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所記的是摩西在約旦河東的曠野、疏弗對面的亞拉巴-就是巴蘭、陀弗、拉班、哈洗錄、底撒哈中間-向以色列眾人所說的話。(
2從何烈山經過西珥山到加低斯‧巴尼亞有十一天的[路程]。)
3出埃及第四十年十一月初一日,摩西照耶和華藉着他所吩咐以色列人的話都曉諭他們。
4那時,他已經擊殺了住希實本的亞摩利王西宏和住以得來、亞斯他錄的巴珊王噩。
5摩西在約旦河東的摩押地講律法說:
6「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在何烈山曉諭我們說:你們在這山上住的日子夠了;
7要起行轉到亞摩利人的山地和靠近這山地的各處,就是亞拉巴、山地、高原、南地,沿海一帶迦南人的地,並黎巴嫩山又到幼發拉底大河。
8如今我將這地擺在你們面前;你們要進去得這地,就是耶和華向你們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應許賜給他們和他們後裔為業之地。」
9「那時,我對你們說:『管理你們的重任,我獨自擔當不起。
10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使你們多起來。看哪,你們今日像天上的星那樣多。
11惟願耶和華-你們列祖的上帝使你們比如今更多千倍,照他所應許你們的話賜福與你們。
12但你們的麻煩,和管理你們的重任,並你們的爭訟,我獨自一人怎能擔當得起呢?
13你們要按着各支派選舉有智慧、有見識、為眾人所認識的,我立他們為你們的首領。』
14你們回答我說:『照你所說的行了為妙。』
15我便將你們各支派的首領,有智慧、為眾人所認識的,照你們的支派,立他們為官長、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管理你們。
16「當時,我囑咐你們的審判官說:『你們聽訟,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是與同居的外人爭訟,都要按公義判斷。
17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上帝的。若有難斷的案件,可以呈到我這裏,我就判斷。』
18那時,我將你們所當行的事都吩咐你們了。」
19「我們照着耶和華-我們上帝所吩咐的從何烈山起行,經過你們所看見那大而可怕的曠野,往亞摩利人的山地去,到了加低斯‧巴尼亞。
20我對你們說:『你們已經到了耶和華-我們上帝所賜給我們的亞摩利人之山地。
21看哪,耶和華-你的上帝已將那地擺在你面前,你要照耶和華-你列祖的上帝所說的上去得那地為業;不要懼怕,也不要驚惶。』
22你們都就近我來說:『我們要先打發人去,為我們窺探那地,將我們上去該走何道,必進何城,都回報我們。』
23這話我以為美,就從你們中間選了十二個人,每支派一人。
24於是他們起身上山地去,到以實各谷,窺探那地。
25他們手裏拿着那地的果子下來,到我們那裏,回報說:『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所賜給我們的是美地。』
26「你們卻不肯上去,竟違背了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命令,
27在帳棚內發怨言說:『耶和華因為恨我們,所以將我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交在亞摩利人手中,除滅我們。
28我們上哪裏去呢?我們的弟兄使我們的心消化,說那[地的]民比我們又大又高,城邑又廣大又堅固,高得頂天,並且我們在那裏看見亞衲族的人。』
29我就對你們說:『不要驚恐,也不要怕他們。
30在你們前面行的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必為你們爭戰,正如他在埃及和曠野,在你們眼前所行的一樣。
31你們在曠野所行的路上,也曾見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撫養你們,如同人撫養兒子一般,直等你們來到這地方。』
32你們在這事上卻不信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3他在路上,在你們前面行,為你們找安營的地方;夜間在火[柱]裏,日間在雲[柱]裏,指示你們所當行的路。」
34「耶和華聽見你們這話,就發怒,起誓說:
35『這惡世代的人,連一個也不得見我起誓應許賜給你們列祖的美地;
36惟有耶孚尼的兒子迦勒必得看見,並且我要將他所踏過的地賜給他和他的子孫,因為他專心跟從我。』
37耶和華為你的緣故也向我發怒,說:『你必不得進入那地。
38伺候你、嫩的兒子約書亞,他必得進入那地;你要勉勵他,因為他要使以色列人承受那地為業。
39並且你們的[婦人]孩子,就是你們所說、必被擄掠的,和今日不知善惡的兒女,必進入那地。我要將那地賜給他們,他們必得為業。
40至於你們,要轉回,從紅海的路往曠野去。』
41「那時,你們回答我說:『我們得罪了耶和華,情願照耶和華-我們上帝一切所吩咐的上去爭戰。』於是你們各人帶着兵器,爭先上山地去了。
42耶和華吩咐我說:『你對他們說:不要上去,也不要爭戰;因我不在你們中間,恐怕你們被仇敵殺敗了。』
43我就告訴了你們,你們卻不聽從,竟違背耶和華的命令,擅自上山地去了。
44住那山地的亞摩利人就出來攻擊你們,追趕你們,如蜂擁一般,在西珥殺退你們,直到何珥瑪。
45你們便回來,在耶和華面前哭號;耶和華卻不聽你們的聲音,也不向你們側耳。
46於是你們在加低斯住了許多日子。」
# 申命記 第1章
全書總題:本章為摩西所說或所講的這些話語,定下時間地點,即在約旦河外(即約旦河東),在漂流的第四十年末,擊敗西宏(Sîḥôn)和噩(‘Ôg)之後。如同舊約中其他一些標題(例如:耶利米書 Jer_1:1-3),本章標題是複合的,原因如下:(1) 其寫作風格多樣,申命記 Deu_1:1a 和 Deu_1:4 構成一個句子,並帶有申命記特有的詞語,而 Deu_1:3 則是一個獨立的句子,位於其他句子中間,其風格獨具祭司文獻(P)的特色(參見 I.P. 第58、71、204頁);(2) Deu_1:1a 所述地點「約旦河外」(Deu_1:5 進一步定義為摩押地,Deu_3:29 等處定義為伯毘珥對面的山谷或峽谷,靠近死海東北角)與 Deu_1:1b、Deu_1:2 所述地點之間存在差異,後者若能辨識,則位於死海以南和西南地區。因此,標題中存在三個連續的層次:(a) Deu_1:1a、Deu_1:4,顯然是為申命記全書的講論和律法所作的標題;(b) Deu_1:3,可能由祭司文獻(P)或一位祭司編輯者在申命記與五經其餘部分合併時添加;(c) Deu_1:1b、Deu_1:2,最好解釋為一個註釋或旁註,錯誤地從他處轉移至此(見下文)。(a) 和 (b) 共同將「摩西五經」的第五卷與其前一卷分開。有些人確實將 Deu_1:1-4 視為回溯性的,將「這些是摩西向以色列全體所說的話」這句話理解為出埃及記、利未記和民數記中歸於摩西的言論,並以此解釋 Deu_1:1b、Deu_1:2 中對以色列早期漂流地區的明顯提及。但這一理論被民數記以回溯性陳述作結的事實,以及利未記和民數記中沒有摩西與 Deu_1:1b 所列任何地點相關的話語所排除。
申命記 1:1 1. **以色列全體**(all Israel)] 這是申命記(D)和申命記作者對百姓的特徵性稱呼。參見 Deu_4:44 的註釋。**約旦河外**(beyond Jordan)] 從 Deu_1:5 和其他經文可知,指的是約旦河東。因此,這個標題是在巴勒斯坦西部寫成的。欽定本(A.V.)的「約旦河這邊」(on this side Jordan)是對希伯來文不可能的翻譯。**在曠野**(in the wilderness)] 希伯來文 **מִדְבָּר**(midbar),原指牧場,與耕地相對;耶利米書 Jer_2:1 稱之為「未曾耕種之地」。這個詞很難適用於摩西在摩押講論的場景,但它是指摩押和以東以東的曠野(Deu_2:8; Deu_2:26),以及以色列在穿越以東之前的早期漂流地區(Deu_1:19; Deu_1:40, Deu_2:1; Deu_2:7)的常用術語。在後者地區,包含以下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地點。**在亞拉巴**(in the Arabah)] 希伯來文 **עֲרָבָה**(‘Arabah),意為乾燥或荒蕪:(a) 作為 **מִדְבָּר**(midbar)的同義詞,既可帶定冠詞(以賽亞書 Isa_40:3),如這裡,也可不帶定冠詞(以賽亞書 Isa_35:1; 耶利米書 Jer_2:6 等)。但帶定冠詞時,它通常是 (b) 指從亞喀巴灣(Gulf of ‘Aḳabah)向北延伸至黎巴嫩的巨大低谷的名稱,其中死海,即「亞拉巴海」(Deu_4:49),是其最深的部分;此外,它更具體地應用於 (c) 死海以北的低谷地帶,即約旦河谷(Deu_3:17; 列王紀下 2Ki_25:4),比較複數形式的「摩押亞拉巴」(‘Arboth Moab),這是祭司文獻(P)對以色列過約旦河前最後駐紮地的稱呼,Deu_34:1(比較 Arbatta, 馬加比一書 1Ma_5:23);以及 (d) 死海以南的低谷地帶。這四種含義在此處皆有可能。那些將 Deu_1:1b 中的地名視為摩西在摩押地講論場景中的地點的人,會指出 (c) 將「亞拉巴」之名應用於約旦河谷。然而,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這些地名更可能指向以色列在穿越以東南部之前的早期漂流地區,這使得「亞拉巴」在此處等於低谷的南部地帶的可能性更大;撒馬利亞文本(Sam.)