭司。18. **that had taken strange wives**] 修訂版(R.V.)譯作:「那些娶了外邦女子的。」修訂版在「女子」後加了冒號,在「弟兄」後加了逗號。這裡提到的「約薩達的兒子耶書亞」顯然是大祭司,是所羅巴伯的同時代人。在以斯拉記 2:36 中,我們提到了「耶大雅的子孫,就是耶書亞家的人,九百七十三名」。這四位祭司屬於耶大雅家;因為在那段經文中,就像這裡一樣,緊接著提到了音麥、哈琳和巴施戶珥的家族。至於瑪西雅、以利以謝、雅立和基大利亞是約薩達的兒子耶書亞的孫子還是僅僅是親屬,我們不得而知。
以斯拉記 10:18-44
18–44. 那些「娶了外邦女子」者的名單。名字的記錄很可能是官方保存的文件之一。這樣一份名單的公開本身就是對犯罪者的懲罰,也是對他人的警告。如同第二章,這份名單分為三組: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人(或平民),即 17 位祭司,10 位利未人,86 位「以色列人」——總共 113 人。
以斯拉記 10:19
19. **they gave their hands**] 修訂版(R.V.)譯作:「他們立約。」希伯來文是單數。關於這個承諾或保證的象徵,比較列王紀下 10:15「你若是,就給我你的手。他就把手給他」。以西結書 17:18「看哪,他已經立約,卻做了所有這些事」。耶利米哀歌 5:6「我們向埃及人立約」。歷代志下 30:8「但你們要歸順(希伯來文作:給手)耶和華」。**and being guilty, &c.**] 有人認為,雖然所有人都莊嚴地承諾或保證休掉外邦女子,但只有祭司需要獻上公綿羊作為祭物。獻公綿羊作贖罪祭的規定是,「若有人在耶和華的聖物上,無意中犯了罪」(參閱利未記 5:14-19)。然而,沒有真正的理由將贖罪祭限制於祭司。利未記的經文沒有這樣的限制。很可能這節經文代表了對所有犯罪者施加的莊嚴棄絕形式,即承諾和贖罪祭。它在名單上的第一個名字之後被提及,並且應該在每個記錄的名字組之後被理解。重複這個公式被認為是不必要的。**being guilty**] 這些詞聽起來像是委員會在調查每個案件後的判決。20, 21, 22. 音麥、哈琳和巴施戶珥的子孫。在以斯拉記 2:37-39 和尼希米記 7:40-42 中,名字的順序是音麥、巴施戶珥和哈琳。在歷代志上 24:8-14 中,「哈琳」是第三個,音麥是第十六個祭司班次:參閱以斯拉記 2:37 等的註釋。這裡提到的幾個名字出現在尼希米記 8、12 的名單中。
以斯拉記 10:23
23–25. 利未人、歌唱者和守門人。利未人。23. **Kelaiah (the same is Kelita)**] 參閱尼希米記 8:7;尼希米記 10:10,基利他。約薩巴,尼希米記 8:7。
以斯拉記 10:24
24. **Of the singers also**] 修訂版(R.V.)譯作:「還有歌唱的。」連詞沒有變化,不像欽定版(A.V.)所暗示的那樣。在犯罪者名單中只記錄了一位「歌唱者」。關於這些書卷中「歌唱者」的突出地位,參閱導論。
以斯拉記 10:25-43
25–43. 以色列人,或區別於祭司和利未人的平民。參閱以斯拉記 2:2「以色列民的男子」。以斯拉記 9:1「以色列民、祭司和利未人」。**Moreover of Israel**] 修訂版(R.V.)譯作:「還有以色列人。」名單的簡潔性沒有被任何變化打破。這裡提到的家族名稱都曾在第二章中提及。因此,法珥錄(以斯拉記 10:25)在以斯拉記 2:3 中:犯罪者人數 7;以攔(以斯拉記 10:26)在以斯拉記 2:7 中:犯罪者人數 6;薩土(以斯拉記 10:27)在以斯拉記 2:8 中:犯罪者人數 6;比拜(以斯拉記 10:28)在以斯拉記 2:11 中:犯罪者人數 4;巴尼(以斯拉記 10:29)在以斯拉記 2:10 中:犯罪者人數 6;巴哈摩押(以斯拉記 10:30)在以斯拉記 2:6 中:犯罪者人數 8;哈琳(以斯拉記 10:31)在以斯拉記 2:32 中:犯罪者人數 8;哈順(以斯拉記 10:33)在以斯拉記 2:19 中:犯罪者人數 7;巴尼(以斯拉記 10:34)在以斯拉記 2:10 中:犯罪者人數 27;尼波(以斯拉記 10:43)在以斯拉記 2:29 中:犯罪者人數 7。