的 **בִּקְעָה**(Biḳ‘a),意為溝渠或山谷,也支持此說。但 (a) 作為 **מִדְבָּר**(midbar)同義詞的一般含義,在此處並非不可能,甚至比其他含義更適合 Deu_1:1b 中的地點。如今,「亞拉巴」這個名稱僅限於死海下方幾英里處的一系列懸崖以南的低谷地帶;而所有北部地區則被稱為「戈爾」(el-Ghôr)。**蘇弗**(Suph)] 七十士譯本(LXX)譯為「紅海」,但在希伯來文中,「紅海」總是「蘇弗海」(sea of Suph)。蘇弗可能是一個地名,紅海因此得名,通常的詞源學將其解釋為「蘆葦海」,儘管看似合理,但並不確定(參見《聖經百科全書》Enc. Bibl. 「紅海」條目)。如果民數記 Num_21:14 中的蘇法(Suphah)如其可能位於摩押南部,那麼蘇弗就不可能是蘇法;而另一個被提議為相同地點的現代地名,納克布埃薩法(Naḳb eṣ-Ṣafa)(參見 Musil Edom ii. 29),位於死海西南,無論從語音還是地理位置上都與蘇弗不符。**在巴蘭……和底撒哈**(between Paran … and Di-zahab)] 所有這些地點都不確定。「巴蘭不可能是與現代埃提(et-Tîh)相對應的廣闊沙漠,而只能是這個沙漠得名的地點,比較列王紀上 1Ki_11:18」(Dillm.)。對於陀弗(Tophel),七十士譯本(LXX)作 Ôïöὸλ,尚未找到現代地名:西珥山(Mt Se‘îr)北部耕地上的埃塔菲勒(eṭ-Ṭafîleh)無論在拼寫還是地理位置上都與之不符。儘管拉班(Laban,意為乳白色)和哈洗錄(Ḥaṣerôth,意為羊圈)是具有如此普遍意義的名稱,以至於每個名稱可能附屬於多個地點,但將它們與民數記 Num_33:20; Num_33:17 中的利伯拿(Libnah)和哈洗錄(Ḥaṣerôth)等同起來是自然的,這些都是以色列在何烈山(Ḥoreb)和加低斯(Ḳadesh)之間的行軍站點。關於西部的埃爾哈德拉(el Ḥadharah)和艾因埃爾哈德拉(‘Ain el Ḥadharah),參見 Burckhardt, Travels, 494 f.; Wilson, Lands of the Bible, i. 255–260; Robinson B. R. i. 223 f.。底撒哈(Di-zahab)曾被認為是亞喀巴灣(Gulf of ‘Aḳabah)上的現代米內特埃德扎哈布(Minet edh-Dhahab),但這不在以色列的行軍路線上;其含義「黃金之地」(place of gold),七十士譯本(LXX)作 êáôá÷ñýóåá,其普遍性足以使該名稱應用於多個地點。因此,這些名稱中唯一確定的是,其中一些(如果不是全部)位於前往加低斯的行軍路線上,下一節經文也證實了這一點。不可能將它們或該節經文與摩西講論的場景在摩押,即死海東北端這一重複的數據協調一致。
申命記 1:2 2. **從何烈山經過西珥山,到加低斯巴尼亞,有十一天的路程**(It is eleven days’, etc.)] 從公認的何烈山-西奈山位置到加低斯(‘Ain Ḳudeis)的距離是「普通駱駝騎行10或11天」(C. Trumbull K. B. 71, 215):像以色列這樣帶著兒童和羊群的商隊,當然會花更長時間。**何烈山**(Horeb)] 在出埃及記(E)和申命記(Deut.)中,以及列王紀上 1 Kings 19 和瑪拉基書(Malachi)中,何烈山始終是頒布律法的山名,而耶和華文獻(J)和祭司文獻(P)則稱之為西奈山(Sinai)。曾有人試圖將這兩個名稱解釋為不同的地點;但聖經證據清楚表明它們是同一地點;甚至像耶柔米(Jerome)這樣早期的學者也意識到這一點(Onom. Sacr. ed. Lagarde, 146)。這個問題以及西奈山-何烈山的位置問題(是在摩西山 Jebel Musa 和塞爾巴爾山 Jebel Serbal 之間,還是在整個西奈半島與亞喀巴灣東岸、西珥山 Mt Se‘îr 或加低斯 Ḳadesh 附近之間)已在本系列中進行了詳盡討論(Driver, Exod. pp. 18, 177–191)。因此,在此處無需多言;只需回顧一下,西奈半島與更北某個地點之間的爭議,似乎在十字軍東征時期和14世紀的穆斯林地理學家時代仍未解決。阿布-菲達(Abu-l Fida)約1321年寫道:「圖爾西奈(Tur Sinâ)的位置是爭論的焦點。有人說它是艾拉(Ailah,亞喀巴灣頂端)附近的山,另一些人說它是敘利亞的一座山」(引自 G. le Strange, Palestine under the Moslems, 72 f.)。《埃爾努瓦和財政大臣伯納德編年史》(The Chronicle d’Ernoui et Bernard le Trésorier)寫道:「這座西奈山位於紅海和克拉克(Kerak)之間。」詳見 ZDPV xxxvii. 190 ff.。**經過西珥山的路**(by the way of mount Seir)] 西珥(Se‘îr),以東的領土,位於約旦河的西邊和東邊(Deu_1:44; 比較 C. Trumbull K. B. 84 ff.; Buhl, Gesch. der Edomiter, 22 ff.);但在申命記(Dt)(Deu_2:1)和其他地方(例如創世記 Gen_14:6),西珥山是指亞拉巴(‘Arabah)以東的山脈。因此,西珥山的路將是從西奈半島到加低斯(Ḳadesh)的最東邊的道路,它穿過亞拉巴。詳見 Dillm.。**加低斯巴尼亞**(Kadesh-barnea)] 這個形式是申命記(D)、申命記段落和祭司文獻(P)所特有的;其他地方只用「加低斯」(Ḳadesh):此外還有「米示巴水」(‘En-Mishpaṭ),意為「判斷之泉」(創世記 Gen_14:7),以及「米利巴加低斯」(Meribath-ḳadesh)(參見 Deu_33:2 的註釋)。公認的地點,由 Seetzen 於1807年首次訪問,然後由 Rowlands 於1842年訪問(Williams, Holy City, i. 464 ff.),並由 Trumbull(Kad. Barn.)描述和論證,是艾因庫代斯(‘Ain Ḳudeis)附近(Seetzen 和 Rowlands 的拼寫,經 Musil 證實),位於別是巴(Be’er-sheba‘)西南偏南約80公里處,但這個名稱必須涵蓋更肥沃的艾因卡代拉特(‘Ain Ḳadeyrât)和艾因卡塞梅(‘A. Ḳaseymeh)。Musil 曾三次訪問艾因庫代斯,他懷疑其與加低斯(Ḳadesh)的同一性(Edom i. 212),並建議一個更北的地點;但他承認那裡是整個地區最肥沃的景觀,描述了河谷要麼被耕種,要麼充滿了古代耕種的遺跡,甚至報告說有一個地方比加沙(Gaza)周圍的平原更肥沃。另參見 PEFQ, 1914, 64 ff.; ZDPV, 1914, 7 ff.。巴尼亞(Barnea‘)被解釋為「流浪之子」或「流浪之沙漠」。但它可能屬於該地區發現的非閃族名稱(例如 Gharandel)。在艾因庫代斯(‘Ain Ḳudeis)東南的一個小山丘上,至今仍附有 Forni 這個名稱,這似乎是巴尼亞(Barnea‘)的回聲:字母 ‘ayin 有時在現代阿拉伯語中會被省略。因此,整個片段,Deu_1:1b 和 Deu_1:2,顯然位於不合適的位置,它最初可能是一個對 Deu_1:19 的註釋,其細節(就其清晰而言)與之相符。
申命記 1:3 3. **到了第四十年**(And it came to pass in the fortieth year, etc.)] 在六經文獻中,只有祭司文獻(P)以月份和日期來紀年(I. P. 58, 71);其年份劃分並非早期以色列盛行的以秋季開始的劃分,而是以春季開始的巴比倫劃分。巴比倫體系最初被猶太人採納,並非在流亡期間(如通常所認為的,Marti, Enc. Bibl. ‘Year’),而是,正如我們從巴錄在耶利米書中的敘述所知,在瑪拿西統治期間,當時亞述人將許多制度強加於猶大(Jerusalem, ii. 189 f.)。祭司文獻(P)的另一個標誌是「第十一」(eleventh)這個詞,在六經中只有祭司文獻(P)使用,其他地方只見於晚期作者。威爾豪森(Wellh.)(Hist. 384 f.)將此節視為將申命記(D)與祭司文獻(P)合併的編輯者所寫,但德萊弗(Driver)則認為這是祭司文獻(P)中一段簡要敘述的引言,緊接著是 Deu_32:48-52;其中「就在那一天」(the self-same day)指的是此處指定的日期。關於「第四十年」這個日期以及耶和華文獻(JE)和申命記(D)的不同紀年方式,請參見 Deu_2:1-8 的下文註釋。**以色列人**(the children of Israel)] 這是祭司文獻(P)的另一個特徵性稱呼;申命記(D)則用「以色列全體」(all Israel)。參見 Deu_1:1, Deu_4:44 的註釋。
申命記 1:4 4. **西宏……和噩**(Sihon … and Og)] 參見 Deu_2:26-37 和 Deu_3:1 ff. 的下文註釋。**在以得來**(at Edrei)] 七十士譯本(LXX)、敘利亞文本(Syr.)和拉丁通行本(Vulg.)都作「和在以得來」(and in Edrei),彷彿噩(‘Ôg)在那裡和在亞斯他錄迦珥拿音(‘Ashteroth Ḳarnaim)一樣統治,但希伯來文雖然笨拙地指明了噩戰敗的場景,卻得到了撒馬利亞文本(Sam.)的證實。
申命記 1:5 A. 申命記 Deu_1:5 至 Deu_4:40。第一篇講論與律法書導言 5. 摩西第一篇講論的特別標題 通常被視為本書總題 Deu_1:1a 和 Deu_1:4 的延續,但這似乎更像是——請注意「約旦河外」這一數據的重複——最初是摩西接下來的第一篇講論的特別標題。顯然是在巴勒斯坦西部寫成的。5. **在摩押地**(in the land of Moab)] 在申命記(D)中,這始終是這項立法的地點,而祭司文獻(P)則更精確地稱之為「摩押亞拉巴」(‘Arboth-Moab),即摩押境內亞拉巴(‘Arabah)的部分,就在死海以北(I.P. 209)。除了晚期作者的一些可疑案例外,「摩押」始終是民族的名稱,而非其土地的名稱。參見《聖經百科全書》(Enc. Bibl.)「摩押」條目。在 Deu_3:29, Deu_4:46 中,頒布律法的場景更精確地定義為在伯毘珥對面的山谷或低窪地帶。**開始**(began)] 希伯來文 **הוֹאִיל**(hô‘îl)更強烈:意為「著手」、「致力於」(創世記 Gen_18:27),或「樂意」(列王紀下 2Ki_5:23; 何西阿書 Hos_5:11)。**闡明**(to declare)] 在「闡明」(declare)的原始意義上(Wright, Bible Word-Bk),意為「使清晰或明確」。希伯來文 **בָּאֵר**(bç’çr),原意為「挖掘」或「鑿刻」,用於在石頭上書寫(Deu_27:8),或在版上書寫(哈巴谷書 Hab_2:2)。僅在此處作比喻義,意為「解釋」或「闡述」,如同後聖經希伯來文,或「銘刻在百姓心中」。**這律法**(this law)] 希伯來文「這妥拉」(this Tôrah),關於該術語的各種含義,參見 I.P. 附錄六;Driver, Exodus, 162, 165。在此處應取何種含義,存在爭議。Dillm. 在指出申命記(D)中「妥拉」(Tôrah)與「律法」(Law)本身(被描述為「律例和典章」)有所區別後,認為在此處意為「關於律法和公義的教導」。Steuern. 和 Berth. 也持此觀點。但在申命記(D)中,「這妥拉」(this Tôrah)這個短語的其他18個例子中,它都用於指申命記法典,並且在 Deu_4:8 中與「律例和典章」平行。我們可以在此處取相同的含義(Driver 亦持此觀點),實際上它不僅僅是律法目錄,而是包含註釋、勸誡、先例和回憶的律法。如果這就是這個標題中「妥拉」(Tôrah)的含義,那麼它證明了這個標題所附的講論,即 Deu_1:6 至 Deu_4:40,最初是作為 Deu_1:12-26 法典的引言而設計的。但標題的措辭更適合 Deu_1:5 ff.,其中講論開始實際闡述律法。詳見 Deu_4:44-49 的註釋。
申命記 1:6-8 6–8. 從何烈山前往應許之地的命令 耶和華說:你們在何烈山住夠了(6);起來,向亞摩利人的山地和鄰近地區進發,直到幼發拉底河(7);我已將那地擺在你們面前,你們要進去得為產業,正如耶和華向你們列祖起誓要賜給他們和他們的後裔(8)。——耶和華文獻(JE),出埃及記 Exo_33:1 ff.,敘述了離開前往應許之地的命令,這地是向列祖起誓應許的;應許一位天使將趕出佔據那地的六個民族(可能是一個旁註,參見 Driver ib.);耶和華拒絕與他們同去;以及在摩西爭辯後祂的同意(也被一些人認為是編輯性的);並補充說,民數記 Num_10:29-32 (J),摩西懇求何巴(Ḥobab)作為軍隊的「眼睛」1[109]。命令的措辭與申命記(D)中的不同。祭司文獻(P),與其關於行軍程序的記載(民數記 Num_9:15-22)相符,將從何烈山出發的信號定為會幕上方的雲彩升起,並將日期定為第二年第二個月的第二十天(民數記 Num_10:11)。耶和華文獻(JE)和申命記(D)中的口頭命令與祭司文獻(P)中的實體信號之間的對比是其特徵;另請注意祭司文獻(P)中特徵性的精確日期。[109] 同一個詞 **עֵינַיִם**(‘uyûn)也用於阿拉伯探險隊的偵察兵,他們尋找道路、水源和營地:Musil, Araóia Petraea, Ethn. Ber. iii. 376。Deu_1:6. **耶和華我們的神**(The Lord our God)] 希伯來文「耶和華,我們的神」:與通常的語法相反(比較耶和華文獻 JE 中的平行經文,出埃及記 Exo_33:1),這個神聖的名字被強調地放在句首,作為整個講論的適當開端和動機:因為這種形式及其變體「你的神」(thy God)和「你們的神」(your God)是申命記(D)風格的特徵。在申命記(D)中,「我們的神」(our God)出現23次,總是摩西對他的以色列同胞說的,帶有共同情感的親密語氣,而在五經的其餘部分只出現7次;在申命記(D)中,「你的神」(thy God)對以色列說了230次,而在耶和華文獻(JE)中只出現9次(其中5次在十誡的補充部分,出埃及記 Exo_20:2-12,至少2次在帶有申命記風格其他標誌的經文中),在祭司文獻(P)中只出現1次(利未記 Lev_21:8),儘管祭司文獻(P)有7個略有變體的形式;在申命記(D)中,「你們的神」(your God)出現46次,而在耶和華文獻(JE)中只出現在法老對以色列的講話中,但在祭司文獻(P)中出現超過30次,附屬於祭司制度和律法。這些稱謂在申命記(D)中的巨大優勢,顯示了本書熱切、自信的宗教。我們似乎在其中觸及了作者們的心。我們也不能忘記它們在猶太和基督教會心中奇妙重複的回響。可能舊約中沒有任何短語比它們對歷代虔誠更有幫助。詳見第28章導論。**何烈山**(Horeb)] 見上文 Deu_1:2。**你們在這山上住夠了**(Ye have dwelt long enough in this mountain)] 希伯來文「在這山上停留對你們來說已經很多了」,即夠了:同樣的習語也出現在 Deu_2:3, Deu_3:26,以及祭司文獻(P)中,民數記 Num_16:3; Num_16:7。
申命記 1:6-3:29 申命記 Deu_1:6 至 Deu_3:29。第一篇導言講論的歷史部分 在摩押地(Deu_1:5)伯毘珥對面的山谷或峽谷(Deu_3:29)所說,回顧以色列自離開何烈山以來的經歷。除了以下片段 Deu_1:8; Deu_1:21; Deu_1:31a, Deu_2:7; Deu_2:24b, Deu_2:25; Deu_2:30b, Deu_2:37[108] 外,均採用複數稱呼。我們將看到這些片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從上下文中分離出來,或者證明它們是後來插入的。此外,還有一些括號內的註釋,涉及以色列經歷之外的事項,因此超出了講論的目的:關於摩押、以東、亞捫、非利士人和以色列之前的民族,以及關於黑門山的考古學註釋;Deu_2:10-12; Deu_2:10-23, Deu_3:9; Deu_3:11; Deu_3:13b, 14。這些註釋的內容既不適合神明之口(其中一些附屬於神明的話語,Deu_2:10-12; Deu_2:20-23),也不適合摩西之口(其目的是向以色列回憶他們自己的經歷)。它們是作者或編輯者的註釋或旁註。其餘部分(或許除了 Deu_3:15-17,請參閱)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自成一體。[108] Deu_2:9a(七十士譯本 LXX 作複數)甚至 Deu_2:19 中的單數形式,可能如同 Deu_3:27,是因為對摩西本人說話。以下是劃分:—(1) Deu_1:6-8,離開何烈山的命令;(2) Deu_1:9-18,設立士師;(3) Deu_1:19,前往加低斯巴尼亞的旅程,Deu_1:1b, Deu_1:2 可能屬於此(見上文);(4) Deu_1:20-25,派遣探子;(5) Deu_1:26-43,百姓隨之而來的叛逆;(6) Deu_1:34-40,神的憤怒和審判;(7) Deu_1:41-46,從南方進入應許之地的嘗試失敗,以及在加低斯居住;(8) Deu_2:1-8a,離開加低斯並繞行西珥山;(9) Deu_2:8-15,進一步行軍至撒烈溪(Wâdy-Zered),在離開加低斯38年後渡過,當時所有成年一代都已去世;(10) Deu_2:16-25,命令渡過亞嫩河,摩押的邊界,避開亞捫並與西宏作戰;(11) Deu_2:26-37,擊敗西宏;(12) Deu_3:1-7,擊敗噩;(13) Deu_3:8-17,分配所征服的土地;(14) Deu_3:18-22,對留在那裡的支派和約書亞的指示;(15) Deu_3:23-29,摩西祈求過約旦河及其被拒絕。從何烈山到約旦河的這段歷史,耶和華文獻(JE)在出埃及記 Exo_33:1-17 和民數記 Num_10:29 之後處理;祭司文獻(P)則從民數記第12章之後處理。耶和華文獻(JE)似乎是這篇申命記回顧的基礎,甚至提供了詞語細節。但這篇回顧不僅以申命記著作特有的風格寫成;它還增加了一些耶和華文獻(JE)中沒有的事實,並在呈現其他事實方面與耶和華文獻(JE)有所不同。這篇回顧對祭司文獻(P)沒有依賴,而且祭司文獻(P)在描述相同事件的語言和一些實質性問題上與之大相徑庭。關於這些,請參見下文。