在這份名單中,與以斯拉記第二章的名單相比,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a) 巴尼家族被提及兩次(以斯拉記 10:29 和以斯拉記 10:33)。這幾乎可以肯定是由於文本早期錯誤造成的。猜測比革瓦伊(以斯拉記 2:14)或比撒(以斯拉記 2:17)的名字應該在其中一個地方取代巴尼,並非不可能,特別是因為否則有七個家族(以斯拉記 2:12-19)連續未在此處提及。(b) 第二個巴尼家族(以斯拉記 10:34)的犯罪者人數過多,這使得我們很可能遺失了另外三個家族的名字。將會注意到,「尼波的子孫」是以斯拉記 2:21-35 中提及的大約二十個城鎮中唯一的代表。(c) 這裡的家族名單順序與以斯拉記第二章的順序完全不同,這可能說明了各種現存名單被忠實地複製。
以斯拉記 10:26
26. **Jehiel**] 「以攔的子孫」,參閱以斯拉記 10:2 的註釋。
以斯拉記 10:29
29. **and Ramoth**] 修訂版(R.V.)譯作:「耶利末。」旁註:「另有抄本讀作:和拉末。」凱提布(C’thib)讀作「耶利末」;克里(K’ri)、七十士譯本(LXX)和拉丁通行本(Vulg.)讀作「和拉末」(LXX. **καὶ Ῥαμὼθ**, et Ramoth)。然而,凱提布的讀法「耶利末」更為可取。它得到了以斯拉記上 9:30「和耶利末」(**καὶ Ἱερεμὼθ**)的支持。它也是一個較不熟悉的詞,因此更有可能被改為「和拉末」,而不是反之。
以斯拉記 10:35
35. **Chelluh**] 修訂版(R.V.)譯作:「基路希。」旁註:「另有抄本讀作:基路戶。」
以斯拉記 10:37
37. **and Jaasau**] 修訂版(R.V.)譯作:「雅蘇。」旁註:「另有抄本讀作:雅撒。」七十士譯本(LXX)顯然讀作「雅蘇」,他們誤將其視為動詞,並譯作「他們做了或製造了」(**καὶ ἐποίησαν**),而不顧其缺乏意義。凱提布(C’thib)讀作「雅蘇」;克里(K’ri)讀作「雅撒」。
以斯拉記 10:43
43. **Jadau**] 修訂版(R.V.)譯作:「易多。」旁註:「另有抄本讀作:雅代。」這裡七十士譯本(LXX)作雅代(**Ἰαδαὶ**),以斯拉記上 9:35 作以代斯(**Ἠδαῒς**),這與克里(K’ri)的讀法一致。凱提布(C’thib)的讀法是「易多」,修訂版(R.V.)偏好此讀法,如同前三個例子(以斯拉記 10:29;以斯拉記 10:35;以斯拉記 10:37)。
以斯拉記 10:44
44. **All these had taken strange wives**] 修訂版(R.V.)亦同,原文與「娶了外邦女子」的短語不同。參閱以斯拉記 9:2。**and some of them had wives by whom they had children**] 修訂版(R.V.)亦同。旁註:「或作:有些妻子生了孩子。」原文中的這個子句充滿困難。字面翻譯似乎是「他們(陽性)中有妻子,他們(陽性)生了孩子」。七十士譯本(LXX)自由地譯作「他們從她們生了兒子」(**καὶ ἐγέννησαν ἐξ αὐτῶν υἱοὺς**),大致與欽定版(A.V.)和修訂版(R.V.)文本一致。拉丁通行本(Vulgate)譯作「他們中有妻子生了孩子」,與修訂版(R.V.)的旁註一致。必須承認,這提供了最好的意義,儘管它在性別方面違反了語法。這個子句的確切目的也是不確定的。(1) 有些人認為,這個子句旨在說明這次普遍離婚所伴隨的困難。行動因孩子的問題而變得複雜。(2) 另一些人認為,它被添加是為了表明委員會的工作執行得多麼徹底。母親和她們的孩子都被驅逐出去,符合示迦尼亞的提議(以斯拉記 10:3):「讓我們與我們的神立約,休掉所有妻子和她們所生的孩子。」我們在這裡可能面臨另一個文本訛誤的例子,這一可能性得到了平行經文以斯拉記上 9:36「他們連同他們的孩子一起休掉了」的支持,這表明存在一個不同的原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