申命記 1:7 7. **轉身,起行**(turn you, and take your journey)] 希伯來文「你們轉身或面向,並拔營,或前進」。這兩個動詞中的第一個,與一個表示運動的動詞連用,僅在申命記(D)(以及編輯性的民數記 Num_14:25)中用於指全體百姓在曠野旅程中的重新出發;如這裡,Deu_1:40, Deu_2:1,或與其他動詞連用。在耶和華文獻(JE)中,當與表示運動的動詞連用時,它僅指個人;而在祭司文獻(P)中,它有另一個含義,即「朝向」。關於第二個動詞,請參見 Deu_1:19 的下文註釋。**亞摩利人的山地**(hill country of the Amorites)] 希伯來文「亞摩利人的山」(Mount of the Amorite):如同今日阿拉伯語,單數的「山」用於指山脈。這裡指的是約旦河以西巴勒斯坦的山脈,但特別是其南端(比較 Deu_1:20)。這個名稱出現得很早,因為巴比倫第一王朝的君王稱自己為亞摩利(Amurru)之王:博阿茲科伊(Boghaz-Keui)發現的銘文(Mitt. d. deutsch. Orient. Gesellschaft, Dec. 1907, 23 f.)證明這個名稱曾延伸到幼發拉底河;但特拉馬爾納書信(約公元前1400年)將其限制在腓尼基的內陸地區,即巴勒斯坦北部。「亞摩利人」(Amorite),在申命記(D)中如同在出埃及記(E)中,是所有被以色列趕走的部落的總稱;耶和華文獻(J)則用「迦南人」(Canaanite)。溫克勒(Winckler)對此解釋為,出埃及記(E)起源於以色列北部,那裡亞摩利人勢力強大;而耶和華文獻(J)在猶大寫作,那裡以色列沒有與亞摩利人作戰,因此對他們一無所知,而是將整個土地歸於迦南人,因為在以色列進入時,迦南文明在沿海地區佔主導地位,並繼續與以色列形成對立(Gesch. Isr. i. 53)。如果這個論點成立,那麼申命記(D)將「亞摩利人」這個名稱擴展到巴勒斯坦西部的南部,將是人為的。但溫克勒本人承認稱西宏(Sîḥôn)為亞摩利人的傳統具有古老性(op. cit. p. 52),如果亞摩利人已經滲透到摩押,那麼他們也很可能將其主權擴展到約旦河以西的南部。**以及所有……鄰近之地**(and unto all … nigh thereunto)] 希伯來文「以及所有其鄰居」:亞拉巴(Arabah),即死海以北(參見 Deu_1:1 的註釋);山地(hill-country),指未被亞摩利山地包含的西部山脈部分;低地(lowland),希伯來文 **שְׁפֵלָה**(Shephelah),指山脈與沿海平原之間的低矮丘陵(HGHL. 201 ff.);南方(South),希伯來文 **נֶגֶב**(Negeb),指山脈以南的地區,該地區在別是巴(Be’er-Sheba‘)附近下降到內蓋夫;海濱(sea-shore),指示非拉(Shephelah)與地中海之間的沿海平原,進一步定義為「迦南人的地」(the land of the Canaanites),申命記作者將迦南人限制在平坦的亞拉巴和沿海平原,正如特拉馬爾納書信稱沿海地區為 Kinaḥi = Kena‘an(Driver 如此正確,而 Dillm. 和 Ste
申命記 1:15
15. 你們各支派的首領] 七十士譯本(LXX)作「從你們中間」,這可能是希伯來原文的讀法,或是希臘文譯者對難解經文的修訂。有人認為現存的希伯來文讀法與申命記 1:13 衝突,且與本節其餘部分無關(摩西不太可能說他選取支派的首領來作你們的首領),因此主張刪除這些詞。然而,本節雖然有些彆扭,但可能意味著摩西選取了各支派中被選出的人(申命記 1:13),並任命他們在新建立的國家組織中擔任具有司法職能的領袖:正如在 E 文獻中,出埃及記 18:25 記載他設立他們作全體百姓的領袖。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 「夫長」,希伯來文 **שָׂרִים**(sarîm)。E 文獻,出埃及記 18:21;出埃及記 18:25 亦同。但無論是那裡還是這裡,其含義都不清楚。在君主制時期,有千夫長、百夫長和五十夫長的軍事 **שָׂרִים**(sarîm)(撒母耳記上 8:12;撒母耳記上 17:18;撒母耳記下 18:1;列王紀下 1:9 及以後;列王紀下 11:4;以賽亞書 3:3);沒有提及十夫長並不意味著他們不存在,因為對其他夫長的記載是附帶的。這些軍事 **שָׂרִים**(sarîm)在以色列漂流時期是否已經存在?這裡和出埃及記 18 章是否意味著那些民選的首領在受任命時就取得了這些軍事頭銜?或者這些軍銜是在君主制時期才首次設立的,當時有組織的國家軍隊取代了舊有的部落徵兵制,而 E 和 D 的作者(參閱 P 文獻,民數記 31:14;民數記 31:28)只是將他們自己時代的這種制度反映回漂流時期?或者我們是否應像施特伊納格爾(Steuernagel)那樣認為,儘管出埃及記 18:13-26 始終處理的是設立審判官的事,但這段申命記的回顧,申命記 1:9-15,敘述的不是審判官的任命,而是軍事和行政官員的任命,而我們直到申命記 1:16 才遇到審判官,因為他們的頭銜首次出現在那裡,並且「那時」這個公式的再次出現表明了一個新的段落?為了支持他的觀點,施特伊納格爾(Steuernagel)聲稱,申命記 1:9-15 中所處理的官員只需要智力上的素質,而在出埃及記 18:13 及以後,其中始終指的是審判官,則要求道德上的素質。但這一點我們已在申命記 1:13 上方回答過。此外,施特伊納格爾(Steuernagel)的解釋既沒有解決出埃及記 18:13 及以後(E 文獻)中軍事頭銜與司法職位等同的困難;也沒有解決這段申命記的回顧是基於出埃及記 18:13 及以後的事實,如果它打算在如此實質性的問題上與後者有所不同,它肯定會明確指出這種差異。這些解釋都不令人滿意。有頻繁且可靠的證據表明,即使在摩西時代,部落制度也被整合為一個國家組織;這個主要事實可以被接受,即使我們同樣認為 E 和 D 將他們自己時代的軍事頭銜反映回那個時期也是可能的。和官員] 希伯來文 **שֹׁטְרִים**(shôṭerîm),其原始含義可能是巡邏者、組織者(德賴弗(Dri.)根據諾爾德克(Nöldeke)的說法,引用阿拉伯文 saṭara 「管理」一本書,「書寫」,以及 saṭr 「線」或「行」,參閱希伯來文 **מִשְׁטָר**(mishṭar),約伯記 38:33),或是書記(亞述文 shatâru 「書寫」)。這兩個含義在舊約中都與這個名稱相關。在申命記 20:5;申命記 20:8 及以後,如同在 E 文獻,約書亞記 1:10;約書亞記 3:2 中,**שֹׁטְרִים**(shôṭerîm)是軍官,他們將一般命令傳達給各級;參閱 J 文獻,出埃及記 5:6 等,法老手下以色列人的本地官員。但這裡,如同在申命記 16:18 中,他們與審判官相關聯,申命記 29:10,與行使司法職能的長老相關聯:參閱申命記文獻,約書亞記 8:33;約書亞記 23:2;約書亞記 24:1;以及 E 文獻,民數記 11:16;箴言 6:7。撒馬利亞抄本(Sam.)在這裡作「文士」;七十士譯本(LXX)作 **γραμματοεισαγωγεῖς**(grammatoeisagōgeîs)。他們要麼是世俗審判官的秘書,要麼是專業的評估員。照著你們的支派] 希伯來文和撒馬利亞抄本(Sam.)皆同;七十士譯本(LXX)作 **τοῖς κριταῖς ὑμῶν**(tois kritais hymōn),「給你們的審判官」,伯特霍爾德(Berth.)將其修訂為「審判你們」。
申命記 1:16
16. 審判官] 除非接受先前的修訂,否則「審判官」一詞在此段落中首次出現。聽訟……秉公判斷] 兩項不可或缺的要素:耐心、平等地聽訟,以及公正的判決。你們的弟兄] 你的以色列同胞。與他同居的寄居者] 他的 **גֵּר**(Gêr)或寄居者:任何非以色列人,離開自己的親屬,在以色列家庭或個人的保護下定居;與「**אֶזְרָח**」(‘ezraḥ)或生來就是以色列人(約書亞記 8:33)有所區別。阿拉伯文的對應詞是 **جار**(ǧār)和 **صريح**(ṣarîḥ)。參閱 W. R. 史密斯(W. R. Smith),《舊約中的迦南人》(OTJC2),342 頁註腳,以及《閃族宗教》(Rel. Sem.),75 頁及以後。在 E 文獻中,**גֵּר**(Gêr)不可受虧待,出埃及記 22:21;出埃及記 23:9,並要在安息日得享安息,出埃及記 23:12;參閱出埃及記 20:8。在 D 文獻中,這裡重申他在法律上的平等權利,申命記 24:17,申命記 27:19;不可欺壓,申命記 24:14,但要愛護,申命記 10:19;要與利未人及窮人分享,申命記 14:29,申命記 16:11-14,申命記 24:19 及以後,申命記 26:11 及以後;要在安息日休息,申命記 5:14;進入聖約,申命記 29:11;並遵守律法,申命記 31:12;只有他可以自由食用以色列人所禁的肉類,申命記 14:21;如果以色列人持續犯罪,**גֵּר**(Gêr)將凌駕於他們之上,申命記 28:43。參閱申命記 10:19 和申命記 14:21,其中記載了 P 文獻中對 **גֵּר**(Gêr)的不同處理方式。
申命記 1:17
17. 徇情面] 希伯來文意為「認出」或「顧及」,過度關注「面孔」或「在場者」,由此產生我們「徇情面」這個帶有貶義的習語。在摩西五經中,僅見於此處和申命記 16:19。希伯來文的同義詞是「抬起臉面」或「抬起人」,申命記 10:17,七十士譯本(LXX)作 **θαυμάζει πρόσωπον**(thaumazei prosōpon),新約作 **πρόσωπον λαμβάνειν**(prosōpon lambanein),意為「接受某人的情面」,加拉太書 2:6;路加福音 20:21。不徇情面的命令接著解釋為平等地聽訟,不論大小,不懼怕(一個詩歌用語,在散文中僅見於此處、申命記 18:22、民數記 22:3,E 文獻,以及撒母耳記上 18:15)任何人的臉面。參閱申命記 16:19,不可屈枉正直,不可徇情面,也不可受賄賂。「正義的執行……純潔無瑕,不容置疑。沒有任何人的微笑或恩惠能讓英國法官在法庭上心跳加速,或使正義的天平偏離分毫。」——鮑恩勳爵(Lord Bowen)《生平》(Life),175 頁及以後。在出埃及記 23:3(JE 文獻)中,短語是「不可偏袒」(字面意思為「不可裝飾」)。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 在早期以色列,如同今日的游牧阿拉伯人一樣,部落或地方審判官的判決最終可以上訴到神明的直接代表;對於阿拉伯人來說,這種宗教上訴的更大敬畏會揭示出在下級法庭上被扭曲或掩蓋的真相。但摩西希望下級審判官們感受到他們也是神的代表:在每個階段,審判都是屬乎神的。這種強調在 E 文獻中並未出現,除非與摩西自己的法令相關,出埃及記 18:15 及以後。這裡的表達是 D 文獻中宗教更徹底地滲透到國家生活各個層面的例證。你們以為難的案件] E 文獻,出埃及記 18:26。在申命記 17:8 中,同樣的內容以不同的方式表達;從申命記 19:16 及以後我們看到,案件的困難可能源於證據的性質,也可能源於其中所涉及的原則。
申命記 1:18
18. 那時我吩咐你們] 這是對在何烈山所給予所有指示的總結性提及:參閱 E 文獻,出埃及記 18:20;出埃及記 24:3;出埃及記 24:7 等。
申命記 1:19
19. 從何烈山到加低斯巴尼亞] 一個非常簡短的敘述,只指出行軍的起點和終點,以及其間曠野的特徵,以及更遠的目標,亞摩利人的山地:但申命記 1:1b, 2(見該處)最初可能是對此的補充或註釋。——JE 文獻中對這次行軍的記載,民數記 10:33 到民數記 21:16,包括從耶和華山出發,起行和安營時所誦讀的約櫃公式,百姓因缺乏肉食而心生不滿,設立七十位長老,賜予肉食及其致命後果,米利暗和亞倫的僭越,以及在巴蘭曠野安營。提到了三個地點:他備拉,民數記 11:3;基博羅哈他瓦和哈洗錄,民數記 11:35:前兩個也見於民數記 9:22。P 文獻將從西奈山出發的日期定為第二年第二月二十日,指出引導的雲彩停在巴蘭曠野,並補充了隊伍的順序,民數記 10:11-28。申命記 1:19. 我們起行] 更確切地說,是「拔營」或「出發」,欽定本(A.V.)作「departed」。希伯來文 **נָסַע**(nasa‘)最初是「拔起帳篷樁,拔營」,但後來也指隨後的旅程,即「分階段行軍」(創世記 12:19;創世記 35:21)。從後面的動詞可以清楚看出,這裡指的是較早的含義。那大而可怕的曠野] 申命記 8:15。這是以色列人所經過的曠野中最荒涼的一段。參閱帕爾默(Palmer)關於提赫曠野(Desert of el-Tih)的論述(《出埃及記的曠野》(Desert of the Exodus),284-288 頁),以及穆西爾(Musil)的《以東》(Edom)。加低斯巴尼亞] 參閱申命記 1:2 上方。
申命記 1:20
20. 你們已經來到亞摩利人的山地] 參閱申命記 1:7。如果加低斯是「艾因庫代斯」(‘Ain Ḳudeis),那麼南地(Negeb)仍然介於以色列和亞摩利山地之間,正如 J 文獻,民數記 13:17b, 22 正確指出的。這裡的省略是因為回顧的簡潔性,與加低斯的位置無關。賜給] 希伯來文 **נֹתֵן**(nothen),帶有「即將賜給」的語氣:後面跟著「地」,形成 D 文獻特有的短語。參閱申命記 1:8。
申命記 1:20-25
20-25. 差派探子] 抵達亞摩利山地,這是神應許他們之地,並被勸勉要攻佔它(申命記 1:20 及以後),百姓提議派探子先行偵察(申命記 1:22)。摩西同意並選了十二個人(申命記 1:23),他們探訪了以實各谷,並帶回了那裡的果子,說那地是好的(申命記 1:24 及以後)。——平行經文是民數記 13 章,關於其分解為 JE 和 P 文獻,請參閱查普曼(Chapman)的《摩西五經導論》(Introd. to the Pent.)(86 頁及以後),本系列叢書,並參閱《牛津六經》(Oxf. Hex.)和格雷(G. B. Gray)在《國際批判註釋》(Int. Crit. Com.)中的論述。民數記 13:17bc – 13:21a, 13:22-24, 13:26-29 通常歸屬於 JE 文獻:這段記載的開頭,即探子從加低斯出發的部分,可能已殘缺不全;它在民數記 13:26 中有所暗示。就現存文本而言,JE 文獻只告訴我們,探子是在以色列人到達巴蘭曠野之後出發的,民數記 12:16,而加低斯位於巴蘭曠野以北的尋曠野。他們要經由南地(Negeb)上去,南地仍然介於他們和亞摩利山地之間,去查看那地、那地的居民、他們的生活方式和果實。於是他們來到希伯崙,那裡有亞衲族人,並從以實各谷帶回一些果子到加低斯,報告說那地是好的,但那裡的人民強壯,他們的城邑有堅固的城牆,而且很大。顯然,這段申命記的回顧是這段記載的摘要。P 文獻的敘述,民數記 13:1-17a, 13:21b, 13:25-26a,與 JE 和 D 文獻不同,無論是在語言上還是在幾個事實細節上,詳見下文。關於 D 文獻依賴 JE 文獻且不了解 P 文獻的充分證據,請參閱查普曼(Chapman),《摩西五經導論》(I. P.)90-92, 94 頁及以後。
申命記 1:21
21. 看哪,耶和華你的神,等等] 這是本篇講論中散佈的、以單數形式稱呼的經文中的第一處。七十士譯本(LXX)確實使用了複數,但顯然是為了與上下文協調;單數形式得到了撒馬利亞抄本(Sam.)的證實。此外,「你不要懼怕,也不要驚惶」(**אַל־תִּירָא וְאַל־תֵּחָת**,al-tîra’ We’al teḥath)這個表達總是與單數稱呼一起出現,而複數形式表達相同意思時則為「你們不要懼怕,也不要驚惶」(**לֹא־תַעֲרְצוּן וְלֹא־תִירְאוּן**,lo-ta‘arsûn welô-tîrûn),例如申命記 1:29,申命記 31:6。再者,本節的內容,雖然沒有其他跡象表明其與上下文分離,但作為申命記 1:20 和申命記 1:22 之間的連接並非不可或缺。因此,本節很可能是後來的插入,以使這種連接更清晰、更精確。
申命記 1:22
22. 你們都就近我來……說] 這裡將派探子的提議歸因於百姓,摩西同意(見下一節)。在 P 文獻,民數記 13:1 及以後,這是一個神聖的命令。事實上沒有矛盾;但描述事實的觀點差異是具有啟發性的,應與 D 文獻中百姓主動的其他例子一起注意。JE 文獻沒有關於派探子任務起源的記載;但其敘述該事件的開頭是殘缺的(見上文)。這是 D 文獻中記載的四個事實之一,而 JE 文獻中沒有提及;其他三個事實也見於 P 文獻:(1) 探子有十二人,申命記 1:23;民數記 13:2;(2) 與雅各一同下埃及的有七十人,申命記 10:22;創世記 46:27;出埃及記 1:5;(3) 約櫃是用皂莢木做的,申命記 10:3;出埃及記 25:10。參閱導論 § 3。使他們窺探] 希伯來文 **חָפַר**(ḥaphar),字面意思是「挖掘」;「探查」,僅見於此處和約書亞記 2:2 及以後;JE 文獻用「看」,P 文獻用動詞 **תּוּר**(tûr),「四處走動,旅行」,無論是為了偵察還是為了貿易。那地] JE 文獻,民數記 13:18 及以後;「地和人」;P 文獻,民數記 13:2 「迦南地」。道路……和城邑] J 文獻,民數記 13:19,「他們所住的城邑,或是在營地裡,或是在堅固的營寨裡」。
申命記 1:23
23. 我就從你們中間選了十二個人] P 文獻,民數記 13:2-16 亦同,並加上他們的名字。JE 文獻沒有給出他們的數目,但可能最初有;參閱申命記 1:22。支派] 希伯來文 **שֵׁבֶט**(shebeṭ);參閱申命記 1:13。
申命記 1:24
24. 他們就轉身] 參閱申命記 1:7。那山] 亞摩利人的山地:參閱申命記 1:7。JE 文獻,民數記 13:17 亦同,但補充了「經過南地」;參閱申命記 1:20。以實各谷] 七十士譯本(LXX)作 **φάραγξ βότρυος**(pharagx botryos),「葡萄串的峽谷」;但希伯來文 **נַחַל**(naḥal)是阿拉伯文 wâdy,指有冬季溪流的山谷,希臘文 **χειμάῤῥοος**(cheimarrhoos),義大利文 fiumara。希伯來文 **אֶשְׁכֹּל**(’eshkôl)是阿拉伯文 ’ithkâl(由帶有初始 ‘ayin 的 ‘ithkâl 弱化而來),指一串棗子或帶有棗串的棕櫚枝,這裡指一串棗子,雅歌 7:8,或一串葡萄(棗子在希伯崙的高度無法成熟)。作為地名,以實各僅見於 P 文獻,民數記 32:9;但在創世記 14:13;創世記 14:24 中,它是一個人的名字,是希伯崙亞摩利人幔利的兄弟。希伯崙附近土地肥沃,泉水眾多,葡萄藤茂盛。貝德克爾(Baedeker)(第五版 134 頁)報告說,西北方有一個瓦迪伊斯卡希爾(Wâdy Iskâhil)。JE 和 D 文獻只記載探子到達希伯崙,而 P 文獻,民數記 13:2;民數記 13:17;民數記 13:21;民數記 13:25,則描述他們探查了整個地區,從尋曠野到利合,直到哈馬口,並用了四十天。
申命記 1:25
25. 他們手裡拿著那地的果子] 這是 E 文獻,民數記 13:23;民數記 13:26b 的摘要;「一根枝子,上面有一串(**אֶשְׁכֹּל**,eshkol)葡萄……石榴和無花果……並把那地的果子給他們看。」那地是好的] J 文獻,民數記 13:27 及以後,「那地果然流奶與蜜,這就是那地的果子;只是那地的居民強壯,城邑堅固,而且甚大,等等。」P 文獻,民數記 13:32:「他們向以色列人報惡信,說那地是吞吃居民之地……」然而後來,民數記 14:7,P 文獻將好消息歸於約書亞和迦勒。
申命記 1:26-33
26-33. 百姓的不順服] 以色列人違抗了上去的命令(申命記 1:26),抱怨說神因恨他們才把他們從埃及領出來,要被亞摩利人毀滅(申命記 1:27)。他們引用探子的話說,那地的人民更高大,城邑堅固,而且亞衲族人在那裡(申命記 1:28)。摩西勸勉他們不要懼怕,耶和華會為他們爭戰(申命記 1:29 及以後)。但他們仍然不信(申命記 1:32),儘管神從未停止引導他們(申命記 1:33)。——在由 JE 和 P 文獻編纂的平行記載中,少數 JE 片段,民數記 13:30 及以後,民數記 13:33,民數記 14:1b,民數記 14:3 及以後,民數記 14:8-9b,暗示百姓對探子報告的不安,並指出迦勒使他們安靜下來,但其他探子卻反駁,聲稱巨人亞衲族人(J 文獻),拿非利人(E 文獻)在那地。百姓哭泣說:「耶和華為何把我們領到這地,使我們倒在刀下呢?我們豈不回埃及去,另立一個首領更好嗎?」有人(迦勒?)勸勉他們不要懼怕,耶和華與我們同在。——P 文獻,民數記 13:32;民數記 14:1a,民數記 14:2;民數記 14:5;民數記 14:9a,民數記 14:10a,記載說,探子報惡信,說那地是吞吃居民之地,那裡的人身材高大,會眾就向摩西和亞倫發怨言(與申命記回顧中的用語不同)。「巴不得我們死在曠野!」摩西和亞倫俯伏在地,而約書亞和迦勒撕裂衣服,聲稱那地是極好的。但會眾卻要用石頭打死他們。因此,所有三份記載在主要事實上都一致:(1) 探子的報告有分歧(任何關於此的差異僅是強調上的不同),(2) 百姓因懼怕那地更高大的人民而拒絕上去;(3) 他們向神發怨言(甚至 P 文獻,民數記 14:27 亦同),(4) 他們被勸勉要有信心,但仍然不信。差異之處在於——JE 文獻只提到迦勒急於前進,P 文獻提到迦勒和約書亞,申命記回顧則兩者皆未提及,儘管作者心中有他們,從下一節可見;JE 文獻報告了回埃及的提議,P 文獻只提到希望死在曠野;P 文獻獨自提到了用石頭打死的提議。——每位作者,如同在其他地方一樣,都使用自己的風格,我們的經文充滿了典型的申命記短語。但其主要區別在於其宗教精神。它總結了 JE 敘述,帶有一些詞語上的巧合,它精妙地指出了百姓不順服的道德特徵——將他們基於少數人報告的恐懼,與他們自己長期以來對神永不失敗的護理的無可置疑的經驗相對照。申命記 1:26. 你們不肯] 這個短語在 D 文獻中出現七次,而在摩西五經的其餘部分只出現三次。悖逆,等等] 希伯來文意為「違抗……的命令」:這是另一個申命記短語。
申命記 1:27
27. 你們就在帳棚裡發怨言] 希伯來文 **רָגַן**(ragan),在摩西五經中別處未見。P 文獻使用不同的動詞。在你們的帳棚裡] 蓋格爾(Geiger)將兩個輔音轉置,讀作「反對你們的神」。這種改變是不必要的。對一份報告的不滿,最初是由百姓自己提出的,這種不滿(根據 JE 文獻)演變為要求另立一個領袖,最初會在私下表達。因為耶和華恨我們] 儘管百姓長期經歷神的引導,但他們卻被自己中間少數人的報告驅使到這種不信和忘恩負義的極端。這段經文雄辯地說明了百姓的善變,他們會讓過去的教訓——他們已經證明並賴以生存的護理事實——被少數「專家」對一個尚未嘗試的情況的意見所推翻!對此的回答是值得銘記的——即使事實如「專家」所說,你們也要嘗試這種情況,並證明神會像以前一樣與你們同在。將我們交在……手中] D 文獻中常見的短語:9 次,加上約書亞記中申命記段落的 10 次,而 JE 文獻中只有 5 次。亞摩利人] 參閱申命記 1:7。將我們滅絕] 這是另一個 D 文獻的典型短語,其主動和被動形式在本書中出現 28 次,加上約書亞記中申命記段落的 5 次,而六經的其餘部分總共只有 4 或 5 次。
申命記 1:28
28. 我們往哪裡去呢?] 也就是說,去什麼樣的土地或命運?在六經中,希伯來文介詞 **אֶל**(’el)僅被 JE 和 D 文獻用於地點,僅被 P 文獻用於時間。使我們的心消化] 在六經中,這個短語,無論是這樣還是用動詞的不及物形式,僅見於此處、申命記 20:8,以及申命記文獻的約書亞記 2:11;約書亞記 5:1。更大更高] 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作「更大更多」,J 文獻,民數記 13:28;民數記 13:31,「強壯……比我們更強壯」;E 文獻,同上 33,「我們看自己好像蚱蜢一樣」;P 文獻,同上 32,「身材高大的人」。城邑] 撒馬利亞抄本(Sam.)作「城邑」;七十士譯本(LXX)作「和城邑」。又大又堅固,高及於天] 申命記 9:1 亦同;J 文獻,民數記 13:28,「堅固,非常大」。據推測,兩座以色列人之前的城牆已被挖掘出來:拉吉(Lachish)(布利斯(Bliss),《多城之丘》(A Mound of Many Cities),27 頁及以後)和基色(Gezer)(麥卡利斯特(Macalister),《聖經與基色之光》(Bible Side Lights from … Gezer),141 頁及以後)。每座城牆約 14 英尺厚;後者(稍晚於公元前 1450 年)部分地區仍有 10 到 14 英尺高,「幾乎只能被視為地下基礎」。如果,通常認為,厚度是高度的 ⅓ 到 ⅔,那麼這堵牆的高度就是 21 到 42 英尺,其宏偉程度因其所矗立的陡坡和斜坡以及其頂部的塔樓而增加。塞林(Sellin)在耶利哥發掘出一道「巨石」外牆,厚 5 米(16.4 英尺),頂部有一道 2 米厚、6 或 8 米(19.5 到 26.25 英尺)高的磚牆。因此,「高及於天」,即鳥兒飛翔的高度,幾乎不是誇張。從沙漠中出來,以色列人被兩個事實嚇了一跳,這兩個事實至今仍讓帳篷居住的游牧民族感到驚訝——城牆和定居居民的身高。沒有一個阿拉伯人第一次進入有城牆的城市時不感到害怕,也沒有人願意在那裡過夜。埃及的浮雕和繪畫區分了定居敘利亞人較為豐滿的身材與瘦弱的沙漠阿拉伯人。今天,正如本文作者經常注意到的,這兩類人之間平均身高存在明顯差異。參閱伯頓(Burton)(《麥地那和麥加朝聖記》(Pilgrimage to Al-Medinah and Mecca),第二卷 83 頁,紀念版)關於希賈茲(Hiǧaz)阿拉伯人身材矮小的論述。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是營養不同(道蒂(Doughty),《阿拉伯沙漠》(Ar. Des.)隨處可見,穆西爾(Musil),《阿拉伯彼得拉》(Ar. Petr.)第三卷)。早期以色列人感受到這兩種印象,是許多跡象之一,表明他們屬於游牧或阿拉伯類型的閃族人。到目前為止,我們處於事實領域。亞衲族人] 希伯來文沒有冠詞,如申命記 9:2a;但「亞衲族人」在申命記 2:11;「亞衲的子孫」在申命記 9:2b;J 文獻,民數記 13:28,「亞衲的子孫」(**יְלִידֵי**,yelîdê,蘇格蘭語「bairns」);參閱 22, 33。兩種形式都見於約書亞記 15:14。阿拉伯文 ‘anaqa 是「高出」,‘unq 是「脖子」,複數 ‘anaq 是「傑出的人」,a‘naq 是「長頸的」,「高大的」(‘anqa,一種神話中的野獸,威爾豪森(Wellh.)《遺存》(Reste),158, 216 頁)。在約書亞記 15:13;約書亞記 22:11(P 文獻或編輯)中,亞衲(‘Anaq)已成為亞衲族人(‘Anaqim)祖先的名字(參閱七十士譯本(LXX)「亞衲族人的母城」,這表明了擬人化的產生方式)。這個詞根
申命記 1:34-40
34–40. 上帝的憤怒與審判。因百姓的話語(申 1:34),上帝起誓無人能看見那美地(申 1:35),除了耶孚尼的兒子迦勒;因為他完全跟隨耶和華,那地必賜給他和他的子孫(申 1:36)。甚至摩西也因百姓的緣故而惹上帝發怒,說:「你必不得進入那地」(申 1:37);約書亞必引導以色列人承受他們的產業(申 1:38);百姓的兒女必得那地為業(申 1:39)。那些被提及的人必須轉回,往紅海方向進入曠野(申 1:40)。—平行記載,民 14:10a–14:39,在耶和華文獻(JE)和祭司文獻(P)之間劃分(有些不確定)。在耶和華文獻中,申 1:11-24;申 1:31(?)耶和華問百姓還要輕視祂多久。祂必擊殺並剝奪他們的產業,使摩西自己成為一個更大的國家。摩西辯稱,其他民族會因此說耶和華無法帶領以色列人進入那地;並懇求祂所顯明的憐憫。耶和華赦免了,卻仍頒布諭令,凡看見祂大能卻不順從的,都必滅亡:只有完全跟隨的迦勒和他的後裔必得那地為業,百姓的小孩也必被帶入。在祭司文獻中,申 1:10a,申 1:26-30;申 1:32-39a,神的榮耀降臨在會幕上,耶和華問祂還要忍受這邪惡的會眾多久,祂已聽見他們的抱怨。所有二十歲及以上的人都必滅亡,除了迦勒和約書亞。此判決隨後被擴展,那些帶來惡報的探子被瘟疫擊殺。所有這些記載都同意,在探子回報之後,百姓的不信導致了對成年一代的死刑判決,這在祭司文獻中得到了明確的定義。差異之處在於:(1)語言上的常見區別(見下文注釋);(2)申命記文獻(D)和祭司文獻省略了耶和華文獻中摩西的辯論;祭司文獻則以神榮耀的降臨取代;(3)耶和華文獻和申命記文獻將迦勒排除在厄運之外,祭司文獻則將迦勒和約書亞排除在外(但申命記文獻申 1:37-38 的補充也將約書亞排除在外);(4)只有祭司文獻(一如既往)將亞倫與摩西聯繫起來;(5)申命記文獻的補充將上帝的憤怒延伸到摩西,是為了百姓的緣故;耶和華文獻則相反,宣稱上帝將使摩西成為一個更大的民族;而祭司文獻(見申 1:37 注釋)則將摩西被排除在應許之地之外歸因於他自己在本次事件發生後 37 年的一次罪行。由於民數記 14 章的分析不確定,且申 1:36-39 的完整性存疑,我們無法判斷這些事實上的差異是否可以調和。然而,它們與三份文獻在風格和宗教情感上的區別不容忽視;因此,這裡和其他地方一樣,我們很可能擁有關於同一事件或多或少獨立的傳統。自加爾文(Calvin)以來,他在《摩西五經》後四卷的協調中,將申 1:37-38 從其上下文移至與民 20:1-13 的聯繫,有人提出申命記的這段經文並非按時間順序排列;但即使這種任意的文本批評行為也無法解決耶和華因百姓的緣故而向摩西發怒的說法所帶來的困難。
申命記 1:35
35. **of this evil generation**] 刪去「of」;此子句與「這些人」同位。七十士譯本(LXX)中沒有此句,通常被認為是後來的解釋,即「這些人」不僅指探子,而是指整個成年一代(Dillm.)。無論是否為旁注,此解釋是正確的。**the good land**] 耶和華文獻(JE),民 14:23;出 3:8,一塊美地;比較民 13:19,無論好壞;祭司文獻(P),民 14:7,一塊極美之地。對比此短語在申命記文獻(D)和申命記段落中的頻繁出現,申 3:25,申 4:21 下,申 6:18,申 8:7;申 8:10,申 9:6,申 11:17;書 23:16:一塊好土,書 23:13;書 23:15。**to give**] 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省略。
申命記 1:36
36. **save**] 希伯來文 **zûlathî**,在六經中僅見於此、申 4:12 和書 11:13。**Caleb the son of Jephunneh**] 在舊約中,迦勒(Kaleb)——可能意為「狗」(如來自部落圖騰,W. R. Smith, Kinship, 200, 219),儘管也有其他解釋[110]——既是個人的名字,也是部落的名字,如同其他閃族人一樣;納巴泰文 Kalba (Cooke, N. Sem. Inscr. 237);阿拉伯文 Kilâb (Wellh. Reste, 176 f., 217) 和 el-Kleib,一個小部落 (Musil, Ar. Petr. iii. 120 f.)。在耶和華文獻(JE)中常單獨稱迦勒(民 13:30;民 14:24;書 15:14;書 15:16 下);那些在耶和華文獻中稱他為耶孚尼的兒子[111]的段落通常被視為編輯性的,但若說申命記作者在耶和華文獻中未曾發現他父親的名字,則未免過於輕率。在申命記文獻(D)和祭司文獻(P)中,稱迦勒為耶孚尼的兒子(民 13:6;民 14:6;民 32:12;民 34:19)。根據耶和華文獻(J),書 15:17(= 士 1:13),迦勒是基納斯(Ḳ?çnaz)的兄弟(基納斯的兒子是以東人,創 36:11;創 36:15;創 36:42),在耶和華文獻的次要段落中,書 14:6;書 14:13 下,他被稱為基尼洗人,這些段落也與書 15:13 一起解釋了約書亞如何將希伯崙賜給他,以應驗摩西對他的承諾。在大衛時代,該宗族仍與猶大宗族有別,或至少其原始區別的記憶仍被保留,撒上 30:14。然而根據祭司文獻(P),民 13:6;民 14:6;民 34:19,探子迦勒已經屬於猶大支派,因此該支派或其祖先被家譜所記載,代上 2:9,代上 2:18 下,代上 2:42 下,代上 4:15。這個名字的歷史證明,傳統認為探子迦勒和該支派的祖先迦勒是同一人。然而,一個如此普遍的名字可能有多個擁有者;與此相關的是,請注意,無論是在以利亞文獻(E),民數記 13 章下,還是在申命記文獻(D)中,迦勒都沒有被描述為基尼洗人,或除了以色列人之外的任何身份。[110] 賽斯(Sayce, Early Hist. of Hebr. 265)指出,在泰勒阿馬爾那書信和後來的亞述文獻中,**kalbu**,「狗」,被用來指國王的官員;但這顯然是一種謙卑的稱謂;霍梅爾(Hommel, Geogr. u. Gesch. d. alt. Orients)將迦勒與 Kalabu (Kalibu)「祭司」等同。[111] 他(上帝?)轉變了:比較帕爾米拉文 Ithpani, Cooke, p. 276。**to him will I give the land … and to his children**] 耶和華文獻(JE)民 14:24,他的後裔必得那地為業。**that he hath trodden upon**] 耶和華文獻(JE),民 14:24,他所進入之地。「申命記文獻(D)為了與其更崇高的風格保持一致,使用了更精選、更具表達力的詞語,申 11:24 下;書 1:3;書 14:9」(Driver)。**because**] 希伯來文 **ya‘an asher**,耶和華文獻(JE)。**in consequence of**,**‘eḳ?eb**。**hath wholly followed the Lord**] 希伯來文「完全跟隨耶和華」。由於是耶和華說話,我們預期會是「跟隨我」,如同民 14:24;因此這裡最初無疑是 **’aḥ?arai**,其最後一個字母被抄寫員誤認為是耶和華的首字母。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作「跟隨耶和華」。**申 1:36-38 的進一步注釋**。因為摩西剛被描述為試圖使百姓轉離他們的罪,29 節下,因此將他納入他們的懲罰是不合理的;因為申 1:37-38 不必要地預示了申 3:26;申 3:28 和申 4:21;又因為申 1:39 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與申 1:36 恰當地銜接;因此許多人(Dillm., W. R. Smith, Steuern., Berth 等)將申 1:37-38 視為文本的後期增補。事實上,申 1:39 的開頭顯示原文已被編輯者干擾(見下文)。Steuern. 也會省略申 1:36,理由是迦勒在此概述中之前未被提及。但迦勒在耶和華文獻(JE)中被提及,而此概述在其他方面依賴於耶和華文獻。無論這些文本問題如何解決,平行經文申 3:26 下和申 4:21 證實了申命記文獻(D)的傳統或陳述,即耶和華因百姓的緣故而向摩西發怒。這只能意味著,他們的罪孽之大足以將那位盡力勸阻他們背叛的領袖也包括在內!然而,耶和華文獻(JE)和祭司文獻(P)都沒有暗示如此顯著的審判。相反,祭司文獻將摩西被排除在外歸因於他自己在以色列人這次背叛 37 年後,在加低斯擊打磐石的罪行,民 21:10 下;民 27:13 下;申 32:50 下。對此類差異最合理的解釋是,它們不是事實上的差異,而是觀點上的差異。最早的傳統,耶和華文獻(JE),僅僅記載了迦勒存活下來,以及摩西在進入應許之地前夕去世的事實。這個因命運對比而產生的問題,申命記作者通過聲明摩西被納入百姓的罪孽中來解決,當時百姓因探子的報告而驚慌,在漂流的第二年拒絕從南方入侵迦南;這符合申命記關於以色列倫理團結的原則。但後來的祭司作者或作者們,在耶利米和以西結時代(耶 31:29 下,以西結書 18 章)首次強調的「每個人都因自己的罪而死」的觀念影響下,在摩西 37 年後在加低斯擅自擊打磐石的罪行中找到了問題的解決方案。在從兩個不同角度處理如此困難的問題的雙重努力中,請注意,迦勒的存活和摩西在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前的死亡被視為早期傳統中不可動搖的要素,這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
申命記 1:37
37. **Also the Lord was angry with me for your sakes**] 希伯來文的語序更具強調性:「耶和華也向我發怒」——**hith’annaph**,在摩西五經中獨特地用於申命記文獻(D),以及其在複數稱謂中的段落,此處、申 4:21、申 9:8;申 9:20——**for your sakes**,**bigelalekem**。同樣,申 3:26 以不同措辭表達:「發怒」,**yith‘abber**,「為你們的緣故」,**lema‘anekem**;以及申 4:21,**hith’annaph** 和 **’al dibrêkem**。**Thou also shalt not go in thither**] 希伯來文「甚至你」或「至於你」,等等。**申 1:36-38 的進一步注釋**。因為摩西剛被描述為試圖使百姓轉離他們的罪,申 1:29 下,因此將他納入他們的懲罰是不合理的;因為申 1:37-38 不必要地預示了申 3:26;申 3:28 和申 4:21;又因為申 1:39 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與申 1:36 恰當地銜接;因此許多人(Dillm., W. R. Smith, Steuern., Berth 等)將申 1:37-38 視為文本的後期增補。事實上,申 1:39 的開頭顯示原文已被編輯者干擾(見下文)。Steuern. 也會省略申 1:36,理由是迦勒在此概述中之前未被提及。但迦勒在耶和華文獻(JE)中被提及,而此概述在其他方面依賴於耶和華文獻。無論這些文本問題如何解決,平行經文申 3:26 下和申 4:21 證實了申命記文獻(D)的傳統或陳述,即耶和華因百姓的緣故而向摩西發怒。這只能意味著,他們的罪孽之大足以將那位盡力勸阻他們背叛的領袖也包括在內!然而,耶和華文獻(JE)和祭司文獻(P)都沒有暗示如此顯著的審判。相反,祭司文獻將摩西被排除在外歸因於他自己在以色列人這次背叛 37 年後,在加低斯擊打磐石的罪行,民 21:10 下;民 27:13 下;申 32:50 下。對此類差異最合理的解釋是,它們不是事實上的差異,而是觀點上的差異。最早的傳統,耶和華文獻(JE),僅僅記載了迦勒存活下來,以及摩西在進入應許之地前夕去世的事實。這個因命運對比而產生的問題,申命記作者通過聲明摩西被納入百姓的罪孽中來解決,當時百姓因探子的報告而驚慌,在漂流的第二年拒絕從南方入侵迦南;這符合申命記關於以色列倫理團結的原則。但後來的祭司作者或作者們,在耶利米和以西結時代(耶 31:29 下,以西結書 18 章)首次強調的「每個人都因自己的罪而死」的觀念影響下,在摩西 37 年後在加低斯擅自擊打磐石的罪行中找到了問題的解決方案。在從兩個不同角度處理如此困難的問題的雙重努力中,請注意,迦勒的存活和摩西在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前的死亡被視為早期傳統中不可動搖的要素,這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
申命記 1:38
38. **Joshua the son of Nun**] 申 3:28;祭司文獻(P),民 27:18 下;耶和華文獻(JE)中未提及。**which standeth before thee**] 申 10:8;如同僕人侍立在主人面前,朝臣侍立在君王面前,利未人侍立在耶和華面前。耶和華文獻(JE),出 24:13 下,摩西的幫手。**encourage thou him**] 字面意思為「使他堅強」。動詞 **ḥ?izzeḳ?**,單獨使用如這裡,或與同義動詞 **’immeṣ?** 申 3:28;或以其不及物形式出現,申 31:6-7;申 31:23。比較申 11:8,申 12:23(堅定)。**cause … to inherit**] 申命記文獻(D)的特徵:此處用於約書亞,申 3:28,申 31:7;書 1:6;但用於上帝則為 12 次,申 19:3。在申命記文獻之外僅見於耶 3:18;耶 12:14;結 46:18 和後來的作者。祭司文獻(P)使用該動詞的另一種形式,民 34:29;書 13:32;書 14:1;書 19:51。**申 1:36-38 的進一步注釋**。因為摩西剛被描述為試圖使百姓轉離他們的罪,29 節下,因此將他納入他們的懲罰是不合理的;因為申 1:37-38 不必要地預示了申 3:26;申 3:28 和申 4:21;又因為申 1:39 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與申 1:36 恰當地銜接;因此許多人(Dillm., W. R. Smith, Steuern., Berth 等)將申 1:37-38 視為文本的後期增補。事實上,申 1:39 的開頭顯示原文已被編輯者干擾(見下文)。Steuern. 也會省略申 1:36,理由是迦勒在此概述中之前未被提及。但迦勒在耶和華文獻(JE)中被提及,而此概述在其他方面依賴於耶和華文獻。無論這些文本問題如何解決,平行經文申 3:26 下和申 4:21 證實了申命記文獻(D)的傳統或陳述,即耶和華因百姓的緣故而向摩西發怒。這只能意味著,他們的罪孽之大足以將那位盡力勸阻他們背叛的領袖也包括在內!然而,耶和華文獻(JE)和祭司文獻(P)都沒有暗示如此顯著的審判。相反,祭司文獻將摩西被排除在外歸因於他自己在以色列人這次背叛 37 年後,在加低斯擊打磐石的罪行,民 21:10 下;民 27:13 下;申 32:50 下。對此類差異最合理的解釋是,它們不是事實上的差異,而是觀點上的差異。最早的傳統,耶和華文獻(JE),僅僅記載了迦勒存活下來,以及摩西在進入應許之地前夕去世的事實。這個因命運對比而產生的問題,申命記作者通過聲明摩西被納入百姓的罪孽中來解決,當時百姓因探子的報告而驚慌,在漂流的第二年拒絕從南方入侵迦南;這符合申命記關於以色列倫理團結的原則。但後來的祭司作者或作者們,在耶利米和以西結時代(耶 31:29 下,以西結書 18 章)首次強調的「每個人都因自己的罪而死」的觀念影響下,在摩西 37 年後在加低斯擅自擊打磐石的罪行中找到了問題的解決方案。在從兩個不同角度處理如此困難的問題的雙重努力中,請注意,迦勒的存活和摩西在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前的死亡被視為早期傳統中不可動搖的要素,這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
申命記 1:39
39. **Moreover your little ones, which ye said should be a prey**] 與本節其餘部分重複,且七十士譯本(LXX)中沒有此句;因此很可能是從民 14:31 編輯增補而來。**who this day have no knowledge of good or evil**] 指那些尚未達到負責年齡的人,更精確的祭司文獻(P)將其定為二十歲及以上,民 14:29。撒馬利亞五經(Sam.)省略。
申命記 1:40
40. **turn … take your journey**] 見申 1:7 和申 1:9 注釋。**by the way to the Red Sea**] 朝著紅海的方向;並非指一條明確的道路。他們被命令返回曠野,當時他們已在美地的邊緣。
申命記 1:41
41. **We have sinned against the Lord**] 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增補「我們的上帝」:比較耶和華文獻(JE),民 14:40 下,「我們犯了罪」。**we will go up and fight**] 我們,我們將上去爭戰,等等。我們自己,這被定罪的一代,而不是將進攻留給我們的兒女。耶和華文獻(JE),「看哪,我們要上去」。**and were forward to go up**] 認為上去是輕而易舉的事(修訂版邊注)。該動詞(**tahînu**)在舊約其他地方未曾出現,古代譯者賦予它各種含義。在阿拉伯語中,相同的詞根意為「輕微」或「輕」(見申 1:43 注釋);希伯來文的使役形式最好譯為「輕視」。這種民眾情緒的迅速逆轉符合生活實際,描繪得極為出色。這種轉變過於輕易,以至於不真實。值得注意的是,何西阿書和申命記文獻的作者在對此類倫理現象的態度上何其相似。正如何西阿書宣告他那一代人(申 1:15 下),摩西那一代人也不明白其邪惡性情有多深;因此,他們的悔改是徒勞的。單純的熱情並不能代贖罪孽。人們無法憑藉一時的情緒爆發來逃避自己的道德不配。下一節經文告訴我們,上帝拒絕了這種輕率的提議;而這兩節經文背後的事實是,祂並非任意為之。缺乏對順服的嚴肅性、對遵行上帝旨意的困難、對基督所感受到的極致痛苦的認識,與拒絕順服一樣是極大的罪。兩者都同樣證明不配與上帝同工。祂無法與如此膚淺的性情合作。
申命記 1:42
42. **Say unto them, Go not up … for I am not among you**] 耶和華文獻(JE),民 14:42。見前一注釋。**lest ye be smitten, etc.**] 耶和華文獻(JE),民 14:42。
申命記 1:43
43. **rebelled**] 見申 1:26 注釋。**and were presumptuous**] 希伯來文「沸騰起來」,意指衝動行事,帶著激情或叛逆,申 17:2,申 18:20。
申命記 1:44
44. **the Amorites**] 申命記文獻(D)特徵性地(見上文申 1:7 注釋)稱呼這些民族為亞摩利人,而耶和華文獻(J),民 14:45,則稱他們為亞瑪力人和迦南人。**as bees do**] 成群結隊,數量眾多;比較賽 7:18;詩 118:12;《伊利亞特》第二卷 87 節下,「如同蜂群從空心岩石中湧出」。**in Seir**] 西珥(Se‘îr),以東地區的常用名稱,其範圍向西和向東延伸至亞拉巴(‘Arabah);如果此處指的是此地,那麼以色列人的失敗發生在以東的土地上;撒馬利亞五經(Sam.)作「在基巴拉」(Gebala,基巴拉是以東地區亞拉巴東部北部的一個晚期流亡後名稱,詩 83:8:見本文作者在《宣講者》第七系列第六卷第 331、515 頁的「以東之地」)。七十士譯本(LXX)和其他譯本讀作「從西珥」,若如此讀,西珥將是北部的一個特定地區,以色列人從那裡被驅趕向南至何珥瑪。由於西珥(Se‘îr),意為粗糙或多毛,也作為以東地以外的其他地點的名稱出現(比較書 15:10;士 3:26;泰勒阿馬爾那書信,Winckler 版第 181 號,第 26 行),因此這可能只是將其應用於巴勒斯坦南部邊界某處的另一個地點。但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將其視為別是巴(Be’er-sheba‘)東南部的西珥平原,特倫布爾(Trumbull, K. B. 93)將其與以東的西珥(Se‘îr)等同(參 Driver);因為該地的拼寫,首先由 J. Wilson(Lands of the Bible, i. 345)正確給出,並經 Palmer(Des. of the Exod. ii. 404)和 Musil(Edom, i. 9, etc.)證實為 Sirr,與西珥(Se‘îr)的詞根截然不同。**unto Hormah**] 現已無法辨識。Musil 的清單和地圖中沒有發現此類地名。關於該名稱起源的傳統有兩種說法。根據耶和華文獻(JE),民 21:3,它之所以得名,是因為以色列人在那裡擊敗迦南人後,將他們獻給了**ḥ?erem** 或禁令;但在士 1:17 中,則是因為猶大和西緬在勝利後也做了同樣的事。該地在猶大境內,位於南地(Negeb),以東邊界上,書 12:14;書 15:30;比較撒上 30:30;但根據書 19:4,代上 4:30,它屬於西緬。在士 1:17 中,古名被給予為洗法(Ṣ?ephath);es-Sbaita (Musil, Edom, ii. 37 ff.) 被建議為其現代對應地,但該名稱的詞根不同。然而,其位置合適;位於 Ain-Ḳ?udeis 東北偏北約 25 英里處。
申命記 1:45
45. **nor gave ear**] 一個詩意詞彙,在六經的散文中僅見於此和申命記文獻(D)的段落,出 15:26(見 Driver)。百姓的悔改甚至還不令人滿意;見 41 節注釋。
申命記 1:46
46. **So ye abode in Ḳ?adesh**] 耶和華文獻(JE),民 20:1 下,但顯然是指比這次更晚的居住。**many days, according unto the days that ye abode there**] 「這是閃族語言中常用的一種『同義反覆』的慣用語,當作者無法或沒有機會明確說明時使用」(Driver)。比較申 9:25,申 29:16 [15];撒上 23:13 等。如果這節經文來自本篇講論的作者,那麼根據他在申 2:1;申 2:14 中的進一步陳述,所暗示的時間不可能長達數年;因為四十年的第二年已經全部或幾乎耗盡,而這些經文指出接下來的 38 年都在加低斯和摩押邊界之間度過。但正如我們將在下一節的導論中看到,耶和華文獻(JE)將百姓在加低斯居住的時間歸因於很長一段時間,事實上是 38 年的大部分時間。因此,這節經文的不確定陳述可能不是來自本篇講論的作者,而是來自一位了解不同傳統的編輯;進一步的證據是,他使用了簡單的「加低斯」(Ḳ?adesh),而不是本篇講論其餘部分所使用的「加低斯巴尼亞」(Ḳ?adesh-barnea‘)。